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章 民政 资料库:博山区情资料库 章节:博山区志(1986-2002)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3/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3/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3/section/24/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3/section/24/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3/section/24/article/38/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3/section/24/article/38/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一章 民政

    
    1986~2002年期间, 博山区的民政工作为民施政,施政于民,"上为国家分
忧, 下为群众解愁",充分发挥各职能作用,使人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得到
必要保障,从社会行政方面推动和保证国家的各项建设,促进生产力发展,推动
两个文明建设,工作政绩得到了国家民政部、省市民政部门和区委、区政府的肯
定。1999年,博山区被评为全省双拥模范城和全市民政工作先进单位。

                                 第一节  机构
    1984年6月, 博山区民政局在局内设置了优抚股、社会股、民政股、人事秘
书股和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4股。1988年1月,又增设政权股。1989年在局内改股
设科,设置了优抚科、社会科、民政科、政权科和办公室、社会团体登记办公室、
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等4科3室。  1996年新增设了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管理处。
2002年,社会团体登记办公室改为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博山区人民政府博政办
发(2002)62号文批准《博山区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内设机构:办公室、民间组织管理局、优抚安置科(挂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牌子)、救灾救济科(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和区社会捐助接收工
作站牌子,副科级单位)、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区划地名办公室(正科级)、
社会事务科。此后,区编委行文将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办公室升格为副科
级单位。局机关编制总额17名,其中工勤人员2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

1986~2002年博山区民政局历任正、副局长任职表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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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别                │职务                │任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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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树棣              │男                  │局长                │1984.4~198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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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维昌              │男                  │局长                │1988.9~19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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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生树              │男                  │局长、书记          │1995.5~199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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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庆文              │男                  │局长、书记          │1998.2~20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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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作山              │男                  │副局长              │1984.4~198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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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承水              │男                  │副局长              │1987.5~199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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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礼业              │男                  │副局长              │1987.9~199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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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福              │男                  │副局长              │1992.10~19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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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青萍              │女                  │副局长              │1994.11~199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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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成效              │男                  │副局长              │1994.11~1998.2     ┃
┠──────────┼──────────┼──────────┼──────────┨
┃刘树友              │男                  │副局长              │1995.5~20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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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成江              │男                  │副局长              │1998.2~20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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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2002年博山区民政局历任党委书记、副书记、纪检书记一览表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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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别                │职务                │任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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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玉军              │男                  │党委副书记          │2000.6~20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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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树友              │男                  │党委成员            │1997.4~20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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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成江              │男                  │党委成员            │1998.3~20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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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成香              │女                  │纪检书记            │1998.3~20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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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珍              │女                  │纪检书记            │2001.12~20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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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山烈士陵园 博山烈士陵园, 始建于1954年。1984年经过区编制委员会批
准编制2人。至2002年12月在编人数4人。

    博山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博山区政府于1980年4月8日批准成立博山区地名
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设在民政局。  1982年调入2名工作人员开始正式办公,
1984年,撤消地名领导小组,成立博山区地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正科级单位),
行政编制3人,现有2人。主要负责行政区域界限测绘、勘定;界桩埋设及维护,
城市街道、镇、村等地名的命名更名,地名标志设置;地名资料的搜集、整理上
报出版等工作。

