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工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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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管理人员及里工除日工支付玉米外,还每月发给部分煤炭津贴。日工
玉米:经理13斤,职员及地面里工8~12斤,临时小工7~9斤。井下采煤工大班:
把头23斤,底半分管码子的25斤,镢头21斤,筐头25斤。
煤炭津贴,按生产完成情况按工种每月发给,经理5.1吨,职员1.1吨,管理
井下生产的人员1.3吨,机电工0.7~0.9吨。该项津贴1951年9月公私合营后改工
分制时已取消。
1951年1月4日井下生产工种报酬:采煤组长24斤,井下组长l7斤,筐头13.5
斤,镢头11.5斤,运搬工、装车、挂筐13.5斤,拥车、拔销子11.5斤,井口扛子
8.5斤, 使工夫、铁路木匠、跟班石匠、渣筐头l3.5斤,车路石匠l5斤,水夫11
斤,排镢15.5斤,管码子17斤,卫生夫11.5斤,监工11斤。
玉米价格每天由各私营煤矿派一工人代表会同矿业工会到博山集市了解,确
定当日粮价,由矿业工会印发通知各矿执行。
1951年9月公私合营后, 根据上级的指示管理人员、机电工和井上执行计时
工资的里工,进行工资调整,将玉米、津贴炭计算工资的办法改为工分制。最高
的285分(工程师),一般146分,最低90分,自本年9月执行12月份找补。
1952年3月, 除计件工和临时工外,其他全部改为工分制。分值全省统一由
大众日报公布, 后来定为每分旧人民币0.2337元。同年7月改三八制后工时利用
提高了,煤层也由70~80厘米逐渐增高为1.2~1.3米,但单价没有变更,因此采
煤工工资翻了一翻,造成工种之间工资悬殊过大。
1953年7月, 上级批准下达调资方案,全部改为工分制,基本精神是“多的
少降、少的少增”,原则上全矿工资降低10%左右。消除突出不合理现象,对以
前执行3个月平均工资支付的公休、例假工资制度和过去私营时期执行的拱子钱,
水末窝钱,煤窝放石钱,运搬车路铺渣钱,以及误点补炭等办法均取消。同时建
立了考勤奖励制度,实行以基本工资支付公休、例假工资制度 (当时日工资的计
算是月工资×12个月除365天)。
调改后的工资增降比例,计件工(采煤、运搬工)363人,降低29.15%,计时
工(职员、机电工、石工、木工、铁工和巷修工等)共计469人,增加15.06%,全
矿降低l4.09%,加上占工资总额4%的煤贴,净降10.09%。
计件工在正常生产时,分工种按件计资,工作中发生事故停产时,完成工作
量超过基本工资50%时仍按件计资,不足基本工资50%时一律支付基本工资50%。
1956年根据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淄博矿务局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进行了
全面的工资改革,将原执行的工分制改为货币工资制,自4月1日执行。
1957年采煤、掘进由按计件计资,改为圆班计件。
1960年7月, 计件工资制改为计时工资加奖励的办法,井下工改成十级工资
等级。 为改革后不降低工人工资,以改革前3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改革后的计时工
资额。
1961年9月, 统一了井上下工资标准,地面工在原有等级的基础上,套成新
的十级工资标准。统一后全矿月增加工资总额342元。
同时对井下采、掘、运等工种不到七级的,地面运搬工不到八级的,按其工
作情况、劳动态度、技术水平高低等,经民主评议在不超过升级面的情况下,经
矿研究批准定为七级和八级。 共升级963人,占全部生产工人的24.8%,学徒工
期满转正的19人,这部分使全矿每月增加工资8539元。
为了更有效的刺激生产, 在推行计时工资加奖励的基础上,9月份在重点掘
进队试行了按米计价, 小包干办法即包干到组,其结果进尺提高6%A,效率提高
5.1%。1 962年开始在全矿掘进迎头全面推行,采煤工作面试行小包干定额。
1963年8月进行了调资,并执行了新八级工资标准,以7月底在册人数为准,
升级人数1514人, 占在册人数的40.3%, 其中, 工人1314人, 占升级范围的
41.34%, 干部117人,占干部升级面的33.8%。两项月增加工资12518元,人均
增资8.77元。
1971年的调整工资推迟到1972年3月,升级面为11%,升级人数469人,其中,
升一级的397人,升两级的30人,转正定级的6人,随同增资的26人。
1977年12月,全矿4O%职工调资,调资人数为1862人,其中,工人1674人,
占工人调资面的39.8%,干部188人,占干部调资面41.5%。此次调资是按现岗位
工资调,增资级差超过7元的最高按7元,级差不足5元的按5元执行。
1978年12月, 全矿2%的升级,条件是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升级人数
