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1986年,博山区劳动局设人事秘书股、调配股、劳保工资股、劳动争议仲裁
股, 有干部职工22人。1999年7月,博山区劳动局更名为博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博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区政府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至2002年底,局设办公室、劳动争议仲裁室、监察科、培训就业保险福利科、工
伤医疗保险科,编制16人,实有13人。局下属单位有区技工学校、区劳动服务公
司、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区机关事业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区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区医疗保险事业处、区职业介绍所。
2002年, 博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先后被山东省和淄博市授于"再就业工作
先进单位"和"优秀培训基地"荣誉称号。
1986-2002年博山区劳动局主要领导人任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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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职务 │任期 ┃
┠────────┼────────┼─────────┨
┃张仁明 │局长 │1986.6~1988.3 ┃
┠────────┼────────┼─────────┨
┃刘文茂 │局长 │1988.6~1993.5 ┃
┠────────┼────────┼─────────┨
┃王树林 │局长 │1993.5~1999.6 ┃
┠────────┼────────┼─────────┨
┃刘持靖 │局长 │1999.6~2002.12 ┃
┠────────┼────────┼─────────┨
┃王红军 │副局长 │1986.1~1992.12 ┃
┠────────┼────────┼─────────┨
┃陈德昌 │副局长 │1986.1~1988.5 ┃
┠────────┼────────┼─────────┨
┃朱玉俊 │副局长 │1989.9~1991.9 ┃
┠────────┼────────┼─────────┨
┃许永水 │副局长 │1991.8~2000.10 ┃
┠────────┼────────┼─────────┨
┃郑贵明 │副局长 │1993.6~2001.12 ┃
┠────────┼────────┼─────────┨
┃顾德庆 │副局长 │1995.7~2002.12 ┃
┠────────┼────────┼─────────┨
┃魏绍杰 │副局长 │1996.3~2002.12 ┃
┠────────┼────────┼─────────┨
┃于国营 │副局长 │2001.12~2002.12 ┃
┠────────┼────────┼─────────┨
┃冯令文 │纪委书记 │1993.12~1997.11 ┃
┠────────┼────────┼─────────┨
┃谢加启 │纪委书记 │1998.3~20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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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力管理
1986年以来,在劳动力管理方面采取了以下举措:开展年度用工调查和劳动
力资源摸底工作。对16岁至25岁待业青年、26岁至35岁人员建档立卡,对36岁以
上社会闲散人员建立花名册。 做好协调指导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工作,2个乡镇
进行劳动服务站试点工作,到1988年全区24个乡镇办全部建立起劳动服务站。
积极推行待业青年文化统考制度。1986年至1992年,每年组织3000人进行文
化统考,为招工择优录用做准备,并为待业人员发放待业证改为发放就业许可证。
抓好被企业处理人员管理工作, 对企业辞退、除名、开除人员进行建档登记,实
行推荐二次就业制度。
根据博政发[1994]68号文《关于在全区城镇企业中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
施意见》精神,自1995年劳动力范围由原来只管理城镇劳动力扩大为城乡社会劳
动力统筹管理,当年为2490名待业人员办理就业许可证。为加强对农民工进城务
工人员的管理, 1995年办理农民进城务工许可证7000人次。自2000年3月起,每
周四举办劳务洽谈会,使劳动力管理工作形成规范化、制度化。
加强企业劳动服务公司从业人员和计划外临时用工管理工作。1986年至2002
年,每年在劳服企业安置待业人员200余名。
第三节 劳动就业
就业安置 1986年11月, 30名城镇姑娘到岜山村办企业就业,在全国开了先
河, 被称为改革开放的新鲜事。1987年至1995年,先后有600余名城区青年到村
办企业就业,解决了部分大龄青年、已婚青年和失业人员就业难问题。
1989年至1992年,全区劳动就业进入第三次高峰期,每年有近2000名初、高
中毕业生进入社会待业, 通过贯彻"国家安排就业、自谋职业、组织起来就业相
结合"的就业方针, 每年安置城镇合同制工人4000余人。1994年至1998年,就业
安置出现了下降趋势, 劳动力供大于求,招工难、就业难问题突出。5年间就业
安置4000人。据统计,1986年至2002年,全区累计就业安置50000余人。
基本生活保障及再就业 80年代中期以来, 博山区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职工
队伍老化,离退休人员多、负担重,到1997年底,全区下岗职工达9260人。区委、
区政府高度重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先后出台博政发(1997)
63号文《关于实行再就业部门责任制的意见》、博政发(1997)71号文《关于做
好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再就业工作全面启动。1998年7月,区政府出台博
政发(1998) 96号文《关于加快建立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通知》,同年9月,
博山区再就业服务中心建立,至1998年底,全区59家有下岗职工的企业中有37家
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其余22家企业由内部科室承担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工作。