    博山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  1985年正式成立博山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
所。 工作人员编制由5人逐步增至8人,休养人员由9人增到2002年底的65人。所
内设所长兼党支部书记1人,工作人员7人。
    到2002年底,先后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65人。其中师职12人,团职21
人,营职以下人员23人。集中居住的11户,分散居住的54户。
    博山区社会福利总公司  始建于1982年8月。2002年公司实有14人。
    博山区社会福利生产自1981年创办以来,到2001年底,全区已拥有社会福利
企业45家,企业职工2300人,其中生产工人1848人,在生产工人中残疾占1027人,
占生产工作的55.6%, 2001年工业总产值达1.5亿元,销售收入1亿元,完成利税
900万元。
    博山殡仪馆 博山区火化场,1977年5月建成开业,1985年更名为博山殡仪馆。
1993年3月,成立博山区殡葬事业管理处、博山公墓办公室,一套班子,3个牌子,
历任馆长、党支部书记均由一人兼职。
    自1985年以来, 先后投资320万元,对馆内设施进行了改造、更新。公墓建
设发展较快,建成墓穴3000座,已安葬死亡人员1300人,节省土地6500平方米,
墓区植树3000多株,铺草坪500多平方米。
    殡仪馆工作一直在全市处领先地位,自1987年至2002年连年被山东省民政厅、
淄博市民政局评为省、市先进殡仪馆,"五好殡仪馆",1999年被国家民政部检评
达标,认定为国家二级殡仪馆。
    淄博鲁中工业泵厂 淄博鲁中工业泵厂,始建于1959年3月"人民公社化"之后
的西关大队,1966年并入博城人民公社联管组,1973年3月改为街、社联办企业。
1982年4月划归博山区民政局管辖,更名为博山区社会福利搪瓷厂,1985年7月市
政府批准为区属集体企业,1987年12月更名为博山区社会福利水泵厂,1993年12
月又更名为博山水泵四厂,后改为淄博鲁中工业泵厂。1988年1至7月生产出曾获
国家金奖的BA系列离心泵250台, 实现产值157万元,实现利润15.5万元。有250
台BA系列离心泵打入国际市场。
    博山社会福利陶瓷彩烤厂 博山社会福利陶瓷彩烤厂,始建于1981年4月,原
名为博山社会福利工艺美术厂陶瓷服务部, 1985年7月,更名为博山区社会福利
陶瓷彩烤厂。

                         第二节   基层政权建设
    
    1986年在全区推行农村基层体制改革,改社建乡、改队建村,全区依法建起
10个镇、10个乡、4个城区街道办事处和280个村民委员会,89个街道居民委员会。
    1995年12月,正式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道居委会建设的意见》,区
委、 区政府以博发(1996)9号文批转区民政局《关于一九九六年城区居民委员
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报告》,在城区街道办事处范围内实行居委会换届选
举。
    1996年3月, 将城区内原有的45个居委会合并为24个,对居委会干部实行专
职聘任制,为指导面上的工作,印发了《居改工作动态》简报33期。组织应聘人
员先后经过"五关筛选"、"四榜定员"的竞选程序。居委会干部实现了职业化、年
轻化。
    全区第六届村(居) 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自2000年3月5日开始,至6月24日全
部结束。 全区共有选民187893名,参选率达88%。截止6月24日,全区254个村、
76个居委会全部完成换届选举,新当选的村(居)委会干部共1136人。
    2002年顺利完成第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村民参选率达98%,有239个行
政村和91个社区居委会按时进行换届, 新当选村(居)干部875人。年内村改居
完成了17个,将62个居委会更名为社区居委会。