96人,其中,工人37人,干部59人。
1979年40%职工调资升级。实际升级人数1982人,占升级范围的42%,其中,
工人1698人,干部284人。局委淄煤(80)组发字42号文批复,矿级干部5人升级,
同时给亦工亦农工34人升级。这部分增资不属于固定职工升级范围。
1979年11月,调整地区差,由四类地区标准提为五类地区标准,每月增资总
额8207元,人均1.53元,人均冲减附加0.19元,实增工资差1.35元。
1981年10月,文教人员升级人数51人,占在册人数的94.4%,其中,升两级
的10人。医疗卫生人员升级人数80人,占在册人数的87%,其中升两级的21人。
1983年企业职工调资推迟到1984年5月, 升级人数4547人, 占升级范围的
93.7%,其中,工人4060人,干部487人(包括升两级的22人) 。这次升级月增加
工资总额48530元,人均10.70元。
干部工资补贴、工人简化归并
干部工资补贴办法是以本人现行工资额为准,不分工资区类别,不分任何工
资名称,凡属国家正式干部(不包括以工代干),按工资多少补贴,其补贴标准如
下:
┏━━━━━━━━━━━━━┯━━━━━━━━━━━━━━┓
┃ 标准工资数额 │ 补贴标准 ┃
┠─────────────┼──────────────┨
┃ 50元以下 │ 5元 ┃
┠─────────────┼──────────────┨
┃ 50.01~55元 │ 5.5元 ┃
┠─────────────┼──────────────┨
┃ 55.01~60元 │ 6元 ┃
┠─────────────┼──────────────┨
┃ 60.01~65元 │ 6.5元 ┃
┠─────────────┼──────────────┨
┃ 65.01~70元 │ 7元 ┃
┠─────────────┼──────────────┨
┃ 70.01~75元 │ 7.5元 ┃
┠─────────────┼──────────────┨
┃ 75.01~80元 │ 8元 ┃
┠─────────────┼──────────────┨
┃ 80.01~85元 │ 8.5元 ┃
┠─────────────┼──────────────┨
┃ 85.01以上 │ 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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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简化归并工资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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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等级│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
┃ 正 级│ 34│ 41│ 49│ 58│ 68│ 78│ 90│ 102┃
┠────┼──┼──┼──┼──┼──┼──┼──┼──┨
┃ 副 级│ │ 37│ 45│ 53│ 63│ 73│ 84│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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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简化归并工资和干部工资补贴后, 冲销了附加工资, 全矿平均工资
70.20元,相当于5.22级。其中,干部85元,工人68.70元,采掘工人66.60元。
1985年5月1日,工人简化归并工资时出现的副级一律改为正级,不补发。
1986年根据煤炭工业部和山东省煤管局的指示,进行了工资改革;参加工资
改革的6269人,人均增资16.28元。
1987年根据淄博矿务局《关于适当解决工资问题、增加工资指标使用意见的
通知》,有1569人升级、升级面为25.9%人均增资6.7元。
是年根据淄博矿务局 《关于下达3%晋级指标使用意见的通知》 , 1985、
1986年两年有361人升级,升级面为5.9%,人均增资12.25元。
1989年四项升级:按3%的升级面,:1987年、1988年两年合并使用,工人
有503人升级, 人均增资6.23元。干部有84人升级,人均增资7.57元。中等专业
技术人员按20%的升级面, 有109人升级,人均增资9.96元。中、小学教师有45
人提高工资,人均增资10.12元。另中、小学教师按10%的升级面有8人升级,人
均增资7.62元。
是年浮动升级, 按1989年9月末在册,升级人数为4404人,升级面70.8%,
人均增资6.28元。
是年根据国务院每人增加一级工资的指示,有6037人升级,升级面为97%,
人均增资15.96元。

