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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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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检察
博山区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坚持从严治检、服从大局,加 强检察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确保各项检察业务的 健康开展,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1986年至2002年期间, 在经济案件总体呈上升趋势的情况下,检察院始终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严打"斗 争方针,加大反贪污贿赂工作力度,通过"挖窝案、串案"活动,及时查出了一大 批经济犯罪案件;始终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积极开展"严打"专项斗争,严厉 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 先后参加"扫黄"、"除六害"、"制止动乱,清查暴乱分 子"、"打流窜、反盗窃、挖窝子"、"打黑除恶"等专项活动,均取得显著成绩。 第一节 机构 1986年,检察院内设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 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科、办公室、政工科,共7科1室。 至2002年底,区检察院内设机构有2局:反贪污贿赂局、渎职犯罪侦查局;9 科: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监所检察科、检察技术科、控告申诉科、 民事行政检察科、预防犯罪科、政工科、行政装备科;2室:办公室、研究室;1 中心1大队:举报中心、法警大队;4个派出检察室,驻看守所、八陡、山头、域 城。有干警56人。 区检察院先后多次被省检察院评为先进集体,并记集体一等功、二等功各两 次。1999年被省检察院首批评为"五好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2000年被团中央授 予"全国青年文明号"、2001年被团省委授予"青年文明号标兵单位"称号。并涌现 出一大批先进个人,受到省、市、区的表彰和记功。1991年,周志强被最高人民 检察院授予"全国优秀刑检干部"荣誉称号。 1986年~2002年历任领导人任职表: ┏━━━━━━━━━━━━┯━━━━━━━━━━━┯━━━━━━━━━━━━┓ ┃姓名 │职务 │任期 ┃ ┠────────────┼───────────┼────────────┨ ┃吕宜全 │检察长 │1983.6~1987.11 ┃ ┠────────────┼───────────┼────────────┨ ┃张聿贵 │检察长 │1987.11~1993.3 ┃ ┠────────────┼───────────┼────────────┨ ┃孙其录 │检察长 │1993.3~1995.3 ┃ ┠────────────┼───────────┼────────────┨ ┃孟宪亭 │检察长 │1995.3~1998.1 ┃ ┠────────────┼───────────┼────────────┨ ┃孙昆峰 │检察长 │1998.1~2002.12 ┃ ┠────────────┼───────────┼────────────┨ ┃孙其录 │副检察长 │1983.6~1993.3 ┃ ┠────────────┼───────────┼────────────┨ ┃齐传江 │副检察长 │1984.6~1994.10 ┃ ┠────────────┼───────────┼────────────┨ ┃肖学福 │副检察长 │1988.2~1995.4 ┃ ┠────────────┼───────────┼────────────┨ ┃刘同泉 │副检察长 │1995.4~1998.3 ┃ ┠────────────┼───────────┼────────────┨ ┃周祖臣 │副检察长 │1995.4~2002.8 ┃ ┠────────────┼───────────┼────────────┨ ┃逯维全 │副检察长 │1995.4~2002.8 ┃ ┠────────────┼───────────┼────────────┨ ┃马登生 │副检察长 │1995.4~2002.12 ┃ ┠────────────┼───────────┼────────────┨ ┃孙昆峰 │副检察长 │1997.4~1998.1 ┃ ┠────────────┼───────────┼────────────┨ ┃孙启悦 │副检察长 │2000.9~2002.12 ┃ ┗━━━━━━━━━━━━┷━━━━━━━━━━━┷━━━━━━━━━━━━┛ 第二节 刑事检察 审查批捕 1986~1990年, 刑事检察一科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刑事犯罪 人员493人,经审查依法批捕441人,依法不批捕20人,对32人因犯罪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通过审查批捕,积极开展侦查监督,先后 依法追捕刑事犯罪分子10人。 1991~1995年共受理公安机关和本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捕的案件393起573 人,经审查依法批捕342起490人,依法不批捕61人,对22人因犯罪事实不清、证 据不足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通过审查批捕,认真履行侦查监督职责,5 年共依法追捕刑事犯罪分子16人。 1996~1997年,随着严打斗争的深入开展,依法批捕一批严重危害社会的刑 事犯罪分子。