                       第三节  优待抚恤 烈士褒扬
    
    优待 政治优待。1986-2002每逢新年、春节和"八一"建军节期间,区委、区
政府都召开拥军优属座谈会,各镇、办也普遍开展优属活动,给烈、军属挂光荣
牌, 贴春联,送慰问品,发放慰问画。至2002年全区拥军优属服务队发展到860
多个,为优抚对象特别是"三老"(老烈属、老复员军人、老伤残军人)开展送温
暖活动,组织对农村优抚对象进行帮扶、帮收、帮工、帮料的"一帮一"包户活动。
    物质优待。优待现金,是农村群众优待采取的主要形式。从1983年起,将优
待物改为优待现金,所需资金从农业提留或乡村、企业收入中提取。通过对1982
年9月公布的《山东省优待烈属、 军属和残废军人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优待
工作更加完善。从1983年至1985年,实行了统一优待标准,统一提留优待款,统
一兑现的"三统一",保证了优待兑现的落实。1985年博山区规定:对城镇义务兵
家属每年户均优待款500元, "八一"节前兑现;义务兵入伍前是职工的,由入伍
时所在单位照发工资。1991年4月6日第七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博山区优
抚对象抚恤优待办法》规定了现金优待标准:城镇义务兵过去户均500元达到600
元。农业户口的义务兵最高的户均优待款2200元。2000年全区优待户数2545户,
烈属家属359户, 农村义务兵家属1030户,伤残军人256人,复员军人807人,城
市义务兵家属490人。
    抚恤
    伤残抚恤 民政部门负责抚恤的对象是: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中国人民解
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指战员,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民兵、民
工,国家机关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按规定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
三等甲级、三等乙级。伤情变化后酌情调整。
    伤残抚恤金标准,2002年之前作过多次提高调整,至2002年全区有革命伤残
军人570人。
    死亡抚恤 死亡抚恤, 是指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
资收入,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一)革命烈士,为四十个月的工
资;(二)因公牺牲军人,为二十个月的工资;(三)病故军人,为十个月的工
资。
    国家补助 国家定期定量补助是现阶段保障优抚对象中的孤、 老、病、残人
员生活的有效措施。博山区从1958年开始实行。补助对象主要是孤老烈属(包括
病故军人、失踪军人家属)。1998年1月1日,"三属"定期抚恤金调整为: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农村的7883元/日,病故军人家属农村的7378元/日;小城镇的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8893元/日,病故军人家属8388元/日;大中城市的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家属9398元/日、病故军人家属8893元/日。从1999年至2002年连续
四次对"三属"定期抚恤金提高标准。
    附:1999年至2002年"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2002年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列属 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表3
┏━━━━━━━━━━━┯━━━━━━━━━━━━━┯━━━━━━━━━━━━━┓
┃                 对象 │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                          ┃
┃        标准          │                          │  病故军人家属            ┃
┃居住地                │                          │                          ┃
┠───────────┼─────────────┼─────────────┨
┃农  村                │    10511O                │    100105                ┃
┠───────────┼─────────────┼─────────────┨
┃小城镇                │    115120                │    11Oll5                ┃
┃                      │                          │                          ┃
┠───────────┼─────────────┼─────────────┨
┃大中城市              │    120125                │    115120                ┃
┗━━━━━━━━━━━┷━━━━━━━━━━━━━┷━━━━━━━━━━━━━┛

