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社会救济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33&A=14&rec=31&run=13

社会救济,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西周时期,地官司徒就提出了“以
保息六养万民。一日慈幼,二日养老,三日赈穷,四日扶贫,五日宽疾,六日安
富”的社会救济政策和救济办法。春秋战国时期,又有人提出了“使老有所终”、
“鳏寡孤独疾者皆有所养”的尊老助幼思想和主张。由于中国长期处在半封建半
殖民地的社会制度和贫穷落后的状况下,数千年来,历代统治者为了安定民心,
维护其统治地位,虽然也都进行过一些社会救济,但却难以改变人民群众贫穷落
后的面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建立了优
越的社会主义制度,古代思想家“世界大同”的理想才能变成现实,并赋予了更
新的内涵。新中国的社会救济,是国家和社会帮助贫困群众解决生活困难,治穷
致富,共同走上“小康富裕道路”的重要措施。
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社会救济,是公民享有的一种权利。《中华人民共和
国宪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
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所以,新中国的社会救
济,是国家整个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府,早在战争时期就十分重视社会救
济工作,毛泽东主席在1946年《解放区工作的方针》中,就提出“做好救济工作
是解放区十大任务”之一。建国后,百业待兴,社会救济工作十分繁重,直到20
世纪50年代末才逐步建立起社会救济工作新的工作体系。60年代、70年代随着国
民经济的发展,不断调整社会救济对象、社会救济标准。改革、完善、健全各种
规章制度,社会主义的救济工作才真正起到了“上为国家分忧,下为人民群众解
愁”的作用。

战争年代的社会救济

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为了治战争创伤,安定民心,恢复正常社会秩
序,根据地的政府都积极扶持生产,救济贫民,安置失业工人等一系列救济措施。
1945年8月, 博山第一次解放后,大批煤炭、琉璃工人失业,党和政府立即
着手安置失业工人, 仅为西冶街辖区500多户、2000多人发放救济粮数十万元,
安定了社会秩序。
1946年淄博解放后, 在半年内,山东省人民政府拨救济粮100万斤,救济城
乡贫困群众。
1948年3月博山最后一次解放后, 政府把救济贫困群众,帮助失业工人重新
安置工作, 当作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将缴获国民党军队的2万多斤小麦,4000多
斤麸皮救济了城区贫苦群众。并从郊区调拨30万斤粮食和一大批油盐等主、副食
品以低价出售供应市民急需。同时拨出2亿元(北海币)、粮食50000斤,予支给10
多家工厂, 帮助恢复生产。北海银行博山支行,在2个区内发放低息贷款1870万
元, 帮助770多户小商贩、手工业者和失业运输工人恢复生产。城区人民政府,
按照“安定人心,恢复民主秩序,从生产、救济着手”的城市工作方针,全区29
名工作人员, 除留3人照顾日常工作外,其余26名工作人员全部投入了组织生产
和开展社会救济工作上,仅一个月的时间,就组织运输、烧硫磺做炉采矿经商等
生产组织20多个,使1293户、3510人贫困户进行了社会救济。很快稳定了城区人
民群众的情绪,安定了人心。

建国初的社会救济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旧中国遗留下来的贫穷、落后,失业等一大
批问题,急待解决。党和政府在新秩序稳定后,便开始了有计划、有步骤地逐一
解决。 1950年博山市政府连续3次拨救济粮48万斤,救济款4400万元,救济城乡
困难户4427户、 15943人。为了解决群众缺盐吃的困难,政府还破天荒第一次从
羊角沟运到博山35000斤食盐, 救济了2557户、9951位群众。12月份,市政府成
立起了“博山市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以工会为主抽调干部成立起了办事机构
博山市失业工人救济处,具体负责失业工人的登记调查和安置工作。通过调查摸
底共登记失业工人1790人,其中:当年安置就业的246人,组织以工贷赈的236人。
参加拆除博山旧城墙,修建环城马路、淄河大堤等劳动,发放以工贷赈粮243000
斤,解决了失业工人的生活和职业,促进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为了弘扬互济、互助的博爱精神,发动群众进行了两次较大地募捐活动,计
募捐粮食197613斤,北海币3250万元,用于群众的自救。组织失业工人和城区闲
散劳力参加工业生产,仅城区山东窑业厂(山东耐火材料厂),周围附近的几个街
(村) 就组织了350多人与该厂订立了“合同”,开采运输焦宝石供应窑厂生产,
换取粮食l0余万斤,解决了失业工人和群众的生活和职业。
1951年,淄博市人民政府又拨出大批粮、款,组织失业工人以工贷赈进行城
区建设,并拨救济款268万元(旧币) ,拨救济粮9979斤,对城市贫民和农村孤、
老、残疾人员进行救济。

