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1986年, 区委政法委设办公室,业务室,编制8人。1991年增设博山区社会
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1993年升格为正科级,与政法委合署办公。2002年政法委
设办公室、政工科、执法督查室。区综治办设综合科、调处科。
1986年始,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加大。1987年起每年修订落实社会治
安综合治理岗位责任制,形成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1990年,
博山区制定《关于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规划》。是年,全区95个单位成
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1991年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
组改建为由区委、区人大、区人武部和21个区直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共26人的区社
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1992年,各乡镇办事处配齐专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的政法书记,各部门、各单位都建立健全综合治理领导和办事机构,修订落实综
合治理规划措施。是年,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属地管理和一票否决制,取消被
否决单位评先受奖晋职晋级资格,建立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综合治理考核
制度。 2001年12月,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政府授予博山区"全省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先进集体"。 山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授予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
室为优秀单位。2002年配齐了镇、街道和村(居)综治办主任。
第二节 严打整治
1986年, 按照省委部署, 继续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 1983年8月至
1986年, 为期3年的"严打"斗争,共破获各类案件4502起,摧毁流氓、抢劫、盗
窃等犯罪团伙78个,缴获赃款和赃物折款23万余元。经过"严打斗争",基本上改
变了社会治安的非正常状态,流氓犯罪团伙肆意扰乱治安的状况有了明显改观。
1989年,成立区打击扫除"六害"(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
妇女儿童、私种吸食贩运毒品、聚众赌博、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领导小组,
严查严办拐卖妇女儿童、卖淫嫖娼等犯罪活动。1991年,开展为期40天的缉捕逃
犯统一行动和破案会战竞赛活动。 1996年组织开展打击刑事犯罪五次战役, 至
1997年,刑事案件发案趋于平稳。2001年,开展"打黑除恶"和"冬季行动",查破
一批大要案。2002年加大破案攻坚力度,适时开展严打整治,保持全区治安大局
持续稳定。1986年,继续开展打击经济犯罪斗争,至2001年,全区共立查经济犯
罪案件517起,犯罪嫌疑人555名,收缴赃款及赃物折款2194万元,为国家和企业
挽回经济损失2794万元。
第三节 安全文明创建
1986年,区政法委制定《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和评比条件的通知》,
把治安保卫纳入企业管理和厂长、经理责任制,加大治安工作的力度。1987年,
区委、 区政府委托区公安分局于24处乡镇街道、23家较大的企业签订治安承包I
责任书。1990年,区里同163个单位的法人代表签订《"创安"活动承包责任书》,
并在部分企业开展以创"四无" (无刑事案件、无治安案件、无职工犯罪、无重大
治安灾害事故) 为主要内容的竞赛活动,从单位主要领导到车间、班组、层层签
订责任书, 形成上下有人抓、 层层有人管的局面。1991年,区委、区政府下发
《关于开展创建治安安全单位活动的意见》,与14处乡镇街道和14个区直系统签
订《博山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安全单位责任书》,区政法委相应制定达标考
核奖罚细则。1994年,制定下发《关于争创省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范区的实施
意见》,在全市率先开展争创活动,并把创安活动纳入其中。1995年,又在全区
开展以创建安全文明小区、安全文明村、安全文明单位为主要内容的创建工作。
1998年, 开展安全文明创建活动,与在城区开展"社区服务"活动、争当"特色文
明家庭"、开办"文明市民学校"等活动和在农村开展村级事务规范化管理、"三公
开、四民主"(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 等活动结合起来,推进了城乡基层基础工作的开展。在安全文明创建
活动中,每个乡镇推出2~3个安全文明示范点,推动了面上创建活动的开展。至
年底,全区321个单位基本达到创安单位要求。
第四节 维护政治和社会稳定
1986年,中共博山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政治和社会稳定。各部门、各单位
和村(居)层层落实维护稳定工作领导责任制。2000年博山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领导小组成立,采取措施解决影响全区社会政治稳定的突出矛盾,及时妥善调处
人民内部矛盾,对发生的集体上访、工农纠纷等群体性事件苗头,在区委区政府
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通力合作,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妥善解决了1998
年的源泉镇东高事件。
1999年博山区委、区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
决定》 从6个方面采用强力措施,维护全区社会稳定,以保障两个文明建设的顺
利发展。 2001年12月,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授予"全省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先进集体"光荣称号。
第一章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视图
