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辑 森林保护 资料库:博山区情资料库 章节:原山林场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3/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3/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3/section/9/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3/section/9/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3/section/9/article/45/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3/section/9/article/45/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

    原山林场于1981年建立了专职测报队伍,准确掌握了松、柏毛虫的发生期和
发生量,经济有效地对害虫进行全面综合治理,彻底改变了过去那种年年治虫、
年年成灾的被动局面。多年来,松、柏两毛虫都呈稳定的低虫口状态,基本未采
取人为防治,达到“有虫不成灾”,长期可持续性控制的要求。
    测报方法上,原山林场最早采取路线式“之”字形,随机抽样法调查发生量。
为保证调查精度,按林分密度分小班制定了测报样株量一览表。后来采取标准地
法。通过系统测报数据的积累,采用期距法,物候法预测发生期,采用有效基数
预测法进行发生量预测。
    原山林场的测报工作是以林区为单位,分虫种,按发生面积进行。
    1、樵岭前、岭西两林区对全部松林面积内的赤松毛虫进行测报。
    2、岭西、石炭坞、北峪林区按柏毛虫发生面积进行测报。
    3、北峪、小顶山林区按柏毒蛾发生面积测报。
    4、2000年开始,樵岭前、岭西林区对松树烂树皮病进行监测。
    5、2000年开始,小顶山、石炭坞、北峪林区对双条杉天牛进行监测。

病虫害防治

    1980年以前,原山林场森林害虫发生严重,采取全面化防,除治赤松毛虫和
侧柏毛虫。1973年、1975年和1977年曾进行过三次飞机灭虫。1981年成立“淄博
市原山林场林木病虫测报站”,主管全场林木病虫害的测报和防治工作。
    原山林场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大体分以下五个阶段。
    1、 害虫大发生全面化防阶段,1980年以前松、柏两毛虫大发生,执行“治
早、治小、治了”的除治方针。曾采取过飞机超低量化防,地面担架式喷雾机化
防, 东方红——18背负式弥雾机化防及烟雾剂化防。1973年9月17~20日,在济
南民航局、9644部队及有关单位协助下,首次采取飞机灭虫,历经四天,喷洒42
架次,共防治林地面积6733.3公顷。其中国有林640公顷,集体所有林33.3公顷。
药物配方:每架次水一吨、马拉硫磷70斤、敌敌畏15斤、6%六六粉20斤。防治效
果:杀虫率12小时内平均86%,24小时以上平均89%,最高达97%,最低79%,一般
地片都在87%~92%之间。每年春秋两季上山除虫是林业生产最重要的任务之一。
1974年5月,在樵岭前营林区设置黑光灯,进行诱杀松蛾实验。
    2、 综合防治阶段,1981~1983年,是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时期,
采用地面超低量化防(3MF-4弥雾机) 压低高虫口地片虫口密度,确保害虫不成
灾。对残余虫口和小虫源片辅以人工防治和杀蚁子,进一步调整虫口密度。并于
1983年开始实施推广新方法 —— 菊脂毒笔树干涂环防治越冬松毛虫。
    3、 综合治理阶段,1984~1987年是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时期。首
先对林分密度过大,窝风的个别林片,结合营林生产,优先进行修枝间伐(柏毛
虫有明显的虫口降低),改善林分状况,预防害虫大发生。在防治方法上,本着
尽量少使用超低量化防(由前阶段年化防万亩次以上, 到1984年化防335公顷,
1987年的30公顷),尽量选用不杀伤或少杀伤天敌生物的防治措施,经济有效的
控制害虫发生状况。 如悬挂人工巢箱招引益鸟(88.1公顷) ,喷施苏云金杆菌
(92.2公顷),保护蜜源植物,采用人工防治、杀蚁子枝和毒环(毒笔、毒纸、
毒绳)防治控制虫源中心及黑光灯诱杀成虫等措施。
    4、 微调整阶段,1988~1991年是对松、柏两毛虫虫口分布状态的微调整时
期,基本只对害虫实行虫情监测,不轻易实施防治,发现虫口稍高的小虫源地,
采取人工提取拿老熟幼虫、采茧或菊脂毒绳微调一下虫口密度,逐步提高森林可
持续性自然控制能力。
    5、 自然控制阶段:松、柏两毛虫经前四个阶段的治理调整,从1992年后,
十余年只监测虫情,未采取大面积人为防治措施。
    在综合治理松、柏两毛虫期间,不管是采取何种防治方法,原山林场均采用
“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四小管理”(小段工作、小段计划、小段包干、小
段验收)和专款专用的制度,确保了治理工程保质保量和顺利实施。
    为更好地开展森保工作,原山林场多方筹集资金,先后购置了双目解剖镜、
显微镜各两台,系列分析天平一套,恒温箱、调温箱、电冰箱、望远镜、照相机、
标本制作设备、 昆虫饲养笼、黑光灯、3mF-4弥雾机及气象哨等设备。并配备有
试验室、标本室、昆虫饲养室等。