2年共受理提请批捕刑事犯罪案件184起246人,经审查依法批捕155 起204人, 依法不批捕27起37人,对2起5人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退回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依法追捕漏犯8人,成功办理立案监督案件6起8人。立案监 督工作位排全市检察系统前列。1996年是1995~1997年受理审查批捕案件最多的 一年, 全区共受理提请批捕案件113起160人,比1995年的72起103人分别上升了 36.5%和35.6%,比1997年的71起86人分别上升了37.4%和46.2%。1997年重点加强 依法立案监督,解决有案不立、以罚代刑问题,全年共办理立案监督案件5起7人, 是1996年1起1人的5倍。 1998~2002年,根据《刑事诉讼法》、《刑法》规定,按照上级检察院的严 打斗争部署,继续把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作为工作重点,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5年共受理公安机关和本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捕的案件501起731人, 经审查依 法批捕434起606人, 依法不批捕67起125人,无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先后依法追捕刑事犯罪分子28人,使犯罪分子受到应 有打击。依照《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审查批捕认真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积极开展立案监督,重点解决刑事案件应立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执法不 严问题。1998年办理立案监督案件10起18人,通知公安机关立案5起9人;1999年 办理立案监督案件20起27人,通知公安机关立案2起2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 案理由18起25人;2000年办理立案监督案件16起16人,通知公安机关立案14起14 人;2001年办理立案监督案件32起,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29起31人,公 安机关接到通知后直接立案19起20人,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10起11人,经审 查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通知公安机关立案4起4人;2002年办理立案监督案件21 起,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15起15人;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均对15起15人 直接立案侦查。 5年共使59起64人刑事犯罪案件受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 事责任,维护了法律尊严和公正。 审查起诉 1986~1990年, 检察院刑事检察二科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 诉的刑事案犯557人,经审查依法提起公诉的案犯490人,依法免予起诉43人,依 法不起诉5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49人,依法补充漏罪14条,追诉漏犯18人。 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犯全部作有罪判决。 1991~1995年共受理公安机关和本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和免予起诉 的案件655起874人,经审查依法提起公诉的案件447起620人,依法免予起诉的案 件117起138人,依法不起诉7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91起109人。依法改变原 定性案件26起,依法追诉漏犯14人,免予起诉12人。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犯全部 作有罪判决。 1996~1997年,随着严打斗争的深入开展,依法起诉一批严重危害社会的刑 事犯罪分子。 2年共受理公安机关和本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免予起诉 和不起诉案件336起416人,经审查依法提起公诉的案件303起280人,依法免予起 诉的案件91起94人,依法不起诉案件6起6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36起36人。 依法追诉漏犯6人,免予起诉3人。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犯全部作有罪判决。1996 年是1995~1997年受理审查起诉、免予起诉案件最多的一年,全市共受理审查起 诉、免予起诉案件214起261人,比1995年的167起212人分别上升了28.1%和23.1%, 比1997年受理的起诉案件122起155人分别上升了75.4%和68.3%。自1997年1月1日 起,根据全国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 法受理审查起诉或不起诉案件,没有了依法免予起诉的权限。 1998~2002年,根据《刑事诉讼法》、《刑法》规定,按照上级检察院的严 打斗争部署, 继续把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作为工作重点。