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章 审判 资料库:博山区情资料库 章节:博山区志(1986-2002)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3/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3/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3/section/24/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3/section/24/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3/section/24/article/2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3/section/24/article/2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四章 审判

    
    博山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基层审判机关,在1986~2002年的17年中,忠实履
行宪法、 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扎实地推进法院改革,初步建立了"大立案"、"
精审判"、"强执行"的审判机制,紧紧围绕博山工作大局,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惩
罚、 调节、保护、服务"职能作用,依法受理各类案件36548件,依法审结34215
件,审结率94%,为权利人解决诉讼标的金额109846.21万元。为博山改革开放,
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建设现代化经济强区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证。

第一节  机构
    
    1985年,区法院内部机构设置有审判委员会、办公室、信访接待室、刑事审
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源泉法庭、八陡法庭、白塔法庭、夏家庄法庭、
神头法庭。1986年始,根据国家和上级法院改革方案,新建政工科、研究室、纪
检监察室、法警大队(副局级行政单位)、行政审判庭、李家法庭等14处法庭;
改建立案庭、审判监督庭、司法鉴定技术室、执行局(正局级行政单位)、民事
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1994年,撤并部分基层法庭,保留崮山法庭、八陡法
庭、 神头法庭、夏家庄法庭、域城法庭。至2002年12月,区法院实有机构为6科
(室)11庭1局1队: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政工科、研究室、司法鉴定技术室、
监察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立案庭、审
判监督庭、崮山法庭、八陡法庭、神头法庭、夏家庄法庭、域城法庭,执行局和
法警大队。 1986年全院共有法官65人,1991年增至94人,1998年增至104人,至
2002年(由于部分人员离岗)减至81人,其中女性法官13人,少数民族法官3人。
法官的年龄结构,40岁以下人数由1986年的63.03%,提高至2002年的75.54%。法
官队伍文化结构,1986年大专学历只有12人,占全院人数的18.46%,至2002年拥
有研究生学历5人, 本科学历48人,大专学历28人。法官队伍中共党员由1986年
的43人增至2002年的105人(包括离退休和离岗人员) 。共青团员16人。1986年
区法院有院长1人, 副院长3人,审判委员会委员7人,庭长12人,副庭长25人,
审判员40人, 助理审判员6人,书记员12人。至2002年12月有院长1人,副院长4
人, 审判委员会委员13人,庭长20人,副庭长28人,审判员61人,助理审判员6
人, 书记员11人。1999年9月根据《法官法》规定,经严格评定报最高人民法院
批准四级高级法官15名,一级初级法官26名,二级初级法官25名,三级初级法官
18名,四级初级法官13名。
    1986~2002年博山区法院领导人任职表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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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职  务           │      任  职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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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  超           │           院  长           │1984.5~19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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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鸿雁           │           院  长           │1991.1~199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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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持太           │           院  长           │1998.1~20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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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建国           │           院  长           │2002.12~20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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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玉亮           │           副院长           │1981.1~199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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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连友           │           副院长           │1986.3~200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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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登科           │           副院长           │1988.10~199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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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葛树锦           │           副院长           │1996.3~20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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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道平           │           副院长           │1997.11~20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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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敬禄           │           副院长           │1998.3~20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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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建和           │           副院长           │1998.8~20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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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立案工作
    
    1986年~1996年, 立案工作以各审判庭自立自审为主,共立案15738件。根
据建立"大立案"、"精审判"、"强执行"现代审判机制的要求,对立案工作进行了
根本性的改革。 1997年1月建立立案庭,行使立案权,统一立案、统一编号、统
一收费、从源头上把关,彻底结束了"立"、"审"不分的状况。立案庭在行使立案
权过程中,坚持"快立、快审、快结、快执"的办案要求,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和审限,认真进行
审查和登记。1997年1月至2002年12月,审查受理各类诉讼案件20812件,占17年
收案总数的56.94%。 其中,审查受理民事案件8086件、经济4848件、行政247
件、 特别程序案件38件;登记移送公诉刑事案件922件,审查受理当事人提出执
行案件6671件; 刑事申诉再审案件33件,民事申请再审案件137件,经济申请再
审案件75件, 行政申请再审案件3件。立案庭在信访接待工作中,接待来访9580
人(次),处理来信317件,经审查应立案受理的7246件,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261
件。在登记移送的再审(重审)案件中,经院长发现提出的40件,上级法院指令再
审案件12件, 抗诉引起再审案件6件。人民法庭的立案,采取既便利群众诉讼又
保持立案统一的规定,由法庭代收,报立案庭审查统一立案。诉讼当事人交费由
立案庭开具预收或结算单据,当事人亲至法院指定银行交款,凭交款单据由本院
财务会计单位记账,整个过程高度透明。根据诉讼当事人申请,呈报院长批准,
对特困当事人办理减交、 免交、缓交诉讼费208人,减缓交诉讼费84.152万元。
依法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权的行使。

