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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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博山区对公共场所卫生依法规范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
国卫生部、国家体委发布了《游泳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6年,《淄博市公共
设施卫生管理暂行条例(讨论稿)》颁布,博山区依据《条例》对区内游泳场所
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全面开展游泳池水监测、游泳者的健康查体工作,对公共场
所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查体,制定“五病调离工作制度”(五病:
活动性肺结核、病毒性肝炎患者及病毒携带者、菌痢、伤寒、化脓性或者渗出性
皮肤病)。
1987年,国务院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博山区召开全区工作会议,
宣传贯彻《条例》精神,加强卫生、城建、环保、消防等部门的相互配合,推动
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卫生许可证制度,对公共场所范畴的单位,经检
查评审合格后发放卫生许可证。为适应监测工作需要,区卫生防疫站购置配备多
种环境卫生监测仪器。
1988年,博山区有公共场所415家,区卫生防疫站对其中391家进行了卫生监
督, 监督覆盖率为94.2%。全区公共场所从业人员4897人,有4265人参加了卫生
法规及卫生知识培训,培训率为87.7%。健康查体4359人,查体率89%,乙肝表面
抗原阳性27人, 全部调离公共场所工作岗位。对区内403家公共场所建立卫生管
理档案,建档率为97.1%。
1989年, 全区有公共场所456家,全部建立了卫生档案。区卫生防疫站对所
有城区、 农村的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对其中6家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条例》的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对新设立的38家公共场所开展预防性卫生监督。在
重点公共场所实行消毒制度,配备了消毒器及培训兼职操作人员。
1990年加强公共场所消毒监督管理,区卫生防疫站举办了三期公共场所消毒
知识培训班, 培训学员135人次。并为全区医疗保健机构和托幼单位建立消毒档
案,开展消毒设备性能和消毒效果的监测。
1992年,卫生部颁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博山区卫生防疫
站按照《实施细则》精神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召开全区公共场所换证工作会议,
部署换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工作。换证前,对公共场所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查体,重点公共场所开展微小气候监测。核发换证436个。
1993年,博山区积极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公共场所卫生列为“创城”
工作重点之一。区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层层发动,狠抓落实。根据《公
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具体标准和要求,全面加强公共
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区卫生防疫站抽调卫生监督员组成监督组,对城区的宾馆、
饭店、旅店、公共浴室、理发美容店、影剧院、舞厅、游泳池、公园、图书馆、
商场、书店、医院候诊室、候车厅等公共场所逐一进行监督、检查、指导。重点
监测空气及微小气候、采光、顾客用具消毒及卫生设施状况。依据《公共场所卫
生管理条例》,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无“健康证”而直接为顾客服
务、或拒绝卫生监督的50余家单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为有关单位统一配备了管理条例宣传牌和消毒制度。通过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全区得到进一步贯彻落实。
1994年,重点加强对医疗卫生单位的消毒、监测工作。区卫生防疫站监测区
内26家医疗机构, 测紫外线灯32支,合格率为76.8%;测已消毒物品26份,合格
率为100%;物体表面采样43份,合格率为74.1%。监督监测247个农村卫生室,测
手提式高压灭菌消毒器247台, 合格率为98%;卫生室内空气采样231个点,合格
率为43.7%;测已消毒物品247份,合格率为100%。
1995~2002年,全区的公共卫生监督逐渐形成法制化、规范化、经常化,在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卫生监测及卫生技术指导、从业人员健康查体和
卫生知识培训、新建公共场所卫生审查及验收等方面均依法全面开展工作,强化
监督机制,促进公共场所卫生条件的改善和提高,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化妆品卫生监督

1988年前,博山区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无记载。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化妆品进入千家万户,成为日常
生活的必需品。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国家决定对化妆品实施卫
生监督。
1989年9月, 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该条例
自1990年1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县以
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条例》
的颁布,为化妆品卫生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规范了监督管理制度。同年,山东
省卫生厅、淄博市卫生局印发了实施《条例》的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全
面贯彻落实,认真做好辖区内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
1990年,博山区卫生局确定区卫生防疫站负责全区化妆品生产、批发、零售
单位的监督、 监测工作。同年,区卫生防疫站对108家化妆品销售单位依法进行
监督检查, 采样11种22份,监测数据44个。1991年3月,卫生部颁发了《化妆品
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山东省卫生厅印发了《贯彻卫生部(化妆品卫生监督
条例细则)的意见》。按照卫生部、省卫生厅的文件精神和要求,全区开展了化
妆品卫生知识、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执法大检查。共查出不合格化妆品96种1773件
(含正在生产中的化妆品;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无生产日期、有效使用期
的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对所有不合格产品均予以没收销毁。
1992~2002年,全区对化妆品市场实行经常性监督与转向重点检查相结合的
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宣传和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卫
生法规、卫生知识的培训工作。多次对重点单位,如化妆品批发点及使用化妆品
的美容美发业、旅店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单位、不合格化妆品均按《化妆品
卫生监督条例》进行处罚处理,有效地净化了博山区化妆品市场。

