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辑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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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博山区委、博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卫生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九九六年八月七日)

根据省、市关于卫生工作改革的要求,结合博山区卫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
卫生改革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为
目标,坚持党的卫生工作方针和政策,立足于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健全区、
镇、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和卫生执法监督网,调整机构布局和功能,改革管理
体制和内部运行机制,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提高全区医疗预防保健、健康保障、
卫生监督执法整体水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
保健的需求,促进卫生事业与国民经济同步发展。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合理调整医疗机构布局和功能,定编定员。
博山区属医疗机构密集区。区内现有医疗卫生机构86个,其中市属4个,区、
镇属21个, 厂矿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卫生所60个,村办医院1个,共计有卫生
技术人员3267人, 设病床2352章。全区千人拥有病床5张,千人拥有卫生技术人
员6.9人。卫生资源分布不合理、使用效率低的矛盾比较突出,必须作适当调整。
具体调整意见如下。
1、区属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及功能。
(1)博山区医院(二级医院)。该院是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体系中的医疗技
术指导中心,是全区医疗、科研基地。其功能和任务是:向社会提供全面连续的
医疗护理、急救和康复服务;开展医、教、研相结合的研究,承担基层单位各类
卫生技术人员的进修、培训和省、市级科研项目;承担部分医学院校的临床教学
任务,承担院前急救及灾害事故的现场急救,接收基层医院疑难病的诊治,并指
导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新业务、新技术的开展。
(2)博山区中医院(二级医院)。该院是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体系中的中医
药医疗、教学、科研基地。其功能和任务是:向社会提供中医医疗服务;承担一
定预防、保健、康复和教学科研任务;是全区发扬中医药学、培养中医人才的基
地;发扬特色,对常见病、多发病和危重疑难病症进行临床研究,提高中西医结
合防治病的水平;对基层医疗单位进行中医、中药工作指导,发挥中医药在防病、
治病、养生、康复等方面的优势。
(3) 博山区卫生防疫站。该站是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体系中的卫生防疫专
业工作中心,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应用预防医学理论和技术进行卫生防疫工作
监督检测、科研培训等工作。其任务是:提供卫生防疫的信息、数据和技术,开
展急性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预防工作;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
开展流行病、环境卫生、劳动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防护监测:
开展卫生宣传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进行科学研究;负责对基层卫生防疫人
员的培训,承担医学院校卫生防疫专业学生实习工作;对爱国卫生运动进行技术
指导,对突发自然灾害和重大疫情进行现场处理。
设立博山区卫生局公共卫生监督所,履行相关职能,与区防疫站和署办公。
(4)博山区妇幼保健院。该院是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体系中的妇幼保健中心,
是根据妇女、儿童的生理特点,运用医学科学技术,对妇女、儿童进行经常性的
预防保健工作的机构。其功能和任务是:开展优生优育工作,推广科学接生和儿
童保健,对孕产妇和婴幼儿实行系统化管理,积极开展妇女、儿童常见病、多发
病的防治,做好妇女卫生保健,提倡母乳喂养,指导计划生育技术工作,宣传普
及妇女儿童卫生保健知识。
(5)博山区结核病防治所。该所是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体系中对结核病进行
防治的专业机构,是区、镇、村三级防痨网的中心。其功能和任务是:对结核病
进行预防、治疗、疫情检测,系统管理好全区结核病人,并对基层结核病防治工
作进行技术指导,承担世界银行贷款结核病控制项目的实施。
(6)博山区药品监督检验所。该所是国家药品监督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国家对药品质量实施技术监督检验的法定机构。其功能和任务是:执行卫生行
政部门交办的有关药品监督任务,开展药品检验及监督工作;承担本辖区药品质
量监督检查及药品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和药品生产、经营、使用部分药品管理业务
技术人员的培训;综合上报和反馈药品质量情报信息。
区药品监督检验所、区妇幼保健院、区卫生防疫站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
预算外收入纳入区财政统一管理;区结核病防治所、区中医院、区医院为差额拨
款事业单位。
2、调整农村卫生院的规划布局。
按照目前镇域划分、山区重点小城镇建设规划及山东省卫生听关于乡镇中心
卫生院数量不应超过乡镇卫生院总数的四分之一的,从人口分布、地理环境、经
济发展状况及方便山区群众医疗需求及就医习惯等实际出发,确定保留博山区北
博山中心卫生院、博山区崮山中心卫生院、博山区池上中心卫生院等三处中心卫
生院。对中心卫生院要在资金投入、技术力量配备和设施装备上给与倾斜,使之
成为区域性医疗卫生技术中心。其余九镇卫生院均为一般卫生院,即源泉镇卫生
院、南博山镇卫生院、石马镇卫生院、石门诊卫生院、白塔镇卫生院(同时挂博
山区精神病医院的牌子)、八陡镇卫生院、山头镇卫生院、域城镇卫生院、夏家
庄镇卫生院。原乐疃、福山、李家卫生院并入所在镇卫生院,一般卫生院要强化
预防保健和卫生管理职能,适度控制医疗规模。在各中心卫生院,镇卫生院设立
区卫生局公共卫生监督所派驻所,与中心卫生院、镇卫生院合署办公,履行相关
