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兑现2010年度经济奖励扶持政策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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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委[2011]16号

2010年,区委、区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2010年度促进全区经济发展的意见》
等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极大地调动了全区上下转方式调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的积
极性。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以此为契机,立足实际,自我加压,攻坚破难,拼
搏实干,有力推进了全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经区检查考核验
收领导小组对有关工作的考核验收,现将有关奖励扶持情况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到奖励扶持的单位和个人,在今后的工作中戒骄戒躁,继续努力,再
创佳绩。全区上下要以先进为榜样,进一步解放思想,抢抓机遇,真抓实干,为
全区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010年度经济奖励扶持政策兑现情况

一、主要奖励政策兑现情况
(一)鼓励企业加快发展奖励情况
1.鼓励企业增加税收奖励情况
(1)奖励2010年实现区内财政收入总量列全区前20名且增加额列全区前10
名的10家工业企业领导班子579.6万元(按增加额的10%奖励)。其中:淄博齐翔
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115万元,山东金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6.7万元,山东建
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90.2万元,山东齐都药业有限公司52.9万元,淄博诺奥化工
有限公司47.1万元,邯邢冶金矿山管理局临淄高阳铁矿45.3万元,齐鲁比欧西气
体有限公司37万元,山东齐旺达集团有限公司34.1万元,淄博包钢灵芝稀土高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30.1万元,山东北金集团有限公司21.2万元。
(2)奖励2010年实现区内财政收入500万元以上、进入全区前20名且增幅达
20%以上的2家二产企业领导班子20万元(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
原则兑现,下同)。其中:阳煤集团淄博齐鲁第一化肥有限公司、淄博市王庄煤
矿各10万元。奖励2010年实现区内财政收入300万元以上、增幅列前10名的4家二
产企业领导班子32万元。其中: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加华新材料有限公
司、淄博鑫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兴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各8万元。
(3)奖励2010年实现区内财政收入300万元以上、进入全区前10名、增幅达
20%以上的3家三产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为主体的企业)领导班子24万元。其
中:淄博鲁金物流园、淄博东泰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齐鲁物流有限公司各8万元。
奖励2010年实现区内财政收入150万元以上、增幅列前10名的7家三产企业(不含
房地产开发为主体的企业)领导班子35万元。其中:淄博诚意燃气有限公司、淄
博市鑫发物流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晟源运茂有限公司、山东巧媳妇贸易有限公
司、淄博桓公台生态家园餐饮有限公司、山东中泰运输有限公司、淄博万豪饮食
服务有限公司各5万元。
(4)奖励2010年实现区内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山东兔巴哥集团有限公司领导班子3.93万元(按增加额的20%奖励)。
2.鼓励企业加大投入奖励情况
(1)奖励2010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年内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
3000万元的18个优秀项目业主或企业领导班子190万元。其中:奖励2010年完成
投资额1—5名的南金兆集团有限公司棒材及铸件项目,山东北金集团有限公司综
合加工及甲醇项目,山东方宇润滑油有限公司润滑油项目,山东齐都药业有限公
司输液及自动化立体库项目,山东美陵化工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铸件及技改项目所
属企业领导班子各20万元;奖励2010年完成投资额6—10名的山东齐峰特种纸业
有限公司高清晰度耐磨纸项目,淄博联兴炭素有限公司预焙阳极技改项目,淄博
齐鲁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机械加工续建项目,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MTBE扩建及仓储配套项目,淄博正华助剂股份有限公司锂离子电池隔膜项目所属
企业领导班子各10万元;奖励2010年完成投资额11—18名的阳煤集团淄博齐鲁第
一化肥有限公司尿素装置技术改造及三废流化混燃锅炉项目,山东建兰化工有限
公司丁辛醇扩产项目,山东万海双涵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压力容器项目,山东东油
石油装备有限公司石油套管二期项目,山东长志泵业公司核泵项目,山东清源集
团有限公司改性沥青扩建项目,山东广恒化工有限公司丁烯项目,山东金顺达集
团有限公司塑料管材及余热利用项目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各5万元。
(2)奖励2010年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总额3亿元以上
(含3亿元)的镇(街道)88万元。其中:对完成投资10亿元以上的凤凰镇奖励
