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房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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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代前,民国县政府、警察局、民众教育馆、县立中学、民生织布厂、粮
库等的房产,由县政府管理;基督教堂、天主教堂和驻辛店站的商会,外商开办
的收菸厂,房产均由其自管。这些房舍在战争中多数被毁。余存者,1949年后根
据中央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城市房产房权的决定,由县人民政府进行接管或代管。
新建公房,则谁建谁管。
1973年起,区建设局先后对党、政、群、团及文教卫生等事业单位的房产,
实行了统建统管。
统管房包括管理和维修两个方面。1973~1980年,因管修合一而不能互相制
约。资金、
械全是国家负担。工无定额、料无定量,故弊端多出。1981年后,随着经济体制
改革的深入,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实行了管、修分开的办法,一改房管工作旧貌。
1.管理,由房管站具体负责,全城分为五个管理片:辛四路以南为南片,辛
六路以北为北片,辛三街以西为西片,以东为东片。另外还有齐都片。每片都配
备了专人,对住房统一编号,按时收缴房租,掌握破损情况,及时提出维修计划
和改造意见。
2.维修,由房产维修公司具体负责。翻修、大修、中修和零星小修四种情况,
各做到修前有预算,竣工有决算。施工实行承包责任制。翻修、大中修大包干,
零星小修分片包干,并任务到人。定人、定工,一次包死,节约归己,超支自负。
掌握维修质量, 奖惩严明。1985年大修工程25%达到优良,维修公司步入全市同
行业的先进行列。
自管房,分配管理与修缮由本单位自行安排,房管部门只掌握其房屋数字,
按期填报房产统计年报。
私有房,拆建、出租、转让、出卖等事宜,皆由村委会和镇政府管理。

市政设施管理

1973年,区建设局即分工专人管理市政设施。
1976年成立市政工程队, 职工8人,对道路、桥涵、管道、路灯均设专职管
理人员。 1981年,市政工程队职工增至40人。据1982年12月15日“鲁政发 (82)
156号”文件公布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城区的道路、桥涵、
给排水管道、路灯、煤气、供热设施均为公有。各分管单位只有保持经常维护的
责任,无擅自独占、拆卸、改变用途的权力。如需更动,必须经上级业务主管部
门批准和区建委同意。
对道路有破坏作用的车辆通过城区,须经区建委和公安分局批准,如通过时
损坏了路面,应交纳路面修复费。
因施工需要,挖掘城区道路的单位,应事先到区建委和公安分局履行报批手
续, 领取市政工程许可证后,方可开挖。1984年8月,齐鲁石化公司开挖辛化路
沥青路面500平方米,交费9000元;1985年9月,肥城建安公司开挖人行道21平方
米,交费168元,并于竣工时,及时修复了路面。
任何单位或个人临时占用街路,须经区建委许可。在批准占用期内按月交纳
占用费。占用期内如路面有损,应另交路面修复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者,一经
查觉按其所占面积加倍罚款,若再继续占用,必须办理续占用手续。1985年4月,
济南铁路局建工处四段一队, 私自占用路面100平方米堆积物料,被发现后,令
其检讨并按占用费标准加倍罚款。
在城区内,新建和改建所有地下管线,必须经区建委批准,竣工后要经区建
委检查验收。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