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概况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34&A=3&rec=278&run=13

清朝及中华民国时期, 县内的大集市均设有“官牙” 、“经纪”,有的设
“斗官”、“称官”,管理集市,参与交易,并收取佣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逐步取消了“牙行”、“经纪”,由工商行政部门
直接管理。1953年11月至1956年,主要是管理国家统购、派购的物资,有粮食、
油脂、油料、棉花、棉布、麻、肉食、蚕丝、烤菸、皮毛、木材、钢材等12种。
1957年7月,县人民委员会根据《山东省农副产品及废品市场管理试行办法》,
把农副产品划为三类进行管理。一类:粮食、棉花、油脂油料,为国家统购统销
物资;二类:生猪、烤菸、大麻、桑蚕、柞蚕、羊毛、牛皮及其他皮张、废铜、
废锡、废铝、废铁、猪鬃、肠衣、菜牛、海米及供应出口的核桃、杏仁、黑瓜子、
辣椒干、苹果,中药材的砂参、金银花、全蝎等,为国家统一收购的物资;三类:
为自由上市的物资,农业社经营的副业,如缝纫、木作、铁业、修补业、绳经业、
条编业等行业的产品。 1963年7月,县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加强集市贸易管理
的布告》,对市场管理政策有所放宽。规定大麻、苘麻、肥猪、菜羊、鸡蛋、辣
椒干、 芦苇等完成派购任务后,允许上市出售,价格由交易双方协议。1978年1
月,区革命委员会转发《山东省关于加强市场管理的布告》时,对集市管理的政
策又有放宽。规定,凡国家统购、派购和统一收购的物资,完成任务后允许上市。
1983年2月, 区政府下达了《关于进一步放宽政策,搞活管好城乡集市贸易的规
定》,进一步放宽农副产品的运销政策。规定允许贩运的商品,只要遵守国家政
策、法令,不限长途短途,不限经营方式,不限运输工具,可以批发或者零售,
国营、集体、个体商业都可以经营。并规定交易价格,随行就市,按质论价。
工商行政部门,在加强市场物资管理的同时,还加强了市场其他行业的管理。
如取缔了测字、占卦、算命、赌博,并禁止迷信品和毒品的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