                    历年病虫害防治面积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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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虫口密度│ 有虫 │防治面积│年度│虫口密度│ 有虫 │防治面积┃
┃    │(头/株) │ 株率 │(公顷)│    │(头/株) │ 株率 │(公顷)┃
┃    │        │(%) │        │    │        │ (%)│        ┃
┠──┼────┼───┼────┼──┼────┼───┼────┨
┃1973│  11    │ 74   │  938   │1990│        │      │ 6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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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  27    │ 87   │ 368.5  │1991│        │      │ 592.5  ┃
┠──┼────┼───┼────┼──┼────┼───┼────┨
┃1975│  59    │100   │ 331.2  │1992│        │      │ 42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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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  44    │ 96   │ 569.5  │1993│        │      │  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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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  61    │100   │  460   │1994│        │      │  335   ┃
┠──┼────┼───┼────┼──┼────┼───┼────┨
┃1978│ 184    │100   │        │1995│        │      │  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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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 11.3   │ 62   │ 411.2  │1996│        │      │ 897.8  ┃
┠──┼────┼───┼────┼──┼────┼───┼────┨
┃1980│ 7.2    │ 71   │  1137  │199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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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3.7    │61.8  │        │1998│        │      │        ┃
┠──┼────┼───┼────┼──┼────┼───┼────┨
┃1982│        │      │ 1145.1 │1999│        │      │        ┃
┠──┼────┼───┼────┼──┼────┼───┼────┨
┃1983│        │      │ 897.8  │2000│        │      │        ┃
┠──┼────┼───┼────┼──┼────┼───┼────┨
┃1984│        │      │ 514.6  │2001│        │      │        ┃
┠──┼────┼───┼────┼──┼────┼───┼────┨
┃1985│        │      │ 529.8  │200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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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      │        │2003│        │      │        ┃
┠──┼────┼───┼────┼──┼────┼───┼────┨
┃1987│        │      │ 395.2  │2004│        │      │        ┃
┠──┼────┼───┼────┼──┼────┼───┼────┨
┃1988│ 0.2    │ 28   │ 655.9  │2005│        │      │        ┃
┠──┼────┼───┼────┼──┼────┼───┼────┨
┃1989│        │      │ 651.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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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虫口密度和有虫株率为越冬幼虫全部上树10天后调查数。

自然保护区

    1985年12月31日,山东省林业厅[1985]鲁林场字25号文批准建立“淄博市
原山林场自然保护区”,保护区类型为“北方石灰岩山地森林生态系统恢复类型”,
总面积1000公顷,范围以凤凰山、樵岭前两林区(包括北峪、石炭坞、岭西)为
主体。
    1986年8月10日,淄博市人民政府淄政发[1986]158号文批准,建立“原山
石灰岩山地森林生态系统恢复类型自然保护区”,批建面积4690公顷,并在凤凰
山立“原山自然保护区”石碑一块。
    2004年,淄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淄编办[2004]46号文批准,成立原山自然
保护区管理局,委托山东省林业监测规划院编制了《原山拟建省级自然保护区综
合考察报告》 ,并于2004年9月25日通过专家评审,现正在申报建立省级自然保
护区。

