第一辑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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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沿明制“一条鞭法”,仍有丁赋之分,分上下两忙征收。丁役银 (人
至16岁成丁,丁要纳银代役),原额不分等。时临淄有20179丁,除优免乡绅举贡
生员及逃亡者,每丁该银一钱五分。康熙十五年,每丁上则该银五钱,中则该银
三钱五分,下则该银二钱,共银87两7钱5分。康熙五十一年,以五十年丁册固定
为常额,此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四年,田赋、丁役均摊,凡田赋一两,加
丁银一钱一分五厘。以后丁银摊入田亩征收,除水冲沙压地亩人丁银外,实摊征
人丁银3749.54两,较之原有人丁银增1346两。
耗羡银之征始于雍正年间。凡地丁正供银一两加征耗羡银1钱4分,名曰“依
正之一四耗” ,除学租及加摊灶丁33两1钱7分4厘外,额征耗羡银5110.318两,
以前各项耗银一律免除。
田赋:原额五等大粮地561243.04亩(官亩),该征银31692.2两。清顺治十三
年,每亩加租银6厘,原额额外荒田地每亩征银1分。康熙十一年,实有地623525
亩,该征丁银2150.4两,田赋31692.2两,共银33842.6两。
民国初期,沿清末之银两,田分大粮地、寄庄粮、归并卫所地、更名田、学
田等数种。赋分地丁、屯粮、租课等项,另有杂办费等名色。凡地丁正银一两,
连耗羡银1钱4分,完纳制钱者按4800文征收。1914年改征银元,每银1两征国税1
元8角, 地方税4角, 共2元2角。 一四耗羡银不再征收。 1919年,实有地丁银
36395.5269两, 征洋80070.157元。1924年,张宗昌主鲁,每银1两征8元。1928
年,每两银征国税2元2角,省税1元8角。1930年,省税归并,统称“地丁”,每
两银征税4元。 1935年,除去占地,该银36395两,每两征国币4元,免除死绝逃
亡及陈欠,实征145048元。
1939年,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初按旧银两摊派给养(粮秣及柴草)、公费
与“富户捐”。1941年秋,推行《公平负担暂行办法(甲种)》,除特别穷户无力
负担者及特别富户应有特别捐助者外,均按贫富程度及人口多少分等确定负担。
凡特别穷户无负担能力及人均年总收入之价值折合不足200斤小麦者不列入负担。
负担分十等,即一等户15分,二等户12分,三等户9.5分,四等户7.5分,五等户
6分,六等户4.5分,七等户3分,八等户2分,九等户1分,十等户0.5分。“分”
值由政府确定。1944年9月,改按每户人均秋粮亩数确定负担分,按分计算征收。
最低人均秋苗0.51亩至1亩者, 每亩负担1分;不足0.5亩者免征;最高人均秋苗
在4.01亩以上者每亩负担3分。 1945年秋至1947年夏,在新解放地区按人均占有
土地多少累进征收。
1948年3月, 全县最后解放,统按山东省《三十七年征收公粮暂行办法》,
实行负担亩和累进税两种计算办法,老解放区扣除免征点后为负担亩,新解放区
以官亩计算,按人均土地多少累进。
1949年春,在查实土地的基础上,实行评定折中亩办法,根据土地好坏划片
分等,按平均产原粮150斤(以正常年景二年三收)折合一中亩,每人扣除7分地为
实际负担亩数, 每亩征原数40斤,附征村经费粮6斤,分夏秋两季征收。从1947
年到1949年,计征公粮966.9万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仍执行折中亩的办法计算征收,但每入扣除的免征
点由7分地改为100斤粮。
1952年秋,遵照国务院规定的“种多少田地,打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依法
减免, 增产不增税” 的负担政策, 全面进行查田定产, 核定全县计税土地为
615281亩,常年应产量12717146万斤。此后6年未变。
1958年6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之规定,取消人口扣除,
实行比例税率和标准粮折算计价征收的税制。全县的计税标准粮为10915.45万斤,
税额为1081万元,较上年减少0.35%。同年秋后,纳税户由个体逐步转为集体。
1962年, 调整农业税负担, 全县应交纳农业税1070万元, 比1958年下调
47.35%,总负担额下调38.06%。
农业税的征收,1952年以前征收实物(粮、米及柴草)。1953年后,采取征、
购一起入库,按先征后购原则分别结算的办法。1958年后,以标准粮折算按金额
计算征收(原粮1市斤折标准粮0.832斤)。标准粮价:1958年至1960年每斤0.1元;
1961年至1966年每斤0.116元;1967年至1978年每斤0.127元;1979年至1984年每
斤0.15元。1985年由原来征粮食为主改为征收“代金”,其标准粮价按近年收购
“加价”部分的70%,平价部分的30%比例折算,每市斤应折款0.2025元,实际按
省财政厅规定的0.20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