                   列属 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表4
┏━━━━━━━━━━━━┯━━━━━━━━━━━━━┯━━━━━━━━━━━━━┓
┃          对象          │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    │                          ┃
┃     标准               │           家属           │  病故军人家属            ┃
┃居住地                  │                          │                          ┃
┠────────────┼─────────────┼─────────────┨
┃农村                    │  125130                  │  120125                  ┃
┠────────────┼─────────────┼─────────────┨
┃小城镇                  │    135140                │130135                    ┃
┠────────────┼─────────────┼─────────────┨
┃大中城市                │    140145                │135140                    ┃
┗━━━━━━━━━━━━┷━━━━━━━━━━━━━┷━━━━━━━━━━━━━┛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表5
┏━━━━━━━━━━━━┯━━━━━━━━━━━━━┯━━━━━━━━━━━━━┓
┃          对象          │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    │                          ┃
┃     标准               │           家属           │  病故军人家属            ┃
┃居住地                  │                          │                          ┃
┠────────────┼─────────────┼─────────────┨
┃农村                    │  145150                  │  140145                  ┃
┠────────────┼─────────────┼─────────────┨
┃小城镇                  │    155160                │150135                    ┃
┠────────────┼─────────────┼─────────────┨
┃大中城市                │    160165                │155160                    ┃
┗━━━━━━━━━━━━┷━━━━━━━━━━━━━┷━━━━━━━━━━━━━┛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表6
┏━━━━━━━━━━━━┯━━━━━━━━━━━━━┯━━━━━━━━━━━━━┓
┃          对象          │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    │                          ┃
┃     标准               │           家属           │  病故军人家属            ┃
┃居住地                  │                          │                          ┃
┠────────────┼─────────────┼─────────────┨
┃农村                    │  170175                  │  165170                  ┃
┠────────────┼─────────────┼─────────────┨
┃小城镇                  │    195200                │190195                    ┃
┠────────────┼─────────────┼─────────────┨
┃大中城市                │    200205                │195200                    ┃
┗━━━━━━━━━━━━┷━━━━━━━━━━━━━┷━━━━━━━━━━━━━┛
    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表7
┏━━━━━━━┯━━━━━━━━┯━━━━━━━┯━━━━━━━━┯━━━━━━━┯━━━━━━━┓
┃              │    伤残等级    │   伤残性质   │     现标准     │   提高标准   │    新标准    ┃
┠───────┼────────┼───────┼────────┼───────┼───────┨
┃      在      │      特等      │     因战     │      7000      │     1400     │     8400     ┃
┃              │                ├───────┼────────┼───────┼───────┨
┃              │                │     因公     │      6840      │     1400     │     8240     ┃
┃      乡      │                │              │                │              │              ┃
┠───────┼────────┼───────┼────────┼───────┼───────┨
┃              │      一等      │     因战     │      5400      │     1080     │     6480     ┃
┃              │                ├───────┼────────┼───────┼───────┨
┃              │                │     因公     │      5270      │     1080     │     6350     ┃
┠───────┼────────┼───────┼────────┼───────┼───────┨
┃              │                │     因病     │      5140      │     1080     │     6220     ┃
┠───────┼────────┼───────┼────────┼───────┼───────┨
┃              │    二等甲级    │     因战     │      2900      │     430      │     3330     ┃
┃              │                ├───────┼────────┼───────┼───────┨
┃              │                │     因公     │      2790      │     430      │     3220     ┃
┠───────┼────────┼───────┼────────┼───────┼───────┨
┃              │                │     因病     │      2700      │     430      │     3130     ┃
┠───────┼────────┼───────┼────────┼───────┼───────┨
┃              │    二等乙级    │     因战     │      1940      │     290      │     2230     ┃
┃              │                ├───────┼────────┼───────┼───────┨
┃              │                │     因公     │      1860      │     290      │     2150     ┃
┠───────┼────────┼───────┼────────┼───────┼───────┨
┃              │                │     因病     │      1820      │     290      │     2110     ┃
┠───────┼────────┼───────┼────────┼───────┼───────┨
┃              │    三等甲级    │     因战     │      1180      │     180      │     1360     ┃
┃              │                ├───────┼────────┼───────┼───────┨
┃              │                │     因公     │      1160      │     180      │     1340     ┃
┠───────┼────────┼───────┼────────┼───────┼───────┨
┃              │    三等乙级    │     因战     │      1050      │     160      │     1210     ┃
┃              │                ├───────┼────────┼───────┼───────┨
┃              │                │     因公     │      1050      │     160      │     1210     ┃
┠───────┼────────┼───────┼────────┼───────┼───────┨
┃      在      │      特等      │     因战     │      1500      │     300      │     1800     ┃
┃              │                ├───────┼────────┼───────┼───────┨
┃              │                │     因公     │      1470      │     300      │     1770     ┃
┃      职      │                │              │                │              │              ┃
┠───────┼────────┼───────┼────────┼───────┼───────┨
┃              │      一等      │     因战     │      1200      │     240      │     1440     ┃
┃              │                ├───────┼────────┼───────┼───────┨
┃              │                │     因公     │      1160      │     240      │     1440     ┃
┠───────┼────────┼───────┼────────┼───────┼───────┨
┃              │                │     因病     │      1150      │     240      │     1390     ┃
┠───────┼────────┼───────┼────────┼───────┼───────┨
┃              │    二等甲级    │     因战     │      600       │      90      │     690      ┃
┃              │                ├───────┼────────┼───────┼───────┨
┃              │                │     因公     │      580       │      90      │     670      ┃
┠───────┼────────┼───────┼────────┼───────┼───────┨
┃              │                │     因病     │      560       │      90      │     650      ┃
┠───────┼────────┼───────┼────────┼───────┼───────┨
┃              │    二等乙级    │     因战     │      500       │      80      │     580      ┃
┃              │                ├───────┼────────┼───────┼───────┨
┃              │                │     因公     │      480       │      80      │     560      ┃
┠───────┼────────┼───────┼────────┼───────┼───────┨
┃              │                │     因病     │      470       │      80      │     550      ┃
┠───────┼────────┼───────┼────────┼───────┼───────┨
┃              │    二等甲级    │     因战     │      380       │      60      │     440      ┃
┃              │                ├───────┼────────┼───────┼───────┨
┃              │                │     因公     │      360       │      60      │     420      ┃
┠───────┼────────┼───────┼────────┼───────┼───────┨
┃              │    三等乙级    │     因战     │      320       │      50      │     370      ┃
┃              │                ├───────┼────────┼───────┼───────┨
┃              │                │     因公     │      310       │      50      │     360      ┃
┗━━━━━━━┷━━━━━━━━┷━━━━━━━┷━━━━━━━━┷━━━━━━━┷━━━━━━━┛
    
