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婚姻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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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婚姻法》规定,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建立了婚姻登记制度时,博山
地区的婚姻登记由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民政科办理。1955年《婚姻登记办法》
公布后,按照《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结婚登记改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离婚、
复婚登记仍由区人民政府民政科办理。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婚姻登记工作由各
人民公社办理。区民政部门统一印制婚姻登记证书,负责婚姻登记业务和统计等
工作。1984年改社建乡后,结婚、离婚、复婚登记仍由乡、镇政府和城市街道办
事处办理。
1984年,民政部、司法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联
合发文,要求对婚姻登记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发给婚姻登记证书,未取得
婚姻登记员证书的人员,不得办理婚姻登记工作。1985年底,区民政局对全区各
乡、 镇、 街道办事处的婚姻登记员进行了集中培训,系统学习了《婚姻法》和
《婚姻登记办法》,及有关婚姻、家庭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计
划生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最后进行考核,发给婚姻登记员证
书。 4个城区街道办事处的婚姻登记工作,改由区民政局设立的专门机构民政局
婚姻登记办公室直接办理;各乡、镇改由乡、镇婚姻登记办公室办理,从区到各
乡、镇普遍建立了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进一步完善
了婚姻登记工作,进一步落实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晚婚晚育的实施意见》,
2005年底全区晚婚率达到了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