矿工工资等级标准演变过程表
工资单位:元/月
┏━┯━━━━━━━━━━━━━━━━━━━┯━━━┯━━━┯━━━┯━━━┯━━━┯━━━┯━━━┯━━━┯━━┯━━┯━━━━━━━━┓
┃序│ 工资标准(等级) 等 │ │ │ │ │ │ │ │ │ │ │ ┃
┃号│ 演变原因 级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特一│特二│ 注 ┃
┃ │执行起止年月 │ │ │ │ │ │ │ │ │ │ │ ┃
┠─┼────────┬──────────┼───┼───┼───┼───┼───┼───┼───┼───┼──┼──┼────────┨
┃ 1│ 1953年以前 │ 实物工资分制 │ │ │ │ │ │ │ │ │ │ │1.系大工资分, ┃
┠─┼────────┼────┬─────┼───┼───┼───┼───┼───┼───┼───┼───┼──┼──┤逐月以地区统一物┃
┃ │ │改为货币│ 月分数 │123 │144 │169 │197 │230 │269 │315 │370 │ │ │价总分计资,分值┃
┃ 2│1953~1956.3 │工资分制├─────┼───┼───┼───┼───┼───┼───┼───┼───┼──┼──┤不定。 ┃
┃ │ │ │ 月资 │28.75 │33.65 │39.50 │46.04 │53.75 │62.87 │73.61 │86.4 │ │ │2.分值固定,称 ┃
┠─┼────────┼────┼─────┼───┼───┼───┼───┼───┼───┼───┼───┼──┼──┤为小工资分,分值┃
┃ │ │改为工资│ 井下 │33 │38.97 │46.04 │54.35 │64.19 │75.80 │89.53 │105.60│ │ │为:0.2337元/分┃
┃ 3│1956.4~1961.1l │ 等级制 ├─────┼───┼───┼───┼───┼───┼───┼───┼───┼──┼──┤3.计件工人1960 ┃
┃ │ │ │ 井上 │31 │36.27 │42.44 │49.66 │58.09 │67.98 │79.55 │93.00 │ │ │年6月止,井下辅 ┃
┠─┼────────┼────┼─────┼─┬─┼───┼───┼───┼───┼───┼─┬─┼───┼──┼──┤助1960年9月止。 ┃
┃ │ │八级制改│ 等级 │十│九│ 八 │ 七 │ 六 │ 五 │ 四 │三│二│ 一 │ │ │井上工人1961年11┃
┃ 4│1960.7~1963.3 │为十级制├─────┼─┼─┼───┼───┼───┼───┼───┼─┼─┼───┼──┼──┤月止。 ┃
┃ │ │ │ 月资 │27│31│ 37 │ 43 │ 5l │ 60 │ 69 │78│88│ 98 │ │ │4.计件工人1960 ┃
┠─┼────────┼────┼─────┼─┴─┼───┼───┼───┼───┼───┼─┴─┼───┼──┼──┤年7月起井下辅助 ┃
┃ │ │十级改为│ 等级 │ │ │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 │,1960年10月起,┃
┃ 5│1963.4~1963.6 │ 八 级 ├─────┼───┼───┼───┼───┼───┼───┼───┼───┼──┼──┤井上工人,1961年┃
┃ │ │ │ 月资 │ 31│ 37 │ 43 │ 51 │ 60 │ 69 │ 78 │ 98 │ │ │12月起,十级标准┃
┠─┼────────┼────┴─────┼───┼───┼───┼───┼───┼───┼───┼───┼──┼──┤来执行。 ┃
┃ 6│1963.7~1979.10 │ 三类改为四类 │31.5 │ 37 │43.5 │51.1 │60.1 │70.6 │82.9 │97.7 │ │ │ ┃
┠─┼────────┼──────────┼───┼───┼───┼───┼───┼───┼───┼───┼──┼──┤5.88元整为七级保┃
┃ 7│1977.12~1979.10│1977年按5~7元调 │ │ │ │50.5 │58.1 │67.1 │77.6 │89.9 │ │ │留5.1元,98元的 ┃
┃ │ │资出现的工资标准 │ │ │ │ │ │ │ │ │ │ │不保留。 ┃
┠─┼────────┼────┬─────┼───┼───┼───┼───┼───┼───┼───┼───┼──┼──┤6.5至7元增资及79┃
┃ │ │ │ 正级 │32.4 │ 38 │44.7 │52.6 │61.8 │72.6 │85.2 │100.5 │ │ │年调资的工资标准┃
┃ │ │四类区改├─────┼───┼───┼───┼───┼───┼───┼───┼───┼──┼──┤均于1980年 ┃
┃ 8│1969.11~198.10 │为五类地│1957年增资│ │ │ │52 │59.8 │69.1 │79.9 │92.7 │ │ │补齐级差纳入正级┃
┃ │ │ 区工资 ├─────┼───┼───┼───┼───┼───┼───┼───┼───┼──┼──┤ ┃
┃ │ │ │1979年调资│ │ │ │ │61.2 │70.6 │81.7 │95.2 │ │ │ ┃
┠─┼────────┼────┴─────┼───┼───┼───┼───┼───┼───┼───┼───┼──┼──┤ ┃
┃ 9│1983.10~1985.6 │ 简化归并 │34 │ 41 │ 49 │ 58 │ 68 │ 73 │90 │102 │ │ │ ┃
┠─┼────────┼────┬─────┼───┼───┼───┼───┼───┼───┼───┼───┼──┼──┤ ┃
┃ │ │ │ 月资 │37 │ 45 │ 54 │ 64 │ 76 │ 88 │100 │111 │125 │138 │ ┃
┃ │ │ ├─┬───┼───┼───┼───┼───┼───┼───┼───┼───┼──┼──┤ ┃
┃ │ │普调工资│ │下一类│ │ │ │ │ │ 四 │ 五 │ 六 │特一│特二│ ┃
┃lO│1985.7~1986.6 │并改变工│ ├───┼───┼───┼───┼───┼───┼───┼───┼───┼──┼──┤ ┃
┃ │ │资标准等│等│下二类│ │ │ │ │ 四 │ 五 │ 六 │特一 │特二│ │ ┃
┃ │ │级 │ ├───┼───┼───┼───┼───┼───┼───┼───┼───┼──┼──┤ ┃
┃ │ │ │级│上一类│ │ │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特一│特二│ ┃
┃ │ │ │ ├───┼───┼───┼───┼───┼───┼───┼───┼───┼──┼──┤ ┃
┃ │ │ │ │上二类│ │ │ │ 四 │ 五 │ 六 │ 七 │特一 │特二│ │ ┃
┠─┼────────┼────┴─┴───┼───┼───┼───┼───┼───┼───┼───┼───┼──┼──┼────┬───┨
┃l1│1986.7~1987.4 │五类区改为六类区工资│38 │ 46 │ 55 │ 66 │ 78 │ 90 │ 103 │ 114 │128 │142 │ 156 │ 170 ┃
┠─┼────────┼──────────┼───┼───┼───┼───┼───┼───┼───┼───┼──┼──┼────┼───┨
┃12│1987.5~1989.12 │ 统一为一种等级 │ │ │ │ 四 │ 五 │ 六 │ 七│ 八 │特一│特二│ 特三 │ 特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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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工资