    医疗保障 贯彻落实"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工作方针,2002年6月
24日出台了《博山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对"三老"优抚对象(60
周岁)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对重点优抚对象当年住院医疗费确定不同的报销比例:
一级医院报销50%;二级以上医院报销40%;患大病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的,由区
民政局审批,给予一次性补助。切实解决"三老"优抚对象治病难的问题。全区共
发放医疗保障手册840余册。 对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实行
公费医疗待遇。

    烈士褒扬

    博山是革命老根据地,有1376多名优秀博山儿女为民族的解放和祖国的建设
献出了宝贵的生命。 早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博山先后建立了9处乡镇烈
士纪念祠。 1954年政府在"白石洞"前修建了博山烈士陵园。1967年1月,在北崮
山村建起了革命烈士、县委书记的好榜样焦裕禄纪念馆。
    根据中央(1978)66号文件和民政部(1979)17号文件的精神要求,区民政
局于1985年抽调精干人员,成立革命烈士事迹编写办公室,到1990年底,搜集整
理革命烈士的文字资料300多万字,历史图片资料100多幅,撰写革命烈士英雄事
迹传记40多篇,计30多万字。被山东省出版的《光照千秋》,黄河出版社出版的
《博山人物》、《当代英魂》和淄博市出版的《英名千古》、《淄博抗日英烈》
等专著采用了30多篇。1998年至1999年出版了《博山英烈》上、下集。
    2000年, 派出两名同志,到北博山镇具体帮助指导郭庄村重修了"鲁中第一
烈士祠郭庄东庵子烈士祠", 并为其撰写了革命烈士英名录,北博山地区革命斗
争史,洪山口战斗、郭庄战斗史料和著名烈士的英雄事迹,制成10余块展板,使
该烈士祠成了全区爱国主义的教育基地之一。
    2002年3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批准博山区北博山镇北博山村和洪
山口村八名地下共产党员为革命烈士。他们是北博山村魏春起、马得志、刘汉之、
王化鲁、邵长来、王玉泽和洪山口村翟修讲、翟涵厚等八名共产党员,抗战烽火
初起,他们分别担任朱家乡党总支书记、村支部书记、副书记、支部委员等职,
1943年7月, 因叛徒出卖,被日本特务抓捕,投入青龙山枯井遇难。区民政局在
党史委的配合下,得到了在博山工作过的老领导的大力支持,历经三载内查外调,
形成材料56份,写出追烈报告,呈请省政府批准。2003年"清明节"区政府在博山
烈士陵园为八烈士立碑纪念。原博山县抗日民主政府县长、浙江省副省长翟翕武
为"北博山八烈士纪念碑"题词。《人民日报》等多家新闻媒体予以报道。

    双拥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博山区的双拥工作不断开拓发展。1991年12月,中共山东省
委、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命名博山区为"双拥模范区",命名城西街道办事处和石
马镇为"双拥模范单位"。1993年、1995年和2000年,被中共淄博市委、市政府、
淄博军分区评为拥军优属先进单位。1999年12月,被山东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
和省民政厅评为全省"爱心献功臣行动"先进单位。1997年,在全区组织的迎香港
回归、 纪念建军70周年国防知识竞赛中, 被省国防教育委员会评为先进单位。
1998年5月, 在全国《国防法》知识竞赛中,被省国防教育委员会表彰为先进单
位。1999年,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评为征兵工作先进单位。英模人物
有:全国和济南军区"淡泊名利无私奉献好干部"孙兆群,"全国先进离退休干部"
和"全国老有所为精英奖"获得者军队退休干部田升俊。博山驻军某部军医于文高,
被总政评为全军拥政爱民先进个人,受到江泽民总书记的接见,参加国庆观礼。
博山助剂厂厂长退伍军人李华平被共青团中央、 国家科委表彰为全国农村"青年
星火带头人"。
    1986年以来,博山区委、区政府和驻军领导机关,把做好新时期双拥工作作
为固长城、促发展、保稳定的一项重要政治性任务和长期的战略任务来抓,区、
镇(办)都建立了由党政军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双拥办,
每年都召开23次双拥工作专题会议,全区各镇(街办)普遍建立了"四个一"双拥
服务网络。 全区各类双拥组织860多个,双拥共建对子80多个。区委、区政府贯
彻"抓基础、抓基层、抓基地和加强领导"的"三基一加强"的指导原则,先后制定
了《博山区优抚对象抚恤优待办法》、《博山区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和《博山区
优抚对象优待金统筹管理办法》,至2002年,全区军地无任何历史遗留问题,军
政军民军警无任何现实纠纷。

