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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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制度

1952年6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
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 。7月,山东省
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关于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决定(草案)》。同年,山东省财
政厅、卫生厅联合通知,通知《核定公费医疗药费及本省(对经费使用方面)之
具体规定》 。12月,博山县建立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7人组成。实行公费医疗
制度。经费由国家财政预算拨付,卫生主管部门具体管理集中使用。
1953年,博山县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标准,每人每月2元。
1954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1954年公费医疗预防经费的开支标准范
围及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一律发给“公费医疗预
防证”,有病凭证就诊。同年,博山县人民政府对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发
给“公费医疗预防证”,凭证就诊。
1957年,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杜绝公费医疗预防经费超支问题的通
知》,要求市、县以上团体机关等单位,加强对公费医疗的管理,厉行节约,减
少开支。同年,博山区人民委员会规定公费医疗经费的使用原则。是既不浪费国
家一分钱,又不能耽误一个病人的医疗。
1962年,山东省财政厅、卫生厅联合发出《关于公费医疗预防经费的开支定
额、享受范围及管理的若干规定》。同年,博山区财政局、卫生局联合发出通知
要求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思想教育,在国家经济暂时困难时期,克服一切有国家
供给的思想,养成节约和爱护国家资金的美德,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同时,加强
财务管理,严格报销手续,严格控制公费医疗的使用范围。
“文化大革命”时期,公费医疗管理一度受到冲击,公费医疗享受范围不清
楚,享受人员不明确,处于混乱状态。1973年,根据国务院科教组,卫生部、财
政部在京召开的全国教育卫生和行政财政座谈会议精神,博山区对享受公费医疗
的人数、范围进行清理和整顿,明确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人数,使公费医
疗管理步入正规。
1978年1月11日, 淄博市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局发出关于享受公费医疗、
劳动医疗人员自费药品的规定,做到该自费的药品,一律自费。同年博山区卫生
局组织公费医疗检查,规定对人参、鹿茸,各种药酒、补汁等药品实行自费,不
得列入公费医疗报销范围。
1981年, 博山区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经费提高到每人每月2.5元。1982年,
淄博市财政局、劳动局、卫生局转发国家财政部、卫生部、劳动总局转发江苏省
《关于滋补、营养、饮料等保健类药品不准做公费报销的通知》的联合通知精神。
发出联合通知, 要求属自费药品的, 一律自费,不准列入公费医疗报销范围。
1985年,博山区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经费调整为每人每年50元。
1992年,博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博山区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各乡镇机关及驻地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由乡镇卫生院(所)、
分院管理;区直机关及城区中、小学各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到公费医疗办公室指定
的就诊单位(区机关卫生所、区医院、区中医院)就诊。实行双处方制和公费医
疗证就诊及转诊批准制度。办法明确了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范围、人数;规定离
退休人员和在乡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等的医药费,符合报销规定的医药费,据
实报销;实行在职人员每人每年80元包干经费制度。超出包干经费以外的医药费
按比例四方负担, 即个人负担10%,最多不超过本人一个月的工资总额;享受单
位负担25%;定点医疗单位负担15%;剩余部分由区财政负担。办法实施后,受到
山东省财政厅、卫生厅、人事厅的表彰,被评为省级公费医疗管理先进单位。
1993年,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经费提高到每人每年100元。1994年,博山区
财政局、卫生局印发《关于下达一九九四年公费医疗经费指标的通知》。要求公
费医疗经费继续实行“定额管理,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办法。享
受公费医疗人员的经费每人每年120元,专款专用,经费记入个人帐户。1994年,
享受公费医疗人数6957人。 1995至1997年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经费每人每年150
元。1997年,全区享受公费医疗人数8497人。
1998年,淄博市政府印发《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为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医疗,博山区政
府结合实际,制定《博山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医
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障制度;医疗保险
的范围为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对象为各单位的国家干部、固定
工人、劳动合同制工人,离退休人员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按规定应享
受公费医疗的其他人员。暂行办法规定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个人年工资总额的
11%由财政、 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个人三方筹集。全额拨款的行政单位,财政负
担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年工资总额之和的9%;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财政负担在
职与退休人员年工资总额的之和的5.5%,单位负担3.5%;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财政负担在职与退休人员年工资总额之和的4.5%,单位负担4.5%。职工个人按照
年工资总额的2%交纳。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按每人每年2400元缴纳,
由财政负担,实行专户蓄存,单独核算,超出部分由财政专项解决。暂行办法规
定了超支医药费由个人、单位、社会三方负担的比例。实行“医疗保险手册”和
定点医院就诊、转诊制度。成立博山区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制定
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制度、标准。博山区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
一经办全区职工医疗保险业务。同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制度的决定》。
1999年,山东省颁布《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
2000年10月14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淄博市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制度的实施方案》方案指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按照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广大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提高职工的健康水平。医疗保险制
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费要与全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
人单位及其职工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全部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
策,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
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医疗保险制度就统筹范围和层次、主要内容、组织实
施和步骤、机构设立及职责做出详细规定。
2001年1月1日起,同时执行淄博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和使用试
行办法》、《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管理办法》、《建
立单位医疗保险的意见》。博山区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解决了职工因病就医难
的后顾之忧,促进了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合作医疗制度