附加工资是综合奖金演变过来的, 执行时间是1966年11月至1969年11月。
井下采掘工人每人每月5.1元,井下其他和地面工人及干部每月2元。
1969年12月,附加工资改为井下工人每月5.1元,井上工人每月3.8元,干部
每月3.3元。
附加工资执行的界限及时间,196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执行,以后的不执行,
副科级以上的干部不执行,地、富、反、坏、右及开除矿籍留用的不执行。
奖金和超额工资
1960年在井下实行了“安全奖”、“循环奖”、“坑木节约奖”、“出勤奖”、
“粮食奖”等奖励制度。对计时工人和机关干部,实行了计时工资加奖励的制度,
即“季度综合奖”,每季评一次,分为一、二、三等,评比面最高80%。奖金的
发放标准由4~6元增加到8~12元,1962年增加到15元。
1965年lO月,计件工资和奖励制度全部停止实行。
1979年2月,采掘工人实行了计件工资制,5月计时工资制的工人和机关干部,
实行了“综合奖”、“一次性超产奖”、“年终奖”。1981年又增加了“材料节
约奖”、“年终利润留成奖”。
1986年实行了综合生产(月)奖。矿、井级干部基本奖均为20元,原煤产量比
国家计划每超1%、亏损(成本) 比国家计划下降1%,各加奖l元,但全年奖金矿
级不得超过480元,井级不得超过380元。一般干部的奖金每月15元。井上、下辅
助区队干部、 科级干部基本奖16元,井职能组长l5元,产量每超1%加发奖金1
元,全年奖金分别不得超过300元和240元。井上、下非承包工人的奖金,在全矿
完成任务的前提下,井下为12元,地面为10元。
1989年(仍实行月奖)规定:正、副矿长、党委副书记、监察站长、工会主席、
纪委书记基本奖70元,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矿调度室主任50元,原副矿级40
元;产量每超1%,亏损每降1%各加发奖金2元。
正科级基本奖30元,副科级25元,产量每超1%、亏损每降1%各加奖1元。
一般干部基本奖20元,产量每超l%、亏损每降1%各加奖0.5元。
井承包组成员:井长、总支书记,基本奖90元。采煤、掘进、机电、经营井
长元,产量每超1%,成本每降1%各加奖4元。
区队级及各职能组长基本奖22元, 产量每超1%、成本每降1%各加奖1元。
井下辅助和地面区队工人基本奖分别为20元和15元, 产量每超1%、成本每
降1%各加奖0.5元。
各种津贴