                          第四节  安置工作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86-2002博山区认真贯彻执行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民政部关于印发对《退伍义
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的通知、山东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实施〈退伍
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和《淄博市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办法》,按时完成一年
一度的退伍接收工作。1986年至2002年全区接收安置退伍军人5000余人,转业志
愿兵600余人,革命伤残军人50多人,带病退伍军人100多人,根据有关规定为三
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和符合政策安排工作的农村籍退伍军人办理农转非80多人。
按照淄政发(2000) 142号文件精神为29名进藏兵在服役期间评为优秀士兵、荣
立三等功者办理了农转非相关事宜。 先后向市、 区多家用人单位推荐两用人才
600多人, 1986~2002年, 与区人事局共同努力,接受军转干部207人,连排职
116人, 主要安排在政法、城建、工商、税务、商业、水利、房管等系统,安置
随军家属91名, 解决了98名随军子女的上学问题。 20002001年安置城镇义务兵
111人,转业士官31人,安置率100%。

    军队离退休人员安置
    自1989年6月对军转干部实行考核安置的办法以来, 1986~2002年,共接收
军转干部207人(团职19人, 营职72人,连排职116人)。按照"巩固国防,支持
军队建设, 促进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主要安排在政法、城建、工商、税务、商业、水利、房管等系统,1997年~2001
年事业单位安置转业士官50名,努力做到了部队、转业人员、接受单位"三满意"。
同时,积极安置随军家属91名,解决了98名随军子女的上学问题,解除了广大军
转干部的后顾之忧。

    移民安置

    根据市委、 市政府的部署,2000年3月份,博山区共接收重庆市开县移民31
户122人, 均是汉族。其中男性71人,女性51人,年龄最大的75岁,中专文化程
度的1人、 高中9人、初中42人,小学69人、文盲1人。至2002年,将全部移民全
部安排到白塔、赵庄、簸箕掌、南神头、北神头、河北北、大桥、东域城村。第

                             第五节 救济 救灾

    救济扶贫

    1980年全区开展扶贫工作。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开展扶贫,把单纯发放
救济款救济贫困农民生活的做法,变为扶持贫困农民调整生产结构,上项目,发
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工副业生产。在这一政策的指引下,全区农民大都摆脱了贫
困。 由于博山区帮困扶贫工作成绩突出,1986年被国家民政部评为"全国扶贫先
进单位"。省民政厅在博山召开全省扶贫现场会,在全省推广博山的做法。

    赈灾救灾

    自1978年至2002年的25年间,博山先后发生10多次旱、风、雹、霜冻等自然
灾害,每次灾情发生后,民政部门的领导都是亲赴现场查看灾情,在各级党委和
政府的配合支持下,组织发动群众生产自救,并在全区开展了捐助救助活动。仅
在2001年,全区就有11个乡镇遭遇了不同程度的暴风雨、冰雹的袭击,造成直接
经济损失达7000多万元, 民政部门筹集救灾款130多万元,及时拨付给受灾镇、
村面粉40吨及部分农业物资, 全区450多个单位和部门的23.2万名干部群众,先
后为灾区捐款、捐物130多万元,及时救助灾区群众。

                        第六节  民间组织管理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1号令批准颁
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和省、市统一部署,博山区民政局对
全区民间组织进行了清理整顿,注销了36个不符合管理规定的单位。到2002年,
共有民间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419个, 都逐一进行登记和颁证,并逐步纳入规
范化管理的轨道。从法律上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

