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辑 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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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机构沿革

1972年初,有1名革委副主任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矿卫生组兼管。1973年6月,
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和计划生育组。1975年计划生育组并入卫生科。
1980年1月,成立计划生育办公室。

二 政策规定

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公布前,职工生育发给4尺红布。《劳动保险条例》
下达后,职工生育待遇按劳动保险条例执行。
1972年根据中央11号、 7号文和山东省、淄博市计划生育规定的指示精神,
矿制定了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
1980年夏庄煤矿党委转发《关于“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计划外生育的暂
行规定”的通知》,《关于执行“山东省政府(1980)46号文件的联合通知”的通
知》,明确规定: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限制二胎,坚决杜绝三胎。
1981年夏庄煤矿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号文件 《关于搞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和暂行规定》,仍然是有计划安排一胎,严格控制二胎,坚决杜绝三胎。女性生
育年龄: 城市25周岁,农村23周岁。计划外生育一胎罚款200元,二胎罚款1000
元,强生三胎或三胎以上者,加重处罚。对独生子女的入托、入学、就医、招工、
招生和住房等各方面优先照顾。
同年夏庄煤矿103号文件 《转发“淄博市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具体
规定”的通知》规定:晚婚年龄男女均25周岁,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报名
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住房分配按两个子女户对待。对躲避计划生育外出的干部、
职工,经多次教育限期不归而强生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1982年夏庄煤矿党委批转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中共中央(1982)11号文
件“搞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983年下达了4、5月份开展计划
生育突击月活动的意见。1984年夏庄煤矿17号文件《转发“淄博矿务局计划生育
工作试行规定”的通知》规定: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实现“三无” (无计
划外生育、 无多胎生育、 无大月引产) 。已婚育龄夫妇应采取定向预防措施:
“一个放”、“两个扎”,计划外怀孕坚决刹住口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5元,
由双方单位各负一半,女职工年满25周岁生育者,可增加产假四周计84天。
对偷取避孕环和出据节育假证明者,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处理。
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对残害妇女、溺弃女婴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各部门都要支持计划生育工作,对辱骂、殴打、诬陷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积极分
子者,按照情节依法严肃处理。
同年根据山东省政府17号文件规定, 井下职工从事井下工作工龄满5年以上
(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独生女)的,准许生育二胎。生育二胎后
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的照顾。

三 计划生育工作

措施
育龄妇女每季一次孕情检查。每月召开一次计划生育宣传网员会议,学习文
件、勾通情况、布置工作,各写一篇广播稿和黑板报,宣传好人好事和上级有关
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界限。 每月至少开好5个单位育龄青年会,了解情况,加强
教育。按时走访育龄妇女和独生子女家庭,需安排二胎者,当月办好上报手续。
成果
自1980年《转发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计划生育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后,计划生育率逐年下降。1982年计划生育人口自然增长率为8‰,1989年为6‰,
均小于国家规定,实现了“三无” (无三胎、计划外生育、大月引产) 、“六个
100%”(一胎结扎率、计划生育率、一胎出生率、一胎报名领证率、一胎放环率、
晚婚率100%)。
发放独生子女费及奖励
1980年共有独生子女250名,发放独生子女费750元。1989年有独生子女1293
名,费用增至4万余元。
1982~1987年, 发放独生子女奖6次。 1982年购布娃娃、小汽车170件,计
850元。 1983年购小铝锅200个, 计1200元。 1984年购枕巾260条,计1500元。
1985年购暖水瓶支出1500元。1986年独生子女每人发小床单1床(5元)。1987年独
生子女每人发脸盆1个。上述物品均发给独生子女户。
附:历年独生子女费发放表

历年独生子女费发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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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独子数│金额(元)│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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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980│ 250│ 750 │ 包括男、女职工、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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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348│ 10440│ 包括男、女职工、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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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657│ 19710│ 包括男、女职工、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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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900│ 27000│ 包括男、女职工、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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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1000│ 36000│ 包括男、女职工、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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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1600│ 50000│ 包括男、女职工、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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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1l76│ 39120│ 包括男、女职工、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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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1l90│ 40380│ 包括男、女职工、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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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1250│ 42570│ 包括男、女职工、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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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1293│ 44530│ 包括男、女职工、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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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犯政策和处理
1980~1985年,因违犯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而不予升级的共53人,对违犯计划
生育规定的, 不同程度的罚了款。1981年对5名女工,因计划外生育进行组织处
理, 一次性罚款200元,不享受产假待遇,一切费用自理,在未安排好生育计划
之前, 不发奖金,不评先进。对1名共产党员不实行计划生育,强生二胎,给予
了纪律处分,一次性罚款1 000元;扣除本人月标准工资的1 0%,计3年零9个月;
一年以内不发奖金, 不评先进, 暂缓晋级, 少调资一次;小孩吃议价粮7年。
1983年有一对青年夫妇重男轻女,已有一个女孩又怀二胎,经矿领导研究报淄博
矿务局批准,女方予以除名,男方开除矿籍留用两年的处分,并进行了经济处罚。
1983年根据夏庄煤矿41号文件,对1名职工强生三胎给予组织处理。1985年5月对
未领取结婚证非法同居的青年男、女职工,降薪一级一年的处分,并限期做出深
刻的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