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类林木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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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林木确权 1963年春开始,至1965年底结束,历时三年。1958年“共
产风”泛滥,林木权属混乱,公社、生产大队无偿砍伐生产队和社员的树木,使
林业生产受到很大破坏。为改变这种局面,调动人民群众植树造林的积极性,县
人民委员会根据省人民委员会的指示,对社员和集体的树木,明确权属,发给证
书。
这次林木确权的主要政策是,本着“有利于巩固集体经济,有利于全面发展
生产,有利于团结”的原则,具体规定如下六条:
①凡属本大队范围内的零星分散的不宜大队经营的荒山荒滩和林地,一律下
放给生产队集体所有,由生产队自行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植树造林和管理,属生产
队集体所有。
②凡生产队集体耕地内的一切树木,原则上一律折价归集体所有,按照树木
生长情况,本着高于国家牌价,低于市场价格,进行民主议价,用材树按现议价
的65%,果树按现议价的70%折价,价款由权属单位逐年分期还清。
③特产地(指以前给国家纳税金的果园地)上的一切树木,一律折价归集体所
有,树下的开荒地,一律收归集体所有,进行耕种和植树。
④自留地上的树木,根据树随地走的原则,原则上折价归自留地使用者所有,
或者采取地户七或八,树主三或二比例分成的办法,并由其双方协商解决。
⑤坟地上的原有和今后新栽植的树木,原则上一律归社员所有。
⑥宅旁院内、地边上的、零散空闲地上的原有和今后新栽植的树木,归社员
个人所有。上述地片被集体占用了的,维持现状不变,对上述地片的原有树木,
仍归原社员所有,但今后再植树时,必须征得生产队的同意,方可植树。
通过这次林木确权发证,落实了现有林木所有权和宜林地的使用权,摸清了
林业资源和四旁隙地面积,解决处理了历史遗留问题及纠纷,划清了林木所有权,
稳定了山林权属,全面贯彻了林业体制政策,调动了集体和社员植树造林的积极
性。
第二次林木确权 “文化大革命”期间,推行“穷过渡”和割“资本主义尾
巴”,林木权属再次混乱。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落实林业体制政
策, 从1981年7月开始,又进行第二次林木确权。至1983年12月基本结束。这次
林木确权,区、社、生产大队都成立了领导机构。各生产队逐户丈量宅基地,划
清“四至”,清点树株,逐户填发林权证。集体的山滩、果园,厂矿、机关、学
校、部队、企事业单位所属的林木,也都按政策填发林权证。
这次林木确权的主要政策是:
①国营林场、苗圃、果园以现状为基础,确权发证。插标立界。集体的山林、
土地,过去按协议划归国营场、圃的,在经济上已兑现或已作过清理的,都予承
认,不再重新复议。过去没有协议也未做过清理的,通过确权发证,按照有关规
定,补办手续,加以解决。国营场、圃的权属变动时,必须向区政府写出报告,
审明理由,待批准后方可执行。
②国家和集体合作营造的林木,按照合同林权双方共有,收益分成。未有合
同的要补办合同,明确权属。
③铁路、公路干线、河堤和水库周围的林木,不管部门自造自管的,林权归
主管部门,主管部门造林,委托社队管护的,林权归主管部门,收益比例分成或
付给社队适当报酬;主管部门出种苗,社队造林管护的,林权双方共有。由社、
队出苗造林和管护的,林权归社、队所有。
④机关、部队、厂矿、学校、农场等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在驻地范围内栽
植的树木,归本单位和个人所有。
⑤公社与大队山林树木纠纷的处理。公社筹集土地、资金和劳力建立的社办
林场、苗圃,林权、地权和收益办法,按原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要经有关单位
充分协商补办手续,确定权属。
⑥集体和社员林木纠纷的处理,以六十年代初确权发证为基础,只要现在有
林权证,林木权属明确的,都予承认,换发新证;社员的树木合理作价收归集体,
并已兑现的,权属仍归集体,没有作价兑现的,树在的归还原主。按照实现情况,
集体可适当收取管理费。集体已砍伐使用了的,参照原来情况,采取群众同意的
办法,合理作价兑现;收归集体作价不合理的,要按当时情况,重新复议,合理
作价兑现。
⑦新老户主宅基地树木纠纷的处理。大队统一规划的宅基地,甲方院内有乙
方的树木,在确权时,由大队出面,双方协商,成材树由老户主伐掉,幼树移栽
或合理作价转给新户。
⑧社员宅旁小巷和空隙地,在不影响农业生产,不影响新村规划,不影响交
通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历史习惯结合现状,确权到户,发给证书,植
树造林。
⑨未经批准,社员在集体空闲地栽植的树木,本着栽树者不吃亏的原则,可
以集体付给树苗和管理的报酬,树归集体,也可以在划分自留山滩和“三荒”地
时,将其树木所在地块划给
树者,今后严禁抢占集体土地栽树。
10 现有荒山、 滩的大队,根据社员的经营能力,经民主讨论,公社批准,
将荒山滩的一部分或全部给社员作自留山;荒山面积大的,也可以划分一部分,
确权给生产队造林,划分的自留山滩所有权不变,旧户长期栽树,不准开荒种地、
出租、转让,所栽树木允许继承,自留山滩上的集体零星树木,合理作价,树随
地走,但不经批准,不得任意砍伐,划分的自留山滩,如有不要者,写出书面保
证,交队存档。自留山滩划定以后,限三年内绿化,逾期完不成的,大队有权收
回,并在林权证上注销。
通过这次林木确权发证,不仅明确了林木权属,还建立和完善了林业生产责
任制,集体的果园、荒山荒滩,进行了专业承包,占用宜林地的农田进行了“退
耕还林”,促进了林业生产的发展。

附:堠皋林场山林火灾
1981年9月19日下午4时许,有一精神病患者在堠皋林场桃花峪山上连续点火
三处,被正在田间劳动的齐鲁石化公司第一化肥厂职工发现,立即报告了林场领
导。林场当即组织30余人赶赴火场进行扑救,经过三个多小时,扑灭了两处山火。
第三处山火在山顶,草稀、无树、火小,没有被发现。夜间火势顺山蔓延到林区
内,逐渐酿成大火。夜里十时许,被胜利公社南仇大队林业队长发现,便召集林
业队员上山救火。直到次日早上五点半钟,才把火扑灭。这起火灾,从开始到扑
灭长达13个半小时, 火烧面积320亩,其中240亩18年生侧柏林,计17000株,被
烧死烧伤。是临淄历史上罕见的山林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