一 煤贴

煤贴是私营煤矿发给固定职工的福利煤, 每月一次发票。夏季每人200斤,
冬季350斤。 1954年淄博矿务局接管后改为现金,矿每人每月发给2.56元,与工
资同时发。
1958年7月, 新招工人或调出煤炭系统的职工, 不执行煤贴。

二 井下津贴

1960年7月1日起执行井下工津贴。

井下津贴(班每人)标准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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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期 │采、掘│其他│ ┃
┃ │ (元)│(元)│ 备 注 ┃
┠─────┼───┼──┼─────────────────────┨
┃ 1961年5月│ 0.5│ 0.4│ ┃
┠─────┼───┼──┼─────────────────────┨
┃ 1966年1月│ 0.6│ 0.5│ ┃
┠─────┼───┼──┼─────────────────────┨
┃ 1979年│ 0.8│ 0.5│ ┃
┠─────┼───┼──┼─────────────────────┨
┃ 1985年│ 1.6│ 0.8│井下安装、巷修、瓦斯检查员等工种执行1.2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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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夜班津贴

自1959年起实行夜班津贴,标准:井下每人每班0.25元,井上每人每班0.20
元。
1962年停止执行夜班津贴。
1972年7月1日恢复夜班津贴,统一标准每人每班0.20元。
1978年夜班津贴改为每人每班0.30元。
1980年改为大夜班(22~早6时)的生产工人每人每班0.40元,小夜班(14~22
时)的生产工人仍执行0.30元。
1987年执行淄博局《关于提高夜班津贴的补充规定》,夜班津贴每班的标准:
采掘工1.2元;辅助工1元;区队干部(包括保卫人员)值班0.8元;办公室值班0.6
元。

