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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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财政管理实行中央集权制,收入尽收尽解,官员薪资由朝廷俸给。
民国初期,沿清代旧制,由县知事按月向省请领政费,省按规定的各县等级
标准(时临淄为三等县)发给支付命令,抵解省款。征收费用按成留支。1919年,
县公署设地方财政管理处,实行国家与地方财政分治。1931年,国民政府整顿财
政,县政费由省开支,地方财政收支自求平衡。
1939年,县抗日民主政府本着“量出为入”的原则,按照需要筹集粮款,收
入全部上交,支出由上级拨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2年, 仍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 ,县为报
帐单位,收入全部上交,支出据实报销。
1953年,实行中央、省、县三级管理的财政体制,县始为一级财政,并有一
定的机动财力。财政收入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
入”三类,收入项目和分成比例一年一定,分成收入归县,支出由省核定。预算
拨款严禁超支和挪用。1955年始征“地方自筹经费”,收入全部归县,支出由县
安排。
1958年,试行改革财政管理体制,部分财政管理权下放到人民公社,实行计
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办法,另有上级增拨专款作为补助。
由于经营管理混乱,加之受自然灾害影响,造成国家财力分散,并一度出现财政
赤字。 1962年1月,益都、临淄分县时,分给临淄的财政赤字79.4万元。此后,
恢复“总额分成”办法,由专署按照收支比数核定分成比例。1966年后,实行收
支两条线,收入全部上交,支出按核定指标,节余归县。
1970年划归淄博市后,实行“定收定支,支出节余归区,超收另给分成”的
办法,“地方自筹收入”全部归市,支出由市安排。1972年,改为“收入上交,
支出包干”。1974年,又改为“定收定支,超收分成”。1978年,改“超收分成”
为“增收分成” (超收是指超过收入任务的部分,增收是超过上年实际收入的部
分)。
1980年, 财政体制改革, 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管理体制 (也称
“分灶吃饭”) 。即明确划分中央、省、市、区的收支范围,实行分级管理。划
给本区的收入有:区属工业企业收入、工商所得税、农业税和其他收入四项。由
于临淄的地方工业基础薄弱,支出基数大于收入,故由市财政给以“定额补助”,
年定补助额126.1万元,并每年递增5%。1981年又将工商税收入列区级财政预算,
实行增收分成。1982年至1984年,又改按1980年的收支基数,剔出增减因素,核
定比例,总额分成,增收部分另定分成。
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管理体制,即除去中央、
省财政固定收入和市财政固定收入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区财政不参预分成
外,其余的市、区财政固定收入和省、市、区三级共享的收入加在一起,与区总
支出挂勾, 确定比例,按收入总额分成,区的分成比例为30%,不足支出基数部
分由市财政补贴(本区每年补贴462.4万元) 。此外,还有增收分成,规定增长幅
度为8%,超过此限度的部分(不包括新增项目的收入)按5%提取分成归区。同时将
“农业税自筹收入”下放归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