5年共受理公安机关 和本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839起1207人, 经审查依法提起公诉的 案件719起1018人,依法不起诉案件12起12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90起154人, 建议退回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18起23人。依法追诉漏犯43人,追加罪名12个,依 法改变移送机关定性案件20起。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犯全部作有罪判决。随着修 改的《刑事诉讼法》和修订的《刑法》的全面实施,检察院加大法律监督力度, 通过审查起诉,严格把关,加强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2000年对区法院判决奇轻 的一起刑事案件依法提起抗诉,法院作了改判。对侦查环节违法行为发出《纠正 违法通知书》11份,公安机关均及时纠正了违法。2001年,对公安机关侦查环节 违法行为, 提出口头纠正违法30次,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份,公安机关均 及时纠正了违法。2002年,对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超时限等违法行为,发出《纠正 违法通知书》9份,公安机关均及时作了纠正。对法院审判活动出现的违法情况, 及时提出纠正意见6次,法院均作了及时纠正。 第三节 民事行政检察 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1991年组织筹建。 1992~1995年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43起,依法立案审查32起。按照审 查监督抗诉程序, 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2起。接待群众来信、来访60余次。利用 各种形式开展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的宣传工作。 1996~1997年,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35起,依法立案审查23起。按照 审查监督抗诉程序,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2起,建议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6起,向 法院发书面纠正违法1起,书面检察建议3起。并认真宣传法律,作好案件申诉人 的服判息诉工作。 1998~2002年,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47起,依法立案审查124起。按 照审查监督抗诉程序,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46起,建议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36起, 抗诉后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7起, 裁定发回原审法院再审15起,出席法 庭支持抗诉8起,原审法院再审改判8起。 第四节 渎职犯罪侦查 1986~1990年区检察院渎职犯罪侦查局共受理各类法纪案件159起, 经初查 决定立案侦查40起51人,对依法不予立案的案件,均配合有关部门作了妥善处理。 1991~1995年,共受理各类法纪案件184起,经初查决定立案侦查60起62人, 其中重大责任事故案36起, 玩忽职守案14起,非法拘禁案4起,非法侵入他人住 宅案2起,伪证案2起,诬告陷害案1起,刑讯逼供案1起。 1996~1997年,按照上级检察院的部署,法纪检察把查办侵权、渎职犯罪案 件放在工作首位。2年共受理各类法纪案件62起,经初查决定立案侦查24起29人, 其中重大责任事故案12起16人,非法拘禁案6起7人,玩忽职守案3起3人,徇私舞 弊案2起2人,失职被骗案1起1人。对依法不予立案的案件,均配合有关部门作了 妥善处理。检察干警先后4次赴河南、浙江等地成功解救非法拘禁的人质14人次。 1998~2002年,根据全国八届人大四次、五次会议通过修订的《刑事诉讼法》、 《刑法》规定,严格按照最高检察院的部署,依照法律规定和渎职犯罪案件立案 标准, 5年共受理渎职犯罪案件线索40起,经初查从中立案8起8人。2002年依照 《刑法》第412条的规定,立案查办的2起商检徇私舞弊犯罪案件,向法院提起公 诉后,区法院全部作有罪判决。该类案件属新领域、新罪名案件,在淄博尚属首 例。为此,淄博市检察院专门在博山区检察院召开了查办新领域、新罪名案件现 场会。 第五节 监所检察 1986~1990年,区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加强对博山看守所、淄博市劳动教养所 收、放人员监管活动,安全防范等法律监督以及监外罪犯的监督考察工作。密切 配合"两所"安全防范检查千余次,积极配合"两所"加强对在押人犯、在教人员的 教育、改造、挽救工作,对两所在监管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 保障了在押、在教人员的合法权益。1989年在驻淄博市劳动教养所检察中,发现 3名劳教人员有重罪轻教问题,及时通过上级检察院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意见,3 名劳教人员被撤消劳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6年。每年都与公安、法院等部 门联合对监外罪犯进行考察,逐一落实帮教措施,先后建立帮教小组80余个,促 使监外罪犯遵守规定,有效地减少违法和重新犯罪。 1991~1995年,加强监管活动和安全防范监督,配合"两所"先后有效预防逃 跑、 自杀事故5起,打击"牢头狱霸"行为14件次,保障了监管场所的秩序稳定。 