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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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博山党史大事记》(以下简称《大事记》) ,记载了1949年l0月至
1993年12月期间,中共博山地方党组织领导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革
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大活动和重大事件。按照《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
题的决议》,《大事记》分为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
义时期、“文化大革命”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四部分。
2、《大事记》本着以现行区划为主,兼顾历史上划入、划出地区中党的重大
活动和重大事件的原则,对建国初期由于区划频繁变动而成立或并存的博山市、
博山县、县级淄博市,乃至后来博山区与黑山区分合等情况,均作了客观记述。
对在全国、全省发生的对博山有直接影响的大事只作为背景记载。
3、 《大事记》采用编年体与记事本末体相结合的体例,突出纪事本末体,对
持续时间较长的大事,从事件开始的时间起,在一个条目中集中记载其始末;对
事件发生时间不同,但内容同类的条目,则采用合并同类项的方法,按年集中在
一个条目中记载。条目按年分月记载;月份不清者,记季度;季度不清者,则以
“上半年”、“下半年”、“本年”、“是年”记之。
4、《大事记》对博山市、县、区、部、委、办、科(局) 及群众团体机构设
置、 沿革和人事变更, 除建国初期稍有介绍外,以后均未作详细记载,以免与
《中共博山组织史资料》重复,而重点记载大事所涉及的有关机构 (包括临时机
构)和主要负责人。
5、《大事记》记载所涉及的人物包括:县、区委常委(建国初期未设常委记
到委员) 、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只记任职);受省级以上表彰的英雄、模范
和先进生产(工作)者、见义勇为等有较大影响者;群众团体按各次代表大会选举
结果记载正职;上级领导干部在博山的活动,一般记载到正市级以上;大事的当
事人,只记其主要者。
6、《大事记》每一个条目都有小标题,并详列于目录之中,以便读者查阅。
小题中的“区委”均系指“中共博山区委”,“区”、“全区”均系指“博山区”、
“博山全区”。
7、 《大事记》记载部队番号、机构、会议、文件及有关组织名称等,首次
出现时采用全称,重复出现时一般采用简称或习惯称谓。
8、 《大事记》中直接引用有关文件、讲话的原文,用引号标明;须加注释
的语句,第一次出现时用括号随文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