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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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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 1986年,区人民检察院内设经济检察科、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 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办公室、政工科,有检察干警56人。 1987年7月增设调研室,1988年8月增设税务检察室,1989年9月增设检察技术科, 1990年12月增设民事行政检察科, 1993年3月撤销经济检察科,增设反贪污贿赂 局,同时增设八陡检察室和域城检察室,1993年11月设立驻烟草专卖局检察室, 1995年10月撤销。1995年4月增设行政装备科,1996年1月增设山头检察室,1997 年11月撤销税务检察室,1997年底共有检察干警67人。 1986年以来,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突出抓好 反腐败查办大案要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和加强执法监督三项重点工作, 大力加强了检察队伍建设,各项检察工作稳步深入开展。1990年被评为全省检察 系统先进集体,1994年3月被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记集体二等功1次,1997年被山东 省人民检察院评为全省先进检察院并荣记集体一等功1次,1991年4月被淄博市委、 市政府记集体三等功1次,1993年1月被淄博市委、市政府评为综合治理先进单位; 多次被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评为先进集体; 被博山区委、 区政府评为先进单位。 1986年以来,先后有12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奖励。 [反贪污贿赂斗争] 1986~1990年,区人民检察院把打击经济犯罪作为主要任务 来抓, 5年共立查各类经济犯罪案件219起235人,其中大要案67起,为国家和集 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63.36万元。在这些案件中,逮捕30人,提起公诉35起40人, 免予起诉116起122人,不起诉1起1人。特别是1989年,共立查各类经济犯罪案件 101起105人, 立案数是1988年的4.2倍,超过了前10年立案96起的总和,为国家 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41.8万元,是1988年的3.2倍。 1991~1995年, 共立查各类经济犯罪案件261起283人,其中大要案131起, 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646万余元。这261起案件中,贪污案65起、贿赂 案127起、挪用公款案14起、偷税抗税案53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1起、假冒 商标案1起。1991年共挖窝案串案6件,从中立查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15起。 1994年先后进行集中破案会战3次, 立案33起,并从中挖出窝案3件,串案4件, 从中立案24起。 通过广泛深入地法制宣传教育,1991~19 95年先后有51人到检 察机关投案自首。 1996~1997年, 反贪污贿赂斗争取得新成果,2年共立查各类经济犯罪案件 144起149人,其中大要案120起。立查的这144起案件中,贪污案12起、侵占案16 起、贿赂案54起、挪用公款(公司资金)案34起、偷税抗税案24起、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案3起、假冒商标案1起。通过查处犯罪,共计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 济损失1032万余元。在抓案件数量的同时,更加注重案件质量,在办案质量上下 功夫,花气力,坚持文明办案,强化铁案意识,使查办的案件能够经得住历史和 实践的检验。 [刑事检察工作] 1986~1990年,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 同公安、 法院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5年 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493人,经审查,依法批准逮捕441人;受理公安机 关移送审查起诉577人,经审查,依法提起公诉490人,免予起诉43人,法院对提 起公诉的人犯全部作了有罪判决。通过审查批捕、起诉,对20名人犯作出不批准 逮捕的决定,不起诉5人,补充漏罪14条,依法追捕、追诉人犯9人。 1991-1995年, 共受理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提请逮捕393起573人,经审 查,依法批准逮捕342起490人;受理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和免 予起诉案件655起874人,经审查,依法提起公诉447起620人,免予起诉117起138 人,法院对提起公诉的人犯全部作了有罪判决。通过审查批捕、起诉,认真履行 法律监督职责。5年来,共对61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追捕16人,追诉14人, 追免诉12人, 对7人做出不起诉决定,改变原定性案件26起,维护了法律的严肃 性。 