第一节 机构
1986年, 区委政法委设办公室,业务室,编制8人。1991年增设博山区社会
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1993年升格为正科级,与政法委合署办公。2002年政法委
设办公室、政工科、执法督查室。区综治办设综合科、调处科。
1986年始,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加大。1987年起每年修订落实社会治
安综合治理岗位责任制,形成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1990年,
博山区制定《关于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规划》。是年,全区95个单位成
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1991年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
组改建为由区委、区人大、区人武部和21个区直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共26人的区社
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1992年,各乡镇办事处配齐专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的政法书记,各部门、各单位都建立健全综合治理领导和办事机构,修订落实综
合治理规划措施。是年,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属地管理和一票否决制,取消被
否决单位评先受奖晋职晋级资格,建立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综合治理考核
制度。 2001年12月,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政府授予博山区"全省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先进集体"。 山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授予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
室为优秀单位。2002年配齐了镇、街道和村(居)综治办主任。
第二节 严打整治
1986年, 按照省委部署, 继续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 1983年8月至
1986年, 为期3年的"严打"斗争,共破获各类案件4502起,摧毁流氓、抢劫、盗
窃等犯罪团伙78个,缴获赃款和赃物折款23万余元。经过"严打斗争",基本上改
变了社会治安的非正常状态,流氓犯罪团伙肆意扰乱治安的状况有了明显改观。
1989年,成立区打击扫除"六害"(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
妇女儿童、私种吸食贩运毒品、聚众赌博、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领导小组,
严查严办拐卖妇女儿童、卖淫嫖娼等犯罪活动。1991年,开展为期40天的缉捕逃
犯统一行动和破案会战竞赛活动。 1996年组织开展打击刑事犯罪五次战役, 至
1997年,刑事案件发案趋于平稳。2001年,开展"打黑除恶"和"冬季行动",查破
一批大要案。2002年加大破案攻坚力度,适时开展严打整治,保持全区治安大局
持续稳定。1986年,继续开展打击经济犯罪斗争,至2001年,全区共立查经济犯
罪案件517起,犯罪嫌疑人555名,收缴赃款及赃物折款2194万元,为国家和企业
挽回经济损失2794万元。
第三节 安全文明创建
1986年,区政法委制定《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和评比条件的通知》,
把治安保卫纳入企业管理和厂长、经理责任制,加大治安工作的力度。1987年,
区委、 区政府委托区公安分局于24处乡镇街道、23家较大的企业签订治安承包I
责任书。1990年,区里同163个单位的法人代表签订《"创安"活动承包责任书》,
并在部分企业开展以创"四无" (无刑事案件、无治安案件、无职工犯罪、无重大
治安灾害事故) 为主要内容的竞赛活动,从单位主要领导到车间、班组、层层签
订责任书, 形成上下有人抓、 层层有人管的局面。1991年,区委、区政府下发
《关于开展创建治安安全单位活动的意见》,与14处乡镇街道和14个区直系统签
订《博山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安全单位责任书》,区政法委相应制定达标考
核奖罚细则。1994年,制定下发《关于争创省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范区的实施
意见》,在全市率先开展争创活动,并把创安活动纳入其中。1995年,又在全区
开展以创建安全文明小区、安全文明村、安全文明单位为主要内容的创建工作。
1998年, 开展安全文明创建活动,与在城区开展"社区服务"活动、争当"特色文
明家庭"、开办"文明市民学校"等活动和在农村开展村级事务规范化管理、"三公
开、四民主"(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 等活动结合起来,推进了城乡基层基础工作的开展。在安全文明创建
活动中,每个乡镇推出2~3个安全文明示范点,推动了面上创建活动的开展。至
年底,全区321个单位基本达到创安单位要求。
第四节 维护政治和社会稳定
1986年,中共博山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政治和社会稳定。各部门、各单位
和村(居)层层落实维护稳定工作领导责任制。2000年博山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领导小组成立,采取措施解决影响全区社会政治稳定的突出矛盾,及时妥善调处
人民内部矛盾,对发生的集体上访、工农纠纷等群体性事件苗头,在区委区政府
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通力合作,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妥善解决了1998
年的源泉镇东高事件。
1999年博山区委、区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
决定》 从6个方面采用强力措施,维护全区社会稳定,以保障两个文明建设的顺
利发展。 2001年12月,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授予"全省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先进集体"光荣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