职能。
3、定编定员。
根据上级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设编的文件精神,结合博山区实际,在现有市属
医疗单位及驻地厂矿医疗单位已设病床1632张、拥有卫生技术人员1477人的基础
上,区、镇两级医疗卫生单位核定总床位542张,定编各类人员846人。定编定员
的原则是:(1)全区实行总额控制,合理分配;(2)有利于合理调整医疗卫生
机构布局和功能;(3)充实区属医疗卫生龙头单位,强化山区中心卫生院;(4)
有利于改变医疗卫生资源使用效益低的状况。具体核编意见是:区医院按二级甲
等综合医院达标的要求,核定床位200张,床位与人员之比为1:1.4,定编280人,
(近期暂按260人控编, 分步配备)。区中医院按二级甲等中医院达标的要求,
核定床位150张,床位与人员之比为1∶1.4,定编210人;区卫生防疫站定编50人
(区卫生局公共卫生监督所占该站编制) ;区妇幼保健院按卫妇字(86)第2号
文规定,人员按1/万比例配备,定编47人(目前暂按24人控编,以后根据事业发
展需要,经区编委研究,由区政府批准,在编制内逐步增加人员);区结核病防
治所按卫防字(84) 第24号文规定,人员按1/2万比例配备,定编24人;区药品
监督检验所按博普发(1993) 89号文规定,定编7人;北博山中心卫生院核定床
位30张,定编36人;崮山中心卫生院核定床位25张,定编29人;池上中心卫生院
核定床位20张,定编25人;源泉镇卫生院核定床位10张,定编13人;石马镇卫生
院核定床位10张,定编16人;南博山镇卫生院核定床位10张,定编15人;石门镇
卫生院核定床位6张, 定编10人;八陡镇卫生院核定床位14张,定编19人;山头
镇卫生院核定床位10张,定编16人;域城镇卫生院核定床位14张,定编19人;夏
家庄镇卫生院核定床位8张, 定编12人;鉴于白塔镇卫生院设精神病专科,根据
鲁卫医字(1992) 第八号文规定,设精神病床30张、普通病床5张,定编38人。
各中心卫生院、镇卫生院的防保人员,按鲁卫计字(1992)第13号文件精神配备,
在总编制内调配。对各中心卫生院、镇卫生院的编制,今后可酌情作必要调整。
因医疗业务发展,需在编制外配备医疗技术人员的,须经区人事、劳动、卫生等
部门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经费自收自支。
4、加强对驻地厂矿企事业医疗机构的管理。
依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对辖区内的厂矿企事业医疗机构进行整顿。对达到
一级甲等标准的厂矿职工医院,根据其特色,可有选择的实行对社会开放。厂矿
企事业卫生所(室)和达不到一级甲等的厂矿职工医院,都不得对社会开放(急
诊除外)。加强对民办、个体开业医的整顿管理。一般不再报批个体诊所。
(二)改革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行机制。
1、实行院、站、所长(以下简称院长)负责制。
院长负责制是包括院长全面负责、党组织保证监督、职代会(工会)民主监
督三位一体的新型管理体制。
院长是单位的法人代表,对本单位负全面领导责任,拥有业务行政和经营管
理决策权、科室负责人任免权、干部职工聘用奖惩权和财务支配权。院长要认真
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各项卫生法规。履行好法人代表的职责义
务,保证本单位的事业健康发展。
实行院长聘任制。区直单位的院长聘任,按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经考
察、提名、批准后,由区卫生局聘任;副院长的聘任,由院长提名或由组织提名,
经组织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后,由院长聘任。中心卫生院、镇卫生院的院
长,由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征得镇党委、政府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
限批准提名,由镇政府聘任。村卫生室的所长由镇卫生院聘任。
区直单位的院长、镇卫生院的院长、村卫生室的所长要区别与区卫生局、镇
政府、镇卫生院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每届任期三年。区直医疗卫生单位的
院长必须接受区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镇卫生院的院长必须接受镇党委、政府和
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双重领导。在重大问题决策前、必须征求党组织意见,定期向
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对院长实行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责任
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其考核、奖惩和任免的重要依据。院长任职期内不胜任或有
严重失职行为者,按干部管理权限随时予以免职或解聘。院长任期内申请辞职的、
必须按有关规定向上级机关提交书面报告,进行审计后,经批准方可离职。
2、实行干部职工岗位责任制。
认真贯彻执行《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各
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和满负荷工作法来制定和完善每一名干部职工的岗位责任制。
按照三级医师负责制,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量化、细化三级医师的具体职责。
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体现岗位责任人责、权、利相统一的各项规章制度,使
岗位责任人认真履行其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其执行情况作为岗位考核的重要依
据。
3、实行干部、卫生技术人员聘任制和工人合同制。
实行干部、卫生技术人员聘任纸盒工人合同制的原则是:实行全员考核、平
等竞争、双向选择、择优选聘、达到队伍精干、素质精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
(1)考核: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全体在职干部、 卫生技术人员和工人,都要参加工作水
平和业务能力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要建立严格、科学、
完整的考核制度和评价体系,通过考核,按“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对
每个干部、卫生技术人员和工人做出鉴定,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选聘和
续聘的重要依据。
(2)选聘:
在考核的基础上,本着条件公开、机遇均等、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
实行双向选聘,在选聘中,按照“院长负责制”的要求,由院长根据对每个干部
职工的考核情况提出聘任方案,通过集体研究,并经职代会(工会)审议后进行