合作医疗是广大农民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实行的一种集体福利性质的医疗
保健制度。
1969~1970年,全区农村各生产大队先后普遍实行大队合作医疗制度。资金
来源, 由生产大队公益金中按社员每人1~2元提取,再从社员个人每年年终分红
中坐扣1元。社员看病的药费,有的全部报销,有的部分报销,未作统一规定。
1971年,试行社、队两级合作医疗制度,公社卫生院从大队医疗费中提取50
%资金, 凡享受合作医疗的社员,因重病转公社卫生治疗或住院,所需费用均由
卫生院报销。超支部分,人民公社给予补助。
1973年8月, 山东省革命委员会批转山东省卫生局《关于全省农村合作医疗
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及《山东省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草案)》。根据《山东
省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草案)》规定,博山区卫生局在全区积极推行和完善社、
队两级合作医疗制度。 至1980年底,全区18处人民公社,281个生产大队全部实
行社、队两级合作医疗。
1983年,随着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和发展,生产大队已不能集中
掌控社员的农业收入,合作医疗制度随之解体停办。
为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行农村合作医疗保健制度的指示精神。
1996年8月10日, 博山区政府印发了《关于在全区推行农村合作医疗保健制度的
实施意见》。这次在全区推行农村合作医疗保健制度,是在国家扶持下,依靠集
体和农民群众共同筹集资金,通过不同方式补偿农民医疗保健费用,使农民获得
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制度。具体计划是参加合作医疗的行政村,1996年白塔、夏
家庄、 域城、山头、八陡等近郊镇,要达到30%以上,池上、源泉、崮山、南博
山、北博山、石马、石门等山区镇达到20%以上。1997年近郊镇达到60%。山区镇
达到50%, 以后每年递增10%,到2000年,全区合作医疗覆盖率达到85%以上。在
具体落实《实施意见》中,各乡镇按要求成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加强合作医
疗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至2000年,全区合作医疗覆盖率超过85%的有白塔、
源泉等乡镇。

劳保医疗制度

我国从1951年开始实行劳保医疗制度。享受对象为工矿企业及铁路、邮电、
航运单位的职工。享受者的直系亲属也享受部分医疗保健待遇。劳保医疗基本属
于免费医疗。其资金来源为企业留成支出,到2000年以前,实行劳保医疗的依据
是1953年1月2日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1953年,驻博山的淄博窑业总厂和建筑公司两个单位共1112名工人自1月1日
起享受劳保医疗。 同年,15个地方国营、私营单位的285名工人,经协商订立了
集体劳动保险合同。
1977年1月, 博山区成立劳动保险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对23个已实行劳保
医疗的23个单位的3383名职工进行整顿。 对尚未实行劳保医疗的65个单位的
12755名职工实行劳保医疗。年底,全区享受劳保医疗单位88个,职工16138人。
其中有10656名职工供养直系亲属20890人。
1981年8月12日, 博山水泵配件厂、博山防尘设备厂等15个区属大集体企业
实行劳保医疗。 1983年,全区实行劳保医疗的单位97个,职工21851人。其中全
民所有制单位46个, 职工5750人;集体所有制单位51个,职工16101人。当年医
疗卫生费13052万元。 1985年后,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劳动保险执行《淄博市
劳动保险试行办法》,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经办。1985年底统
计,区属企、事业单位退休、退职职工6778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1852人,
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4926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2000年10月14
日,淄博市政府印发《淄博市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劳
保医疗经过几十年的延续、发展、改革将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
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落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