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优待烈军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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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优待

群众优待是优抚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党和国家对优抚对象的一项长期政
策,也是人民群众在长期革命战争中形成的一种光荣革命传统。它体现了党、政
府和人民群众对优抚对象在政治上的尊敬和在生活上的关怀。优待烈军属,包括
政治上的优待和物质上的优待两个方面。政治优待,就是在社会提高优抚对象的
政治地位,“元旦”、“春节”和其他一些重要节日,有关领导和群众代表对他
们进行走访慰问, 为他们送“光荣匾” 、挂“光荣牌”、贴“光荣对联”、挂
“光荣灯”,召开群众大会时,为他们设“光荣席”。在招工、招生、乘车、购
物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等等。物质优待,就是关心优抚对象的生活,对他们在生
产、工作、生活上遇到的困难及时帮助加以解决。政治优待、物质优待,两种优
待同一个目的,就是为了鼓舞士气,安心服役,巩固国防,调动优抚对象支持亲
人保卫祖国的积极性。
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建国后的50年间,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部署领
导下,博山农村对烈军属的优待,在物质上的优待,基本上分三个阶段:一是战
争年代和建国初期的代耕优待;二是人民公社化后优待工分;三是改革开放后的
现金优待。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

博山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根据1940年12月13日山东省战时参议会通过公
布的《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条例》和1943年4月2日山东省临时工作执行委员会公布
的《修正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暂行条例》规定,博山对抗日军人家属实行帮耕、帮
种、帮收获的办法。烈军属的土地及时得到了耕种收获。

建国初期的优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山东省政府发布了《山东省革命烈士、革命军人代
耕试行办法》,博山区按照这一规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公安部队中取得军籍
的军人家属、烈士家属;脱离生产享受供给制或包干制工作人员的家属;二等乙
级以上残废军人的家属;二等甲级以上的残废民兵、民工家属,进行代耕,帮助
无劳力或劳动力不足的烈军属,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困难,保证他们土地的产量不
低于当地一般农民土地的产量。
群众代耕负担,当时规定:凡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或兼营农业生产之18周岁至
50周岁的男性正常劳力,均有负担代耕之义务。取消了代耕组织,改变了大换工
的办法,实行固定到户、到人、到互助组代耕形式,使烈军属的土地耕种收割进
一步得到了可靠保证。
建国初从1950年到1955年博山地区历年代耕情况:
1950年
全县烈军工属6160户,享受代耕的1963户,代耕土地8603亩,其中:全部代
耕1025户,代耕土地1826亩,部分代耕的629户,代耕土地3777亩,拨工309户。
1951年
全市享受代耕烈军工属户326户,代耕土地1065亩。
1952年
全市烈军工属1637户,享受代耕的373户,代耕土地1136亩。
1953年
全市烈军工属1523户, 享受代耕的385户,代耕土地1134亩。其中全部代耕
的163户,代耕土地517亩,部分代耕的222户,代耕土地627亩。
1954年
全市烈军工属享受代耕的379户,代耕土地1112亩。
1955年
全区烈军属636户,享受代耕的62户,代耕土地197亩。

农业合作化后的优待

1956年实现农业合作化,对烈军属的优待主要是优待工日。随着农业生产合
作社的发展,农民参加集体生产劳动,按工分参加集体分配,获取劳动报酬。为
了适应形势的变化,群众对烈军属的优待也随之而改变,根据1957年4月2日山东
省人民委员会发布试行的《山东省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优待劳动日暂行办法 (草
案)》规定,博山区对缺乏劳动力的烈属、军属(不包括现役军官和军队职工家属)、
残废军人及年老体弱的复员军人,实行了由农业合作社给予优待劳动日的办法,
使其不低于一般社员生活水平。 1964年5月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正式颁布了《山东
省农村人民公社优待劳动日办法》后,根据这一规定,优待的主要对象:
一是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烈士的家属(包括病故、失踪军人家属);
二是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的军士、兵家属(包括公安部队士兵家属);
三是生活有困难的残废军人、退伍老红军;
四是有病回乡长期不能参加劳动,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
五是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复员军人。上列人员,凡有子女
的,由其子女负责供养,子女供养有困难的,给予部分优待或全部优待。对家中
缺乏劳动力,生活有困难的军队干部家属,给予了虚工分优待,参加生产队实物
分配,按分配价格付款。
优待劳动日的标准:
对烈军属的优待一般都高于当地社员的一般生活水平 (包括集体分配收入、
社员家庭副业和自留地收入) 。优待劳动日的计算方法,是以基本核算单位全年
每人平均占有的劳动日数为基数,合理定出优待标准。再按“全家统算”的办法,
适当选择定出优待户全年的基本劳动日数。凡基本劳动日数达不到优待标准的,
其不足部分,以优待劳动日补齐。对于革命残废军人的残废抚恤金,国家发给享
受优待户的优待救济费,以及他们的非固定性的零星收入,不抵作基本劳动日而
减少优待。
对于优待劳动日的评定,博山多年来的主要做法是:年初定优待标准、定优
待户基本工、定优待工的“三定”办法,这不仅保障了优待户的生活,而且体现
了多劳多得的原则。

