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财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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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县经费按其来源分省款和地方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从1955
年起有预算内支出和预算外支出之别。
省款(预算内)支出 民国初期,县公署官员薪俸及公费均由省款支给,年支
出8732元(银元)。1918年,临淄升为二等县,薪俸、公费视前较优,年支出9733
元。1929年,县公署经费仍由省支给,所属各科局经费除另有规定者外,均由地
方款开支,不足时由省补助。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军政人员均实行低微的供给制,
支出以实物为主。支出项目、办法、范围和标准均按统一规定执行。
建国后至1952年,县财政以管理支出事项为重点,仍以保证军队和地方工作
人员的供应为主,一切支出均由上级按统一规定标准拨付。1953年始,实行预算
管理,行政和事业主管单位按人员编制核定预算,按月拨款;有收入的事业单位
实行以收抵支,差额由财政补平。预算内支出除用于行政经费外,用于文教卫生
的占40%。
地方财政支出 民国初期, 地方财力支出以军警费为主。 1919年总支出
26137元(银元),其中军警薪资、公费、军装、子弹费占70%以上。1930年,有经
常门支出与临时门支出之分,岁经常门支出83023元,其中公安与警察经费占40%;
临时门支出946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地方财政支出始终贯彻“量入为出”和“发展生产”
的原则。 1954年的总支出中用于建设方面的占39.04%, 用于社会文教方面的占
60.96%。1955年后,重点放在支援农业生产上。1970年后,用于工业交通和城市
建设方面的逐年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