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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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县内财政收入统为国家征收。民国后有国家财政与地方财政之分。中
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又有财政预标收入与地方自筹收入之别。
国家财政收入 清代,县内财政收入以地丁银为主,兼有土贡、杂办及少数
杂税。银以两计。地丁银征收皆有定数,一般不变,杂税甚微。清康熙十一年,
该征地丁银33815两,黄丹、泽泻(中药材)增征时价银27两,共征银33842两。清
乾隆时期,征条编银37034两。
民国初,仍沿清末之银两计算征收。民国三年改征银元。除地丁银外,尚有
租课、 田赋附税、田房契税、杂税等项。1920年,征地丁银79511元,租课7202
元, 田赋附税7951元、 杂税18108元, 共计112772元。 1935年, 实征田赋
145048.96元,田房契税28100元,杂税10519.6元,共计183668.56元。
抗日战争时期,因处于战时状态,抗日根据地不能连成一片,财政收入以实
物为主,量出为入,且多少不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内财政收入以农业税为主。1950年,农业税收入
占财政总收入的58%,工商税收入只占40%。随着工商业的恢复和发展及税务征管
工作的加强,工商税收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逐年增长,农业税收入所占比重相
应降低。 1952年,工商税收入213.4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89.17%,而其中仍以
农产品税为主, 仅黄烟税即占70%。1970年以后,石油、化工及电力等省以上重
点企业相继建成投产,财政收入大幅度增加,工业企业的税收成为财政收入的主
要来源。 1974年,全区工商税收入1009.5万元,占财政收入的97%。1984年,工
商税收入25309.5万元,占财政收入的99%。其中征自石油、化工、电力企业的占
工商税收入的95%,征自区属以上集体企业的占3.5%,征自乡镇企业的占1.45%,
征自个体工商业户的占0.05%。
地方财政收入 民国时期,地方财政收入无定数,时敛于民,随地丁核收。
1915年,每银一两加附捐300文。1919年,地方收入25508.938元 (元以下至厘,
下同)。其中地丁附捐21245.745元,串票留成475.442元,席行捐107.692元,牛
肉捐373.077元, 基金利息242.154元,义田租434.15元,学田租760.442元,校
士馆地租51.692元,屠行捐69.23元,课程税附捐60.923元,辛(店) 淄(河)炭捐
1000元, 牲畜税附捐200元, 菸叶附捐115.384元, 水磨捐276.923元,油坊捐
85.385元,王朱集捐7.692元,王青屯集捐3.077元。1930年,地方岁入91448元,
其中附捐79615元, 杂捐5175元,公款4025元,公产2633元。1931年,地方岁入
92877元,其中田赋附捐85043元,杂捐1242元,公款4025元,公产256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 为整顿各地自行摊派的现象, 山东省人民政府于
1952年发出指示, 对农村经费实行统一管理。 1955年,开始征收地方自筹经费
(亦称地方附加或预算外资金) 。农业税附加为8% (1956年改为20%,1957年改为
14.28%, 1960年改为20%,1962年后改为8.5%) ,营业税、所得税按税额的1%。
1964年增收“社会主义教育经费”,筹收率为5%。从1955年至1985年,全区共筹
收地方自筹经费1720.9万元,年平均63.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