护林防火

    森林防火是原山林场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时间长、任务重、工作难度大。经
过多年的探索,已经找出了一条森林防火基本办法,这就是贯彻“预防为主,积
极消灭”的方针。原山林场森林防火工作办法是:
    第一,采用各种方式向群众宣传森林防火的重要性、必要性,提高群众的森
林防火意识,从源头上管好火种,减少火警、火灾的发生。具体做法是:
    1、 每年的森林防火期,各营林区在主要道路口、道路两旁书写醒目的森林
防火标语,起到警示作用。
    2、 出动宣传车,在林区边缘村庄巡回宣传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和森林防
火的知识。
    3、散发森林防火宣传单,派人到林区村庄张贴森林防火的宣传材料。
    4、利用村庄黑板报、宣传栏、高音喇叭等宣传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
    5、在存有重大森林火灾隐患的林区外围打烧防火线,阻隔外来火源。
    6、 防火期内,在林区坟头集中的地方,重点林片安排人员重点守候,控制
火情。
    第二,建立联防网络,加大防范措施,与林区周边的乡镇、村庄建立森林防
火联防组织,经常召开联防会议,交流情况,达成共识,协助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特别是在偏远的林区和村庄建立联防的办法尤为重要。
    第三,不断加大“四网两化”的建设,是森林防火的重要保障。
    1、 通讯:1986年原山林场开始使用无线电对讲机作为信息传递工具,由最
初的5部对讲机增加到2005年底41部,做到了传递信息快、报警早、损失少。
    2、 瞭望:在林区制高点建设固定瞭望台10座,在森林防火期瞭望台设专职
的瞭望员,瞭望林区面积90%以上。2002年9月为了实行高科技与人工相结合观测
林区情况, 原山林场建设了远程林火视频监控系统,设5个监控点,监控中心设
在凤凰山望海楼。
    3、 防火隔离带:每年的秋末冬初人工打烧森林防火线30公里,修筑林区防
火路20公里,一路两用,既行车又隔火。
    4、森林火险等级的预测预报,主要收视当地气象预报。
    5、 灭火机具化:从1988年陆续购买风力灭火机42台,分发到各营林区和扑
火队备用。
    6、 扑火队伍专业化:从1997年以后在森林防火期组织专职扑火队。队员20
人左右,从在职职工中挑选年轻力壮的男性青年,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灭火技能。
扑火队实行有火灭火、无火时队员做其他劳动活。充分利用人力资源。扑火队的
建立,做到了出警迅速,灭火效果好,发挥了巨大作用。