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社会救济

建国后3年经济恢复时期, 社会救济对象,有的已不再是救济对象,有的已
经纳入了正常社会救济范围,救济对象发生了变化,出现了新的社会救济对象,
如年老体弱的小摊贩、手工业工人、被取缔的迷信无业者,家庭人口多、劳动少、
收入低的城乡困难户,以及各类被劳改、劳教、管制人员的家属子女等,政府每
年拨出大批救济款给予生活定期定量补助或临时救济,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自1954年后,贯彻的社会救济方针是“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之以政府必要的
救济”。
1952年3、4月间,开展“三反”、“五反”运动,手工业产品滞销,私营窑
业大部停产,一部分手工业工人暂失业,又加青黄不接,群众生活发生困难,为
帮助群众渡过暂时困难,市政府决定以工贷赈的方法,修复孝妇河范河口至柳行
铁路桥段的河堤, 拨出专款25000万元,赈济失业工人25112个工日,救济了509
户、 2405人。发动亲友帮助,社会互济,结合发放社会救济款225万元,救济粮
8000斤,对生活困难的孤、老、残疾252户、625人进行了社会救济。入冬后又发
放救济款3000万元, 重点救济农村53l户困难户、 828人。春节前又发放救济款
12860万元(旧币) ,救济城乡困难户2421户(次)、7000人(次),通过社会救济,
使困难群众免受了饥寒之苦。
1953年,全年发放社会救济款45898万元(旧币),救济6910户(次),16056人
(次),其中救济孤、老、残疾者2595户(次)、2969人(次),救济城市贫民3711户
(次) 、11153人(次),扶持生产160户,使445人参加了生产,增加了收入,改善
了生活。发放救济的方法采取了“自报公议,民主评定,经区审查批准后发放”
的办法,将救济户分为:常年困难户(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困难户),定期贫困
户(家庭主要劳力死亡或常年患病的)和临时生产生活不稳定的临时困难户三种人,
进行救济。全年累计救济3946户(次)、8945人(次)。
1955年下半年, 对全区城乡困难户进行调查登记,全区农村共有868户,占
全区总户数的2.7%,计2850人。占总人口数的1.8%。其中无依无靠的常年困
难户87户、128人;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常年患病生活困难的定期贫困户69户、
177人; 生产生活不稳定的临时贫困户711户、2531人;无业游民5户、14人。在
这些贫困户中须要社会救济的271户,占上述户数的O.9%,715人,占总人数的
0.5%,全年须救济款25651元。
全区城市贫困户共501户,占市内总户数的4.08%,1639人,占市内总人数
的2.5%, 其中常年贫困户74户、101人:定期贫困户23户、57人;生产生活不
稳定的临时贫困户405户、1409人;无业游民2户、12人。在这些贫困户中,须要
社会救济的192户, 占市内总户数的1.5%,413人,占市内总人数的0.68%。全
年需社会救济款16148元。
1956年黑山区撤销并人博山区后,博山全区贫困户923户,占总户数的3.2%,
2892人, 占总人数的1.7%,其中常年贫困户161户,定期贫困户132户,生产生
活不稳定临时困难户627户。 对这些贫困户,按照“生产自救,群众互助和辅之
以政府必要救济”的方针对生产生活不稳定的临时贫困户,组织他们生产和分配
他们做临时工,以维持生活,并给予必要的社会救济;对常年贫困户,在城市实
行定期救济,定期救济标准每人每月35元,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在农村由农业
生产合作社进行“五保”(保吃、保穿、保烧、保医、保葬)。全年共组织拣炭、
石炭窑、 针织社等生产组织150多人,安置做临时工和扶持做小生产的能够生产
自救的占生产生活不稳定临时困难户的80%。全年共救济常年困难户和临时困难
户2037户(次) 、3942人(次),发放社会救济款18348元。对参加农业合作社的贫
困户,按规定享受“五保”者101户、115人。底子薄,基础差,一时包不了的农
业生产合作社,政府又进行了适当的救济。下半年对无业游民进行了调查摸底,
集中进行收容改造的19人;分散安置由群众监督生产劳动的16人;收容教养的17
人;责令回乡参加农业生产者42人。