聘任。聘任前,院长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对各科室定岗、
定员、定职责、定任务目标、定奖惩制度,聘任时要明确应聘人员的工作职责、
义务、权利和保证措施,完善聘约手续和合同手续,严格履行聘约、合同规定。
应聘及合同人员的聘期、合同期每届为三年。各级医疗卫生单位每年底要对应聘
及合同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岗位考核,其结果作为续聘或续合同的重要依据。
(3)选聘时应注意掌握的事项:
借调人员一律回原单位参加选聘,原单位要平等对待,与现岗职工一视同仁。
离职进修学习一年以上者,可预聘到岗位上,占编制名额。
因病休息一年以上,又符合离退休条件者,可暂不参加选聘,占编制名额。
工资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考核不称职者,不参加选聘。
凡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条件的干部职工,一律办理离退休手续。对个别确因
工作需要,本人自愿且身体许可者,单位可以返聘,不占编制名额。
离退休医务人员不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一律不得开办个体诊所。
所有在职人员,不得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业余医事活动。
(4)人员分流和落聘人员安置的办法:
对考核称职、因岗位限制而落聘的富余人员,可由本单位根据岗位设置调整
或实行高职低聘;因编制限制本单位仍安排不了的,由单位提出交流人员名单,
区人事、卫生部门向缺编缺岗单位交流调整,不服从交流调整安排的,按自动辞
职处理。对调整交流后仍富余的人员,鼓励其保留档案工资,到村卫生室工作,
或鼓励其自谋除医药卫生以外的职业;对具备医务人员任职资格,经考核合格,
一时难以调整分流的,可由原单位安置适当工作,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待日后作相应交流调整,或在所在单位自然减员出现空编、空岗后,根据需要随
时进行聘任。
对考核不称职的人员,鼓励卫生技术人员自费进修学习,待水平提高后,再
回原单位参加选聘,进修学习期间保留档案工资,单位不负担任何工资及福利,
也可由其自谋除医药卫生以外的职业;鼓励后勤人员自谋职业。不论是卫生技术
人员还是后勤人员,需由劳动、人事、卫生部门安置的,一次性安排到区属企业,
不服从安置的,按自动辞职处理。各单位要按照“以副补主、以工助医”的原则,
积极兴办相关产业、社会服务业,安置富余人员,增加收入。
对旷工或无正当理由脱离工作岗位1个月以上者,按自动辞职处理。
对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者,本人提出申请,经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机关批准或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病退手续。
工作年限满5年的职工, 本人申请,经组织批准,允许辞去公职。对辞去公
职的人员, 发给一次性辞职补助费,补助费数额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两个月
的基本工资计算,由区财政按核定的辞职人数拨付。
对不符合规定及手续调入的人员,予以清退。
4、实行绩效工资制。
根据国家工资政策和改革的需要,在核定单位工资总额内,搞活单位内部分
配。 绩效工资的制定方法,可从职工月工资总额中拿出不低于30%的比例作为绩
效工资,或者将原国家规定的工资作为档案工资,重新确定工资分配方法。各医
疗卫生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必须把职工工资与工作实绩、单位效益紧密挂
钩,以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效益。绩效工资的分配要实
行百分制考核,按“四三三”比例进行分配。具体为:完成任务目标占40分,主
要考核职工按时按量完成其岗位任务目标的工作情况;服务质量占30分,主要考
核医护质量是否达到标准,卫生监督监测是否规范,后勤为一线服务是否及时周
到等情况;工作态度占30分,主要考核出勤、医德医风、职业道德等情况。考核
分数与绩效工资挂钩,对达到100分的,得全部绩效工资,得不到100分的,扣减
相应的绩效工资。对成绩突出、贡献较大者可酌情加分奖励。
实行绩效工资制,要注意把握以下原则:一是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
对付出劳动多的,有重大贡献或特殊贡献的,要大胆奖励;二是不劳不得、奖惩
分明的原则,既要敢于奖勤,也要敢于罚懒;三是绩效工资分配与严格考核相统
一的原则,把严格、公正、科学的考核与绩效工资的分配紧密结合起来;四是提
倡岗位奉献的原则,使精神鼓励和物质激励有机的结合起来。各单位要根据以上
四条原则,对“四三三”的具体内容、考核办法和绩效工资的分配,结合单位的
实际情况进行量化和细化,明确到科室岗位,建立科学、合理、简洁、准确的考
核体系和全面、可行、公平、严明的分配体系,制定出绩效工资方案。要注重可
操作性,注意考核办法与分配办法的配套与衔接。要严格绩效工资方案的审批程
序和纪律。各单位制定的绩效工资方案,要经集体研究并由职代会(工会)审议
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区属单位由区卫生局负责审批,中心卫
生院和镇卫生院由镇政府负责审批。
根据鲁政发(1995) 123号文件规定,全额拨付镇卫生院防保人员、离退休
人员的工资, 其他人员工资原则上按照总额的80%拨付。区每年年初按编制内实
有人数及离退休人数进行预算,视区财力情况逐步到位。除离退休人员外,其他
人员的工资,还要根据群众对其医疗卫生服务的满意率视情发放。
5、实行考核奖惩制。
考核的具体办法,根据《淄博市卫生技术职务考核评聘办法》制定。各单位
要全面真实地了解被聘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及合同工人的工作表现、业绩、业务
能力的提高程度、知识更新以及履行职责和聘约、合同等情况,对每个干部、专
业技术人员和工人的德、能、勤、绩做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确认其是否
称职、能否续聘、晋升或者降职。各单位要十分注重医德医风建设,采取各种措
施不断提高医护人员医德水平,树立让群众满意的医风。要成立年度考核领导小
组,对考核指标采取量化分数和硬性指标达标,以便全面衡量和评审。评审分为
“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优秀的比例应掌握在本单位人数的15%以内,
一级医院可提高2%,二级医院可提高5%,每年年终考核一次。
各单位要加大力度,培养德才兼备的学科带头人,带动整体医护水平的提高。
根据“奖优惩劣”的原则,各单位对考核优秀者要给予奖励,对有发明创造和在
医学上做出突出成绩者,要给予精神、物质奖励。对表现差、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或未能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约、合同者,要严肃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黄牌警告、试