博山区历年优待工日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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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
┃ 数量 │ 优待户数(户) │ 优待工日(个) ┃
┃年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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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6年 │ 17 │ 1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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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7年 │ 22 │ 1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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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8年 │ 357 │ 22901 ┃
┠────────┼────────┼────────┨
┃ 1959年 │ 316 │ 27271 ┃
┠────────┼────────┼────────┨
┃ 1960年 │ 439 │ 12281 ┃
┠────────┼────────┼────────┨
┃ 1961年 │ 399 │ 47176 ┃
┠────────┼────────┼────────┨
┃ 1962年 │ 1012 │ 81486 ┃
┠────────┼────────┼────────┨
┃ 1963年 │ 1152 │ 120303 ┃
┠────────┼────────┼────────┨
┃ 1964年 │ 1396 │ 96682 ┃
┠────────┼────────┼────────┨
┃ 1965年 │ 1175 │ 97505 ┃
┠────────┼────────┼────────┨
┃ 1966-1972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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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3年 │ 843 │ 85990 ┃
┠────────┼────────┼────────┨
┃ 1974年 │ 693 │ 63670 ┃
┠────────┼────────┼────────┨
┃ 1975年 │ 643 │ 76265 ┃
┠────────┼────────┼────────┨
┃ 1976年 │ 604 │ 63853 ┃
┠────────┼────────┼────────┨
┃ 1977年 │ 559 │ 70762 ┃
┠────────┼────────┼────────┨
┃ 1978年 │ 615 │ 70218 ┃
┠────────┼────────┼────────┨
┃ 1979年 │ 650 │ 65608 ┃
┠────────┼────────┼────────┨
┃ 1980年 │ 580 │ 71171 ┃
┠────────┼────────┼────────┨
┃ 1981年 │ 1976 │ 3187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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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后的优待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发生了变化,普遍实行了联
产承包责任制, 广大农村社员群众已不再靠工分吃饭。1982年9月15日,山东省
人民政府公布了《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残废军人暂行办法》规定:“对革命
烈士和因公牺牲、失踪、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生产大队要普
遍给予优待,保障他们的生活要略高于当地一般社员的生活水平,对孤老烈属的
优待还要优厚些”。对家在农村的义务兵直系亲属(包括消防、武装民警的家属),
无论义务兵是农村入伍的,还是从工作单位入伍的,生产大队要普遍给予优待,
每年每户优待一个整劳力全年所得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对生活有困难的残废
军人、退伍老红军、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和年老体弱丧失劳
动能力的复员军人,生产大队要根据他们子女的供养能力和家庭困难程度,给予
适当数量的粮、款、物优待,保证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社员的生活水平。
1982年始,改为优待金的办法,当年,全区优待烈军属等2303户,优待金额
为415098元,其中优待烈属239户,优待33707兀,军属1899户,365996元,残废
军人92户,9457元,复员军人68户,5402元,退伍军人5户,536元。
1983年,全区统一把优待粮、款、物的办法一律改为优待现金。岭西、岳庄
等乡、镇,开始实行以乡、镇为单位统一优待标准,统一提留,统一兑现的“三
统一”优待办法。“八一”前召开优待兑现大会,一面发放优待兑现款,一面欢
送新兵入伍,召开“八一”座谈会。1985年,全区优待款由1984年56万元增为60
余万元, 烈属每户平均增加40元, 军属每户平均增50元,全区每户平均优待金
1000元以上的有6个村, 500元以上的村占全区村数的40%以上,300元以上的村
占30%以上。

博山区历年优待工日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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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 │ │ │ ┃
┃ 数量 │ 1983年 │ 1984年 │ 1985年 ┃
┃项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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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户数 │ 6879 │ 7213 │ 7453 ┃
┃ 合 ├────────┼─────┼─────┼─────┨
┃ │ 优待户数 │ 2500 │ 2385 │ 2135 ┃
┃ 计 ├────────┼─────┼─────┼─────┨
┃ │ 优待金(元) │ 505490 │ 563633 │ 608509 ┃
┠───┼────────┼─────┼─────┼─────┨
┃ │ 户数 │ 421 │ 432 │ 452 ┃
┃ 烈 ├─┬──────┼─────┼─────┼─────┨
┃ │优│ 户 │ 247 │ 232 │ 215 ┃
┃ 属 │ ├──────┼─────┼─────┼─────┨
┃ │待│ 金(元) │ 43522 │ 45830 │ 51459 ┃
┠───┼─┴──────┼─────┼─────┼─────┨
┃ 战 │ 户数 │ 2099 │ 2026 │ 1817 ┃
┃ 士 ├─┬──────┼─────┼─────┼─────┨
┃ 家 │优│ 户 │ 2099 │ 2016 │ 1817 ┃
┃ 属 │ ├──────┼─────┼─────┼─────┨
┃ │待│ 金(元) │ 503378 │ 448153 │ 546395 ┃
┠───┼─┴──────┼─────┼─────┼─────┨
┃ 残 │ 户数 │ 310 │ 310 │ 308 ┃
┃ 废 ├─┬──────┼─────┼─────┼─────┨
┃ 军 │优│ 户 │ 86 │ 85 │ 64 ┃
┃ 人 │ ├──────┼─────┼─────┼─────┨
┃ │待│ 金(元) │ 7624 │ 8336 │ 5934 ┃
┠───┼─┴──────┼─────┼─────┼─────┨
┃ 复 │ 户数 │ 948 │ 923 │ 938 ┃
┃ 员 ├─┬──────┼─────┼─────┼─────┨
┃ 军 │优│ 户 │ 63 │ 50 │ 33 ┃
┃ 人 │ ├──────┼─────┼─────┼─────┨
┃ │待│ 金(元) │ 5956 │ 5733 │ 4461 ┃
┠───┼─┴──────┼─────┼─────┼─────┨
┃ 退 │ 户数 │ 310l │ 3522 │ 3563 ┃
┃ 伍 ├─┬──────┼─────┼─────┼─────┨
┃ 军 │优│ 户 │ 5 │ 2 │ 6 ┃
┃ 人 │ ├──────┼─────┼─────┼─────┨
┃ │待│ 金(元) │ 235 │ 356 │ 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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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后博山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博山区义务兵优待办法》,提高了全区义务兵
优待标准。到2005年,全区城市户口的义务兵优待标准达到了每户一年1000元,
近郊与山区农村义务兵优待分别提高到了2000元和1500元。
2003年,中共博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向全区优抚对象
“献爱心”活动的通知》,在全区掀起了“助功臣办实事”、“献爱心动真情99、
66送温暖”和“一帮一”活动,全区共帮助“三老” (老烈属、老残废军、老复
员军人) 款、物共59.5万元,解决住房难72户,解决医疗难188户,解决生活难
188户, “一帮一”结对子403对、403户。拨专款73.2万元,为优抚对象解决就
医问题,优抚对象可持区民政局发的《优抚医疗保障手册》,到优抚中心卫生院
就诊, 享受“三优先”、“五减免”待遇。1996年至2000年的5年间,累计解决
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医疗费89.9万元。