                         第七节  婚丧管理
    
    婚姻登记1986年民政局将街道办事处负责的城区婚姻登记工作收归区民政局
民政科负责。1997年后,依法将由各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办理婚姻登记工作,
统一收归区民政局设立的婚姻登记管理处。1998年至2002年,全区办理结婚登记
3013余对,离婚160对。2002年,全区女性晚婚率保持在96%以上,促进了计划生
育工作。对婚姻纠纷及时进行调处,维护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殡葬改革
    1986年以来博山殡仪馆逐步建成了环境园林化、设备现代化、管理科学化、
服务优质化的"四化"殡仪馆。经民政部评审,博山殡仪馆被评为淄博市第一个国
家二级殡仪馆。1994年,经省政府批准,在"白石洞"南麓,宋家山山坡上,征地
5.28万平方米, 先后投资300多万元, 开山整地, 到2002年止,建设公墓墓穴
3000多座,已在公墓安葬1300多人,节省土地6500平方米。
    博山区殡仪馆多次被评为省、市、区先进单位,原馆长常兆江同志被评为全
省劳动模范,原馆长、党支部书记朱由财同志被评为全市劳动模范、全省先进工
作者、全区优秀共产党员、博山区"学习焦裕禄的好干部"。

                           第八节  地名工作
    
    区域勘界
    根据国务院(1996)32号文件指示精神,区民政局抽调精干力量,从1998年
3月1日起至2001年止, 圆满完成了博(山) 莱(芜)、博(山)沂(源)、博
(山) 章(丘)、博(山)淄(川)四线总长300公里区域的野外测绘、界桩点
的勘测和20棵界桩的埋设任务。
    地名管理
    博山区设置地名标志是从1986年开始的,由区地名办公室和公安局联合开展
工作, 主要是设置镇碑、村碑,路、街巷和楼门牌。到1989年全区90%以上村镇
设置了镇碑、村碑,城区130多条路、街、巷都设置了楼门牌,共设置门牌户牌8
万块。 博山区地名办公室成立以后,共有9次较大的地名命名、更名活动。1982
年至1986年结合全区地名普查工作,对全区重名及"文革"期间命名地名的混乱现
象进行了全面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1984年后的社改乡工作,1999年的村庄合
并,2001年至2002年的村改居工作以及迅速发展的城乡道路建设和居民小区的建
设,先后有270多个地名经省、市、区政府批准进行了命名、更名。

                          第九节  社会福利
    农村"五保"和敬老院建设
    2000年,实施"星光计划",资助了11处街居老年服务机构,主要是:城东、
城西两处镇级老年公寓或老年福利服务站和八陡、 山头、夏家庄镇3个镇的福利
居委会老年社区服务站。同时,先后建起了八陡镇增福、虎头崖,山头镇秋谷、
夏家庄镇良庄社区老年服务站。另外,城西办事处,建起了西冶街、新坦两个社
区服务站,城东办事处的城中、三元两个社区老年服务站。至2002年底,全区有
个人或个人合办的夕阳红、花甲山老年公寓两处,办老年公寓的村有万杰集团和
竹林集团。

    收养登记
    《收养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收养工作步入了依法办事的法制化轨道。
民政部1992年4月1日又颁布了《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和《外国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
当事人的权利,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扶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
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全区的收养
登记工作主要由区民政局民政科具体负责办理。 自1996年1998年3月间办理收养
登记50例。2000年至2002年共办理收养登记61例。

    收容遣送
    根据《淄博市收容遣送站收容遣送工作有关规定》和《淄博市社会福利院收
养、 代养工作有关规定》,博山区从1994年至2002年,共收容遣送5人。其中儿
童2人(一男一女) ,老年人2名(女),精神病1人(女),由区民政局全部遣
送到市收容遣送站,再遣送回原籍。

    救助弃婴
    从1996年2002年捡到社会弃婴26例,区民政局全部送往淄博市社会福利院。

    福利彩票发行和管理
    博山区民政局于1987年开始了福利彩票的销售和管理工作,到2002年,历经
15年的时间, 共销售"即开型"福利彩票11次, 赈灾福利彩票1次, 销售总额为
1500万元。按中募委规定区里留成20%,共提成资金300万元,为扶持社会福利事
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和敬老院建设发挥了应有的作用。1995年,一次销售福利彩
票220万元。1996年销售300万元,省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省民政厅命名博
山区为"社会福利彩票销售百万元县(市、区)"。1997年,一次销售社会福利彩
票400万元,当日销售突破100万元,山东省民政厅向博山区发来了贺电。
    2000年5月1日起,开始销售和管理"齐鲁风采"电脑福利彩票。到2002年全区
已设投注站30个,仅2001年全区销售电脑福利彩票1080万元。

