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原山林场一九九二年楼房分配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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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9月15日)

住房问题关系到全场职工的切身利益,是每个职工十分关心的大事。为了力
求合理的搞好此次楼房分配,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参照我场“房屋分配暂行
条例”,结合我场目前实际情况,本着既有利于工作,又方便生活的原则,按照
工龄、职务、贡献大小等条件,特制定本次楼房分配暂行规定,本规定以计分方
式分配住房。
一、计分标准
1、 工龄计分:参加工作每满一年计3分(上半年参加工作计3分,下半年参
加工作计1.5分) ,本场双职工按工龄长者计算;离退休职工只计算在职工龄;
林业专业学校毕业分配生,在校学习年限按工龄计分。
2、 加分:①职务职称加分:副科级加20分;正科级、工程师加25分;场级
领导加30分。以上职务、职称重复者计高不计低。
②本场双职工户加5分。
③场级标兵加15分(包括市局级);市级先进加20分(包括厅级);省级先
进加25分。本条系指在本场工作期间为我场生产、经济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而被
评为先进授奖者。
二、有关规定:
1、 新调入场工作不足四年的原则上不安排。但对我场生产经济工作有特殊
贡献的可不受调入时间限制。
2、 配偶是农村户口,20年以上工龄职工要求配偶来场居住者,只安排一间
住房。
3、 在分房调房中,凡未经批准私自转让或抢占住房的,转让及抢占户均扣
发本人全部工资作为罚款,直至搬出。
4、 凡申请住房、调房者,必须如实填写“住房申请书”,否则取消本次分
房资格,责任自负。
5、调房倒出的宿舍,必须达到清洁完整,交房管会检查验收办理移交手续,
如发现损坏或带走公物,按原价两倍罚款。
6、 职工接到住房通知后,在15天内必须搬入新居,若不按期搬入新居,可
视为不需房户处理,将房屋另行分配;虽已搬入,但长期(两个月)无人居住,
即动员搬出,动员无效扣发全部工资,若转让他人(包括户主子女),也视为不
需房户,必须交回住房证,否则,扣发本人全部工资直至搬出。
7、 本规定截止时间为92年8月31日,凡在8月31日后提干晋升职称的,不在
本次分配住房条件规定之内。
8、本次分房户,必须持房管会发放的住房证住房,否则一律按抢占房处理。
9、 为解决盖房资金困难,广筹资金再修建部分楼房,不论新分房户还是已
住场房户,均按以下标准交集资金(离休人员暂不交)。在规定期限内不交齐集
资金,新分房户不发住房证,旧住房户停发全部工资。
集资标准:
新楼房:每平方米70元。
旧楼房:三室、两室房每平方米60元;一室半房每平方米50元。
大院二层楼:每平方米50元。
独院房:每平方米50元。
一般平房:每平方米40元。
大院庙房:每平方米30元。
以上集资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底全部还清,不计息。
营林区住房暂不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