国家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了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在群众优待的同时,
国家每年拨出一部分专款,对优抚对象给予必要的生活补助。补助分两种:一种
是临时补助,一种是定期定量补助。从1950年开始,对生活临时有困难的烈军属,
除了群众给予优待外,政府再发给定期或不定期的实物补助。从1953年起,对部
分孤老优抚对象实行了定期定量补助,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
水平的日益提高,国家对优抚对象的补助款也逐年增加,定期定量的补助而且逐
年扩大,补助标准也逐年提高,优抚对象的生活进一步得到了保障。

定期定量补助

全区对烈军属和复员、退伍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工作,是从1953年开始的,
当时补助面窄,每年30户左右。1958年原博山县并入博山区后,全区只有85户,
当年补助款4932元。补助标准农村每人每月补助2-3元;最多不超过5元;城市每
人每月补助7-9元, 最多不超过15元。1960年,全区第一次调整定期定量补助,
由原来的只补助孤老烈属扩大到老复员军人, 补助户由85户增加到331户,补助
款由每年4932元,增加到36100元。1980年6月,根据国家民政部规定,全区第二
次调整改进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并把优抚补助费的70%用于定期定量补助,补助
面由1979年补助的326户, 扩大到全年的579户,定补款由1979年的21672元提高
到当年的64260元,补助标准农村每人每月补助6-8元,最高10元;城市提高到每
人每月补助15-20元, 最高25元,进一步保障了优抚对象的生活。1983年后,又
连续多次调整补助标准,到2005年农村每人每月补助30元,城市每人每月补助40
元, 以群众优待为主转变为以国家补助为主。 1985年全区定期定量补助费已达
204000元。
1958年至1985年全区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情况是:

1958年至1985年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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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限 │ 补助户数 │ 人数 │ 金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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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8年 │ 86户 │137人 │493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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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9年 │ 83户 │143人 │469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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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0年 │ 331户 │369人 │361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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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1年 │ 326户 │568人 │2149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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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2年 │ 339户 │822人 │2151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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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3年 │ 349户 │838人 │2052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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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4年 │ 317户 │461人 │2256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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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5年 │ 315户 │466人 │18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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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6-1970年│ │ │ │文化大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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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1年 │ 357户 │ │2019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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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2年 │ 290户 │ │2361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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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限 │ 补助户数 │ 人数 │ 金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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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3年 │ 319户 │701人 │2214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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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4年 │ 313户 │677人 │2068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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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5年 │ 341户 │ │23124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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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6年 │ 302户 │611人 │1963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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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7年 │ 309户 │199人 │196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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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8年 │ 312户 │365人 │2083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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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9年 │ 326户 │610人 │2167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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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年 │ 379户 │633人 │61260元 │ ┃
┠──────┼─────┼────┼─────┼─────┨
┃ 1981年 │ 604户 │682人 │6889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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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年 │ 652户 │754人 │74712元 │ ┃
┠──────┼─────┼────┼─────┼─────┨
┃ 1983年 │ 727户 │873人 │8188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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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4年 │ 847户 │ │101712元 │ ┃
┠──────┼─────┼────┼─────┼─────┨
┃ 1985年 │ 950户 │ │204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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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补助