1998年底,全区有4656名下岗职工进入"中心"。当年分流安置下岗职工5536人。
1999年6月, 区政府出台(1999)86号文《关于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实
施意见》 ,1999年5月开始对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实施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
118元/人、月,同年10月调整到136元/人、月。1997年至2002年,全区累计安置
下岗职工就业再就业22460人,累计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1124.6万元。
劳动服务 1979年,博山区劳动服务公司成立。该公司肩负着"组织好待业人
员的劳动服务和技术培训工作,并有计划地安排就业。公司逐步探索和总结出了"
三结合"(即企业内部消化与公司就业前培训相结合, 定向输送与社会招工相结
合,突出重点与遍地开花相结合)的安置就业经验,使全区劳动服务工作呈现了
蓬勃向上的新局面。 到1990年,全区各类劳动服务企业达202处,各类服务网点
达322个,"消化"待业人员42000余人。至1990年,区劳动服务公司先后举办各类
专业技术培训班140余期, 培训待业人员6723人, 并且定向输送专业技术人才
5807人。
1998年8月, 博山区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成立,并与区劳动服务公司合
署办公,负责全区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2002年,根据上级统
一要求,成立博山区就业办公室(与博山区劳动服务公司合署办公)。
第四节 劳动仲裁与合同制
劳动合同制 1984年全区开始实行用工制度改革, 对新招工人实行劳动合同
制度。1995年7月5日《劳动法》颁布后,逐步在区属企业、镇村、私营企业中全
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至1995年10月底,区属118户企业的23000名职工全部实行
了劳动合同制度, 率先在全市区属企业中全面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 1995年至
1997年,全区14处镇办先后有122家企业的6800名职工,56户私营企业的838名从
业人员也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随着《劳动法》的深入贯彻实施,特别是《淄博
市劳动合同条例》和《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的颁布实施,目前全区民营、私营
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企业已达到85%以上。
1998年至2002年, 全区各类用工企业劳动合同已签订3.5万份,企业自主用
工,职工自主择业,依劳动合同来规范用人单位和职工劳动行为的新型劳动关系
在我区已基本形成。
劳动仲裁 博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成立于1987年3月, 定编3人。
1997年, 办公室有干部3人。1987年后,区属及镇属企业相继成立了劳动争议调
节组织。至1997年,全区已基本建起了组织健全、制度完善的劳动争议仲裁网络。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在博山区的市属以下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
与其职工之间,以及区属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等与其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职
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及全区劳动合同的审查、鉴定工作。
第五节 劳动监察
1995年8月区劳动局设监查科。2002年9月,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立监察科。
到2002年底,有专职监察员3人,兼职监察员13人,从1995年12月至2002年12月,
按照《劳动法》和《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赋予的监督监察职能,先
后联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对招用工、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费征缴、拖欠工资、
使用童工、职业中介等16次专项检查,检查用人单位112户,涉及劳动者28135人,
日常巡查用人单位650余户, 受理各类投诉、举报、政策咨询3000余件次,立案
查处违法案件153件,处结率达95%以上。
从1997年开展劳动保障年检制度至2002年以来,累计年度检查各类用人单位
800余户, 涉及劳动者累计15万人。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年度
检查等形式, 共追缴社会保险费113万元,补签劳动合同2174份,追回被克扣或
无故拖欠的工资共计27万元,清理整顿非法职业中介机构47家,对违反劳动保障
法律法规政策的用人单位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313件,行政处罚用人单位2个。
2002年10月《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颁布实施后,举办5期培训
班, 500余名企业厂长(经理)、工会主席、劳资科(处)长参加培训,并聘请
364名劳动保障监察协察员 。
第六节 工资管理
1986年,全区企业职工工资执行八级工资制。1987年我区开始在部分国有、
集体企业进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试点。 1993年,全区95%的企业打破了原
档案工资制,使工资分配与产量、质量、效益挂钩。1994年开始实行技能工资标
准, 将原有干部、工人等级统一为技能工资140级。1996年开始对企业职工调资
实行工资指导线制度至今。
随着国民生产总值和劳动生产率的不断增长,全区职工工资水平逐年提高。
1997年,全区区属企业职工人均工资3245元。比1986年增长2.86倍。2002年全区
企业在职职工工资人均6813元,比1997年又翻了一番。
第七节 社会保障
企业养老保险
1986年8月, 成立博山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具体承担企业养老保险。
11月正式接管由区人民保险公司托管的区属企业固定工的养老保险业务。1988年
1月对全区企业固定工退休实行社会统筹,同年8月对区属以下集体人员实行统筹,