第三节  刑事审判
    
    刑事审判,从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出发,持续深入地进行"
严打"整治斗争,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从严从快"惩处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杀人、
故意伤害、抢劫、强奸、奸淫幼女、绑架、非法拘禁等暴力犯罪;爆炸、放火、
非法存储出售危险物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贩、运、售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治
安犯罪;盗窃、诈骗、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抢夺等多发性犯罪;带有黑社会性
质流氓恶势力、团伙、累犯、、重犯、惯犯和利用网络犯罪。依法在经济领域严
惩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虚开增值税发票、制售发票、伪造制售票证、金
融诈骗、贩运售使假币、偷抗税、挪用资金等犯罪;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侵
占、 商业舞弊、 重大责任事故等职务犯罪。共审结2204件,依法对生效判决的
2115名犯罪分子中判处10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116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452人,不满5年有期徒刑811人,其他刑罚645人。在对犯罪分子施以刑罚的
同时,加大了适用财产刑的力度,实施合并或单独罚款等刑罚。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配合公安、
检察等有关部门开展了反破坏社会治安、反盗窃、反金融诈骗、反交通事故、打
击流窜犯罪、打击制假贩假、"扫黄打非"等专项治理。采取公判大会、宣判大会、
就地审判、以案释法、媒体播放等形式计1000余场(次),印发布告、通告、专
题宣传材料,直接受教育人数累计90余万人(次)。强化了对判处有期徒刑缓刑、
拘役、管制、免予刑事处罚犯罪分子的教育、管理。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
救, 专门建立了"少年犯罪合议庭",实行"寓教于审、惩审结合",推行"法庭、
家庭、学校"教育并举措施。

第四节  民事审判
    
    民事审判,自1986年至2002年,认真执行"多调解、少判决"的原则,共依法
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7306件。审结离婚、解除非法同居、婚姻财产、抚养、扶养、
赡养、收养、继承、析产等婚姻家庭案件8059件;审结宅基使用权、土地使用权、
相邻权益、房屋确权、买卖、租赁、典当、代管拆迁等案件1185起;审结借贷、
买卖、抵押、代购代销、代理等案件2925件;审结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
医疗事故赔偿、交通事故赔偿、工伤事故赔偿、动物致人损伤赔偿以及新型案件,
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等案件1675件;审结劳动争议、劳务报酬等案
件617件。 结案率为91.38%。依法调解8951件,依法撤诉2907件,依法判决4007
件,依法解决诉讼标的额25109.62万元。
    区法院把民事审判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组成部分,至2002年共选择典型
案件1915件,就地公开审判,以案释法,取得"处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进行法律宣传910场(次),为44个村新选任的村主任就如何"依法建制,以制治
村"问题上法制课。 对审结生效的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巩固扩大办案效果1087
人(次)。建立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和"涉军案件法庭",积极对农村和街道调
解组织及调解人员进行业务帮助指导。 调解轻微刑事和民事纠纷394件,并配合
调解组织及有关部门及时制止突发恶性纠纷的发生。

第五节 经济审判
    
    区法院自1986年开始不断强化和充分发挥经济审判,服务经济、规范市场行
为,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按照"快收、快审、快结、快执"
的要求,至2002年,共审结合同包括:购销合同,企业改革中的承包联营、租赁、
转让、兼并,农村改革中的任意高价承包、缩短承包、撕毁承包合同,金融改革
中的借贷、票据、证券、融资、担保、信托、保险、典当、民间借款,以及房屋、
土地改革中买卖、转让,知识产权中的技术合同,建设工程中的承包、施工、拆
迁, 运输合同中的货运、联运,劳务劳动争议。案件15156件,结案率94.17%。
解决诉讼标的金额83622.77万元。
    1986~2002年,依照《破产法(试行)》,慎重妥善的审结破产案件69件,
破产金额14.8亿元。
    1986~2002年,在金融领域开展清贷、清欠、清债专项治理,收回银行贷款
17017.01万元。为农村收回承包金额748.74万元。走访大中型企业和区属骨干企
业,帮助审查完善合同216份,提出司法建议480余条,在企业中建立司法联络点
30处,培训司法联络员125人。