对优抚对象的临时困难补助,是在做好群众优待和国家定期定量补助的基础
上,对部分优抚对象发生的临时困难,给予一次性的补助,以帮助他们在吃饭、
穿衣、住房、治病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建国后,国家拨发的临时补助款,除正常
评议发放外,尚有下列情况:
淄博市, 1950年至1951年两年国家共拨优待补助粮254302公斤, 补助款
16360元,共补助烈军属和残废、复员军人8823户(次)、31054人(次)。
1954年至1955年两年, 国家拨发烈军属实物补助折款5143兀,补助318户烈
军属购买各种生产资料工具等699件。 1955年,实行农业初级合作社,优抚对象
加入农业合作社需要入社资金, 国家拨发人社补助资金3770元,扶助230户烈军
属和残废、复员军人解决了入社资金的困难。
1963年至1964年两年, 国家为博山区拨出修房专款12400元,帮助住房有困
难的329户烈军属和残废、 复员军人修建房屋726间。1978年后,国家又连续3年
拨修房专款107750元。帮助435户老烈属、老残废军人、老复员军人(简称三老),
修房1569间,解决了“三老”的住房困难。
1962至1963年,全区灾荒严重,粮食和商业部门连续两年专门为老烈属和在
乡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发放食油票1650公斤, 食糖票250公斤。1980年又发放食油
票2646.5公斤,专门照顾孤老烈属和二等以上残废军人,体现了国家对优抚对象
的关怀和照顾。
1984年至1985年连续两年, 国家又拨优抚补助款87200元.重点扶持优抚对
象劳动致富,据统计这两年全区有564户优抚对象脱贫致富。
自1950年至1985年的35年间,全区共拨发烈军属和残废、复员、退伍军人临
时补助款1012222元,补助粮255559.5公斤,保证了优抚对象的生活。

优抚对象临时补助款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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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限│款(元)│粮(公斤)│ 物(件) │补助户│补助人│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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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7000 │ 395000 │ 4600 │ 6083 │ 21215│有修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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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 9360│ 113794│ 289 │ 2240 │ 68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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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 3925│ 672 │ 251 │ 789 │ │有扶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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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 15370│ │ │ 628 │ 21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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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 14800│ │ 350 │ 681 │ 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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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 5143│ │ │ 753 │ 1652│有实物补助┃
┠───┼───┼────┼─────┼───┼───┼─────┨
┃1956年│ 3770│ │ │ 237 │ 938 │ 扶持入社┃
┠───┼───┼────┼─────┼───┼───┼─────┨
┃1956年│ 10956│ │ │ 516 │ 1196│修房、治病┃
┠───┼───┼────┼─────┼───┼───┼─────┨
┃1957年│ 6960│ │ │ 393 │ 870 │ ┃
┠───┼───┼────┼─────┼───┼───┼─────┨
┃1958年│ 4872│ │ │ 182 │ 728 │ ┃
┠───┼───┼────┼─────┼───┼───┼─────┨
┃1959年│ 3440│ │ │ 392 │ 728 │ ┃
┠───┼───┼────┼─────┼───┼───┼─────┨
┃1961年│ 8448│ │ │ 380 │ 1185│ ┃
┠───┼───┼────┼─────┼───┼───┼─────┨
┃ │ │ │糖500斤 │ │ │ ┃
┃1962年│ 26000│ │食油300斤 │ 536 │ 1001│ ┃
┠───┼───┼────┼─────┼───┼───┼─────┨
┃ │ │ │ │ │ │ 2400件 ┃
┃1963年│ 44583│ │棉衣、棉花│ 1573│ 5163│ 4100斤 ┃
┠───┼───┼────┼─────┼───┼───┼─────┨
┃1963年│ 8400│ │油300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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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53556 │ │布2500尺 │ 3692│ 11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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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4000 │ │ │ │ │修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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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 2800│ │ │ 4078 │ 14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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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 5200│ │布81600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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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 │ │ │ │ │ │文化大革命┃
┃1970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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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77304 │ │ │ 544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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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22628 │ │ │ 135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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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60236 │ │ │ 5286 │ 18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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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22511 │ │ │ 62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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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50252 │ │ │ 3043 │ 73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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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29694 │ │ │ 217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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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78900 │ │布17000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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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56100 │ │ │ │ 43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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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46507 │ │ │ 423 │ 1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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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71603 │ │油票5293斤│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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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22147 │ │ │ │ │修房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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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49763 │ │ │ 51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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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13694 │ │ │ │ 11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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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52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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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8200 │ │ │ 109 │ │致富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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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后,随着经济形势的好转,大部分优抚对象脱贫致富,除天灾人祸外,
临时补助也随之逐年减少。

历次优抚对象(烈军属、残废、复员、退伍军人)代表会

为了鼓励优抚对象发扬优良传统,争取更大光荣,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每两年召开一次烈军属和残废、复员、退伍军人代表会议,
向他们报告政府的优抚工作,表彰优抚对象矛日在优抚工作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先进单位和个人,交流工作、生产、学习经验。自1951年至1985年,全区(市)先
后召开优抚对象(烈军属、残废、复员、退伍军人)代表会议19次。

第一次代袁会议

1951年8月5月至7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博山区),以3天时间,召开了淄博市
首次烈军属和残废、 复员及优抚代耕模范代表会议。出席这次会议的代表共110
人,会议听取了市政府负责人所做的优抚工作报告;观看了全市优抚工作成绩展
览。会议为抗美援朝光荣牺牲的革命烈士家属和参战军人家属进行了庆功。

第二次代表会议

1952年8月13日至15日,市政府以3天时间,召开全市烈军属、残废军人和优
抚代耕模范代表会议。 到会代表102人,会上交流了烈军属在生产建设家园中的
先进经验和优抚代耕模范的代耕先进事迹,代表会议向毛主席、朱总司令发去了
致敬电。

第三次代表会议

1953年1月4日至8日,市政府以4天时间,召开全市优抚对象代表会议。到会
优抚对象模范代表40人,会上交流了生产建设和优抚工作经验,会上评出集体奖
2人,奖金40万元(旧币) ;个人奖7人,奖金20万元(旧币),评出了2个优抚模范
组,大会向其颁发了锦旗和奖状。

