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原山林场关于劳动管理的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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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3月)

一、总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营林业事业的劳动管理,进一步明确国营事业行政人员和
工人的基本职责,进一步巩固劳动纪律和建立良好的劳动秩序,进一步体现社会
主义政治挂帅,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有奖有罚的原则,进一步体现增加生产,
厉行节约充分发挥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提高劳动效率,进一步提高林业操作技术
质量和充分改善国家、个人的二者关系。为国家人民创造更多的财富,支援祖国
伟大的社会主义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二、国营林场行政人员和工人的基本职责:
(一)国营林场行政人员的基本职责:
1、录用或调动工人担任新工作的时候,必须向工人事先讲清各种工作制度、
劳动规则、安全技术规程、生产卫生规程、防火规程以及其他保证工人正常工作
的规章条例,并讲清生产工具、机械设备的使用方法。
2、 根据生产需要和工人的技术,业务水平等情况,正确地组织工人劳动和
工作,对工人的工作岗位(造林、育苗、果树管理、副业等)和所使用的工具应
当力争固定,折旧归个人,如有无辜损坏和丢失者,按价赔偿。本工区内同工种,
班与班之间的工人调动,由工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自行安排。本工区不同工种
的临时使用,调配工人是可以的,但必须照顾到双方的用工核算,工区之间由场
部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配。
3、 及时地和实事求是地向工人提出生产数量、质量和工作要求,并供给工
人必须的业务文件、工具、用具、种苗、药物备用品、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其他生
产工作必须用品,以保证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能够顺利地进行生产和工作。
4、积极发动和热情支持职工搞技术革新、改善劳动组织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对确有成效的先进经验要大力推广,并对发明创造者要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5、 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安全生产教育,积极改善工作条件,实行
劳逸结合,保证每日工作八小时,不得随意延长和缩短工作时间,一般情况下每
周工休一天,在林业生产任务紧张的季节和特殊情况下,工休日可以提前或延后
补休,并力争减少或消灭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等。
6、 保证职工能够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和应享受的福利待遇。根据需要和可
能条件下办好集体福利事业,热心帮助职工解决生活上的困难。
7、 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劳动纪律教育和业务技
术教育,帮助职工提高政治觉悟,遵守劳动纪律和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8、领导干部深入生产第一线定期参加劳动,倾听群众意见,了解实际情况,
不断改进管理制度,现场指导生产。
(二)工人的基本职责:
1、 每个工人必须积极、负责地进行生产和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
产定额和工作任务。
2、 每日必须保证固定的劳动时间,并充分利用工作时间。在工作时间内不
做同生产无关的事情,更不影响他人生产。
3、切实按照设计规划,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4、严格地遵守本场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听从调动。
5、爱护工具器械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节约使用种苗、农药等各项财物。
6、如实反映生产和工作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7、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和技术业务水平。
三、劳动定额和考勤
(一)劳动定额管理
1、 定额管理是先进的管理方法,对于促进生产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必须
认真地对待。否则就会影响工程质量和劳逸关系,因此必须有领导地发扬民主,
反复认真研究,准确地制定出各项定额。
2、各项定额制定的原则,应根据技术设计规格要求,难易程度,工地远近,
不同的作业工种和历来操作经验,制定统一的分项作业定额。再根据每个工人的
工资制定出相应的个人定额。但制定定额时对有特殊情况的工人(如孕妇,兼职
验收员等)适当加以照顾。
3、 其它副业、服务、基建、护林、果树管理等亦应执行定额管理,超产奖
励办法,但对炊事人员,护林人员等定额是抽象的。如果不统一执行,还会有些
影响,也可定出一些起码的条件,实行一月一评按季受奖的办法。
(二)考勤
1、 全场必须建立和健全严格的考勤统计制度,对于各工区和职工的出勤、
缺勤情况,应进行经常的登记和考查,并定期向职工公布。
①各工区建立登记考勤簿,由工区指定专人负责每日的考勤登记,并每月一
次向职工公布考勤结果。同时向场部报告工区每月的总考勤情况。
②场部建立健全工区的考勤统计簿。每月一次进行汇总统计并定期公布各工
区的考勤结果。
2、 按规定执行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坚决执行职工每日必须工作八
小时的工作制度,职工要自觉地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工。
3、 职工因故请假在三天以内者,首先由个人填写请假证说明请假理由,班
长审核提议由工区主任批准执行。三天以上者由工区提出意见报场部批准执行。
请假期满,应按时消假上班,如特殊情况,有正当理由需要延长时间者,应
当取得行政上级证明批准续假后,方可执行,未经工区或场部批准者,以旷工论。
4、 职工因病需要休息者,必须有指定医院批准的休息证明书和领导批准,
方可休息,如无医院证明,又未经领导批准,应照常上班,如随意休息者以旷工
论。
5、女工产假按国家规定执行,例假期在两天以内适当照顾。
四、奖励与处分
(一)奖励:
1、对一贯遵守本条例并有显著成绩者经民主评议给予荣誉和物资奖励。
2、 职工根据技术操作规程超额完成任务,经检查验收完全合格者一律执行
超产奖励的办法,超产部分应全部归个人。可每月评发一次,但获奖部分不得超
过本人工资20%的比例, 如因特殊情况超过了规定比例可由行政妥善处理,并认
真修定定额。
3、 其他工作人员,凡超额完成规定的工作目标者,也一律按照规定享受超
产奖励。
4、综合奖金
综合奖金的发放,是按国家规定制定的为了促进生产的奖励制度,应该正确
对待,认真地贯彻执行,充分发挥其促进作用。必须改变过去不顾超产和减产一
律按人分配,矬子群里选将军的做法。必须根据各工区的工作情况,集体检查结
果,按照达到五好条件的差距分配各工区应得的奖金数额。对工区的班和个人,
亦应按照五好条件,本着多超多奖少超少奖不超不奖的办法,应密切的结合职工
的小段评比、一月一评结、一季一奖励的办法。全面实行劳动试点的单位,同样
享受综合奖金的待遇,可以结合试点奖励一次发放。
(二)处分
1、 对违反本规定以致造成工作上或生产的损失及其他不良影响者,应根据
所犯的错误的性质,情节轻重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并参照本人平时工作的实
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处分为:警告、记过、撤职、开除场籍等四项处
分。
2、 凡平均每月各项作业均未完成定额的职工,一律按每月各项作业累计工
程差数额的40%扣发工资。
3、凡工程质量不合乎规格要求者,一律不计算工程进度,不发工资。
4、凡无故损坏工具或弄损工具者,一律按价赔偿。
5、凡旷工,事假一律按天扣发工资,病假、两班按国家规定处理。
6、 对职工所犯的行政错误,由场组织专人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妥善处理。对
开除场籍的处理,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本人,本人如有不同意见,
可在十日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但在未提出改变处分决定前,仍按原决定
执行。
7、各工区对扣除的一切资金,每月累计附表上缴场部,对工人的行政处分,
工区可以提出意见,由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