饮用水卫生监督

新中国成立前,博山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多以井水为主,或饮用河水、泉水及
池水,无饮水卫生管理办法及消毒措施,其卫生标准难以保证。新中国成立初期,
博山区开始抓生活用水的水源保护及饮水消毒,采取加高井台、井口加盖、提倡
公用提水桶等办法搞好饮水卫生。
1957~1958年,中共博山区委、区人委相继制定《关于行业卫生几项管理规
定》和《博山区除害灭病计划》,饮用水卫生管理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生活用
水的水源消毒形成制度化、经常化。
1959年,国家颁布《生活饮用水卫生规定》,全区开始对集中式供水和农村
自备水源进行卫生管理和监测。
1963年,山东省卫生厅、建设厅联合发布《山东省自来水水质管理试行办法》,
要求各地加强和规范自来水卫生标准的监督监测,保障居民饮水卫生和安全,博
山区卫生防疫站对《试行办法》进行全面贯彻落实。同年,博山区爱卫会、区卫
生防疫站组成调查组,对全区城乡居民的饮水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宣传水源保
护、饮水卫生知识、饮用水消毒方法。
1981年,博山区在淄博市有关部门的帮助指导下,对博山区地下水进行调查
监测,掌握地下水之污染区域的基本情况。1984年,开展农村饮用水监测工作,
区卫生防疫在各乡镇共采集水样168份,理化指标合格率为92.5%;细菌指标合格
率为68.3%;大肠菌群指标合格率为26.6%。同年,按照中共淄博市委地方病领导
小组的要求,对农村高氟水村开展除氟改水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协同配合,结
合实际,采取不同形式的除氟改水措施,有效的控制了高氟水对群众的危害,受
益人数10000余人。 1988年,《淄博市饮用水卫生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同年,
全区开始实行“生活用水卫生许可证”制度,对检测合格的供水单位核发“生活
用水卫生许可证”。为水厂、企业自备水源、农村自来水建立了卫生管理档案,
组织各乡镇管水员参加饮用水管理及卫生知识培训,定期健康查体。
1990年11月25日,引水入博工程竣工。博山城区全部实现自来水入户。在实
施城市化供水工程的同时,博山区农村改水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绩。“八五”期
间, 全区农村自来水入村率100%,入户率90%,各厂、站、点的水质经卫生防疫
部门监测均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1991年,博山区被山东省爱卫会评为农村改水
先进区。1992年,博山区卫生防疫站对自来水公司的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
水进行监督监测, 设监测点12个,取水样12份,化验指标全部合格。对4家企业
自备水源采样4份, 合格率100%,并建立、完善卫生管理档案,规范饮用水监督
管理程序。1993年,博山区被淄博市爱卫会评为农村改水先进区。1995年,天津
湾水厂被国家爱卫会命名为全国农村百佳水厂。1996年被国家卫生部命名为全国
农村改水先进区。同年7月,卫生部颁布实施《生活用水监督管理办法》。
自1996年至2002年,博山区监督管理饮用水工作不断加强,各项监督、检测
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全面监督,确保为全区人民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
水。
1991~2002年博山区生活饮用水检测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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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应监督检测│实际监督检│监测率│合格率│氟斑牙│氟骨症┃
┃ │数(个) │测数(个)│ (%)│ (%)│(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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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 │ 285 │ 252 │ 84.1 │ 94.4 │ 44 │ 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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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 │ 280 │ 108 │ 39 │ 97.8 │ 49 │ 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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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 │ 268 │ 268 │ 100 │ 97.6 │ 36 │ 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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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 │ 258 │ 211 │ 82 │ 81.54│ 36 │ 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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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 │ 280 │ 195 │ 69.6 │ 97.8 │ 49 │ 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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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 │ 354 │ 269 │ 75.8 │ 7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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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 │ 178 │ 178 │ 100 │ 79.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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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 │ 168 │ 168 │ 100 │ 7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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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 │ 168 │ 168 │ 100 │ 9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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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 │ 173 │ 173 │ 100 │ 57.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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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 │ 173 │ 173 │ 100 │ 1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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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 │ 173 │ 173 │ 100 │ 94.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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