第四次代表会议

1953年3月2日至4日,以3天时间,召开了全市优抚对象代表会议,到会代表
74人。

第五次代表会议

1953年8月10日至12日,市政府召开全市优抚对象代表会议,到会代表70人,
会上收到对政府各项工作的提案91份,会后由民政部门分别提交有关部门进行了
处理。
1953年,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和淄博专员公署“不再召开优抚会议”的指示
精神,全市在市级10名优抚对象模范中。审核确定了8名省级优抚对象模范人物,
他们是:曲克佐、孙迎琪、范士兴、刘俊彩、陈立和、栾曰桂、范慎浩、孟现望。

第六次代表会议

1955年8月25日至28日,博山区人民政府以4天时间,召开了博山区残废、复
员军人代表会议,出席会议代表45人,大会选出了出席淄博市残废、复员军人代
表会议代表15人。
1956年2月8日根据市政府通知精神, 博山区于2月16日前,评选出了出席淄
博市烈军属、残废、复员军人及拥军优属模范会议的代表25人。

第七次代表会议

1957年1月3日至5日,博山区人民委员会以3天时间召开了全区复员军人代表
会议,这次代表会议共选出代表80人,实到会代表70人,会上选举许善远、丁培
栋等30人为出席淄博市复员军人代表会议的代表。

第八次代表会议

1957年12月10日至12日, 区人民委员会以3天时间,召开全区复员军人代表
会议,到会代表80人,会议选举许善远、孙泽民等30人为出席淄博市复员军人代
表会议的代表。

第九次代表会议

1959年9月13日至14日,区人民委员会以2天时间,召开了全区烈军属、残废、
复员、 退伍军人和转业军人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02人,
会上交流了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选举出80名出席淄博市的烈军属、残废、复员、
退伍、转业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烈属蒋景云向大会介绍了自己的模范事迹。

第十次代表会议

1962年8月14日至16日,区人民委员会以3天的时间,召开全区优抚对象代表
会议。 出席会议代表246人,根据会上优抚对象提出的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会后
留下了各公社社长专门作了研究,提出了具体解决办法:
其一,从社会救济款中拨出15000元为烈军属维修房屋和疾病治疗;
其二, 拨出50000尺棉布,帮助烈军属、残废、复员、退伍、转业军人解决
冬季寒衣;
其三,拨出部分粮油照顾孤老烈军属、残废军人中的患病人员。

第十一次代表会议

1963年1月2日至4日,区人民委员会以3天时间,召开全区烈军属、残废、复
员、退转业军人代表会议,会议选出了89名代表为出席淄博市烈军属、残废、复
员、退伍、转业军人代表会议的代表。

第十二次代表会议

1964年3月30 日至4月1日,区人民委员会以3天的时间,召开烈军属、残废、
复员、退伍、转业军人代表会议,这次会议共选出代表270人,实际到会代表248
人,会上表彰了6个先进集体和6个先进个人。

第十三次代表会议

1965年“春节”后,区人民委员会召开全区烈军属、残废、复员、退伍、转
业军人代表会议, 到会代表250人。会上区领导做了《发扬革命传统,争取更大
光荣,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更大贡献》的报告,表扬了优抚对象的模范事迹。

第十四次代表会议

1968年4月1 日至5日, 博山区革命委员会,以5天的时间,在工商联礼堂召
开了全区烈军属、残废、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学习毛主席著作积极分子代表大
会,到会代表127人。

第十五次代表会议

1970年12月5日至11日,区革命委员会,以7天时间,召开全区烈军属、残废、
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和民政干部学习毛泽东思想积极分子代表大会,共出席代
表550人。

第十六次代表会议

1975年12月10日至14日,区革命委员会以5天时间,召开全区烈军属、残废、
复员、 退伍、转业军人代表会议,出席会议代表486人,会上选出了出席淄博市
烈军属、残废、复员、退伍、转业军人代表大会代表65人。

第十七次代表会议

1976年12月1613至19 日,区革命委员会以4天时间召开全区烈军属、残废、
复员、 退伍军人代表会议,到会代表500人,会上推选出84名代表为出席淄博市
烈军属、 残废、 复员、退伍军人代表会议的代表。会议为33个先进集体单位、
412名先进个人颁发了奖状和纪念品。

第十八次代表会议

1977年11月23 日至24 日, 区革命委员会以2天时间,召开全区烈军属、残
废、复员、退伍军人代表会议,出席会议代表450人,会上选出5个先进单位、81
名先进个人为出席淄博市烈军属、残废、复员、退伍军人代表会议的代表。会议
为博城公社、乐疃公社民政委员会颁发锦旗各一面,为36个先进生产大队、先进
居民委员会颁发了奖状。

第十九次代表会议

1982年8月28 日至30 日,博山区人民政府以3天时间,在市政府第二招待所
礼堂,召开全区烈军属、残废、复员、退伍军人代表会议,出席会议代表346人,
会上为3个先进公社、 30个先进生产大队民政委员会、12名先进民政片长分别颁
发了锦旗和奖状。
1983年博山区出席山东省拥军优属先进代表会议代表5人,他们是:
庞云琪,男,烈属,博山标牌厂党支部书记;
翟俊厚,男,军属,郭庄公社洪山口生产大队社员;
王会功,男,残废军人,石马公社蛟龙生产大队党支部副书记;
张树胜,男,残废军人,中共博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
拥军先进集体:博山区商业局代表。
自1984年以后,省、市、区一律停止了召开优抚对象代表会,只在“八一”、
“春节”期间各区、乡、镇、办事处分别召开优抚对象座谈会。