四 冬季取暖津贴

1959年规定取暖时间每年为12月、 1月、2月共3个月。取暖补贴标准,职
工与家属同居的,职工本人每月发给3.2元,3个月9.6元。
1966年改为不分带家属与单身职工,一律按职工本人每月发给2.5元,3个月
7.5元,可一次发给。
1978年12月,冬季取暖补贴标准改为每人每月4元,3个月共计12元。1988
年改为每人每月8元,3个月共计24元。

五 粮价及副食品补贴

粮价补贴: 1976年12月6日粮价补贴标准,执行4类至7类工资区标准的职工
每人每月补贴0.45元。1978年l0月改为每人每月补贴2元。
自1979年11月, 新参加工作的固定工、合同工、亦工亦农轮换工,均不执
行粮贴。
1980年8月,鲁煤劳薪发字209号文,调整地区差后,冲销粮价补贴。增加在
0.5元以上的均以本人1979年10月标准工资冲销粮贴。冲销标准:
50元以及50元以下的冲0.10元, 0.01~80元冲0.20元。80.01-100元冲0.30
元。100.01~150元冲0.50元。
副食补贴:1979年11月每人每月补助5元,1982年每人每月增加5元,1988
年5月执行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每人每月又增加10元。

六 回民津贴

1957年本单位无回民食堂的, 回民职工每人每月伙食补助3.5元。1966年停
止实行。
1972年恢复回民职工伙食补助,仍为3.5元。
1979年11月,回民职工伙食补贴为4.5元。

七 职工洗理费与女职工卫生费

洗理费,自1981年9月1日执行,男、女职工每人每月补助1.60元。
女职工的卫生费, 自1980年7月实行, 每人每月补助0.6元。同年12月改为
0.8元。

八 井下职工班中餐

1979年4月1日,凡是固定在井下工作的和临时下井的地面职工,每人每班发
给0.15元的食物。
1981年7月,改为每人每班0.35元的班中餐。
1987年5月, 班中餐改为:采掘工每人每班1.2元,井下辅助工每人每班0.8
元。

九 矽肺病及保健费津贴

1989年6月矽肺保健补贴每人每月增加7元。
1963年掘进工保健费津贴,每人每月补贴6元(6÷25.5),每人每班0.235元,
按实际出勤支付。
1979年提高副食品价格,保健补贴每月增加1元,每班改为0.275元。同年12
月矿混合翻砂工,也享受保健食品补贴。

十 班组长津贴,区队干部临时津贴

1979年4月1日,执行井下班组长津贴,采煤队正、副班长,掘进队每个迎头
的组长,每下井一个发给津贴0.30元。掘进队的正、副班长,以及井下辅助单位
十人以上的班组长,每下井一个发给补贴0.20元。区队干部(包括技术员),每跟
班一个满8小时,发给临时补贴0.2元。

十一 高温及防暑降温费

翻砂工、锻工执行的时间为每年的7、8、9月,每人每月4.5元。
夏季防暑降温费, 自1978年执行,其标准分为四类。高温作业的每人9元;
一般高温和露天作业的每人6元;一般作业及井下工每人3元;机关科室人员每人
2元。
1985年防暑降温费改为:高温作业的工种每人12元;一般高温和露天作业的
每人9元。 一般作业、井下工及科室行政人员每人6元。1989年6月,又分别改为
24元;18元;9元,由矿生产成本费列支。

十二 班主任津贴

1979年实行班主任津贴,其标准:中学班35人以下每月5元,36~50人每月6
元;小学班35人以下每月4元,36~50人每月5元,50人以上发6元。

十三 大型客、货车补贴

1982年实行客车驾驶座位35人以下的每日补贴0.10元; 6~14吨的货车和35
~60座位的客车每日0.20元,15吨位的货车和60座位以上的客车每日0.30元。