 附:         1986~2005年历年发生火警(火灾)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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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公顷│伤数株│起火原因│年度│公顷│伤数株│ 起火原因 ┃
┠──┼──┼───┼────┼──┼──┼───┼─────┨
┃    │0.2 │150   │  上坟  │    │0.94│ 1500 │ 烧地边草 ┃
┃    ├──┼───┼────┤    ├──┼───┼─────┨
┃    │1.3 │1000  │点火取暖│1986│ 2  │ 5400 │ 烧地边草 ┃
┃    ├──┼───┼────┤    ├──┼───┼─────┨
┃    │0.07│ 75   │烧地边草│    │0.34│ 400  │ 烧地边草 ┃
┃    ├──┼───┼────┼──┼──┼───┼─────┨
┃1986│0.2 │200   │ 烧地草 │    │0.2 │ 400  │   上坟   ┃
┃    ├──┼───┼────┤    ├──┼───┼─────┨
┃    │ 2  │1000  │  上坟  │    │1.3 │ 400  │ 烧地边草 ┃
┃    ├──┼───┼────┤1987├──┼───┼─────┨
┃    │0.94│1156  │烧地边草│    │0.47│ 1400 │ 烧地边草 ┃
┃    ├──┼───┼────┤    ├──┼───┼─────┨
┃    │0.13│238   │烧地边草│    │ 2  │ 2200 │ 烧地边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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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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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公顷│伤数株│起火原因│年度│公顷│伤数株│ 起火原因 ┃
┠──┼──┼───┼────┼──┼──┼───┼─────┨
┃    │0.4 │700   │烧地边草│    │0.94│1400  │   上坟   ┃
┃    ├──┼───┼────┤    ├──┼───┼─────┨
┃    │1.68│3000  │烧地边草│1992│0.87│1300  │ 烧地边草 ┃
┃    ├──┼───┼────┤    ├──┼───┼─────┨
┃    │0.47│700   │烧地边草│    │0.74│1000  │ 烧地边草 ┃
┃    ├──┼───┼────┼──┼──┼───┼─────┨
┃1988│ 1  │1500  │烧地边草│1993│0.07│ 30   │   上坟   ┃
┃    ├──┼───┼────┼──┼──┼───┼─────┨
┃    │0.07│ 70   │   上坟 │1994│0.2 │400   │ 烧地边草 ┃
┃    ├──┼───┼────┼──┼──┼───┼─────┨
┃    │0.2 │120   │   上坟 │1995│1.68│2000  │ 烧地边草 ┃
┃    ├──┼───┼────┼──┼──┼───┼─────┨
┃    │2.67│3750  │   上坟 │    │0.13│300   │   上坟   ┃
┠──┼──┼───┼────┤1996├──┼───┼─────┨
┃    │0.03│ 30   │   上坟 │    │0.07│100   │   上坟   ┃
┃    ├──┼───┼────┼──┼──┼───┼─────┨
┃    │0.07│100   │烧地边草│    │0.13│200   │   上坟   ┃
┃    ├──┼───┼────┤    ├──┼───┼─────┨
┃    │0.07│150   │   上坟 │    │0.94│1500  │ 烧地边草 ┃
┃1989├──┼───┼────┤1997├──┼───┼─────┨
┃    │0.07│150   │   上坟 │    │0.94│1000  │   上坟   ┃
┃    ├──┼───┼────┤    ├──┼───┼─────┨
┃    │0.07│150   │   上坟 │    │0.03│ 20   │   上坟   ┃
┃    ├──┼───┼────┼──┼──┼───┼─────┨
┃    │0.1 │200   │烧地边草│    │0.13│300   │   儿童   ┃
┠──┼──┼───┼────┤1998├──┼───┼─────┨
┃    │0.7 │1000  │烧地边草│    │0.94│1400  │   吸烟   ┃
┃    ├──┼───┼────┼──┼──┼───┼─────┨
┃    │0.34│700   │烧地边草│    │0.07│100   │   上坟   ┃
┃    ├──┼───┼────┤    ├──┼───┼─────┨
┃1990│0.27│500   │烧地边草│    │0.03│ 60   │   上坟   ┃
┃    ├──┼───┼────┤    ├──┼───┼─────┨
┃    │0.2 │300   │烧地边草│    │0.34│600   │   上坟   ┃
┠──┼──┼───┼────┤    ├──┼───┼─────┨
┃    │0.03│      │   上坟 │    │0.27│300   │   上坟   ┃
┃1991├──┼───┼────┤    ├──┼───┼─────┨
┃    │0.03│      │   上坟 │1999│0.27│400   │   上坟   ┃
┠──┼──┼───┼────┤    ├──┼───┼─────┨
┃    │0.03│ 40   │   吸烟 │    │0.13│250   │   上坟   ┃
┃    ├──┼───┼────┤    ├──┼───┼─────┨
┃    │0.13│300   │烧地边草│    │0.03│100   │   上坟   ┃
┃    ├──┼───┼────┤    ├──┼───┼─────┨
┃1992│0.8 │1300  │烧地边草│    │0.13│200   │ 烧地边草 ┃
┃    ├──┼───┼────┤    ├──┼───┼─────┨
┃    │0.03│ 60   │   上坟 │    │0.13│150   │   上坟   ┃
┃    ├──┼───┼────┤    ├──┼───┼─────┨
┃    │0.03│ 60   │   上坟 │    │0.13│150   │ 烧地边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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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表
┏━━┯━━┯━━━┯━━━━┯━━┯━━┯━━━┯━━━━━┓
┃年度│公顷│伤数株│起火原因│年度│公顷│伤数株│ 起火原因 ┃
┃    │    │      │        │    │    │      │          ┃
┠──┼──┼───┼────┼──┼──┼───┼─────┨
┃2000│ 无 │      │        │2003│0.07│ 30   │   上坟   ┃
┠──┼──┼───┼────┼──┼──┼───┼─────┨
┃2001│ 无 │      │        │    │0.4 │600   │   上坟   ┃
┠──┼──┼───┼────┤2004├──┼───┼─────┨
┃    │0.34│100   │   上坟 │    │0.03│ 15   │   吸烟   ┃
┃    ├──┼───┼────┼──┼──┼───┼─────┨
┃    │0.03│      │   吸烟 │    │0.03│ 27   │ 烧地边草 ┃
┃2002├──┼───┼────┤    ├──┼───┼─────┨
┃    │0.67│1000  │烧地边草│2005│0.2 │300   │   上坟   ┃
┃    ├──┼───┼────┤    ├──┼───┼─────┨
┃    │0.4 │500   │烧地边草│    │0.13│150   │   吸烟   ┃
┠──┼──┼───┼────┼──┼──┼───┼─────┨
┃2003│0.67│1000  │   吸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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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年2月27起, 原山林场成立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由场长兼任,副总
指挥由2名副场长兼任,指挥长由派出所长兼任,并设立专职办公室,设主任1人。
    1991年8月, 原山林场制定护林防火“八五”计划,1991~1995年“八五”
期间的目标是不发生森林火灾, 火警次数控制在3起以下,护林防火基础设施基
本实现“四网两化”,防火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
    国家林业部、人事部授予原山林场“1990~1992”三年无火灾先进单位,并
对有功人员尚玉文、黄立志、牛家广三人给予嘉奖。