同年12月对镇村办企业职工和企业临时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从此全区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步入规范化。1995年1月起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统筹方式,
建立个人缴费机制。
2002年底,全区已发展到包括区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区属以下企业、乡
镇村办企业、 个体户及自由职业者在内的6364家企业,参保人数50688人。2002
年征缴养老金8000余万元,支付16440万元,社会化发放率达100%。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
1994年4月,博山区机关事业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成立,执行淄政发 [1994]
12号文《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 全区共有
586名合同制工人和聘用干部由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移交到机关事业养老
保险处,移交基金120万元。1998年6月,博山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
保险工作启动,区政府先后出台博政发[1998]51号文《转发市政府关于印发淄博
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和博政发[1998]
52号文《关于博山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淄
政发[1994]12号文停止执行。
2002年, 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共有参保单位223个,参保人数9904人,其中机
关事业单位9296人,人才人事代理人员608人。至2002年底,离退休人员2660人。
累计收缴基金13734万元,累计发放离退休金12417万元。
农村养老保险
博山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成立于1992年8月。 其保险制度的基本
形式为:在保障水平上,低起点,逐步提高;自1992年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
来, 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 投保和管理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至
2002年底,全区254个村和部分乡镇企业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面达85%
以上,投保人数15000人,积累保险基金3656万元,有880位老人按政策规定开始
领取养老保险金。
失业保险
1986年10月,国务院发布《职工待业保险条例》,当年有156个企事业单位参
保。 1987年参保单位达325个,参保职工99813人。1994年,按国务院110号令,
省政府41号令规定, 对待业职工实行《待业保险手册》 制度,享受待遇标准由
1987年的65元/人、 月提高到105元/人、月。1998年,《待业保险手册》更换为
《失业证》,失业职工享受待遇标准由1994年的105元/人、月,提高到185元/人、
月,1999年提高到200元/人、月,2001年提高到255元/人、月。1986年至2002年,
累计征收失业保险金4285万元,发放9809万元,享受人数达66447人次。
医疗保险
博山区医疗保险事业处成立于2001年7月。负责管理全区城镇职工医疗工作,
征缴医疗保险基金。医疗费用支出,收支预决算,对定点医疗单位药店的审批等
具体事宜。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用人单位,均列入医疗保险的统筹范围。到
2002年底,全区城镇医疗保险参保单位106个,参保人员11476人。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于2000年10月开始运行,由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具体承办。
截止到2002年底,全区243家企业的33101人参加了工伤保险。已享受工伤待遇71
人。 供养直系亲属2人,享受职业病待遇13人。为加强对工伤定点医院管理,严
格控制医疗费支出。工伤职工实行双处方制度。
第八节 劳动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1986年以来,不断强化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管理。首先,加
强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建设。 1986年在区劳动局原有劳保工资股干部4人,同年成
立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配有干部1人,职工2人。1997年,全区已形成专管
成线、群管成网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对区属企业建立了劳动保护档案。其次,
狠抓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全区电工、架子工、起重工、电气焊等特殊工种工人,
均能做到持证上岗。再次,加强安全生产检查。19862000年,每年均按照不同季
节对各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及时处理。锅炉、压力容器检查。
19862000年不断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生产、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新安装锅炉、
压力容器进行验收。
#I33C13
第九篇 农业
第三章 劳动
视图
第一节 机构
1986年,博山区劳动局设人事秘书股、调配股、劳保工资股、劳动争议仲裁
股, 有干部职工22人。1999年7月,博山区劳动局更名为博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博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区政府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至2002年底,局设办公室、劳动争议仲裁室、监察科、培训就业保险福利科、工
伤医疗保险科,编制16人,实有13人。局下属单位有区技工学校、区劳动服务公
司、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区机关事业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区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区医疗保险事业处、区职业介绍所。