聘、直至解聘、辞退。
考核奖惩工作要坚持公正、合理、公开的原则。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考核档案,
做到一人一档,专人管理,以确保考核奖惩制的实施。
(三)改革农村医疗卫生管理体制。
1、进一步理顺镇卫生院的管理体制。
对中心卫生院、镇卫生院实行双重管理,以镇管理为主。镇党委、政府主要
负责卫生院的政治思想、党的建设、事业发展和行政管理;区卫生局主要实行业
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卫生技术人员在卫生系统内的调整,由卫生行政部门提
出意见,征得镇党委、政府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镇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
确定为副局级事业单位,其院长的任免由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征得镇党委、
政府同意后,报区委组织部审批,由镇政府聘任或解聘。
为帮助中心卫生院、镇卫生院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实行区直医疗单位划片座
诊制度。 确定区医院负责东南片的北博山、南博山、石马、源泉、池上等5个单
位; 区中医院负责中片的石门、山头、八陡、崮山等4个单位;区妇幼保健院负
责北片的白塔、 夏家庄、域城等3个单位。上述三院定期不定期地派出专家、业
务骨干到卫生院或村卫生室座诊指导。分配到区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大专以上毕业
生,工作三年后,必须到镇卫生院工作一年以上,并作为技术职务晋升的必备条
件之一。镇卫生院业务技术人员按计划到区级医疗卫生单位免费进修学习,并将
此项工作列入区级医疗卫生单位年度政绩考核内容。
逐步实现以镇为单位的初级卫生保健达标,其中,白塔、夏家庄、域城、山
头、八陡等镇1997年以前达标,其余各镇1999年以前实现达标。
2、改革村卫生室的管理体制。
根据鲁政发(1995)123号文规定,乡村医生在村人口的千分之二以内配备。
对其任职条件,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登记,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核验颁发《乡村
医生证书》,实行持证上岗。村卫生室是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网底,原则上按
行政村设置, 一村一室。人口不足300人,相距不足一公里的村可以联办。两人
以上的村卫生室设所长一人,应配有一名女乡医。村级卫生室一般实行“村办镇
管、镇村一体”的管理模式,其基本原则是:村卫生室由村集体兴办,负责卫生
室的房屋建设、设施配备及维修,提供相关的办医条件;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
行行政、业务、财务、药品“四统一”的管理,负责卫生室的规划布局、业务指
导、工作考核、财务管理、人员聘用培训、药品采购供应等。对村集体经济好、
乡村医生已随同其他管理服务人员一道实行统一工资制的村卫生室,财务管理仍
可归村,卫生院对其行政、业务、药品等实行统一管理。有条件的镇可实行“镇
办镇管”,即卫生室由镇卫生院设立,所有权与管理权归镇卫生院。各卫生室要
建立健全卫生室工作规范,严格执行相关制度,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对乡村医生实行聘任制、工资制、退休制。
(1)聘任制:乡村医生由村委会推荐,经镇卫生院审查、考核,对合格者报
请镇政府批准,由卫生院院长聘任,发给聘书,并报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聘期
为三年。被聘用的乡村医生应向镇卫生院交纳医疗药品质量风险抵押金,一般每
人500~800元。乡村医生原则上在本村选任。
(2) 工资制:乡村医生的工资由职务工资和奖励工资两部分组成。工资标
准:职务工资原则上参照镇卫生院同类卫生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确定;奖励
工资, 按业务纯收入的10~15%计发,由各镇卫生院自行确定。工资来源:职务
工资,集体经济较好的村可从村提留中全部解决,集体经济一般的村,可从村提
留中解决30~50%, 其余从卫生室业务收入和药品周转利率中解决,集体经济较
薄弱的村,主要从卫生室业务收入和药品周转利率中解决。奖励工资从业务纯收
入中提取。工资的发放:财务属镇卫生院统一管理的,由镇卫生院按月考核统一
发放;财务属村管理的,由村依据镇卫生院考核情况发放。在工资发放前,必须
首先按照规定提取养老保险金和业务纯收入的10%的卫生事业发展资金。
(3) 退休制:从村卫生室业务收入、药品周转利率及乡医工资中各提取一
定比例的资金,统一为乡医办理养老保险,乡医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乡
村医生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对确有业务专长、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
者,可适当放宽。具体办理的标准及比例是:实行镇村一体化管理的,目前已年
满50岁的乡医,可按每月30元的标准缴纳保险金;年满40岁不足50岁者,可按每
月20~30元的标准缴纳;不足40岁者,可按每月10~30元的标准缴纳。所缴纳保
险金的来源是个人收入、业务收入、药品周转利率,其负担比例分别是:50岁以
上者为40%、30%、30%,40~50岁者为50%、20%、30%,40岁以下者为60%、20%、
20%。 财务属卫生院管理的,由卫生院统一收取办理,财务属村管理的,由村参
照本规定或本村村民的标准办理。
(4)对乡村医生要实行严格认真的考核奖惩,对做出优异成绩的乡村医生,
卫生行政部门和镇卫生院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不服从管理、服务态度恶劣、
工作玩忽职守、不负责任造成医疗事故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除聘
用合同,收回乡医证书,吊销行医执照,进行一定数额的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领导
深化卫生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任务重的系统工程,是关系全区卫生事业发
展的重要举措,是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卫生工作的一件大事,必将引起全社会
的关注。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当作一项重要
任务来抓。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密切配合,突出重点,稳扎
稳打,循序推进。为加强对卫生改革的领导,区委、区政府已成立区卫生改革领
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卫生局),并实行领导成员包片负责制。各镇及区属
