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原山林场管理制度细则(试行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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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6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的贯彻国营林场管理条例,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严
格劳动纪律,维持场内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培养一支觉悟高、技术精、纪律
严、作风好的职工队伍,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各项任务的顺利完
成,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营林场管理条例》精神,结合我场具体情况,特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要求全场职工在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的同时,也要自觉地
遵守本规定,做两个文明建设的模范。各级领导和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
执行。
第三条:对遵守本规定做出成绩的职工要视成绩大小,给予记功、表扬和奖
励。
第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职工,应严肃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损失的
大小,态度的好坏,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经济处罚:扣发部分或全部奖金,扣发或停发工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经
济责任。停工、停职检查也是批评教育的一种形式,停工或停职期间,停发工资。
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
开除。
第五条:处理违纪行为,应持慎重态度,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
针,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处理为辅的原则,根据违犯情节的轻重,实事求是地
作出公正合理的处理。
第六条:本场职工在场内或在场外发生违纪行为、有关部门交给场里处理的,
都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劳动工作制度

第七条:全场职工每日为八小时工作制,实行周休制度。实行三班制的,每
班八小时包括半小时吃饭、交接班时间。特殊工作另行规定。
第八条:每个职工要严格遵守八小时工作制,不迟到、不早退,充分利用工
作时间。迟到早退时间累计八小时者,按旷工一天论处。旷工一天扣发一月奖金,
旷工三天扣发半年奖金,全年累计旷工两个月或连续旷工20天除名。
第九条:工作时间内,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准擅离岗位闲聊,不准吵
嘴打架,不准带小孩进入工作岗位,不准看与工作、业务无关的书籍,不准做私
活,违者发现一次罚款3~5元。
第十条:工作时间不准喝酒(经领导批准者除外),不准带酒气进入工作岗
位,不准酒后闹事。违者,发现一次罚款10元。
第十一条:职工要提前10分钟到达工作岗位,做好班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职工一般不允许拖班、替班、借班,严格禁止随便加班加点,如
因生产、工作任务急需,经领导批准方可。事后要尽量安排调休。
第十三条:凡生产季节性强的单位,忙季可以多干,闲季可以少干,但必须
严格考勤,忙存闲用合理调休。对于忙季不服从安排加班加点者,闲季请假要扣
发工资。
第十四条:每个职工和部门都要顾全大局,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安排,
对不服从者,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组织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加强劳动保护,实行安全生产,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场部下达的
《安全生产条例(试行)》(参见附件一),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工人劳动保
护品按规定及时发放。季节性护品提前发放,常年护品按标准分上半年五月份、
下半年十一月份两次发放,发放前做好出勤统计,全年出勤八个月以上者发全年,
出勤四个月以上者发半年,出勤四个月以下者不发。

