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公债 国库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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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4年,清朝政府首次发行公债。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发行过《六九公债》、
《四一公债》。国民政府发行过《二五库券》和《复兴公债》。但历届政府由于
无法控制物价飞涨,所发公债悉数还本付息兑付者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筹集资金,支援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国家向国内
发行公债。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1950年首次发行,各界人民踊跃认购。当时因物价尚未
稳定,为保障承购人的利益,公债的募集和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为计算标准。其计
算单位称“分”。每分所含之实物:大米为6市斤,面粉1.5市斤,白细布4市尺,
煤16市斤。 每分应折金额由人民银行按期公布。本公债年息5厘,自1951年起,
每年3月31日抽签还本付息一次。1956年全部兑付。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1954年至1958年每年发行一次。本公债的募集和还本付
息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年息为4厘。1954年至1957年的公债,均自次年起每
年9月30日付息一次。 1958年的公债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 不计复息。
1954年发行的分8年作8次偿还;1955年至1958年的分10年作10次偿还。全县认购
数: 1954年58547元, 1955年130381元, 1956年181683元,1957年198716元,
1958年209105元。至1965年全部兑付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 从1981年起,每年发行一次。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
算单位。从发行年的7月1日起计息。单位购买的年息为4%,个人购买的年息为8%
(1985年改为9%),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息。
国库券的还本期限: 1981年至1984年发行的10年还清。 其中单位购买的从
1982年起不举行抽签办法,改为按购买额平均分5年作5次偿还。1985年个人购买
的改为债期5年,从发行后的第六年起一次还清。
1981年,单位购买国库券是在1980年“控制冻结存款”的基础上派购的。由
银行结转国库券款328.6万元,其中区属企事业单位49万元。

附:日伪时期的横征暴敛
1938年至1945年,日、伪军多次占据临淄县城,其捐税名目之多,无奇不有。
1939年,仅在其侵占的一、三区就征收田赋及附税8260612元,杂捐985元。1942
年, 仅一个月时间,就向白兔丘村群众索逼粮款4次,除田赋正税和给养外,还
有子弹费、棉衣费、机枪费、鞋袜费、应酬费、“剿共”办公费、油灯费、雇兵
费、火炉费、木柴费、会议费、“悔过”费、“自首”费等等。总计达16万元之
多,平均每两银要负担770元。1943年1月,清河行署在《政权工作总结报告》中
载: 日伪侵占临淄后, 杂费名目有70多种,每两银子要负担2000元至5000元。
1944年, 日伪征收分“经常门” 与“临时门”,且粮款兼收,随意加征,共计
2245800元,其中临时门为经常门的14.4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