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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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工作,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一部分,具有鲜明的政治性。
中国最早使用“民政”一词,是在南宋时代,《西汉会要》和《东汉会要》
都把民政列入了一个门类,奠定了封建社会民政概念的基础。在此以后的历代王
朝,虽然没有启用过“民政”一词,但都有类似现代民政方面的工作及管理机构。
西周时,在中枢机构中设置的“地官大司徒”就是掌管领土疆域、行政区划、户
口、救灾、社会救济、礼俗等事务的。
中国在中央正式设置民政机构,是晚清时期,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撤销
六部制,改设十一部制,一度设巡警部,后巡警部撤销改设“民政部”。到了民
国时期,“民政”一词为官民朝野同用。民政机构也从中央到地方普遍设立。县
级政府设民政科, 列为县政府的第一科, 工作范围也极为广泛,包括区长、乡
(镇)长的任免、地方选举、褒扬抚恤、赈济灾民、社会救济等l0多种业务。
1931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苏维埃政权和以后抗日根据地的抗日民主政府,
普遍设立了民政机构,1939年博山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同时设立了民政科,
负责拥军支前,优待烈军属,减租减息,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救灾,社会救济
等工作。解放战争时期的民主政府内设置的民政机构的工作职责,基本上类同抗
日民主政府民政部门的工作。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设内务部 (后改称民政
部) ,各省设民政厅(局),博山县(市)、淄博市(博山区)均设立了民政科,民政
事业进入了社会主义的新阶段。民政部门担负起了行政区划、基层政权建设、基
层民主选举、优抚安置、优待烈军属、国家抚恤、救灾、社会救济、婚姻登记、
社会福利事业、政府行政工作等职能。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民政部门的工作职责更加明确,任务更加繁重,对
民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要求民政工作,民政干部必须有新思维、新姿态,
拓宽新思路,以新的工作方式紧紧围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邓小平理论、“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革开放为契机,以创新民政为动力,以建设具有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民政为目标,为民施政,施政于民,“上为国家分忧,下
为群众解愁”,充分发挥民政职能作用,与时俱进,做好各项民政工作。
博山区民政局在中共博山区委、博山区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调动一切积
极因素,在全体民政人员的共同努力下,依法办事,积极认真地落实了各项民政
工作政策,在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基层民主选举,拥军优属,国家抚恤,烈士
褒扬,伤残、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人员安置,救灾,社会救济,社会
福利事业,婚姻登记,老龄事业,地名管理,民间组织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改革
创新,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为巩固人民民
主专政,为“四化”建设,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构建和
谐社会等都做出了贡献,多次受到国家民政部和省、市、区的表彰,被国家民政
部授予“扶贫先进单位” , 博山区被评为全省“双拥模范区”,全市民政工作
“先进单位”等。
博山区民政工作,68年风雨路,业绩辉煌,瞻望未来,前途似锦,以科学发
展观为统领,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的“小康”社会,再立新功,取得更大的
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