三年“自然灾害”时期的社会救济

1958年至1965年期间,天灾、人祸加国民经济建设由于指导思想上和工作上
的严重失误, “平调”“浮夸”等“五风”盛行,又加连续3年的自然灾害,致
使人民群众发生了严重的困难,国民经济建设被迫进行了调整,国家机关、厂矿
企业的一大批职工被精减回乡,大大加重了救灾和社会救济工作的难度和负担,
在社会救济工作中又增添了精减退职职工中老、弱、病、残这部分救济对象。
1957年, 全年正常拨社会救济款11419元,救济城乡常年困难户和临时困难
户1542户(次)、2554人(次),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而1958年,由于“人民公社
化”,全民大办食堂,“吃饭不要钱”等“共产风”的影响,全年仅发放社会救
济款3882元,对城市常年困难户进行了救济,农村困难户基本上没有救济。
1959年全区遭受严重干旱,政府及时拨发救灾款进行救灾,对农村“五保”
户和社员中的困难户, 生产大队进行了生活补助,共补助款49015元,在城市对
常年困难户和临时户政府拨救济款23168元,救济911户、2734人外,还拨出9100
元, 扶持生产自救。全区组织工副业生产小组达104个,69个生产项目。参加工
副业生产的人员2340人,全年纯收入106万元,解决了他们的生活困难。
1960年,春荒严重,口粮短缺,物价高涨,社会救济工作日趋繁重,除对广
大人民群众进行节约渡荒教育外,政府拨发统销粮690万斤,供应106个缺粮生产
大队,拨发13万元的社会救济款对社会各类困难户进行社会救济,还扶持36个生
产单位,开展生产自救。共救济4321户(次) 、15639人(次)。开展社会互济,在
125个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中募集衣物21920件,救济受灾群众。
当年,全区生产大队办食堂339处,就餐人数达115000人。农村办“敬老院”
11处,有67位“五保”老人进入了敬老院。政府拨救济专款2000元,对敬老院进
行补助,改善他们的生活。
1961年,自然灾害更加严重,城乡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更加困难,政府除教育
发动群众继续贯彻执行“低标准、 瓜菜代”的方针外,还对216个生产大队拨发
统销粮393.8万斤,帮助安排农村社员口粮,其中每人平均口粮5-9两的57个生产
大队;67两的67个生产大队;45两的83个生产大队;在收割前和入冬前,还为城
乡困难户发放救济款47000元, 救济2594户、9941人;发放救济衣物6762件,纤
维布26372尺,估棉980斤,救济2458户、9259人,帮助无依无靠和生活困难的农
户渡过了荒年。
1962年,继续遭受自然灾害,但在政府大力扶持下,各方面都呈现出了较好
的转机。 春节前后, 中共博山区委、博山区人民委员会统一从区、社、队抽调
3261名得力干部,对全区进行3次规模较大的调查摸底,共走访调查11407户,发
现各种困难户近3000户,帮助他们解决了困难,全年政府拨统销粮186.7万斤,
帮助安排农村社员的生活。 发放社会救济款60857元,发放救济衣2903件,棉布
52500尺,棉花4100斤,帮助3063户、10254人解决了吃饭、穿衣等方面的困难,
被救济的人占全区总人口的3%。
在城市通过生自救和社会互济,情况也大有好转。博城人民公社的市民中的
困难户, 属于厂矿企业的困难户659人,与单位协商由单位包下来解决3380元,
由他们负责解决;生产条件好的居民委员会,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长期困难户
