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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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县人民政府机关进驻县城以后,公共建筑用地由民政局审批。1971年
用地审批手续由区建设局办理。1974年区领导机关移居辛店,开始辛店城区规划,
在规划区内用地,要填写征用土地报批表,由区建设局(后称建委)复查,区政府
审定,报市批准。用地20亩以上者,要报省批准;征而不用,超过两年者,区建
设局可另作安排。1973年底以前,有据可查的批准用地共203.67亩。自1974年起,
因区直各部门相继迁辛店,再加齐鲁石化公司生活区的新建、扩建,故用地较为
集中,1974年至1985年底,共审批公共建设用地2719.38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