20万元,对完成投资8亿元以上的南王镇、辛店街道各奖励15万元,对完成投资5
亿元以上的金岭回族镇、朱台镇各奖励10万元,对完成投资3亿元以上的稷下街
道、齐陵街道、齐都镇各奖励6万元。
3.鼓励企业争创名牌奖励情况
(1)奖励2010年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山东齐胜工贸股份有限公司(齐润及
图商标)20万元。
(2)奖励2010年获得国家有机食品认证的2家企业30万元(6个品牌产品)。
其中:淄博诺香伦食品有限公司(“翠竹牌”樱桃西红柿、甜椒、黄瓜)15万元,
淄博临淄长盛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粟丰牌”小麦、玉米、大豆)15万元。奖励
2010年保持国家有机食品认证的2家企业4万元(4个品牌产品)。其中:淄博临
淄长盛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粟丰牌”红小豆、绿豆、小米)3万元,淄博亿百
合食用菌发展有限公司(“亿百合牌”黑木耳)1万元。
(3)奖励2010年获得国家绿色食品标志的淄博诺香伦食品有限公司(“翠
竹牌”香菜、白菜、芹菜、苦瓜、菠菜)6万元。
(4)奖励2010年获得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临淄西葫芦、临淄西红柿)的皇
城镇40万元。
4.鼓励开展夺星创优活动奖励情况
对在2010年夺星创优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南金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北金
集团有限公司、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蓝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
金顺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齐都药业有限公司、山东齐峰特种纸业有限公司、山
东齐旺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阳煤集团淄博齐鲁第一化
肥有限公司10家企业授予“明星企业”称号,并向企业法人代表颁发价值10万元
的“明星企业家”金牌。授予山东美陵集团、淄博市王庄煤矿、淄博万昌集团有
限公司、山东凯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兴武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包钢灵芝稀
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齐鲁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淄博正华助剂股份有
限公司、山东锐博化工有限公司、联兴炭素(山东)有限公司10家企业“优秀企
业”称号,并向企业法人代表颁发价值5万元的“优秀企业家”金牌。
5.鼓励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奖励情况
(1)奖励2010年实现区内财政收入200万元以上且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增幅列
全区前5名的5家企业领导班子25万元。其中:淄博天泉化工有限公司、淄博诺奥
化工有限公司、淄博正华助剂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公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淄博
齐茂催化剂有限公司各5万元。
(2)奖励2010年度被国家科技部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2
家企业20万元。其中:山东齐都药业有限公司、淄博欧木特种纸业有限公司各10
万元。
6.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奖励情况
奖励2010年创建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2家企业20万元。其中:淄博中
轩生化有限公司、山东长治泵业有限公司各10万元。奖励2010年创建为省级院士
工作站的3家企业60万元。其中:淄博市王庄煤矿、淄博万昌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淄博正华助剂股份有限公司各20万元。奖励2010年创建为博士后工作站的山东齐
都药业有限公司20万元。
7.鼓励开展节能降耗奖励情况
(1)奖励完成2010年度节能责任目标且排名前5位的镇(街道)25万元,并
授予“全区节能降耗先进单位”称号。其中:凤凰镇、南王镇、雪宫街道、辛店
街道、金岭回族镇各5万元。奖励完成2010年度节能责任目标的5家重点用能企业
15万元,并授予“全区节能降耗先进单位”称号。其中:蓝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阳煤集团淄博齐鲁第一化肥有限公司、山东金顺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锐博化工
有限公司、淄博多山水泥有限公司各3万元。
(2)奖励2010年节能量排名第一的淄博宏达焦化有限公司10万元。
(3)奖励2010年在节能降耗领域取得重大成果的10个节能技改及技术创新
项目20万元。其中: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节能综合改造项目、山东齐
都药业有限公司注射剂生产线节能项目、山东清田塑工有限公司喷涂大棚膜综合
节能项目、山东齐鲁塑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节电改造项目、山东齐鲁乙烯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PVB膜片生产线项目、淄博万昌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换热器项目、淄博
市临淄育新实业有限公司粉煤灰砌块项目、淄博英科医疗制品有限公司余热余压
利用项目、山东瑜臻工贸有限公司节能改造项目、淄博联兴炭素有限公司技改项
目各2万元。
8.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奖励情况
奖励2010年实现(境内、境外)上市的淄博齐翔腾达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87万元,山东齐峰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153.55万元,山东蓝帆塑胶股份有限