林区的治安管理和林政管理

    在林区内发生的毁林行为主要有盗伐树木、采石、采砂、挖土、垦荒、在幼
林带放牧、拾柴,还有辱骂、殴打护林人员等治安案件和林政案件,但没有发生
刑事案件(按立案标准划分)。
    发生零星毁林的案件的主要原因是原山林场刺槐、松树已生长成材,林缘村
个别村民盗伐树木主要是盖房用。发生案件的侦破办法是来自村民的举报和派出
所人员利用痕迹、物证的侦查。对查获的违法人员,派出所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
治安处罚和林政处罚,处理一个教育一片,起到了连锁效应。

  附:    原山林场派出所处罚事项统计表(1980~2005年)
┏━━━┯━━━┯━━━━┯━━━┯━━━┯━━━━┯━━━┓
┃ 年度 │ 合计 │  火警  │ 火灾 │ 盗伐 │打架斗殴│ 其他 ┃
┃      │      │ (起) │(起)│(起)│(起)  │(起)┃
┠───┼───┼────┼───┼───┼────┼───┨
┃ 1980 │  17  │   3    │      │  9   │   3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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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1 │  19  │   4    │  2   │  8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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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 │  31  │   11   │  3   │  12  │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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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 │  19  │   3    │      │  7   │   2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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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4 │  14  │   6    │  2   │  3   │        │  3   ┃
┠───┼───┼────┼───┼───┼────┼───┨
┃ 1985 │  11  │   8    │  1   │  2   │        │      ┃
┠───┼───┼────┼───┼───┼────┼───┨
┃ 1986 │  14  │   7    │  3   │  2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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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7 │  9   │   2    │  1   │  4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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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 │  19  │   4    │  3   │  6   │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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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 │  14  │   3    │      │  6   │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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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 │  6   │   2    │      │  3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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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 │  4   │   2    │      │  2   │        │      ┃
┠───┼───┼────┼───┼───┼────┼───┨
┃ 1992 │  7   │   4    │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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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 │  2   │   1    │      │      │   1    │      ┃
┠───┼───┼────┼───┼───┼────┼───┨
┃ 1994 │  12  │   1    │      │  9   │   2    │      ┃
┠───┼───┼────┼───┼───┼────┼───┨
┃ 1995 │  13  │   无   │  1   │  1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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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 │  15  │   2    │      │  8   │   5    │      ┃
┠───┼───┼────┼───┼───┼────┼───┨
┃ 1997 │  10  │   4    │      │  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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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 │  15  │   5    │      │  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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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 │  20  │   12   │      │  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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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 │  无  │   无   │      │  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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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 │  2   │   无   │      │  2   │        │      ┃
┠───┼───┼────┼───┼───┼────┼───┨
┃ 2002 │  5   │   3    │      │      │   1    │  1   ┃
┠───┼───┼────┼───┼───┼────┼───┨
┃ 2003 │  3   │   2    │      │      │        │  1   ┃
┠───┼───┼────┼───┼───┼────┼───┨
┃ 2004 │  3   │   2    │      │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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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 │  3   │   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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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林地、林木的权属争议的处理,一般采用协商的办法,有村庄负责人和
林场负责人共同勘查现场,分别举证,确定解决争议的方案。在协商未果的情况
下,请上级林业部门给予解决或者依法“在林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他生产活动”
的办法解决。

森林公安和林政执法

    森林公安和林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经过专业培训,培训合
格后取得执法证件。在从事工作时出示证件、亮明身份,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工作。
    1998年国家林业局授予森林公安林政执法权,因此,森林公安具有公安、林
政双重执法权,进一步发挥了森林公安的职能作用。
    1990年2月12日, 根据国函[1986]57号文件第24条对违反森林法行为的行
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为简化程序,经市林业
局研究确定,授权原山林场对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森林防火条例及有关实施办
法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1996年1月,原山林场经上级部门批准建立林政科,负责林政案件的处理。
    2004年10月25日,博山公安分局批准原山集团有限公司成立“原山集团有限
公司护卫中队”编制为50人,统一着装,执行护卫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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