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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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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审判
博山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基层审判机关,在1986~2002年的17年中,忠实履 行宪法、 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扎实地推进法院改革,初步建立了"大立案"、" 精审判"、"强执行"的审判机制,紧紧围绕博山工作大局,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惩 罚、 调节、保护、服务"职能作用,依法受理各类案件36548件,依法审结34215 件,审结率94%,为权利人解决诉讼标的金额109846.21万元。为博山改革开放, 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建设现代化经济强区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证。 第一节 机构 1985年,区法院内部机构设置有审判委员会、办公室、信访接待室、刑事审 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源泉法庭、八陡法庭、白塔法庭、夏家庄法庭、 神头法庭。1986年始,根据国家和上级法院改革方案,新建政工科、研究室、纪 检监察室、法警大队(副局级行政单位)、行政审判庭、李家法庭等14处法庭; 改建立案庭、审判监督庭、司法鉴定技术室、执行局(正局级行政单位)、民事 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1994年,撤并部分基层法庭,保留崮山法庭、八陡法 庭、 神头法庭、夏家庄法庭、域城法庭。至2002年12月,区法院实有机构为6科 (室)11庭1局1队: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政工科、研究室、司法鉴定技术室、 监察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立案庭、审 判监督庭、崮山法庭、八陡法庭、神头法庭、夏家庄法庭、域城法庭,执行局和 法警大队。 1986年全院共有法官65人,1991年增至94人,1998年增至104人,至 2002年(由于部分人员离岗)减至81人,其中女性法官13人,少数民族法官3人。 法官的年龄结构,40岁以下人数由1986年的63.03%,提高至2002年的75.54%。法 官队伍文化结构,1986年大专学历只有12人,占全院人数的18.46%,至2002年拥 有研究生学历5人, 本科学历48人,大专学历28人。法官队伍中共党员由1986年 的43人增至2002年的105人(包括离退休和离岗人员) 。共青团员16人。1986年 区法院有院长1人, 副院长3人,审判委员会委员7人,庭长12人,副庭长25人, 审判员40人, 助理审判员6人,书记员12人。至2002年12月有院长1人,副院长4 人, 审判委员会委员13人,庭长20人,副庭长28人,审判员61人,助理审判员6 人, 书记员11人。1999年9月根据《法官法》规定,经严格评定报最高人民法院 批准四级高级法官15名,一级初级法官26名,二级初级法官25名,三级初级法官 18名,四级初级法官13名。 1986~2002年博山区法院领导人任职表 表1 ┏━━━━━━━━━━━━━━┯━━━━━━━━━━━━━━┯━━━━━━━━━━━━━┓ ┃ 姓 名 │ 职 务 │ 任 职 时 间 ┃ ┠──────────────┼──────────────┼─────────────┨ ┃ 徐 超 │ 院 长 │1984.5~1991.1 ┃ ┠──────────────┼──────────────┼─────────────┨ ┃ 贺鸿雁 │ 院 长 │1991.1~1998.1 ┃ ┠──────────────┼──────────────┼─────────────┨ ┃ 刘持太 │ 院 长 │1998.1~2002.12 ┃ ┠──────────────┼──────────────┼─────────────┨ ┃ 李建国 │ 院 长 │2002.12~2002.12 ┃ ┠──────────────┼──────────────┼─────────────┨ ┃ 吴玉亮 │ 副院长 │1981.1~1996.3 ┃ ┠──────────────┼──────────────┼─────────────┨ ┃ 孙连友 │ 副院长 │1986.3~2000.10 ┃ ┠──────────────┼──────────────┼─────────────┨ ┃ 王登科 │ 副院长 │1988.10~1998.5 ┃ ┠──────────────┼──────────────┼─────────────┨ ┃ 葛树锦 │ 副院长 │1996.3~2002.12 ┃ ┠──────────────┼──────────────┼─────────────┨ ┃ 宋道平 │ 副院长 │1997.11~2002.12 ┃ ┠──────────────┼──────────────┼─────────────┨ ┃ 张敬禄 │ 副院长 │1998.3~2002.12 ┃ ┠──────────────┼──────────────┼─────────────┨ ┃ 李建和 │ 副院长 │1998.8~2002.12 ┃ ┗━━━━━━━━━━━━━━┷━━━━━━━━━━━━━━┷━━━━━━━━━━━━━┛ 第二节 立案工作 1986年~1996年, 立案工作以各审判庭自立自审为主,共立案15738件。根 据建立"大立案"、"精审判"、"强执行"现代审判机制的要求,对立案工作进行了 根本性的改革。 