医疗卫生单位,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负责卫生改革的具体实施。要
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确保卫生改革的顺
利实施。各单位要以卫生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统一思想、坚
定信心、强化管理、完善措施、攻坚破难,坚持科教兴医,发展专科建设,增强
社区服务功能,强化医德医风教育,切实改善服务态度,努力提高医护质量,使
博山区的卫生事业在改革中实现大的飞跃,跨上新的台阶。

博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区推行农村
合作医疗保健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1995] 123号《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
见》中大力推行农村合作医疗保健制度的指示精神,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
保健”的规划目标,特提出如下意见,望认真组织实施。
一、实行农村合作医疗保健制度的重要意义
农村合作医疗保健制度,是在国家扶持下,依靠集体和农民群众共同筹集资
金,通过不同方式补偿农民医疗保健费用,使农民获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制度。
实行合作医疗保健制度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
是现阶段解决农民基本医疗保健和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有效途径,
密切党群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全区推行合作医疗保健制度的总体规划
规划的总体目标是, 到2000年, 全区合作医疗覆盖率达到85%以上, 实现
“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规划目标。具体计划是1996年合作医疗覆盖率,
白塔、 夏家庄、域城、山头、八陡等近郊镇,要达到30%以上,池上、源泉、崮
山、南博山、北博山、石马、石门等山区镇达到20%以上;97年近郊镇达到60%,
山区镇达到50%,以后每年递增10个百分点。
三、加强对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管理
农村合作医疗保健制度要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建立与实施。
1、 区、镇政府设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实施对合作医疗保健制
度的管理。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镇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及办公室可设在镇政府或卫生院。
2、 区、镇两级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有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由农业、财
政、计划、民政、教育、卫生等部门领导组成,各部门各负其责,密切协同,采
取切实措施积极推动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
3、 实行村办村管合作医疗制度的行政村,要成立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负责对本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管理。
4、 各镇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选择适宜的合作医疗形式,并制
定实施办法,保障其实施。
四、合作医疗的参加对象和举办形式
1、 常住博山区的农民为合作医疗保健制度的参加对象,由村民委员会统一
组织,以户为单位参加。
2、举办形式,一般以乡镇为单位举办,也可以以村为单位举办或镇村联办。
3、经济条件好的镇可以试行农民医疗保险制度,资金以镇为单位筹集。
各级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加强指导,其服务形式应体现区、镇、村逐级指
导和逐级转诊。
五、合作医疗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1、 合作医疗经费由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要根据《山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
例》和集体、个人的承受能力确定资金筹集数额和各方的支付比例。集体经济较
好的镇、村,可以镇或村集体支付为主,个人缴纳为辅;集体经济较差的镇、村,
可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支付为辅。每年每人筹集资金总额,近郊村30~60元,
山区村20~30元,其中,集体筹集部分,近郊每人不低于5元,山区不低于3元。
为扶持合作医疗保健事业的发展,区、镇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酌情提供合
作医疗保健扶助资金。对无力支付合作医疗保健基金的五保户、烈属、特困户,
村集体可从公益金中给予一定的补助。
2、 合作医疗保健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用于补偿农民医疗卫生费用以外
的任何项目,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量入为出,以收定支,按规定比例报销,
使参加者享受公平合理的卫生服务和相应水平的费用减免补偿,不搞全包全免。
3、 合理安排资金的使用,努力节约开支,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财务管理和
经费核算,禁止任何个人、单位和部门挪用合作医疗经费,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
策,保障农民享受合作医疗的权益。
4、 合作医疗工作,要贯彻账目公开,民主监督的原则,各级合作医疗管理
委员会要对合作医疗经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部门对合作医疗经费进
行专项审计。
六、合作医疗补偿范围和方法
1、 充分发挥合作医疗抗风险的能力,一般情况下,有效补偿比例不低于全
部医疗费用的30%,对疾病较重,花费较多的,补偿比例应适当提高。
2、 报销补偿范围:合作医疗参加者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基本医疗服务所支
付的医疗费用,可包括诊断费、治疗费、住院床位费、医药费,但不包括健康查
体的费用。
3、补偿方式分平均受益补偿和大病统筹补偿两部分,按集资总额的60~70%
和30~40%分配。
平均受益补偿:只对参加者门诊医疗费支出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而且不得