国家抚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博山区享受国家抚恤的有三种:即牺牲抚恤、病故
抚恤和残废抚恤。
1980年6月4日,国务院颁布了《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后,抚恤分三种:即革
命烈士抚恤、因公牺牲抚恤、病故抚恤和残废抚恤。享爱国家抚恤的对象是:一、
现役军人;二、人民警察(不包括经济警察);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享受国家
补贴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四、参加战斗的民兵、民工;五、经批
准为烈士的人员。

牺牲 病故抚恤

牺牲、病故抚恤,是优抚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党和国家对牺牲、病故军
人家属、子女的关怀。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对牺牲
的工农红军指战员,就颁布了“红军抚恤条例”,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各
根据地的民主政府也先后制定了“抚恤阵亡将士家属条例”,1943年4月2日,山
东省战时工作执行委员会,公布实行了《山东省抚恤阵亡抗日将士、荣誉军人暂
行条例》 ,1946年5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又对该条例作了修正。1949年中华
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内务部于1950年12月11日,公
布了全国统一的《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抚
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1980年6月4日,国务院又颁布
了《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抚恤范围和对象:
1、现役军人;
2、人民警察(不包括各种经济民警);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4、中国人民解放军编制内的无军籍正式职工;
5、由国家财政补贴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
6、参战民兵、民工;
7、经批准为烈士的其他人员。
抚恤金标准:
1943年4月2日,山东省战时工作执行委员会公布的优抚条例规定:“凡抗日
军人阵亡,其埋葬费不得超过300元(北海币),并发给抚恤金500元”。山东省战
时工作执行委员会1943年3月18日公布的《山东省民兵抚恤奖励暂行办法》规定:
“民兵以参战配合军队作战,作游击活动,掩护人民及后方机关等进行战斗致光
荣殉国者,发给公葬费200元,并发给一次善后抚恤金100元”。
1946年5月31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对阵亡将士抚恤金修正为“埋葬费以前购
买2寸5厘杨柳木棺木为标准,并发抚恤金1500元(北海币)”。对参战民兵的抚恤
金修正为“民兵以直接参加战斗或参加战斗勤务,或因担任军事实验而死亡者,
应由地方政府办理埋葬,其埋葬费以能购买2寸5厘杨柳木棺木为标准。本条死亡
民兵家属,应即为烈士家属,其待遇与部队烈属同”。
1949年8月23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为统一革命烈士抚恤标准,经民政会议
讨论,作出了新的决定,革命军人牺牲抚恤粮:班长、战士级小米300公斤,排、
连、营级小米400公斤,团级以上小米500公斤;革命职员牺牲抚恤粮:乡级小米
250公斤, 区级小米350公斤,县级以上小米450公斤。凡在革命战争中牺牲的民
兵、民工一律发小米200公斤。
1950年内务部颁布的三个暂行抚恤条例,规定了对牺牲、病故人员抚恤粮标
准。

1950年抚恤粮标准
┏━━━━━━━━━━━━━┯━━━━━━━┯━━━━━━┓
┃ 职别 │ 牺牲 │ 病故 ┃
┠─────────────┼───────┼──────┨
┃ 战士警警勤人员级 │ 300公斤 │ 225公斤 ┃
┠─────────────┼───────┼──────┨
┃ 班排、长、县科级 │ 400公斤 │ 300公斤 ┃
┠─────────────┼───────┼──────┨
┃ 营长、团长、县长级 │ 500公斤 │ 375公斤 ┃
┠─────────────┼───────┼──────┨
┃ 长、师长、专员以上级 │ 600公斤 │ 450公斤 ┃
┠─────────────┼───────┼──────┨
┃ 参战民兵、民工 │ 250公斤 │ ┃
┠─────────────┼───────┴──────┨
┃ 棺葬费 │ 300400公斤 ┃
┗━━━━━━━━━━━━━┷━━━━━━━━━━━━━━┛

1984年4月1日起执行的革命烈士一次性抚恤标准
┏━━━━━━━━━━━━━━━━━┯━━━━━━━━━━┓
┃ 职 级 │ 抚恤标准 ┃
┠─────────────────┼──────────┨
┃班长、战士级 │ 2000元 ┃
┠─────────────────┼──────────┨
┃连排职或二十一级以下干部 │ 2100元 ┃
┠─────────────────┼──────────┨
┃营职或十九级至二十级干部 │ 2200元 ┃
┠─────────────────┼──────────┨
┃团职或十五至十八级干部 │ 2300元 ┃
┠─────────────────┼──────────┨
┃师团或十四级以下干部 │ 2400元 ┃
┠─────────────────┴──────────┨
┃注:参照民兵、民工、人民群众,比照班长、战士级抚恤标准发┃
┃给,国家职工按照有关规定,比照相当职级抚恤标准发给。 ┃
┗━━━━━━━━━━━━━━━━━━━━━━━━━━━━┛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5]95号文件精神,1985年10月29日,民政部、
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革命烈士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1984年4月1
日以后牺牲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军人和其他人员,其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标
准发给:
l、烈士生前有工资收入的,按其牺牲时的40个月工资计发;
2、 烈士生前无工资收入或工资低于二十三级正排职干部工资标准的,按其
牺牲时军队二十三正排职干部工资标准的,按其牺牲时军队二十三级正排职干部
40个月工资计发。
被军委或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的革命烈士,增发应领一次抚恤金的三分之一。
按批准为烈士的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增发应领一次抚恤金
的四分之一。
1984年4月1日以后牺牲经批准为革命烈士,已发一次抚恤金的,应按本通知
的规定,补发其不足部分。
为方便地方人民政府贯彻省通知规定,批准革命烈士的机关,应将烈士牺牲
时的职务、军龄、工资级别等通知烈士家属,居住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

