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物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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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末年,县内商品交易均自由议价。1915年,县商会曾对一些商品规定了
统一价格,但由于当时工商业皆由私人经营,商会难以控制,规定的统一价格时
间不长即流于形式,市面上实行的仍然是自由价格。
建国后,商品按省、市规定的物价标准执行。乡、镇工业产品计划外部分由
区定价。较大的工商企业单位都设有物价员管理物价。
1949年至1956年,市场上先后有四次物价波动。为了稳定物价,采取了四条
措施:一是按照国家统一财政管理的政策,加强税收,发行公债,平衡财政收支;
二是加强金融管理,禁止金银在市场上自由流动,实行现金管理和转帐制度,控
制货币投放,吸收游资以紧缩通货;三是发展农村供销合作经济,与投机商进行
经济斗争;四是对烟叶、粮油、纱布、煤炭、煤油、食盐等重要物资实行有计划
地收购、调运和供应。从而取得了稳定物价的积极作用。1954年,国家进入了计
划经济建设阶段,一方面对粮食、棉花、纱布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另方面对一些
不合理的商品收购价格进行了调整。如生猪(三级)由斤价0.2761元调整为0.3151
元,鲜鸡蛋由斤价0.3722元,调整为0.4067元。使各种商品价格都纳入了计划轨
道,执行统一牌价。对粮食、猪肉、鱼类、蔬菜等价格实行倒挂的政策,差额部
分由国家补贴。1959年至1961年,国民经济遇到严重困难,有些轻工产品和农副
产品呈现紧张, 市场物价上涨。 1961年, 带骨猪肉议价每斤4元,地瓜干每斤
1.30元,胡萝卜每斤0.40元,白菜每斤0.25元。这时,国家为了回收货币也规定
了对部分商品实行高价政策。如青岛产国防牌自行车每辆零售价151.20元,高价
560元。 食糖、卷烟、糕点及部分针织品也实行高价;在城市里还开设了高价菜
馆,借以扩大货币回笼。1962年后,市场物价又趋稳定。“文化大革命”期间,
国民经济受到严重破坏,市场物资短缺,供求紧张,物价又随之波动。1978年,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对市场物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允许上市的农
副产品价格,实行买卖双方议价,对乡(镇)村经营的饭店、“四坊”、熟食业户,
允许以成品换原料和议购议销,结束了限价管理的做法。1982年,进一步实行开
放搞活的经济政策后,对完成国家收购计划和商业部门选购定购以后的工业品,
仍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农副产品、生猪、水产品以及蔬菜等,都实行自由交易,
按质论价。 政府只下达指导性价格, 不再下达统一价格。猪肉价格放开后,从
1985年5月开始,对职工每人每月发给猪肉价格补贴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