第三章 请假制度

第十六条:职工在不影响生产和工作情况下,允许请假。请假期半月以内由
单位领导批准,半月以上报场批准。中层干部请假由场领导批准。
不论哪一级批准或请假多少天,都要履行请假手续,请假者填写请假单,由
批准人签字方可生效。否则,考勤员有权视为旷工。
第十七条:职工因病不能上班者,须由指定医院或县以上医院证明,经单位
领导签字,方可休息。病休半月不能痊愈者,均由本场医务室介绍到第一医院复
诊治疗。
石炭坞、樵岭前、岭西、北峪、石炭坞牛奶场在附近指定医院看病,场部及
其他单位到第一医院看病。凡到第一医院看病者,均经本场医务室同意(特殊情
况例外)。
第十八条:病假期间工资的发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六个月以内,第
一个月工资照发,第二个月一律按工龄计算(学员除外),即:不满二年的发基
本工资的70%;满二年不满五年的发基本工资80%;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发基本工资
90%; 十年以上的发基本工资100%。病假超过六个月的,自第七个月起,不满两
年的发50%; 满二年不满五年的发60%;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发70%;十年以上的发
80%。病假天数的计算,按全年累计天数。
第十九条:职工享受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假,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财务管理要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全体职工要严格遵
守国家财政制度,爱护国家财产,管好用好资金,杜绝一切贪污和浪费现象。
第二十一条:财务要实行预决算制度。场财务科对全场财务工作要全面负责,
按时编报全年财务收支计划和年终决算,并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财务
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和预算安排情况。财务科对各单位有权进行工作指导和监督,
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场长并提出处理意见。各生产单位应根据下达的生产计划,编
报财务收支计划,无预算的项目不予开支。年终除向场部报决算外,并向本单位
职工报告财务收支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场部与各单位都要在年度预算计划的指导下,按月编报收支预
算计划,月底报收支决算。特别是除生产性原材料以外的支出,必须提前十天编
报计划报场研究,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经费开支范围及批准权限:凡符合国家规定而又在预算范围内
的开支, 均可经场长签字同意,由财务部门办理支出。其他开支,100元以上由
场办公会批准, 100元下由场长批准。一切财务开支,包括公用借款,必须由经
办人签字,单位领导批准签字,方可办理,否则无效。
第二十四条:物资管理要严格,出入库手续要完备。凡购进的材料必须及时
填写入库单,有保管员清点入库,分别由财务、仓库同时入账。原材料出库,必
须由用料单位按照计划填写领料单,按照批准权限领导签章,保管方可出库。对
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理,必须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根据帐、钱、物不得一人管理的原则,除场部设专职记账员、
出纳员、保管员以外,下属五个营林区及六个多营单位也要设专职或兼职的三员。
各员要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否则,以失职论处,并追究责任。所有销售人员,
都必须将当日发生的营业现金及转账单据交财务处理,不允许个人保管,以免发
生意外。

第五章 计划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我场是实施国民经济计划的基层单位,各项生产建设都必须在
国家计划指导下进行。要加强计划管理,保证各项任务计划的实现。
第二十七条:场部应根据设计任务书制定十年、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报上
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编制季度、月份计划,分别落实到生产单位贯彻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生产单位对场部分配或承包的年度、季度、月份计划,根据
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编制季度、月份、小段实施计划,分别落实到各承包组或承
包人贯彻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生产单位对批准和分配承包的计划任务,要发动职工认真贯
彻执行,并抓好完成各项计划的措施,不经上级或场部批准,不得随意变动生产
计划。
第三十条:各生产单位及承包班组,要定期向场部及林区、车间汇报生产进
度和有关情况,同时场部要及时向上级机关做好统计报告工作,反映生产活动和
有关情况。在向各级报告中,不许虚报、瞒报或延期不报,否则,视情节轻重给
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落实国家计划和进行劳动分配,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必
须履行承包合同及有关协议。

第六章 生产技术管理、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第三十二条:加强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验收,是保证工程质量和产品质量、
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一环,各级领导及全体生产人员都要重视这项工作。
第三十三条:生技科和经营科对全场的林业生产和多种经营生产技术及其经
济效果负全面责任。一切生产活动都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高生产数量。要
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和设计方案,对不按规程施工操作造成损失者,要追
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各生产单位要配备质量检查验收员。技术员、质量检查验收员,
对本单位的工程、产品质量要负检查验收责任。所有产品都必须经过检查并签发
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
第三十五条:施工员要熟悉掌握有关技术规程,认真带工施工,严格质量要
求。对工程质量和工作效率有直接责任。
第三十六条:工程竣工及产品产出后,要及时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分两级:
先由生产单位负责人组织技术人员、质量验收员、施工员、会计进行验收,经验
收认为合格后报场。再由场所属科室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填写验收单,签章后
交财务核算。验收人员对工程产品质量及其经济效果要负全面责任。
经验收不合格的要返工,返工工程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并按情
节和造成损失的原因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加强科技管理和科学实验研究工作。全场要进一步充实科技领
导小组。场科技领导小组负责全场科技工作、科学试验、科技资料汇总管理、技
术档案管理和职工的业务、技术教育工作。