45户、 62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解决,每月需救济款276元,每人平均4.5元;
生产条件不好的居民委员会,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长期困难户27户、48人,由
政府按月拨款救济。每月救济225元,每人平均近5元;对有生产条件的临时困难
户,组织他们参加生产,共安排165户、660人,每人每月平均收入30多元,保证
了他们的生活自给。
1963年后,社会救济工作重新恢复了正常秩序,在城市继续抓生产自救和社
会救济两个环节。 1963年上半年对5个城区公社的困难户进行了一次调查摸底,
逐户登记,对长期救济群众评议,公社审查,报区民政部门批准后,发给救济款
领取证,按月定期救济。5处城区公社各类贫困户386户,占市内总户数的1.6%,
1439人, 占市内总人数的1.7%,其中属于社、街生产单位解决的长期困难户39
户、70人,每月救济款计346元;属于政府拨款救济的长期救济户100户、169人,
每月救济款880元。 其余为须要安排生产和亲友帮助的临时困难户。对这些人,
通过登记安排,有不少街、村不再需要政府拨款救济。农村13个公社的“五保户”
和困难户1885户,占农村户数的4%,6115人,占农业人数的2.3%,政府于小麦
收割前和入冬前对城乡拨临时社会救济款85305元,救济了336户(次) 、26325人
(次) ,发放救济衣12921件(其中棉布14182尺,棉花4051斤,面袋4725条,棉、
单衣2588件)。救济6233户、11826人,帮助困难户解决吃饭、穿衣的困难。
1964年,国家对城市救济标准进行调整,由原来的每人每月救济35元,提高
到救济为9:6:4:4(家庭一口人的救济9元,二口人的增加6元,三口人以上的,
每增加一口人,增加4元),每年评定一次。凡是家庭条件发生了变化增加了收入
或有其他经济来源抚养,或救济户死亡者,就停发救济,对新符合救济条件者,
给予增添。
经过调查, 当年长期救济户为109户、196人,全年发放救济款21103元。对
城乡临时性的困难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了临时救济。全年全区共发放社会救济
款22053元,共救济960户、3227人。夏、冬两次发放救济物资,夏季发放救济衣
服2101件, 救济棉布9000尺, 救济缺衣群众1963人;冬季发放救济衣物计棉布
113585尺,棉花5591斤,衣服880件,救济缺衣群众2901户、15653人。拨修房专
款14923元, 帮助无力修房的447户困难户维修了房屋,维修房屋889间。通过救
济使吃饭、穿衣、住房有困难的贫困群众及时得到救助,解决他们的困难。
是年,配合区劳动部门对1961年到1964年期间,精减回乡,1957年以前参加
工作的老、弱、病、残职工进行登记,按照中央政策,对其中符合条件的37人,
给予原工资40%的定期救济补助,发放定期救济证,按月到政府领取救济款,并
给予报销疾病治疗费的三分之二。使这部分老、弱、病、残退职职工的生活有了
一定的保障。
1965年, 全区发放社会救济款117840元,其中城市救济37218元,属无依无
靠无生活来源的定期救济14475元;属生产生活不稳定生活困难的临时救济22743
元;农村救济65934元;退职老、弱、病、残40%的工资救济14688元;开支收容
遣送费1396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的社会救济