1996~1997年,随着严打斗争的深入开展,依法批捕、起诉了一批严重危害 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2年共受理各类报捕案件184起246人,经审查,依法 批准逮捕155起204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免予起诉、不起诉案件336起416人, 经审查,依法提起公诉203起280人,免予起诉91起94人,不起诉6起7人,法院对 提起公诉的人犯全部作了有罪判决。 1996-1997年,在审查批捕、起诉中,不批 准逮捕37人,追捕8人,追诉6人,追免诉3人。2年来,共办理立案监督案件6起8 人。 1996年是近几年来受理审查批捕、起诉案件最多的1年,全年受理各类报捕 案件113起160人, 比1995年的72起103人分别上升了36.3%和35.6%;受理审查起 诉、免诉案件214起261人,比1995年的案件起数和人数分别上升了28.1%和23.1%。 [法纪检察工作] 1986-1990年,共立查各类法纪案件40起,通过查处这些案件, 保障了公民的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针对办案中所发现的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开 展了对厂矿企业的安全检查,促进了全区的安全生产。 1991-1995年,共受理各类法纪案件184起,从中依法立案60起,其中重大责 任事故案36起、玩忽职守案14起、非法拘禁案4起、非法侵人他人住宅案2起、伪 证案249、诬告陷害案1起、刑讯逼供案1起。 1996-1997年,法纪检察部门把查处侵权、渎职案件放在工作的首要位置,2 年共受理各类法纪案件62起,从中依法立案24起29人,其中重大责任事故案12起 16人、非法拘禁案6起7人、玩忽职守案3起3人、拘私舞弊案2起2人、失职被骗案 1起1人,不予立案妥善处理的38起,远赴河南、浙江等地成功解救被拘禁人质14 人次,有力地保障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1986~1990年,共受理各类信访1486件,均及时作了妥善 处理。1986年完成了建国以来检察机关自办案件的复查工作,对“起80人进行了 全面复查。1987年根据上级指示,对历史老案复查25起26人,依法纠正了9起9人。 1991~1995年,共受理各类信访1496件,其中首次信访1067件。立案复查申 诉案件15起,依法纠正3起,部分纠正4449,办理重婚案件1起。1994年该院信访 接待室被山东省人民检察评为文明接待室。1996-1997年,共受理各类信访912件 次,其中信762件,访147次,自首12人。首次信访804件次,重复信访117件次。 2年共奖励举报有功人员10名。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不断强化窗口意识,进一步加 强了对举报线索的管理,对举报线索实行了统一管理、统一分流、统一反馈制度, 并严格程序、严格保密,使举报线索的管理日趋规范化、制度化,同时认真做好 了案件的初查工作。 [监所检察工作] 1986~1990年,监所检察工作加强对看守所、劳教所的安全防 范检查, 5年来配合两所进行安全检察千余次,积极配合两所加强对劳教人员和 在押人犯的改造、教育、挽救工作。建立外执犯、免诉人员帮教小组42个,每年 都与公安、法院等部门联合对外执犯逐一进行考察,进一步落实帮教措施,减少 违法和重新犯罪。 1989年在驻所检察中,发现3名劳教人员有重罪轻教问题,及 时通过上级检察机关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意见, 纠正后,3名劳教人员分别被改 判4-6年有期徒刑。 1991~1995年, 先后建立监管帮教小组70余个,制定帮教措施230余条,预 防发生较大事故5起, 每年2次对全区所有监外罪犯采取4见面的方法进行全面检 察。为加强执法监督,自1995年1月实行了月通报制度,将公、检、法3个环节上 的案件办理情况按月通报, 加快了案件审理速度。1996-1997年,按照高检院以 办案为龙头, 带动执法监督的指示精神,2年共审查批捕1案2人,审查起诉5案6 人, 通过办案,拓宽了执法监督渠道。继续坚持了每年2次的外执犯考察和行之 有效的月通报制度。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积极开展了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重点抓了对明显 不公的民事、 经济、行政案件判决、裁定的审查监督工作。1992-1995年,共受 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43起,立案审查16起,按照审查监督抗诉程序,建议提请 抗诉2起。1996-1997年,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35起,立案审查23起,按照 审查监督抗诉程序,提请抗诉的2起,建议提请诉的6起,书面检察建议纠正违法 的1起,打破了多年来无抗诉案件的局面。 [检察技术工作] 1989~1990年,检察技术部门共受理法医案件69件,其中检验 尸体63具, 检验活体6人;受理现场勘查55件。1991~1995年,检察技术部门共 受理法医案件264件,受理现场勘查168起,受理文证审查86起,受理司法会计鉴 定52起,改变案件性质4起。1995年开始办理保险理赔案件,当年办理9起,挽回 和避免直接经济损失45.2万元, 挽回经济损失数居全市各区县院之首。 1996- 1997年, 共办理各类案件253起,其中法医鉴定52起,现场勘查48起,文证审查 65起, 司法会计鉴定56起,保险理赔案件20起,文检1起,物证照像11起。通过 扎实细致的技术工作,为案件提供了准确可靠的科学依据,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 进行。 [综合治理工作] 1986~1990年,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打击犯罪与综合治理相 结合的原则,做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5年共上法制课240场次,受教育人数约 7万余人次; 进行电视讲话23次,通过以案释法宣传教育,扩大了办案效果,提 高了群众法制观念,对犯罪分子起到了震慑作用。