                          第十节  老龄工作

    机构博山区老龄问题委员会于1987年10月成立。(设在区劳动局),1988年
1月成立博山区老龄问题委员会办公室,为副科级事业单位,定编3人。
    2002年6月, 博山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办公室由博山区劳动和社会保
障局划归区民政局管理。至2002年12月底,该办公室实有人数2人,主任1人,副
主任1人。
    受表彰情况。1992年至2002年办公室连续11年,被市老龄委评为全市老龄工
作先进集体。
    1992年,原博山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区老龄委员会主任焦仁方被
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文化部、民政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
国妇联和中华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授予"全国重视老龄工作功勋奖"称号。
    1997年,原博山区老龄委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王金刚被国家民政部、劳动部、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和中华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授予"全国重视
老龄工作功勋奖"称号。
    1999年,博山区被淄博市人民政府授予"全市老龄工作先进区县"称号。
    2002年10月,王世尧评为全省老龄工作先进个人,被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
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记三等功一次。

    老龄状况
    联合国规定,一个国家或地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数占这个国家或地区
人口总数的10%以上,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数占这个国家或地区总数的7%以上,
这个国家或地区即为老年型国家或地区。
    1987年,博山区辖24个乡、镇、办事处,全区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占全区总
人口数的10%,已进入老年型地区。
    1992年,博山区辖22个乡、镇、办事处,总人口数470385人,60岁以上的老
年人数47121人,占全区总人口数的10.02%。
    1998年, 全区10个镇、 两个办事处, 总人口476264人, 60岁以上老年人
58000人, 占全区总人口数的12.39%。其中:6069岁的42000人,7079岁的21000
人,8089岁的4100人,90岁以上269人,百岁以上2人。
    2000年,博山区辖11个镇、2个办事处,1个经济开发区,人口48万,其中60
岁以上的老年人达65940人,占全区总人口数的13.7%。
    至2002年12月底,博山区辖11个镇,2个办事处,1个经济开发区,人口48万,
60岁以上的老年人数70370人,占全区总人口的14.85%。其中:城市老年人27064
人, 占老年人总数的38.5%;农村老年人43306人,占老年人总数的61.5%;60至
79岁的老年人64292人,占老年人总数的91.4%,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6078人,占
老年人总数的8.6%.

    老龄工作
    抓镇办组织机构建设。强化对老龄工作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社会的老龄
意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维护老年人的
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号召全社会广泛开展尊老、敬老、助老活
动, 为老年人送温暖、办实事、办好事。紧紧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
所教、 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工作目标,充分发挥老年人在各个领
域的作用。至2002年全区涌现出了一批尊老敬老、老有所为先进集体和个人,促
进了全区的精神文明建设。
    1998年4月, 建立了乡镇老龄委办公室主任例会制度(每逢双月10日召开会
议,总结部署工作)。至1990年12月底,全区24个乡、镇、办事处,皆成立了由
乡、镇、办事处副书记或副乡(镇)长为主任,由乡(镇)民政、司法、共青团、
妇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老龄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有专(兼)职工作人
员。村(居)都成立了由村(居)主任为会长的老年协会。形成了区、乡(镇)、
村(居)三级老龄工作组织网络。驻地企事业单位成立了退管处或管委会。
    老年企业。 1991年, 在全国老有所为会议精神的推动下, 自1991年6月至
1993年11月,发展老年企业42家。企业产品有陶瓷、纺织、化工、建材、轧钢及
第三产业等。 其中:1991年审批8家,1992年审批20家,1993年审批14家。1993
年国家税改后,老年企业逐渐消失。
    长寿人待遇。1996年7月调查,全区90岁(1906年7月1日前出生)以上共269
人(男77人,女192人),10月,为他们每人发"长寿保温瓶"1把,文姜酒2瓶。
    2002年56月调查, 全区90岁以上老人共443名,百岁老人8名。7月,区财政
为443名长寿人发生活补贴共79670元。
    自2002年7月1日起,博山区政府对全区90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发30元钱的
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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