公司70万元,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56.32万元(按融资额的1‰给予一
次性奖励)。奖励2010年度为全区上市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区金融办10万元。
9.鼓励增加规模工业企业数量奖励情况
奖励2010年符合条件的15家净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所属镇(街道)30万元。
其中,凤凰镇10万元(净增5家),皇城镇10万元(净增5家),朱台镇6万元
(净增3家),南王镇4万元(净增2家)。
(二)鼓励外经贸发展奖励情况
1.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当年进出口指导目标的凤凰镇、金岭回族镇、南王镇、
齐都镇、辛店街道、稷下街道、朱台镇、闻韶街道、敬仲镇、雪宫街道、齐陵街
道、皇城镇授予“全区外贸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各奖励2万元。
2.对2010年外贸进出口综合考核前10名的淄博加华新材料资源有限公司、淄
博欧木特种纸业有限公司、南金兆集团有限公司、淄博联技化工有限公司、淄博
英科框业有限公司、淄博华星助剂有限公司、淄博齐高塑胶有限公司、山东蓝帆
塑胶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沧源塑胶有限公司、淄博中轩生化有限公司授予
“全区外贸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各奖励企业法人代表3万元。
3.对2010年完成外商直接投资指导目标的金岭回族镇、齐陵街道、雪宫街道、
凤凰镇、稷下街道、敬仲镇、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招商局授予“全区利用外
资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各奖励5万元。
(三)鼓励镇(街道)加强财源建设奖励情况
1.兑现2010年度财政收入奖励资金105万元。其中:齐都镇、齐陵街道、皇
城镇、敬仲镇、朱台镇、凤凰镇、稷下街道、金岭回族镇、南王镇各10万元,辛
店街道、雪宫街道、闻韶街道各5万元。
2.奖励2010年实现地方工商税收增幅超过20%的镇(街道)363.4万元(按照
增幅超过20%以上部分形成地方财政收入的5%提取),其中:凤凰镇83.86万元,
南王镇71.35万元,稷下街道62.25万元,金岭回族镇50.23万元,齐都镇44.32万
元,朱台镇30.54万元,齐陵街道8.93万元,敬仲镇6.24万元,皇城镇5.63万元。
3.奖励2010年实现财政收入位次前移的金岭回族镇4万元,齐都镇、南王镇
各2万元。
(四)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情况
根据2010年度临淄区区级银行机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共奖励714.28万元
(按照年内对地方企业净增贷款额的万分之七提取资金,其中万分之二用于奖励
市级以上银行),区级银行奖励510.2万元,市级以上银行奖励204.08万元。其
中:临淄区农村商业银行95.86万元,市级以上银行38.34万元;中国农业银行临
淄区支行88.12万元,市级以上银行35.25万元;中国工商银行临淄区支行77.99
万元,市级以上银行31.2万元;中国银行临淄区支行54.59万元,市级以上银行
21.84万元;中国建设银行齐鲁石化支行40.13万元,市级以上银行16.05万元;
齐商银行临淄区支行36.99万元,市级以上银行14.8万元;中信银行辛店支行
21.84万元,市级以上银行8.74万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临淄区支行6.01万元,
市级以上银行2.4万元;中国交通银行临淄区支行2.13万元,市级以上银行0.85
万元;农业发展银行临淄区支行1.5万元,市级以上银行0.6万元;根据各商业银
行奖金的平均水平,对中国人民银行临淄区支行、淄博银监分局临淄办事处各奖
励42.52万元,市级以上管理机构各奖励17.01万元。
二、主要扶持政策兑现奖励情况
(一)扶持农业发展兑现奖励情况
1.奖励2010年新建且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以上(含1000万元)的农业产业化
龙头企业109.62万元(按投资总额的2%给予奖励)。其中:山东巧媳妇食品集团
有限公司59.04万元,山东鞠乡食品有限公司29.92万元,山东兔巴哥集团有限公
司20.66万元。
2.对符合条件的2010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兑现贴息资金32.35万元。其
中:淄博临淄众得利蔬菜专业合作社30万元,淄博临淄禾丰农资专业合作社1.32
万元,淄博临淄成军蔬菜专业合作社0.6万元,淄博临淄双齐梅花鹿养殖专业合
作社0.27万元,淄博临淄舜生农产品专业合作社0.16万元。
(二)扶持林业发展兑现奖励情况
对符合条件的镇(街道)和单位重点绿化项目兑现扶持资金50万元。其中:
南王镇23万元,辛店街道9万元,金岭回族镇5万元,齐陵街道、凤凰镇各4万元,
垢 林场5万元。
(三)扶持服务业发展兑现奖励情况
1.根据2010年度服务业发展及考核结果,对排名前5位的凤凰镇、辛店街道、
南王镇、敬仲镇、金岭回族镇授予“全区服务业发展先进单位”称号,并各奖励
5万元。
2.对2010年度创优增效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淄博东泰集团有限公司授予
“明星企业”称号,并向企业法人代表颁发价值10万元的“明星企业家”金牌;
授予山东奥德隆集团有限公司、淄博桓公台生态家园餐饮有限公司、淄博万豪饮
食服务有限公司“优秀企业”称号,并向企业法人代表颁发价值5万元的“优秀
企业家”金牌。
3.奖励2010年新增符合条件的43家商贸流通企业各1万元,共计43万元。奖
励企业所属镇(街道)86万元。其中:皇城镇14万元,雪宫街道12万元,稷下街
道、闻韶街道各10万元,凤凰镇、辛店街道各8万元,南王镇、齐都镇各6万元,
齐陵街道、敬仲镇各4万元,金岭回族镇、朱台镇各2万元。
4.奖励2010年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进入全区前5名且不低于500万元的2
个商贸流通项目业主或企业领导班子8万元。其中:山东正本物流实业有限公司5
万元,淄博东泰集团有限公司3万元。
(四)扶持信贷担保机构发展兑现情况
根据2010年度临淄区信贷担保机构奖励扶持政策,奖励符合条件的淄博同益
担保有限公司13.5万元,淄博和谐担保有限公司4.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