仅1989年就有20名有经济问题 的人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同时针对发案单位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漏洞, 主动开展检察建议活动,把查处、教育、预防三个环节紧密联系在一起,5年来, 先后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1054条,被建议单位采纳并反馈了意见。在综合治 理中还完善了建立联系点制度,先后与21个单位建立了综合治理联系点,定期联 系, 主动服务,促进发展。1991-1995年,在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同时,积极 开展综合治理工作。一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共组织 大型法制宣传活动8次,小型法制宣传活动12次,上法制课479场,受教育人数约 10万余人次,进行法制演讲60余场次,先后有51人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二是积 极开展检察建议活动,先后向有关单位提出书面及口头检察建议1332条,帮助发 案单位堵漏建制, 完善防范措施。三是建立综合治理联系点,重点治理,5年共 巩固和建立联系点36处。 1996-1997年,区人民检察院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服务 的指导思想,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将为企业服务变为干警的自觉 行动,2年共上法制课235场,受教育人数达4万余人次,组织大型法制宣传活动9 次,印发宣传材料5000余份,通过以案释法宣传教育,先后有19人到检察机关投 案自首。2年来共提检察建议600余条,同时坚持了回访考察制度,狠抓了落实。 共巩固和建立联系点45个。1997年6月,各科室局分别和36家区属企业结成对子, 加大帮扶力度,截止1997年12月份共为结对子企业办实事、办好事15件。1997年 把对业务员挪用货款专项治理作为为企业服务的一个重点,通过专项治理,为企 业追回被截留、挪用货款达138万余元,促进了企业健康发展。 [队伍建设] 1986~1990年,干警队伍建设主要抓了以下几点:一是狠抓思想政 治教育;二是建章立制,严格管理;三是狠抓干警的业务培训;四是自觉接受社 会各界的监督。 1991-1995年,该院坚持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武装全体干警的头脑,坚持高检院从严治检的队伍建设方针,队伍建设有了长足 发展。一是加强了领导班子建设;二是加强了干警队伍的思想建设;三是狠抓了 队伍的制度建设;四是狠抓了业务水平的提高;五是狠抓了队伍的廉政建设;六 是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1996年按市检察院的要求,积极开展了队伍建设达标 年活动,强化思想教育,完善规章制度,狠抓廉政建设,不断进行作风纪律整顿, 促进了队伍建设。1997年确定了抓教育,强素质;抓管理,树形象的队伍建设总 体思路,首先狠抓了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素质教育,提高干警的整体素质;其次 狠抓了管理,建立健全了各种规章制度,加强了作风纪律整顿,狠抓了基层规范 化建设,加强了监督制约机制,使干警队伍素质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水平,涌现出 了八陡检察室及杨雷等一批先进典型。 [乡镇检察室工作] 1992年8月,八陡检察室和域城检察室正式成立,1996年1月 山头检察室正式成立。八陡检察室现辖八陡、石马、北博山、南博山、崮山、源 泉、 池上7个镇;山头检察室现辖山头、夏家庄2镇和城东、城西2个办事处;域 城检察室现辖经济开发区及域城、白塔、石门3个镇。 乡镇检察室作为区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在检察工作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 要作用。 一是在查办经济犯罪案件方面发挥了主力军作用,1993-1997年共立查 各类经济犯罪案件ll5起,其中贪污案24起、侵占案6起、贿赂案46起、挪用公款 案21起、偷税抗税案15起,其中大要案848,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79 万余元。二是办案与治理并举,打击与预防并重,努力为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 定服务。 1993-1997年共上法制课82场,受教育人数达1500 0余人次,对有关单 位提出书面及口头检察建议280条, 建立综合治理联系点19个。协助乡镇有关部 门对20个单位进行重点治理,取得明显成效。特别是八陡检察室由于工作成绩突 出,管理规范,多次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1997年被团省委授予青年文 明号, 主任杨雷被评为第九届淄博十大杰出青年、 第八届山东十大杰出青年, 1997年10月20日,博山区委作出了向八陡检察室和杨雷同志学习的决定。 [税务检察工作] 1988年8月税务检察室正式成立, 其主要任务是办理偷税抗税 案件, 为国家税收征管工作保驾护航,并及时处理其它涉税案件。1988-1997年 共计查处涉税案件312起,其中立案侦查60起,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92万余元, 依法协税护税271次, 促进了税收环境的改善。同时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共 上法制课和进行税法宣传96次,有力地维护了税收秩序,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为 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根据上级有关精神,19 97年11月税务检察 室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