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农副产品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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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机构与网点 1949年以前,当地农副产品通过集市进行交易,由商贩收
购后运到外地销售。1950年,成立县合作总社后,每到收购旺季即组织力量设点
收购。1952年,县合作总社设推销经理部,各基层供销社设推销股,具体负责农
副产品的收购。1956年1月,县社成立药材经理部,开始收购和推销当地中草药。
此后,随着各专业公司的建立,收购业务按专业分工负责。至1985年,全区收购
机构和网点达200余处,其中供销社系统的173处。
收购范围和品种 1949年以前,私商收购范围较广,品种较多。主要品种有
粮食、菸叶、油料、木材、蚕茧、中药材、红枣、核桃、山楂、草帽辫、家禽、
鸡蛋、柿饼、苇、锡制酒壶、蜡台、苇笠、黄酒、白酒、粉皮、粉条、蜂蜜、
食醋、石灰、火硝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国家对商品的收购范围及品种,主要有粮食、菸
叶、豆饼、芦苇、生猪、鸡蛋、花生、胡萝卜种、辣椒干等。以后,随着生产的
发展和国营商业的加强,收购范围不断扩大,品种增多,至1985年底,收购品种
有农产品、副业产品、畜产品、土特产品四大类,年收购总值达4027.8万元 (不
含粮油和外贸产品),比建国初期增长30倍以上。
收购政策及方式 1949年以前,国家无一定的收购政策,主要方式是自由交
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国家实行计划经济,对农副产品划分为三大类,分
别采取统购、计划收购、议购三种方式。粮、棉、油等为一类物资,由国家统一
定价、统一收购;生猪、菸叶、蚕茧、鲜蛋等为二类物资,由国家按计划收购,
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后,允许自由上市;其他零星农副土特产品,一般不纳入国家
计划,由买卖双方自由协商,议价收购。
统购政策,始于1953年。1962年后,为解决供求之间的紧张状况,保证人民
生活需要,国家除对规定的一类物资实行统购统销外,还对部分二类、三类物资,
采取派购的方式,逐级分配收购任务,并以粮食、化肥、食糖、火柴等紧缺商品
和布票进行奖售。1981年后,随着农村经济政策的改革,国营允许多渠道经营、
统购,计划收购范围,逐步缩小,议购范围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