“十年动乱”期间,社会救济工作,同其他工作一样,受到了冲击、干挠和
破坏,正常的手续制度被废止,每年虽然也拨救灾和社会救济款,但救灾、救济
甚微。

1966年至1972年物资救济
┏━━━━━┯━━━━━━┯━━━━━━┯━━━━━┯━━━━━┓
┃ 年度 │棉布(尺) │棉絮(尺) │棉花(斤) │ 备注 ┃
┠─────┼──────┼──────┼─────┼─────┨
┃ 1966年 │ 161600尺 │ 149201尺 │ │ ┃
┠─────┼──────┼──────┼─────┼─────┨
┃ 1971年 │ 50000尺 │ │ 7000斤 │ ┃
┠─────┼──────┼──────┼─────┼─────┨
┃ 1972年 │ 15000尺 │ │ 35000斤 │ ┃
┗━━━━━┷━━━━━━┷━━━━━━┷━━━━━┷━━━━━┛

┏━━━━━┯━━━━━┯━━━━━━━━━━━━━━━━━━━┓
┃ │ │ 其 中 ┃
┃ 年度 │救济总额 ├─────┬─────┬───────┨
┃ │ (元) │ 城市 │ 农村 │退职职工40% ┃
┠─────┼─────┼─────┼─────┼───────┨
┃ 1966年 │110730元 │41876元 │43769元 │ 25085元 ┃
┠─────┼─────┼─────┼─────┼───────┨
┃ 1967年 │118770元 │44336元 │47601元 │ 24803元 ┃
┠─────┼─────┼─────┼─────┼───────┨
┃ 1968年 │241829元 │ │ │ ┃
┠─────┼─────┼─────┼─────┼───────┨
┃ 1969年 │214306元 │ │ │ ┃
┠─────┼─────┼─────┼─────┼───────┨
┃ 1970年 │209671元 │ │ │ ┃
┠─────┼─────┼─────┼─────┼───────┨
┃ 1971年 │263504元 │ │ │ ┃
┠─────┼─────┼─────┼─────┼───────┨
┃ 1972年 │232613元 │ │ │ ┃
┠─────┼─────┼─────┼─────┼───────┨
┃ 1973年 │158790兀 │ │ │ ┃
┠─────┼─────┼─────┼─────┼───────┨
┃ 1974年 │124605元 │40556元 │68130元 │ ┃
┠─────┼─────┼─────┼─────┼───────┨
┃ 1975年 │82245元 │4225l元 │22910元 │ ┃
┠─────┼─────┼─────┼─────┼───────┨
┃ 1976年 │93063元 │34706元 │42381元 │ ┃
┠─────┼─────┼─────┼─────┼───────┨
┃ 1977年 │96617元 │27000元 │53021元 │ ┃
┠─────┼─────┼─────┼─────┼───────┨
┃ 1978年 │108988元 │43406元 │49927元 │ ┃
┗━━━━━┷━━━━━┷━━━━━┷━━━━━┷━━━━━━━┛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社会救济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社会救济工作得到恢复和发展,大力开展“双扶”
工作,即扶持优抚对象、扶持社会贫困户,以银行抵息贷款扶持他们发展生产,
从根本上摆脱贫困,走上富裕道路。
1980年提高了城市定期定量救济标准,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接近城市一般市
民的生活水平。1982年增加贫困农村“五保”户的定期定量救济,使他们的生活
水平进一步得到改善。1984年开始,又增加农村贫困户的定期救济,这段时期的
社会救济对象,除了正常的城乡社会定期对象和临时困难户外,又增加了党中央、
国务院规定的一些特殊救济对象,他们是: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宽大特赦的
原国民党县、团以上的党、政、军人员;摘掉右派分子帽子的人员;错划地主,
富家成份,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病退回城“知识青年”家长无工作,生活有困
难的;下乡知识青年因工负伤和因病回城的;计划生育因结扎医疗事故造成生活
困难的人员;生活有困难的归国华侨,生活有困难的外逃回国人员等。这个阶段
的社会救济方针是:“依靠基层、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之以政府必要的救济”。
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又提出了“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
之以必要的国家救济和扶持”。
1979年的社会救济,为农村拨社会救济款57000元,救济各种困难户1180户、
6140人,其中解决生活困难者645户、2480人,发款19600元;解决穿衣困难户85
户、 3210人,发款17300元;解决治病困难者450人,发款20100元。另外,公社
和生产大队集体还对252户常年困难户进行了各种补助, 其中对家庭主要劳动力
死亡或患病者补助工分的105户,补助工日13500个,对半劳力、辅助劳力适当安