2002年, 博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先后被山东省和淄博市授于"再就业工作
先进单位"和"优秀培训基地"荣誉称号。
1986-2002年博山区劳动局主要领导人任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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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职务 │任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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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仁明 │局长 │1986.6~1988.3 ┃
┠────────┼────────┼─────────┨
┃刘文茂 │局长 │1988.6~1993.5 ┃
┠────────┼────────┼─────────┨
┃王树林 │局长 │1993.5~1999.6 ┃
┠────────┼────────┼─────────┨
┃刘持靖 │局长 │1999.6~2002.12 ┃
┠────────┼────────┼─────────┨
┃王红军 │副局长 │1986.1~199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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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昌 │副局长 │1986.1~1988.5 ┃
┠────────┼────────┼─────────┨
┃朱玉俊 │副局长 │1989.9~1991.9 ┃
┠────────┼────────┼─────────┨
┃许永水 │副局长 │1991.8~200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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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贵明 │副局长 │1993.6~2001.12 ┃
┠────────┼────────┼─────────┨
┃顾德庆 │副局长 │1995.7~2002.12 ┃
┠────────┼────────┼─────────┨
┃魏绍杰 │副局长 │1996.3~20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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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国营 │副局长 │2001.12~20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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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令文 │纪委书记 │1993.12~199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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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加启 │纪委书记 │1998.3~20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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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力管理
1986年以来,在劳动力管理方面采取了以下举措:开展年度用工调查和劳动
力资源摸底工作。对16岁至25岁待业青年、26岁至35岁人员建档立卡,对36岁以
上社会闲散人员建立花名册。 做好协调指导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工作,2个乡镇
进行劳动服务站试点工作,到1988年全区24个乡镇办全部建立起劳动服务站。
积极推行待业青年文化统考制度。1986年至1992年,每年组织3000人进行文
化统考,为招工择优录用做准备,并为待业人员发放待业证改为发放就业许可证。
抓好被企业处理人员管理工作, 对企业辞退、除名、开除人员进行建档登记,实
行推荐二次就业制度。
根据博政发[1994]68号文《关于在全区城镇企业中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
施意见》精神,自1995年劳动力范围由原来只管理城镇劳动力扩大为城乡社会劳
动力统筹管理,当年为2490名待业人员办理就业许可证。为加强对农民工进城务
工人员的管理, 1995年办理农民进城务工许可证7000人次。自2000年3月起,每
周四举办劳务洽谈会,使劳动力管理工作形成规范化、制度化。
加强企业劳动服务公司从业人员和计划外临时用工管理工作。1986年至2002
年,每年在劳服企业安置待业人员200余名。
第三节 劳动就业
就业安置 1986年11月, 30名城镇姑娘到岜山村办企业就业,在全国开了先
河, 被称为改革开放的新鲜事。1987年至1995年,先后有600余名城区青年到村
办企业就业,解决了部分大龄青年、已婚青年和失业人员就业难问题。
1989年至1992年,全区劳动就业进入第三次高峰期,每年有近2000名初、高
中毕业生进入社会待业, 通过贯彻"国家安排就业、自谋职业、组织起来就业相
结合"的就业方针, 每年安置城镇合同制工人4000余人。1994年至1998年,就业
安置出现了下降趋势, 劳动力供大于求,招工难、就业难问题突出。5年间就业
安置4000人。据统计,1986年至2002年,全区累计就业安置50000余人。
基本生活保障及再就业 80年代中期以来, 博山区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职工
队伍老化,离退休人员多、负担重,到1997年底,全区下岗职工达9260人。区委、
区政府高度重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先后出台博政发(1997)
63号文《关于实行再就业部门责任制的意见》、博政发(1997)71号文《关于做
好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再就业工作全面启动。1998年7月,区政府出台博