超过最高补偿限额。
大病统筹补偿: 对参加者的住院费支出给予补偿, 其补偿起点,近郊镇为
1000元以上,山区镇为600以上。其补偿比例应随支出的增加而适当增加。
4、以下医疗费不予报销:
(1)人为疾病:如打架斗殴、服毒自杀、车祸等支出的医疗费;
(2)计划生育手术及治疗不孕(不育)症、保胎支出的医疗费;
(3)不影响健康和寿命而支出的医疗费,如美容、镶牙等;
(4)公费医疗中规定不予报销的医药费。
七、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
1、 参加合作医疗者,应在本村卫生室、镇卫生院等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如
病情需要转诊者应逐级办理手续。
2、 区、镇、村医疗机构是合作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各级医疗机构要提供有
效的卫生服务,要积极支持合作医疗,参与合作医疗管理。
3、 各级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服务质量监
督。
在全区推行合作医疗保健制度,促进农民健康水平的提高,是关系到广大农
民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
旨的具体体现。要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动工作,提高广大群众自觉参与的积极
性,要加强领导,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稳妥的推行和完善合作医疗保健
制度,如期实现博山区推行合作医疗保健制度的总体规划目标,为促进全区农村
经济的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

博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发展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精神,进一步
创造一个良好的社区卫生服务环境,实现社区卫生服务的统一规划、协调发展、
设置规范、功能完备、部门协同、共同促进居民健康的目的,现结合博山区实际,
制定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为指
针,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发展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通过深化
城市卫生改革,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科学规划城区医疗机
构,合理配置卫生资源,规范卫生服务行为,促进卫生全行业管理,逐步建成融
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为一体的有效、经济、
方便、综合、连续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二、目标任务
在城区已初步建成较为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体系的基础上,2001年,逐
步将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扩建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社区卫生服务所扩建
为社区卫生服务站, 城区社区卫生服务覆盖率达到居委会总数的90%以上,使居
民获得基本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到2002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保险、计
划免疫、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功能趋于完善,社区居民享
有价格合理、质量优良和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覆盖率达到100%;
到2005年,社区医生与居民形成固定的服务责任关系,全面推行“家庭卫生服务
合同”制度,在城区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人民健康需求的,功能齐备的全
方位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三、主要措施
(一)强化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
许可不得非法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院及疾病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妇
幼保健院、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站)、健康教育所等机构,要在卫生行政部门的
领导下,加强统一协调,发挥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指导作用,坚决防止盲目设
置新的医疗机构,杜绝重复建设。对未经审批,擅自设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无
证执业的,要依法取缔。加强对城区医疗市场的执法监督,积极为社区卫生服务
的发展创造条件,发现无证或证照不全非法行医和经营药品的,依照《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和《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
合卫生部门行动,确保执法监督的顺利进行。
(二)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根据规划,由区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城区医疗机构位置、
社区地理格局及人口分布特点,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
设置标准的规定进行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规定程序报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审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以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服务人口约3~5万人。
对中心难以覆盖的区域,以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补充。在《规划》的指导下,实
行卫生全行业管理。企业医疗机构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符合条件的,可逐步改建、
过渡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符合设置规划,技术特色突出的城区医疗站可纳入