建国后博山区历年抚恤情况表
┏━━━━━┯━━━━━┯━━━━━┯━━━━━┯━━━━━━━┓
┃ 年限 │抚恤金(元)│抚恤人数 │ 类别 │ 备注 ┃
┠─────┼─────┼─────┼─────┼───────┨
┃ 1952年 │ 4885 │ 24 │原博山县 │ ┃
┠─────┼─────┼─────┼─────┼───────┨
┃ 1953年 │ │ 12 │原淄博市 │ ┃
┠─────┼─────┼─────┼─────┼───────┨
┃ 1954年 │ │ │ │ ┃
┠─────┼─────┼─────┼─────┼───────┨
┃ 1965年 │ 790 │ 3 │ │ ┃
┠─────┼─────┼─────┼─────┼───────┨
┃ 1966年 │ 1190 │ 7 │ │ ┃
┠─────┼─────┼─────┼─────┼───────┨
┃ 1967年 │ 660 │ 7 │ │ ┃
┠─────┼─────┼─────┼─────┼───────┨
┃ 1974年 │ 3130 │ │ │ ┃
┠─────┼─────┼─────┼─────┼───────┨
┃ 1975年 │ 2190 │ │ │ ┃
┠─────┼─────┼─────┼─────┼───────┨
┃ 1976年 │ 1820 │ │ │ ┃
┠─────┼─────┼─────┼─────┼───────┨
┃ 1977年 │ 1960 │ │ │ ┃
┠─────┼─────┼─────┼─────┼───────┨
┃ 1978年 │ 2300 │ │ │ ┃
┠─────┼─────┼─────┼─────┼───────┨
┃ 1979年 │ 6105 │ │ │ ┃
┠─────┼─────┼─────┼─────┼───────┨
┃ │ │ │ │病故军人1人, ┃
┃ 1980年 │ 3880 │ │ │工作人员6人 ┃
┠─────┼─────┼─────┼─────┼───────┨
┃ 1981年 │ 5700 │ │ │ ┃
┠─────┼─────┼─────┼─────┼───────┨
┃ 1982年 │ 3700 │ 7 │ │ ┃
┠─────┼─────┼─────┼─────┼───────┨
┃ 1983年 │ 7187 │ 14 │ │ ┃
┠─────┼─────┼─────┼─────┼───────┨
┃ 1984年 │ 8800 │ │ │ ┃
┠─────┼─────┼─────┼─────┼───────┨
┃ 1985年 │ 8000 │ │ │ ┃
┗━━━━━┷━━━━━┷━━━━━┷━━━━━┷━━━━━━━┛