1997年1月建立立案庭,行使立案权,统一立案、统一编号、统 一收费、从源头上把关,彻底结束了"立"、"审"不分的状况。立案庭在行使立案 权过程中,坚持"快立、快审、快结、快执"的办案要求,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和审限,认真进行 审查和登记。1997年1月至2002年12月,审查受理各类诉讼案件20812件,占17年 收案总数的56.94%。 其中,审查受理民事案件8086件、经济4848件、行政247 件、 特别程序案件38件;登记移送公诉刑事案件922件,审查受理当事人提出执 行案件6671件; 刑事申诉再审案件33件,民事申请再审案件137件,经济申请再 审案件75件, 行政申请再审案件3件。立案庭在信访接待工作中,接待来访9580 人(次),处理来信317件,经审查应立案受理的7246件,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261 件。在登记移送的再审(重审)案件中,经院长发现提出的40件,上级法院指令再 审案件12件, 抗诉引起再审案件6件。人民法庭的立案,采取既便利群众诉讼又 保持立案统一的规定,由法庭代收,报立案庭审查统一立案。诉讼当事人交费由 立案庭开具预收或结算单据,当事人亲至法院指定银行交款,凭交款单据由本院 财务会计单位记账,整个过程高度透明。根据诉讼当事人申请,呈报院长批准, 对特困当事人办理减交、 免交、缓交诉讼费208人,减缓交诉讼费84.152万元。 依法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权的行使。 第三节 刑事审判 刑事审判,从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出发,持续深入地进行" 严打"整治斗争,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从严从快"惩处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杀人、 故意伤害、抢劫、强奸、奸淫幼女、绑架、非法拘禁等暴力犯罪;爆炸、放火、 非法存储出售危险物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贩、运、售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治 安犯罪;盗窃、诈骗、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抢夺等多发性犯罪;带有黑社会性 质流氓恶势力、团伙、累犯、、重犯、惯犯和利用网络犯罪。依法在经济领域严 惩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虚开增值税发票、制售发票、伪造制售票证、金 融诈骗、贩运售使假币、偷抗税、挪用资金等犯罪;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侵 占、 商业舞弊、 重大责任事故等职务犯罪。共审结2204件,依法对生效判决的 2115名犯罪分子中判处10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116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452人,不满5年有期徒刑811人,其他刑罚645人。在对犯罪分子施以刑罚的 同时,加大了适用财产刑的力度,实施合并或单独罚款等刑罚。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配合公安、 检察等有关部门开展了反破坏社会治安、反盗窃、反金融诈骗、反交通事故、打 击流窜犯罪、打击制假贩假、"扫黄打非"等专项治理。采取公判大会、宣判大会、 就地审判、以案释法、媒体播放等形式计1000余场(次),印发布告、通告、专 题宣传材料,直接受教育人数累计90余万人(次)。强化了对判处有期徒刑缓刑、 拘役、管制、免予刑事处罚犯罪分子的教育、管理。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 救, 专门建立了"少年犯罪合议庭",实行"寓教于审、惩审结合",推行"法庭、 家庭、学校"教育并举措施。 第四节 民事审判 民事审判,自1986年至2002年,认真执行"多调解、少判决"的原则,共依法 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7306件。审结离婚、解除非法同居、婚姻财产、抚养、扶养、 赡养、收养、继承、析产等婚姻家庭案件8059件;审结宅基使用权、土地使用权、 相邻权益、房屋确权、买卖、租赁、典当、代管拆迁等案件1185起;审结借贷、 买卖、抵押、代购代销、代理等案件2925件;审结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 医疗事故赔偿、交通事故赔偿、工伤事故赔偿、动物致人损伤赔偿以及新型案件, 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等案件1675件;审结劳动争议、劳务报酬等案 件617件。 结案率为91.38%。依法调解8951件,依法撤诉2907件,依法判决4007 件,依法解决诉讼标的额25109.62万元。 区法院把民事审判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组成部分,至2002年共选择典型 案件1915件,就地公开审判,以案释法,取得"处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进行法律宣传910场(次),为44个村新选任的村主任就如何"依法建制,以制治 村"问题上法制课。 对审结生效的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巩固扩大办案效果1087 人(次)。建立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和"涉军案件法庭",积极对农村和街道调 解组织及调解人员进行业务帮助指导。 