政发(1998) 96号文《关于加快建立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通知》,同年9月,
博山区再就业服务中心建立,至1998年底,全区59家有下岗职工的企业中有37家
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其余22家企业由内部科室承担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工作。
1998年底,全区有4656名下岗职工进入"中心"。当年分流安置下岗职工5536人。
1999年6月, 区政府出台(1999)86号文《关于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实
施意见》 ,1999年5月开始对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实施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
118元/人、月,同年10月调整到136元/人、月。1997年至2002年,全区累计安置
下岗职工就业再就业22460人,累计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1124.6万元。
劳动服务 1979年,博山区劳动服务公司成立。该公司肩负着"组织好待业人
员的劳动服务和技术培训工作,并有计划地安排就业。公司逐步探索和总结出了"
三结合"(即企业内部消化与公司就业前培训相结合, 定向输送与社会招工相结
合,突出重点与遍地开花相结合)的安置就业经验,使全区劳动服务工作呈现了
蓬勃向上的新局面。 到1990年,全区各类劳动服务企业达202处,各类服务网点
达322个,"消化"待业人员42000余人。至1990年,区劳动服务公司先后举办各类
专业技术培训班140余期, 培训待业人员6723人, 并且定向输送专业技术人才
5807人。
1998年8月, 博山区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成立,并与区劳动服务公司合
署办公,负责全区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2002年,根据上级统
一要求,成立博山区就业办公室(与博山区劳动服务公司合署办公)。
第四节 劳动仲裁与合同制
劳动合同制 1984年全区开始实行用工制度改革, 对新招工人实行劳动合同
制度。1995年7月5日《劳动法》颁布后,逐步在区属企业、镇村、私营企业中全
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至1995年10月底,区属118户企业的23000名职工全部实行
了劳动合同制度, 率先在全市区属企业中全面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 1995年至
1997年,全区14处镇办先后有122家企业的6800名职工,56户私营企业的838名从
业人员也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随着《劳动法》的深入贯彻实施,特别是《淄博
市劳动合同条例》和《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的颁布实施,目前全区民营、私营
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企业已达到85%以上。
1998年至2002年, 全区各类用工企业劳动合同已签订3.5万份,企业自主用
工,职工自主择业,依劳动合同来规范用人单位和职工劳动行为的新型劳动关系
在我区已基本形成。
劳动仲裁 博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成立于1987年3月, 定编3人。
1997年, 办公室有干部3人。1987年后,区属及镇属企业相继成立了劳动争议调
节组织。至1997年,全区已基本建起了组织健全、制度完善的劳动争议仲裁网络。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在博山区的市属以下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
与其职工之间,以及区属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等与其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职
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及全区劳动合同的审查、鉴定工作。
第五节 劳动监察
1995年8月区劳动局设监查科。2002年9月,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立监察科。
到2002年底,有专职监察员3人,兼职监察员13人,从1995年12月至2002年12月,
按照《劳动法》和《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赋予的监督监察职能,先
后联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对招用工、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费征缴、拖欠工资、
使用童工、职业中介等16次专项检查,检查用人单位112户,涉及劳动者28135人,
日常巡查用人单位650余户, 受理各类投诉、举报、政策咨询3000余件次,立案
查处违法案件153件,处结率达95%以上。
从1997年开展劳动保障年检制度至2002年以来,累计年度检查各类用人单位
800余户, 涉及劳动者累计15万人。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年度
检查等形式, 共追缴社会保险费113万元,补签劳动合同2174份,追回被克扣或
无故拖欠的工资共计27万元,清理整顿非法职业中介机构47家,对违反劳动保障
法律法规政策的用人单位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313件,行政处罚用人单位2个。
2002年10月《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颁布实施后,举办5期培训
班, 500余名企业厂长(经理)、工会主席、劳资科(处)长参加培训,并聘请
364名劳动保障监察协察员 。
第六节 工资管理
1986年,全区企业职工工资执行八级工资制。1987年我区开始在部分国有、
集体企业进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试点。 1993年,全区95%的企业打破了原
档案工资制,使工资分配与产量、质量、效益挂钩。1994年开始实行技能工资标
准, 将原有干部、工人等级统一为技能工资140级。1996年开始对企业职工调资
实行工资指导线制度至今。
随着国民生产总值和劳动生产率的不断增长,全区职工工资水平逐年提高。
1997年,全区区属企业职工人均工资3245元。比1986年增长2.86倍。2002年全区
企业在职职工工资人均6813元,比1997年又翻了一番。