对监管活动中违法行为,先后向"两所"发《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书》5件次,"两所" 均及时予以纠正,保障了在押、在教人员的合法权益。每年两次向全区监外罪犯 采取"四见面"的方法进行全面监督检察,建立帮教小组,落实帮教措施,建立考 察档案, 有效预防重新犯罪。自1995年1月起,将博山看守所的羁押犯人时限实 行月通报制度,将公、检、法诉讼环节上的案件羁押情况按月上报,有效的预防 案犯超期羁押,加快案件审理速度,该项制度得到上级检察院的肯定并在全省推 广。 1995年7月撤出驻淄博市劳教所检察室,将驻所检察工作移交给淄博市城郊 检察院。 1996~1997年,监所检察在继续加强监管活动、羁押期限、安全防范监督和 每年两次向全区100余名监外罪犯监督检察外,按照最高检察院"以办案为龙头, 带动执法监督"的指示精神,2年共办理审查批捕2案3人,审查起诉5案6人,通过 办案,打击重新犯罪,拓宽了执法监督渠道。 1998~2002年,继续对看守所羁押案犯实行月通报制度,预防超期羁押,, 对看守所在监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4件次,对监管场所 存在的问题, 提出书面《检察建议》29件次,看守所及时予以纠正。5年共审理 监外罪犯重新犯罪案件审查批捕5起5人,审查起诉8起8人,提起公诉后,法院均 作有罪判决。受理在押人犯申诉案件1起1人,纠正超期羁押案件1起1人。2001年 实行驻所检察官接访日制度, 全年共接访37人次,2002年接访42人次。每年2次 对全区监外罪犯进行监督考察,对存在的脱管失控问题均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 议。 2002年,博山区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荣获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授予的" 省级规范化检察室"荣誉称号。 第六节 控告、申诉检察 1986~1990年区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和举报中心共受理各类信访1486件, 均及时妥善处理。1986年完成建国以来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复查工作,对66起80 人全面复查。1987年按照上级指示,对历史老案复查25起26人,依法纠正了9起9 人。 1991~1995年共受理各类信访、举报1496件,其中首次信访、举报1067件, 均及时妥善处理。立案复查申诉案件15起,依法纠正3起,部分纠正4起,依法办 理重婚案件1起。1994年,积极妥善处理群众集体上访27起334人次,有效消除了 社会不稳定因素,同年,该院信访接待室被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评为"文明接待室"。 1995年依法初查案件举报线索26件, 查结21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4件,为国家 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3万元。 1996~1997年, 共受理各类信访、举报921件次,其中信762件,访147次, 自首12人。首次信访、举报804件次,重复信访117件次。均按归口办理原则处理。 2年共奖励举报有功人员10名。1996年严肃查处了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2起。控 告、申诉检察不断强化窗口意识,加强对举报线索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 分流、统一反馈制度,严格程序、严格保密,使举报线索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1997年初查案件线索37件次。 1998~2002年,共受理各类信访、举报1890件次,其中信1006件,访884次, 均按归口办理原则处理。受理各类申诉案件48起,经审查依法立案复查12起,均 及时将复查结果通知申诉人。受理群众法律咨询600余次900余人。受理群众集体 上访110余起2450余人次, 作到事事有交代,件件有回音,给上访群众一个满意 的说法, 有效的化解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自1998年1月始,每周星期三为检 察长接访日。 第七节 反贪污贿赂 1986~1990年,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把打击经济犯罪作为主要任务来抓, 5年共立查各类经济犯罪案件219起,235人,其中大要案67起。逮捕30起,30人, 提起公诉35起40人,免于起诉116起122人,不起诉1起1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 接经济损失363.36万元。1989年立查各类经济犯罪案件101起,105人,立案数是 1988年的4.2倍, 超过了1987年前10年立案96起的总和,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 经济损失141.8万元,是1988年的3.2倍。 1991~1995年,共立查各类经济犯罪案件261起,283人,其中贪污案65起, 贿赂案127起,挪用公款案14起,偷税漏税案53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1起, 假冒商标案1起。 其中大要案131起,占立案总数的50%。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 经济损失646万余元。 按照上级检察院的部署,根据经济犯罪新特点,1991年挖 窝案、串案6件,立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5起;1994年破案会战3次,立查犯罪 案件33起;其中窝案3件,串案4件,从中立案24起。