调解轻微刑事和民事纠纷394件,并配合 调解组织及有关部门及时制止突发恶性纠纷的发生。 第五节 经济审判 区法院自1986年开始不断强化和充分发挥经济审判,服务经济、规范市场行 为,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按照"快收、快审、快结、快执" 的要求,至2002年,共审结合同包括:购销合同,企业改革中的承包联营、租赁、 转让、兼并,农村改革中的任意高价承包、缩短承包、撕毁承包合同,金融改革 中的借贷、票据、证券、融资、担保、信托、保险、典当、民间借款,以及房屋、 土地改革中买卖、转让,知识产权中的技术合同,建设工程中的承包、施工、拆 迁, 运输合同中的货运、联运,劳务劳动争议。案件15156件,结案率94.17%。 解决诉讼标的金额83622.77万元。 1986~2002年,依照《破产法(试行)》,慎重妥善的审结破产案件69件, 破产金额14.8亿元。 1986~2002年,在金融领域开展清贷、清欠、清债专项治理,收回银行贷款 17017.01万元。为农村收回承包金额748.74万元。走访大中型企业和区属骨干企 业,帮助审查完善合同216份,提出司法建议480余条,在企业中建立司法联络点 30处,培训司法联络员125人。 第六节 行政审判 行政审判自1988年建庭至2002年,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治安、劳教处罚决定, 资源管理机关作出的土地、矿产,城建机关作出的房屋登记、拆迁、规划,税务、 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税收、工商、技术监督、环保、计划生育、卫生监督、 交通运输、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裁决、强制措施,行政补偿、履行法定职责争 议等案件404件, 进行审结。依法作出判决维持行政执法机关决定66件,撤消行 政执法机关决定71件; 依法作出裁定驳回原告起诉43件,准许原告撤回起诉131 件,准许被告改变行政决定原告撤诉的46见;其他处理47件。 自1993年以来至2002年,依法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给予执行的非诉案 件和仲裁机关的裁决2063件, 拆除非法建筑7000多平方米, 拆除"钉子户"房屋 100余间。 执行标的金额61万余元。支持和维护了行政机关的权威。1988~2002 年中, 深入全区40多个行政单位和20个乡镇,培训工作人员320余人次,印制宣 传材料2万余份,提出司法建议312条,并与区法制局建立了定期的联席会议制度, 提供法律服务。 第七节 审判执行与监督 执行工作1986~2002年,坚持调解执行、协议执行、分期执行等灵活执行方 式与查封、扣押、冻结、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共执结经济案件3446件,民事 案件3031件, 行政及非诉案件1480件,刑事案件62件,执结率达95%,其中采取 强制执行的371件,占执结数的4.6%,经教育自觉履行的占90%以上,共执回标的 金额22135.67万元,年均为债权人执回1302万元。执结委托执行案件26件,标的 金额15万元。 1986~2002年,不断强化审判监督职能。1997年建立审判监督庭(原为告诉 申诉庭),实现了立审、审监彻底分开,凸现审判监督。职能范围由单一刑事申 诉,扩大至民事、经济、行政、执行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还扩大到程序执 法监督,由注重实体监督转到与程序监督并重。实行每月通报制。对再审案件, 摒弃旧的做法,采取公开开庭,听证方式,增强了再审审判活动的透明度。坚持 实事求是, 有错必纠的原则,。审结刑事申诉再审案件158件,依法作出判决维 持原判74人, 改判61人,减轻刑罚45人,无罪12人;民事再审案件182件:依法 判决维持原判19件,改变原判32件,调解的12件,驳回申诉的61件;经济再审案 件106件: 依法判决维持原判决定的29件,改变原判结论的24件,,驳回申请的 20件, 撤诉14件,调解8件;依法判决行政申请再审案件3件,裁定驳回的3件。 依法及时纠正了错判案件,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 1986~2002年, 实行案件评查制度。复查、抽查、评查刑事案件649件,正 确率达96%以上;民事案件4946件,正确率达95%以上;经济案件2810件,正确率 达95.69%; 行政案件10件,正确率达100%;执行案件119件,告诉案件77件。对 个别案件存在问题确需改判的,按院长监督程序提出再审改判纠正。 第八节 司法鉴定 1997年4月, 建立了法医技术室,配备了具有专业技术的法官任职,主要负 责人是审判委员会成员,负责刑事、民事案件提出的人身损伤、书证、物证、毒 物、痕迹等技术鉴定,及时提供证据。随着市场经济逐步完善,司法鉴定的范围 已扩大到经济领域,法医技术室已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 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 规定改建为司法鉴定技术室。1997到2002年,区法院司法鉴定工作,严格执行三 大诉讼法及《司法鉴定规定》,特别是"证据"的规定,由自身进行和委托进行的 司法鉴定共342件,分别是人身损害201件、故意杀人2件、故意伤害102件、重大 责任事故2件、刑讯逼供1件、交通肇事9件、道路交通事故2件、过失致重伤2件、 医疗责任事故2件、 医疗纠纷3件、工伤4件、公路客运合同2件、破坏监管程序1 件、 保险理赔1件、产品责任2件、雇员受害4件、其它2件。作出法医学鉴定214 件(人)。为诉讼案件提供了鉴定证据,对公正审判,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法权益起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