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聊城、惠民地区和淄博、枣庄市更改部分公社名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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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惠民行署,淄博、枣庄市政府:
聊行发[1982] 184号报告、惠行发[1981]163号报告、 淄政发[1982]158号
报告、枣政发[1981] 152号报告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
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具体办法》,经研究同意下列公社更名。
淄博市:
博山区郭庄人民公社更名为北博山人民公社;
博山区桃花泉人民公社更名为岭西人民公社;
博山区龙门人民公社更名为石门人民公社;
博山区海眼人民公社更名为白塔人民公社;
淄川区黑旺人民公社更名为蓼坞人民公社;
淄川区田庄人民公社更名为张庄人民公社。
请你们对批准使用的新地名,广泛进行宣传,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做好更换
图表、站牌、路标等各项工作。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