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市场管理费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34&A=3&rec=282&run=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集市设服务员 (亦称交易
员) 为群众交易服务,并收取服务费。规定收费率斗行0.3%,称行0.2%,均以价
计算,从量征收,由买方负担。1953年秋,改为粮食收0.5%,烤菸收0.3%,其他
物资收0.1%,1956年至1961年停收市场管理费。1962年又开收。收费率是:猪羊
收1.5%,柴料收2%,山果收3%,蔬菜收2%。牲畜由税务部门征收交易税。1966年
9月, 县对收费标准作了调整,收费品种只限于粮食、油品、油料、牲畜、自行
车5种。其收费率按成交额计算。即粮食、油品、油料、自行车为2%,牲畜为1%。
1985年,市场管理费的收取,规定如下:(一)、城乡集市固定摊点,不分国营、
集体、个体按其占用面积,每平方米收1角。柴草、粮食、猪按成交额的2%收取;
大牲畜按成交额的1%收取;对经营农副产品、小工业品、花鸟鱼虫、旧货等不固
定的小商贩,一律按摊点收取成交额的2%,起点为5分。(二) 、个体工商业户,
经营购销业的收取营业额的0.7%,经营饮食业的收取成交额的1%,经营修理服务
业的收取收入额的2%。(三)、运输业户,汽车每月每个吨位收取10元,拖拉机每
月每个吨位收取5元。(四) 、对长途贩运农副产品的经营户按交易额的2%收取。
是年,全区共收市场管理费107.0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