排农活的166户,使他们增加收入,扶持家庭副业28户,为他们减免欠款400元。
城市社会救济, 对定期救济户143户、201人全年发放社会救济款18768元,
对生产生活不稳定的临时生活困难户438户、 1194人,发款3282元进行救济,对
40%的退职职工救济户发放15128元,还对城镇下乡者建房补助7户,修房21间,
补助救济款2850元, 冬季又发放救济棉布21000尺,救济棉花3000斤,对城乡缺
衣无衣者进行救济。
1980年的社会救济工作,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1980年民
政部关于扶贫工作的方针政策, 在农村第一次拨款13901元,对符合条件的贫困
户进行试点扶持。对其他贫困户发放救济款50352元,3284户(次)11457人(次),
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另外还拨款3000元,对社改办的4处敬老院进行补助。
城市社会救济,对原有定期社会救济户进行严格审查,逐一登记,凡符合定
期救济条件的,即: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登记发证,按月给予
救济;不符合条件的不再发给社会救济。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和财政厅规定,提高
定期救济户的社会救济标准,由原来的“9:6:4:4”元的救济标准,提高为省
辖市社会救济标准,每人每月为15~18元;使之接近于一般市民的生活水平。
对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贫困户,进行临时性社会
救济, 发放临时救济款10627元,救济1750户;发放享受40%社会救济退职职工
社会救济款17685元,全年农村城市共发放社会救济款126563元。
1981年, 全区拨发农村扶贫款10100元,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进行扶持,发
放临时社会救济款30975元;在城市发放定期社会救济款33814元,临时社会救济
款17244元;享受40%退职职工救济款18107元,全年共发放社会救济款11024元。
1982年后几年的社会救济工作,在农村继续抓扶贫和贫穷社、队“五保户”
的社会救济,在城市仍继续抓生产自救和社会救济。当年,在春、秋两次拨放农
村扶贫专款24520元; 扶持贫困户200户进行家庭饲养,其中买猪105头,买牛10
头, 买兔300只,还帮助有的户搞起家庭副业项目。使这些帮扶户人人有活干,
当年有收入,使他们解决了吃饭、穿衣、治病、修房等方面的困难。逐步摆脱贫
困。
当年还拨放农村临时社会救济款48885元, 扶贫、救济共合拨款47万元。有
关社、队还集体补助贫困户临时救济9000元,共救济1160户(次)4649人(次),从
这年开始,对农村的“五保户”45户,给予定期社会救济,发给领取救济金证,
按月领取救济金。救济标准每人每月35元,当年发款3443元。城市发放定期社会
救济款31527元, 发放临时社会救济款8921元,发放享受40%退职职工社会救济
款17031元。全区全年共发放社会救济款124422元。
1983年, 继续开展扶贫工作,当年新增扶贫户150户,其中当年脱贫后不再
须要国家和集体扶持者40户,充分显示出了扶贫是解决农村贫穷面貌办法。当年,
发放农村救济款85411元, 对其他贫困户进行了社会救济。社、队对贫困户进行
工分补助的860户,补助金额36万元。农村贫穷社队“五保户”救济扩大到75户,
当年拨款3501元。城市社会长期救济款38613元,临时社会救济款17559元,享受
40%社会救济的退职职工救济款28296元,全年全区共发放社会救济款123470元。
另外,拨专款50000元对城市贫困户组织起来的生产单位进行扶持。
1984年、1985年,全区扶贫工作有了新的发展和创新,区政府成立了有12个
部门组成的“扶贫领导小组”,制订了扶贫工作计划。1984年拨出专款14万元,
对李家、郭庄、下庄、石门4个乡镇的220户贫困户进行重点扶持,通过扶持摆脱
了贫困的占扶贫户数的35%。 还为农村发放临时救济款82700元,为“五保户”
发放定期救济11100元,定期救济的“五保户”扩大到305户,为城市贫困户拨发
救济款30000元, 扶持生产。 对城市126户、 152人长期救济户,全年拨救济款
43100元,对享受40%社会救济的退职职工109人,发放救济款37300元。
1985年,全区扶贫有了进一步创新,把原先单纯依靠发放救济的办法改为低
息贷款,有借有还。区政府一次从农业银行贷款60万元的贴息专款,加救灾扶贫
专款51万元, 两项合计为111万元,对农村613户贫困户进行扶持,当年120户贫
困户初步脱贫。 另外为农村发放社会救济款92000元,对贫困户进行社会救济。
还对农村“五保户” 307户、357人发放定期救济17100元。城市社会救济当年发
放专款12万元,对生产组织进行扶持,对城市126户、157人的定期救济户,拨救
济款38000元。全区全年共发放社会救济款189100元(三项专款除外)。
博山区的社会救济工作, 自1997年1月在城市执行最低生活保障,下半年在
农村执行最低生活保障。2002年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全面展开,至此,全区城乡,
结束了长期社会救济工作的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