第七章 卫生、计划生育制度

第三十八条: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场事业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及全体
职工必须高度重视,并模范地执行有关规定。
1、 各多种经营单位及营林区,对经营、生产、劳动地点、卫生区都必须每
日一清扫、一周大扫除,达到窗明几净,清洁卫生,符合卫生标准。
2、 生产、经营食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把
食品卫生工作搞好。
3、 全体职工必须对自己所分担的卫生区认真负责,搞好门前“三包”(包
卫生、包绿化、包秩序)。
第三十九条: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规定:
1、 根据国家晚婚、晚育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男女青年应该达到晚婚年龄
(男25周岁、女23周岁)方可申请结婚。不到晚婚年龄,有特殊情况需要结婚登
记者,必须达到法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单位领
导批准并签定晚育合同后,单位方可出具证明。对达不到晚育年龄(女方不满23
周岁)而怀孕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但医药费自理,后果自负。
2、 年满25周岁怀孕生育第一胎并签发独生子女证的产妇,可享受半年产假
待遇;年满23~24怀孕一胎产妇,可享受84天产假;男女双方满25周岁结婚的,
可享受婚假15天; 计划内生育二胎均享受56天产假;放环休假2天;带环怀孕,
流产休假15天。以上假期,均按公假处理,不影响评比考勤。未带环怀孕流产后
又怀孕者,一切费用自理,休假不按公假处理。
3、对拒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计划外生育二胎者,除按省有关规定处理外,
将给予本场除名处分;对计划外生育一胎者,给予一次性罚款1000元和开除场籍、
留场察看一年的处分,该单位两年内不能被评为先进单位。

第八章 会议及行政事务制度

第四十条:全场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转变工作作风,大胆负责,
认真工作,出色完成各项任务,要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本场的各项规章
制度,要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对工作失职的应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群众
意见可随时撤换工作。
全体工作服务人员,要切实做好服务工作,履行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场部
机关转变作风的若干规定》,当好生产第一线的后勤。对玩忽职守者应批评教育,
直至调离工作、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会议制度:常务办公会议每两周一次,星期六上午召开,参加
人员:场级领导,各科室站负责人;部门办公会每周一次,星期一上午召开;全
场经济活动分析会每季度一次;主、副业生产会每月一次,分口召开。
第四十二条:学习制度:全场干部(包括各单位负责人)及机关人员每星期
六下午为学习时间,各生产单位每周两个晚上或者是下班前学习一次,具体时间
自行安排。
职工教育由工会牵头具体负责。
第四十三条:行政事务工作,由场部办公室全面负责。文件、档案管理要细
致,签发文件手续要完备,认真做好保密工作。泄密者要追究责任,并给予适当
处理。
第四十四条:食堂、宿舍管理,由工会牵头领导,办公室具体负责。食堂要
做到三好(服务态度好、质量好、卫生好)、三满意(群众满意、领导满意、炊
事人员满意),宿舍分配安排按《职工住房分配暂行规定》执行。对抢占住房人
员,不论什么原因,均以违犯纪律论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罚款
和纪律处分。

第九章 纪律检查与处理

第四十五条:为了经常检查监督全场制度的贯彻执行,严肃处理违纪行为,
做到有法必循,违纪必究,执纪必严,特规定如下检查处理制度:
1、 组织机构:场设纪律执行检查委员会,各生产单位设纪律检查小组,班
组及护林点设纪律检查员。纪律检查组织成员均由职工或职代会民主选举产生,
均不脱产。
2、 场纪检委员、单位纪检小组均轮流值日,负责全场、林区、车间的制度
纪律检查,各级纪检人员要认真负责,发现问题及时记入违纪登记簿,并及时纠
正和处理。
第四十六条:场对违纪行为的处理,按下列权限进行:
1、各生产单位及归口科室对违反本制度细则者,有扣发工资、奖金、罚款、
停职检查等权力,并报场备案。
2、场长对违反本制度细则者,负责行使各种行政、纪律处分权力。
3、 场纪检委员会及纪检人员对故意刁难、打击和抵制认真执行本制度细则
者,有权立即制止其行动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对领导干部的违纪行为,职工有权向职代会、工会主席或纪检
委员会反映,由工会主席协同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处理,或向上级机关、司法部
门反映。必要时可在职代会上建议上级给予批评、处分或罢免。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凡本规定与上级文件规定有抵触条款,按上级规定为准。未能
包括的违纪行为,参照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生效后,本场原有规定与此规定有
抵触时,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各科室、各单位对积极维护本规定、严格遵守本规定,检举、
揭发违纪行为的职工,应予以表扬或奖励,并作为评选先进的条件之一。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场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