1991~1995年,通过严厉打 击经济犯罪和法制宣传教育,先后有51人到博山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1996~ 1997年,加大反贪污贿赂工作力度,两年立查各类经济犯罪案件144起,149人, 其中贪污案12起,侵占案16起,贿赂案54起,挪用公款案34起,偷税抗税案24起,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3起, 假冒商标案1起。其中大要案120起,占立案总数的 76.4%。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032万余元。 1998~2002年, 立查各类经济犯罪案件99起,101人,其中贪污案48起,受 贿案37起,挪用公款案13起,对单位行贿案1起。其中大要案60起,特大要案1起, 占立案总数的61.6%。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830万余元。2002年查办的 某国有单位领导与财务人员合伙贪污一案,涉及金额高达50余万元,是区检察院 重建以来查办案值最大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 第八节 检察技术 1989~1990年,区检察院检察技术科受理法医案件69起:检验尸体63具,检 验活体6人。出具勘验、检验、鉴定书和证据124件,为案件审理提供科学依据。 1991~1995年,受理现场勘检168起,出具现场勘验报告168件;受理法医案 件264起,出具法医鉴定书264件,改变公安原法医鉴定4起;受理文证审查86起, 出具审查结论86件,改变原结论2起,补充鉴定2起;受理司法会计鉴定75起,出 具司法会计鉴定书75件,改变案件性质1起,改变会计事务所审计结论1起。按照 上级检察院的部署, 1995年开始办理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案件,当年办理9起, 挽回和避免直接经济损失45.2万元,居全市各区县检察院之首。 1996~1997年,受理案件现场勘验48起,制作现场勘验报告48件;受理法医 案件52起,出具法医鉴定书52件,改变公安原法医鉴定8起,改变案件性质3起; 受理文证审查65起,出具审查结论65件;受理司法会计鉴定56起,出具司法会计 鉴定书56件,改变案件性质3起;受理文痕检验1起;受理物证照相11起;办理保 险理赔案件20起。 1998~2002年,受理案件现场勘验112起,制作现场勘验报告112件;受理法 医案件255起,出具法医鉴定书255件,改变公安原定性结论10起,改变条文2起, 补充鉴定4起; 受理文证审查45起,改变鉴定结论3起,改变条文1起;受理司法 会计鉴定143起,清理单位小金库7个,均出具司法会计鉴定书;受理文痕检验99 起;受理物证照相、摄相56起;办理保险理赔案件585起,为国家挽回损失500余 万元。2000~2002年连续三年保持全市检察系统第一。 第九节 综合治理、预防犯罪 博山区人民检察院始终贯彻打击犯罪与预防犯罪相结合的原则,作到标本兼 治、综合治理。 1986~1990年,共上法制课240场次,受教育人数达7万人次;电视讲话23次, 通过以案释法宣传,扩大办案效果,提高群众法制观念,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 用。仅1989年就有20名有经济问题的人到检察院投案自首。同时针对发案单位在 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存在的漏洞,主动开展检察建议活动,把查处、教育、预 防三个环节紧密联系在一起,先后共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1054条,均被单位 采纳并反馈意见。在综合治理中,先后与21个单位建立综合治理联系点。 1991~1995年开展综合治理工作, 共组织大型法制宣传活动8次,小型法制 宣传活动12, 次,上法制课479场次,受教育人数达10万余人次,法制演讲60场 次,先后有51人到检察院投案自首。开展检察建议活动,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 议1332条,帮助发案单位堵漏建制,完善防范措施。巩固和建立综合治理联系点 36处。 1996~1997年,牢固树立检察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不断增强服 务意识。共上法制课235场次,受教育人数达7万余人次;组织大型法制宣传活动 9次, 印发宣传材料5000余份;通过以案释法宣传法制教育,先后有19人到检察 院投案自首。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600余条,建立回访考察制度,狠抓落实。 巩固和建立综合治理联系点45处,定期联系,加强服务。仅1997年底就为联系点 办实事、好事15件。1997年开展对企业业务员挪用货款资金的专项治理,为企业 追回被截留、挪用货款达138万元。 1998~2002年,开展预防犯罪工作。组织专门力量深入机关企事业单位上法 制课449场次, 受教育人数11万人次;组织大型法制宣传活动16次,制作宣传版 面35块次, 散发宣传材料3万份。认真开展个案预防工作,结合办案发放书面检 察建议203份862条。并坚持回访考察,督促整改落实,个案预防率达100%。加强 行业犯罪预防工作,先后在金融、建筑、财税、工商、技术监督等15个重点领域, 聘请135名廉政监督联络员,成立领导小组,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召开会议, 不断完善预防措施,有效地预防了职务犯罪的发生;与区城乡建委制定了《全区 工程建设领域加强预防犯罪工作的实施意见》,聘任了37名廉政监督员,先后对 164项50万元以上的工程公开招标、 投标活动实行监督,签订廉政责任书,对工 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及时跟踪监督检查,实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预防犯罪工 作居市检察系统综合考核第一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