第六节 行政审判
    
    行政审判自1988年建庭至2002年,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治安、劳教处罚决定,
资源管理机关作出的土地、矿产,城建机关作出的房屋登记、拆迁、规划,税务、
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税收、工商、技术监督、环保、计划生育、卫生监督、
交通运输、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裁决、强制措施,行政补偿、履行法定职责争
议等案件404件, 进行审结。依法作出判决维持行政执法机关决定66件,撤消行
政执法机关决定71件; 依法作出裁定驳回原告起诉43件,准许原告撤回起诉131
件,准许被告改变行政决定原告撤诉的46见;其他处理47件。
    自1993年以来至2002年,依法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给予执行的非诉案
件和仲裁机关的裁决2063件, 拆除非法建筑7000多平方米, 拆除"钉子户"房屋
100余间。 执行标的金额61万余元。支持和维护了行政机关的权威。1988~2002
年中, 深入全区40多个行政单位和20个乡镇,培训工作人员320余人次,印制宣
传材料2万余份,提出司法建议312条,并与区法制局建立了定期的联席会议制度,
提供法律服务。
第七节  审判执行与监督
    
    执行工作1986~2002年,坚持调解执行、协议执行、分期执行等灵活执行方
式与查封、扣押、冻结、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共执结经济案件3446件,民事
案件3031件, 行政及非诉案件1480件,刑事案件62件,执结率达95%,其中采取
强制执行的371件,占执结数的4.6%,经教育自觉履行的占90%以上,共执回标的
金额22135.67万元,年均为债权人执回1302万元。执结委托执行案件26件,标的
金额15万元。
    1986~2002年,不断强化审判监督职能。1997年建立审判监督庭(原为告诉
申诉庭),实现了立审、审监彻底分开,凸现审判监督。职能范围由单一刑事申
诉,扩大至民事、经济、行政、执行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还扩大到程序执
法监督,由注重实体监督转到与程序监督并重。实行每月通报制。对再审案件,
摒弃旧的做法,采取公开开庭,听证方式,增强了再审审判活动的透明度。坚持
实事求是, 有错必纠的原则,。审结刑事申诉再审案件158件,依法作出判决维
持原判74人, 改判61人,减轻刑罚45人,无罪12人;民事再审案件182件:依法
判决维持原判19件,改变原判32件,调解的12件,驳回申诉的61件;经济再审案
件106件: 依法判决维持原判决定的29件,改变原判结论的24件,,驳回申请的
20件, 撤诉14件,调解8件;依法判决行政申请再审案件3件,裁定驳回的3件。
依法及时纠正了错判案件,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
    1986~2002年, 实行案件评查制度。复查、抽查、评查刑事案件649件,正
确率达96%以上;民事案件4946件,正确率达95%以上;经济案件2810件,正确率
达95.69%; 行政案件10件,正确率达100%;执行案件119件,告诉案件77件。对
个别案件存在问题确需改判的,按院长监督程序提出再审改判纠正。

第八节  司法鉴定
    
    1997年4月, 建立了法医技术室,配备了具有专业技术的法官任职,主要负
责人是审判委员会成员,负责刑事、民事案件提出的人身损伤、书证、物证、毒
物、痕迹等技术鉴定,及时提供证据。随着市场经济逐步完善,司法鉴定的范围
已扩大到经济领域,法医技术室已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
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
规定改建为司法鉴定技术室。1997到2002年,区法院司法鉴定工作,严格执行三
大诉讼法及《司法鉴定规定》,特别是"证据"的规定,由自身进行和委托进行的
司法鉴定共342件,分别是人身损害201件、故意杀人2件、故意伤害102件、重大
责任事故2件、刑讯逼供1件、交通肇事9件、道路交通事故2件、过失致重伤2件、
医疗责任事故2件、 医疗纠纷3件、工伤4件、公路客运合同2件、破坏监管程序1
件、 保险理赔1件、产品责任2件、雇员受害4件、其它2件。作出法医学鉴定214
件(人)。为诉讼案件提供了鉴定证据,对公正审判,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法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