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增加社区的特色卫生服务项目。办事处辖区内的行政村卫生
室,要在卫生部门指导下,依照标准进行规范化建设,改建为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业务工作。
设置原则
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体现以社会效益为主;坚持以规划为指导,引
入竞争机制,因地制宜,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做到低成本,广覆
盖,高效益;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努力提高社
区卫生服务的覆盖面;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社区参与、多方筹资,公有制
为主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设置标准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标准
基本功能
(1)开展社区卫生状况调查,协助社区管理部门实施健康促进。
(2)开展免疫接种、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3)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以及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规范化管理工
作。
(4)提供院外急救服务。
(5)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卫生保健服务。
(6)提供双向转诊服务。
(7)提供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保健服务。
(8)提供康复服务。
(9)开展健康教育与心理卫生咨询工作。
(10)提供计划生育咨询、宣传服务。
(11)提供个人与家庭的连续性健康管理服务。
(12)在社区建设中,协助社区管理部门不断拓展社区服务,繁荣社区文化,
美化社区环境,共同营造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社区氛围。
(13)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和社区居民需求,提供其它适宜的基层卫生服
务。
基本设施
(1)业务用房面积300平方米以上;
(2)设有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健康档案资料室、微机室、化验室、药
房、预防保健室、观察病房、家庭病床;
(3)必备设备:诊查桌椅、诊断床、洗手池、药柜、档案橱、出诊箱、心电
图机、身高体重测量计,换药、注射、输液器械、检验三大常规器材,紫外线灯、
氧气瓶、氧气袋、高压消毒锅、污物桶、一次性医疗用品消毒桶等。
(4)有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和冷藏用冰箱或冰柜;
(5)有统一的标志牌、灯箱,设有健康宣传栏;
(6)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及体现无障碍设计要求。
人员配备
(1)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法定执业资格。
(2)根据功能、任务及服务人口需求,配备适宜类别、层次和数量的卫生技
术人员,按与社区居民1:1500的比例配备,医护人员按1∶2比例配备。有2名以
上经过全科医学培训、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临床执业医师和1名具有中级专
业技术职称的护师承担医护工作,负责人由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执业医(药)师
担任。医护人员在上岗前须接受全科医学及社区护理等知识培训。
管理制度
(1)各类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2)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
(3)各类人员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4)社区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医疗、康复等各项技术服务工
作规范。
(5)家庭卫生保健服务技术操作常规。
(6)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
(7)会诊及双向转诊制度。
(8)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
(9)财务、药品、设备管理制度。
(10)档案、信息资料管理制度。
(11)社区卫生服务质量管理与考核评价制度。
(12)社会民主监督制度。
(13)其它有关制度。
2、社区卫生服务站规范标准
基本功能
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11)
基本设施
(1)业务用房面积60平方米以上;
(2)设有诊断室、治疗室、预防保健室、药房、观察病房等;
(3)必备设备:诊查桌椅、诊断床、洗手池、药柜、档案橱、出诊箱、身高
体重测量计,换药、注射、输液器械,紫外线灯、氧气袋、高压消毒锅、污物桶、
一次性医疗用品消毒桶等;
(4)有电话等通讯工具;
(5)有统一的标志牌、灯箱,设有健康教育宣传栏;
(6)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及体现无障碍设计要求。
人员配备
(1)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法定执业资格。
(2)人员按与社区居民1∶1200的比例配备,医护人员按1∶2比例配备,有1
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的执业医师和1名中级技术职称的护师承担医护工作, 站长
由中级技术职称的执业医(药)师担任。医护人员上岗前须接受全科医学及社区
护理等知识培训。
管理制度
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命名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命名原则是:“淄博市博山区+所在街道名+识别名(可
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命名原则是:“所在街道名+所在
居民小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其标牌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三)切实履行好有关部门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是政府行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