十四 工龄补贴

按每年-每人月补贴0.5元计算,最高每人每月补助20元,1988年10月执行职
工调动工资的处理
1968年贯彻执行国发字(67) 382号文和淄博矿务局有关文件。井下工人调往
地面执行地面工资标准。
1975年井下工人调往地面同时变动工资等级。其标准:1969年以来参加工作
的定为二级; 1961~968年参加工作的定为三级;1958~1960年参加工作的定为
四级;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定为五级;对电锯工、运料工、装卸工等14个工种
可放宽一级。
属于因病调往地面的,需经矿劳动鉴定委员会研究,享受老弱残病补助,补
助标准, 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发给降低工资差的40%,满10年不满15年的补助
工资差的50%, 满15年的补助工资差的60%。补贴标准绝对额不能超过原工资差
的30%,补贴费按日计算。
属于因工致残调往地面(指部分丧失劳动力者),经矿鉴定委员会研究,发给
因工残废补助费。 工资降低11~20%的补助残废前原工资10%,降低2l~30%的
补助残废前原工资的20%,降低30%的补助残废前原工资的30%。
以上两项补助,1964年前由矿劳动保险基金支付,实行拖拉斯期间,矿支付
后转华东煤炭工业公司。1972年改由矿营业外支付。
1981年6月规定: 井下调地面,井下工作实际年限不满4年的定为二级,满4
年不满7年的定为三级,满7年不满11年的定为四级,满11年不满15年的定为五级,
满15年以上的暂不变动。
新工人、熟练工人定级
1959年11月,熟练工在熟练期间生活待遇为22元,对某些体力劳动特别繁重
和工作条件恶劣的工种,经上级批准可执行24元。期满后转为正式工,按一级工
资执行。
1967年12月,学徒工转正的工资,不得超过本单位工人工资标准的最低一级
工,学徒工和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定级不得超过二级;复员退伍军人的定级不得超
过二级。 其中,军龄加参军后的工龄在8年以上,而政治、生产表现好的,可以
定为三级。
1971年7月,新招井下采掘工,6个月熟练期间工资二级,期满经审查合格定
为三级。 复员退伍军人,军龄满8年的定为四级。安排地面其他工种,熟练期内
一级,期满后定为二级。
1975年9月,新招井下采煤、掘进、巷道维修的主要工种,6个月试用期间按
三级工资标准执行,试用期满后审查合格定级不得超过四级,安排在运搬工作的
试用期为二级,期满后定为三级。
1980年津贴标准: 学徒工期限3年的第一年每月24元,第二年26元,第三年
28元。地面工熟练期分半年的一年的,工资每月28~29元。井下学徒工时间两年,
第一年每月27元,第二年29元,井下熟练工期限有半年的一年的,采掘、巷修执
行三级工,其他一级工,还有29元的。
1988年1月规定:学徒工期限3年的第一年每月工资31元,第二年33元,第三
年35元。地面熟练工半年至一年的均为38元。学徒工两年的第一年每月工资31元,
第二年33元。井下采掘、巷修半年熟练期执行三级工工资,其他辅助执行二级工
工资。
职工市内交通补助费
1971年淄博市151号通知规定: 居住在市内,离工作单位在10华里以上的职
工,每日乘坐火车、汽车上下班的,由单位凭票补贴票价的60%。本人住单身宿
舍, 每周回家一次补贴票价的70%。骑私人自行车上下班的,每月补贴修理费1
元,补贴费由矿行政管理费开支。
1975年12月,改为骑自行车的距离4华里以上,每月补助1.5元,车票补贴每
月金额不得超过6.50元。
1983年3月, 矿为鼓励职工多出勤,制定路费报销结合出勤情况,按实际轮
休计算,当月出勤满20天以上,全部报销当月应轮休的路费,不足20天者,按实
际出勤6个班报销一次。 但不得超过6.50元。因工出差,病、伤、事等各种假超
过一个月,不补贴市内交通费。
享受市内自行车补助的,月出勤15天以上的按规定给予补助,不足15天的不
补助,市内交通费每月并入本人工资中一同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