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促进全区经济发展奖励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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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调动全区上下一切积极因素,形成加快发展的强大合力,保持全区经济持
续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区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要求,经区委、
区政府研究,制定如下奖励扶持意见。
一、主要奖励政策
(一)鼓励企业加快发展
1.鼓励企业增加税收
(1) 对当年实现区内财政收入总量列全区前20名且增加额列全区前10名的
企业,按增加额的5%奖励企业领导班子。
(2)对当年实现区内财政收入1000万元以上、增幅达到20%以上的企业,奖
励企业领导班子10万元。 对当年实现区内财政收入500万元以上、增幅列全区前
10名的企业,奖励企业领导班子8万元。
该项奖励, 奖金总额的50%用于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含金融机构和房地
产开发为主体的企业)。
2.区财政设立2000万元的专项基金,用于鼓励企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扶
持重大投资和节能减排项目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清
洁生产和科技创新(具体管理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3.鼓励企业加大投入
(1)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竣工投产、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进入全
区前20名且不低于1亿元的优秀工业项目业主或企业领导班子按投资总额的万分
之五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总额10亿元以上(含10亿
元) 的镇(街道) ,奖励20万元;对完成投资总额8亿元以上(含8亿元)的镇
(街道),奖励15万元;对完成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镇(街道),
奖励10万元;对完成投资总额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镇(街道),奖励6万元。
4.鼓励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对年内获得国家重点新产品认定、创建为省
级行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奖励20万元; 创建为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
10万元;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国地理标志的企业,奖励10万元;被
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的企业或创建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的
企业,奖励10万元。该项奖励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5.继续在全区工业企业中开展夺星创优活动(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该
项奖励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6. 鼓励开展节能降耗。根据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考核结果,对排名前5
名的镇(街道)和重点用能企业,区委、区政府授予“全区节能降耗先进单位”
称号,并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
7.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年内实现(境内、境外)上市的一、二、三产企业,
按上市融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奖励总额的30%用于奖励企业法定代表
人。对年内实现在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该项
奖励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二)鼓励开展招商引资和外经贸发展
1.鼓励开展招商引资。对外来投资项目的归属实行首次登记确认制,按照市
考核认定结果,对项目引进单位给予外来资金总额的万分之一点五奖励;对完成
年度招商引资计划的镇(街道)、部门和企业,区委、区政府授予“全区招商引
资先进单位”称号。
2.鼓励外经贸发展
(1) 对完成当年进出口指导目标的镇(街道),区委、区政府授予“全区
外经贸工作先进单位” 称号,并各奖励1万元;按全年进出口总值和增幅两项因
素综合考核,对排名前10位的企业,区委、区政府授予“全区外经贸工作先进单
位”称号,并各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1万元。
(2) 对完成年度外商直接投资指导目标的镇(街道)和部门,区委、区政
府授予“全区利用外资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各奖励3万元。
(三)鼓励镇(街道)加强财源建设
1.收入总量奖励。对完成区政府下达的财政收入增长计划的镇(街道),奖
励10万元。
2. 收入增幅奖励。对超过地方工商税收25%以上的部分,按5%比例计算后,
再按60%计算兑现,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收入位次前移奖励。以2011年财政收入总量排序为依据,每前移一个位次
奖励2万元。
以上各奖累加计算。 所得奖励总额的15%用于奖励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书
记, 15%用于奖励镇长(街道办主任),其余部分由镇(街道)奖励对财政工作
有贡献的人员。
(四)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1.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各商业银行,按照其年内对区内地方企业净增贷款总额
的万分之四提取资金予以奖励(其中万分之一用于奖励市级以上银行)。
2.区人行按照年度各商业银行奖金额的平均水平享受奖励,区银监办按照年
度各商业银行奖金额平均水平的二分之一享受奖励。
以上奖励,奖金总额的35%用于奖励单位主要负责人。
3.区内各商业银行2012年度在地方企业未欠息、未逾期还款或未形成不良贷
款的情况下,未经企业同意和区政府备案而擅自收回贷款1000万元以上(含1000
万元),给企业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出现一次,扣除年度奖励金额的一半;
出现两次,取消年度奖励资格。
二、主要扶持政策
(一)扶持农业发展
在全面兑现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基础上,加大对农业发展
的扶持力度。
1.对以“龙头+基地+农户”产业组织形式、已竣工投产、固定资产投资1000
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且投资总额列全区前3名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产
业化龙头企业,按投资总额的2‰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区财政设立50万元专项扶持基金,用于扶持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具
体管理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3.对年内创建为国家级科技支撑计划蔬菜示范基地的项目业主,扶持10万元;
创建为市级以上蔬菜标准化生产基地、畜禽规模化标准化养殖示范场(列全区前
3名)的项目业主,扶持5万元。
(二)扶持林业发展
区财政从农发资金中安排50万元的专项经费用于扶持重点绿化项目建设。
(三)扶持服务业发展
1. 鼓励发展服务业。根据年度服务业发展情况及考核结果,对排名前5位的
镇(街道) ,区委、区政府授予“全区服务业发展先进单位”称号,并各奖励5
万元(具体考核实施细则见附件1)。该项扶持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2.在全区商贸流通企业中继续开展创优增效活动(具体实施意见见附件2)。
该项扶持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3.鼓励服务业项目建设。对已竣工投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进入全区前10名
且不低于3000万元的服务业项目业主或企业领导班子(不含房地产开发为主体的
企业)进行奖励,其中:第1-3名各奖励8万元,4-6名各奖励5万元,7-10名各奖
励3万元。该项扶持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四)扶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
区财政设立2000万元的担保基金,专项用于扶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建设(具体管理
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三、奖励扶持项目的考核及政策兑现
(一)凡符合以上奖励扶持条件的各类企业、单位,于2013年年初向区主管
部门和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成果报告。
(二)区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及时对申请进行论证考核,核
准确定后向社会发布,并依据相关政策兑现奖励扶持资金。成果考核原则上剔除
体制调整、政策变动等不可比因素,按照同口径计算确认。
(三)各项奖励扶持政策根据考核结果于2013年年初兑现。对同时达到多项
奖励扶持政策要求的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兑现。
(四)以上各项奖励,凡未注明奖励资金出处的,按照“谁受益,谁奖励”
的原则,奖励资金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负担。凡奖励镇(街道)、部门的由
区财政负担。
四、其他奖励政策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五、本意见有效期限为2012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