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医药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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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以前, 医药基金按工资总额的5.5%提取,其中,上交淄博矿务局卫
生处2.7%,矿留用2.8%。职工在矿务局医院住院、就诊免费。职工家属半费医
疗。1980年10月,上交矿务局部分改为1.2%,矿留用4.3%,去局属医院住院及
就诊的医疗费、住院费,由矿支付。
医药费使用:50%用于药械费。其余用于医务人员工资、医院办公费,职工
在局属医院住院就诊的医疗费、路费,劳保职工和离退休干部,在当地医院 (按
规定)就诊医药费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