第七节 社会保障
企业养老保险
1986年8月, 成立博山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具体承担企业养老保险。
11月正式接管由区人民保险公司托管的区属企业固定工的养老保险业务。1988年
1月对全区企业固定工退休实行社会统筹,同年8月对区属以下集体人员实行统筹,
同年12月对镇村办企业职工和企业临时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从此全区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步入规范化。1995年1月起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统筹方式,
建立个人缴费机制。
2002年底,全区已发展到包括区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区属以下企业、乡
镇村办企业、 个体户及自由职业者在内的6364家企业,参保人数50688人。2002
年征缴养老金8000余万元,支付16440万元,社会化发放率达100%。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
1994年4月,博山区机关事业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成立,执行淄政发 [1994]
12号文《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 全区共有
586名合同制工人和聘用干部由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移交到机关事业养老
保险处,移交基金120万元。1998年6月,博山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
保险工作启动,区政府先后出台博政发[1998]51号文《转发市政府关于印发淄博
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和博政发[1998]
52号文《关于博山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淄
政发[1994]12号文停止执行。
2002年, 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共有参保单位223个,参保人数9904人,其中机
关事业单位9296人,人才人事代理人员608人。至2002年底,离退休人员2660人。
累计收缴基金13734万元,累计发放离退休金12417万元。
农村养老保险
博山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成立于1992年8月。 其保险制度的基本
形式为:在保障水平上,低起点,逐步提高;自1992年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
来, 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 投保和管理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至
2002年底,全区254个村和部分乡镇企业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面达85%
以上,投保人数15000人,积累保险基金3656万元,有880位老人按政策规定开始
领取养老保险金。
失业保险
1986年10月,国务院发布《职工待业保险条例》,当年有156个企事业单位参
保。 1987年参保单位达325个,参保职工99813人。1994年,按国务院110号令,
省政府41号令规定, 对待业职工实行《待业保险手册》 制度,享受待遇标准由
1987年的65元/人、 月提高到105元/人、月。1998年,《待业保险手册》更换为
《失业证》,失业职工享受待遇标准由1994年的105元/人、月,提高到185元/人、
月,1999年提高到200元/人、月,2001年提高到255元/人、月。1986年至2002年,
累计征收失业保险金4285万元,发放9809万元,享受人数达66447人次。
医疗保险
博山区医疗保险事业处成立于2001年7月。负责管理全区城镇职工医疗工作,
征缴医疗保险基金。医疗费用支出,收支预决算,对定点医疗单位药店的审批等
具体事宜。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用人单位,均列入医疗保险的统筹范围。到
2002年底,全区城镇医疗保险参保单位106个,参保人员11476人。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于2000年10月开始运行,由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具体承办。
截止到2002年底,全区243家企业的33101人参加了工伤保险。已享受工伤待遇71
人。 供养直系亲属2人,享受职业病待遇13人。为加强对工伤定点医院管理,严
格控制医疗费支出。工伤职工实行双处方制度。
第八节 劳动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1986年以来,不断强化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管理。首先,加
强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建设。 1986年在区劳动局原有劳保工资股干部4人,同年成
立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配有干部1人,职工2人。1997年,全区已形成专管
成线、群管成网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对区属企业建立了劳动保护档案。其次,
狠抓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全区电工、架子工、起重工、电气焊等特殊工种工人,
均能做到持证上岗。再次,加强安全生产检查。19862000年,每年均按照不同季
节对各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及时处理。锅炉、压力容器检查。
19862000年不断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生产、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新安装锅炉、
压力容器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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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篇 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