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城镇粮油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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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8月, 国务院发布《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自此,城镇粮食
计划供应逐步走上制度化。
城镇非农业人口粮油供应 城镇非农业人口粮油供应,按劳动差别、年龄大
小分别确定标准。 1955年,全县非农业人口共6779人。其中特重体力劳动的402
人,每人月定量52斤(成品粮下同) ;重体力劳动的376人,每人月定量44斤;轻
体力劳动的840人, 每人月定量34斤,脑力劳动的3070人,每人月定量30斤;中
学生410人, 每人月定量35斤;居民830人,每人月定量27斤;69岁儿童205人,
每人月定量21斤; 35岁儿童286人,每人月定量13.8斤,2岁以下儿童360人,每
人月定量7.5斤。食油定量,机关干部、工人、每人月定量0.5斤;居民和儿童每
人每月0.3斤。全年供应粮食共计260万斤。
1960年,由于粮食欠收,号召节约粮食,低标准,瓜菜代。对非农业人口的
粮食供应标准作了下调。 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每人每月下调3斤,居民每人
每月下调4斤。食油每人每月下调0.15斤。
1965年,随着粮食产量的提高,对非农业人口的粮食定量标准作了上调。体
力劳动者每人每月增加粮食14斤; 脑力劳动者每人每月增加2斤。食油每人每月
增为0.5斤。 1971年,非农业人口粮食定量再一次上调。全区平均每人每月增加
2.2斤。 调整后的非农业人口粮食每月定量标准为:特重体力劳动,一级56斤,
二级52斤,三级49斤;重体力劳动,一级46斤,二级43斤,三级39斤;轻体力劳
动,一级36斤,二级34斤,三级32斤;脑力劳动,一级33斤,二级30斤;中学生
二级(高中)32斤,三级(初中)30斤;居民(包括10岁儿童)27斤,9岁儿童26斤,8
岁儿童24斤, 7岁儿童22斤,6岁儿童20斤,5岁儿童18斤,4岁儿童16斤,3岁儿
童14斤, 2岁儿童12斤, 1岁儿童9斤,不满一周岁儿童7斤。食油定量每人每月
0.5斤。 1985年,全区非农业人口共105220人,年供应粮食2912万斤。比1955年
增加非农业人口98441人,增加粮食销量2652万斤。
定量人口粮食补助 定量人口除每月按定量标准用粮外,如有特殊情况口粮
不足者,给予定量外的粮食补助。1962年,各项补助粮标准是:①出差补助,每
人每天补助1两; ②夜餐补助,县以上机关、团体、厂矿、学校的工作人员,夜
间工作至12点以后,每人补助1两;③工厂干部下车间劳动,每月5天以上者,机
关干部下农村劳动10天以上者, 每人每天补助粮食2两;④县召开的农业人口干
部会议, 每人每天补助粮食不得超过1斤;⑤工厂雇用的合同工按所干工种补差
额。 1963年,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增加1斤副食补助粮。1971年,对补助粮标准
作了调整, 出差去农村在社员家就餐的,每人每天补助1.3斤;夜餐每人每次补
助3两; 农业人口的临时工每月补助粮标准为:特重体力劳动,一级29斤,二级
25斤,三级22斤;重体力劳动,一级19斤,二级16斤,三级12斤;轻体力劳动,
一级9斤,二级7斤,三级5斤;脑力劳动,一级6斤,二级3斤。
工商行业粮油供应 饮食、糕点、酿造等工商行业用粮,由用粮单位按季编
造用粮计划,持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到国家粮食门市部购买粮食。销售粮食制
品, 所收入的粮票, 定期上交粮食部门进行结算。1966年,糕点用粮10万斤,
1976年达152万斤,1985年增至370万斤。酿造用粮,1965年23万斤,1975年75万
斤, 1985年增至145万斤。饮食、糕点用油,饮食行业按购粮数的5%供应;糕点
行业按购粮数的18%供应。1985年饮食用油改为按购粮的7%供应。
牲畜饲料粮供应 运输部门的役畜和商业部门购进的存栏待宰畜禽、奶牛等
用粮,按季编造用粮计划,经粮食部门批准发给“市禽镇饲料供应证”,凭证购
买饲料粮。每头每日饲料粮标准:骡马47斤,驴24斤,奶牛46斤,猪、禽按需要
供应。
粮食供应品种 对非农业人口粮食供应品种主要分细粮(面粉)、粗粮、瓜干、
大豆、大米5种,1955年,细粮占3040%。1959年至1962年,每人每月只供应面粉
10斤。饮食业用粮面粉占10%。1967年,对非农业人口粮食供应的品种作了调整,
面粉占50%, 瓜干占15%,大豆占4%,杂粮、大米占31%。饮食业用粮全部供应面
粉。 1972年以后,非农业人口供应的粮食品种,面粉占70%,其余为大米、大豆
和杂粮。

1953年1985年城乡粮油销售数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