卫生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报、执业登记和校验;对社区卫
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项目、内容、质量进行检查指导;依照《城市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站)设置指导标准》和《淄博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阶段评估标准》对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评审;对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和完不成社区卫生服务
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改建,也可用招标形式进行重组。依法对违反《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处罚。
计划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合理布
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街道办事处对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提高本社区全体居民健康水平负有重要责
任。要积极协调辖区内各方力量,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支持和帮助社区卫生
服务机构解决好基础设施问题,切实支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社区预防保健经费,对基本预防保健服务给予一定的补
偿,对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设备等予以资金扶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范围。把卫生部门核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医疗机构,对医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医药费用按照医疗保险政策予
以报销。
物价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价格体系,在卫生行政部门规范社区
卫生服务名称和服务内容的基础上,合理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
民政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作为社区建设和开展社区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
把支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考核和表彰模范街道、居委会和社区服务中心的条
件。
人事部门要支持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队伍建设,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对全科医师职务的聘任与管理。
城建、规划部门在新建或改建城市居民居住区时,要把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
入城市建设规划。
计划生育部门要积极支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要根据基层计划生育工
作的需要、居民的需求,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与生殖保健宣传教
育和适宜的技术服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机构等也要积极参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
作,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共同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健康深入发展。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区居民的健康意识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实现“人人
享有卫生保健”的重要途径,是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民心工程”。要强化宣
传,广造舆论,使全社会对社区卫生服务有全面的了解,提高社区居民的健康意
识和参与、配合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积极性。
四、加强领导
成立博山区社区卫生服务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对博山区社区卫生服务工
作进行全面领导,指导城市社区卫生工作的开展。各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社
区卫生服务领导小组,将社区卫生服务列入工作目标,纳入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
规划和城市社区两个文明建设规划,作为社区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统
筹安排,组织实施。逐步健立健全结构适宜、功能完善、规模适度、布局合理、
经济有效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促进城市居民健康和博山区的经济发展。
附:博山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二000年三月十三日

博山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翟乃翠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 张云春 区卫生局局长
成 员 李成浩 城东办事处主任
聂树功 城西办事处主任
康成江 区民政局副局长
刘持平 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李安广 区计委副主任
芦韶祥 区建委副主任
房信发 区公安局副局长
徐永水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慧群 区物价局副局长
刘旭明 区人事局副局长
李海洋 区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于永坤 区卫生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卫生局,于永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