残废抚恤

残废抚恤,在中国革命过程中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央工农民主政
府,对在战争中负伤致残的红军指战员,就规定进行抚恤和优待,到抗日战争和
解放战争时期, 各个根据地的人民政府都先后制订了荣誉军人优待抚恤条例。
1943年4月2日,山东省战时工作执行委员会公布了《山东省优抚抗日将士、荣誉
军人暂行条例》。1946年3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又公布了《修正山东省优抚阵
亡将士、荣誉军人暂行条例》的若干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12月
1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内务部颁发了《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
此后,中央和省又多次发布文件,对残废军人抚恤作了具体规定。
民政部门负责抚恤的对象范围是:
革命军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前“八路军”、“新四军”、中国工农红军及中
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其它人民武装部队的指挥员、战斗员,凡在服役期间,因参战
或因公负伤致残的,都称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后由民政部门负责抚恤。
民兵、民工。因参战或执行战勤任务负伤致残的民兵、民工,属民政部门负
责抚恤。县以上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军事训练中,负伤致残的民兵,是职工的,
按职工所在单位伤残抚恤办理;是社员、城市居民和在校学生的,由民政部门给
予抚恤;在国防工程和经济建设工程中负伤致残的民兵、民工,则由工程单位负
责抚恤。
人民警察。因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人民警察的抚恤,属民政部门负责。实行
义务兵编制的人民警察(包括武警、边防和消防警察和有军籍的干部)因公致残的,
继续服役期间,其残废金由主管部门发给,退伍转业后,由民政部门发给。
革命工作人员。凡国家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列入行政输制的人员,
以及部队无军籍的在编人员,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由民政部门抚恤。属于事业
单位的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单位的人员(包括军队企业职工),已实行
劳保的,按劳保条例办理,未实行劳保的,按其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残废等级的确定:
1943年4月2日公布实行的《山东省抚恤阵亡将士、荣誉军人抚恤暂行条例》
规定的残废等级分为: 一等、二等、三等3个等级,取消了四等残废。1950年12
月11日公布,后来一直执行的《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
革命残废军人其残废轻重和失去劳作能力之大小,确定残废等级。残废等级分为
四等六级,掌握的基本原则是: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活动需他人扶助
的,为特等残废;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部分需要他人扶助的为
一等残废;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为二等甲级
残废;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残废;劳
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稍有不便的,为三等乙级残废。负过伤,但不影Ⅱ向劳
动能力的不评残;一身挨有数处伤残者,评定残废时,以重者为准,但附带伤残
部分合并以后,影响劳动力相当于高一级的,以高一级评定;介于两个等级之间,
可高可低,可掌握就高不就低。
评残报批程序:
确认革命残废人员, 必须由要求评残者提出申请, 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
(区)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上报省民政厅审查批准。对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军人,
部队没有评残,退伍复员后要求给予评残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办理,但在离
部队一年以内的,应由部队办理,并通知当地民政部门。
评残审批根据:
1971年2月17日, 山东省革命委员会民政局下达通知“自1971年3月1日起,
将评残换证和革命残废人员小车批准权限,交各地市革命委员会民政部门代省办
理”。
1978年11月23日,省民政厅又下达了《关于改变评残、批烈、发放残废人员
小车权限的通知》规定:自1979年1月1日起,革命残废人员评残换证和发放残废
人员小车,由市、县革命委员会民政局按呈批手续,直接报送省民政厅审批。
1985年2月7日, 省民政厅为了减政放权, 更好地为残废人员服务。下达了
《关于将部分评残工作由地、市民政局代省办理的通知》规定:自1985年4月1日
起,以下几种评残换证工作,由地、市民政局代省审批。
1、 过去捐献残废待遇或评掉了残废等级现持有旧残废证件或确凿证明要求
恢复残废待遇的;
2、残废人员因犯罪被停止残废抚恤待遇,刑满释放后要求恢复残废待遇的。
3、要求调整残废等级的;
4、遗失残废证件要求补发的。
残废抚恤标准:
1943年山东省战时工作执行委员会规定,荣誉军人能留部队者,每年发给抚
恤金:一等300元(北海币) ;二等200元;三等100元,四等50元(只发一次)。归
地方管理的荣誉军人也按以上标准发给抚恤金。1946年又将残废抚恤金定为:一
等120斤猪肉;二等70斤猪肉;三等35斤猪肉;依当地猪肉价格发给本币(北海币。
改残废抚恤金的标准,是根据残废的原因和残废的等级不同而定的。分因战和因
公两种,为了鼓励参战人员英勇作战,因战致残的抚恤标准高于因公致残的抚恤
标准。同时,又根据残废人员有无固定收入的情况,将残废抚恤金分为在乡残废
抚恤金和在职残废抚恤金。凭残废抚恤证,每年分一、七两期,由户口所在地的
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
残废抚恤金标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不
断提高的。
1950年根据《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规定:参战负伤致残的,参
加工作抚恤金 (山东以小米折价计算) ,特等200公斤;一等150公斤;二等甲级
100公斤;二等乙级75公斤;三等甲级50公斤;三等乙级25公斤。
复员安置的残废金:特等150公斤;一等100公斤;二等甲级75公斤;二等乙
级50公斤; 三等甲级200公斤;三等乙级150公斤。抚恤粮:特等515公斤;一等
500公斤; 二等甲级450公斤; 二等乙级300公斤;三等甲级300公斤;三等乙级
200公斤。 因公致残的,参加工作优待金特等150公斤;一等100公斤;二等甲级
75公斤;二等乙级50公斤;三等甲级40公斤;三等乙级30公斤。
复员安家的优待粮: 特等725公斤;一等550公斤;二等甲级450公斤;二等
乙级300公斤;三等甲级300公斤;三等乙级200公斤。
民兵、 民工抚恤粮:特等500公斤;一等400公斤;二等甲级300公斤;二等
乙级250公斤;三等甲级250公斤;三等乙级200公斤。
供给年限,特等、一等供给终身;二等复员安置者,抚恤粮、优待粮全部供
给2年后, 减半供给终身。三等复员安置者,残废金、抚恤粮、优待粮均一次发
清。
1953年残废抚恤标准:
革命残废军人和革命残废工作人员,在职残废金、优待金,特等:因战72元,
因公62元;一等因战60元,因公50元;二等甲级因战44元,因公38元;二等乙级
因战36元,因公30元;三等甲级因战30元,因公24元;三等乙级因战24元,因公
20元。
在乡残废抚恤:特等因战420元,因公380元;一等因战360元,因公330元;
二等甲级因战190元,因公170元;二等乙级因战136元,因公126元;三等甲级因
战220元,因公176元;三等乙级因战165元,因公140元。
参战民兵、民工残废抚恤金:特等参战336元;一等因战300元;二等甲级因
战160元;二等乙级因战110元;三等甲级因战140元;三等乙级因战110元。

1984年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标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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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乡残废人员 │ 在职残废人员 ┃
┃ 残废等级 ├──────┬──────┼──────┬──────┨
┃ │ 因战 │ 因公 │ 因战 │ 因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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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等 │ 570 │ 518 │ 132 │ 120 ┃
┠──────┼──────┼──────┼──────┼──────┨
┃ 一等 │ 498 │ 464 │ 118 │ 108 ┃
┠──────┼──────┼──────┼──────┼──────┨
┃ 二等甲级 │ 390 │ 350 │ 96 │ 86 ┃
┠──────┼──────┼──────┼──────┼──────┨
┃ 二等乙级 │ 296 │ 268 │ 81 │ 76 ┃
┠──────┼──────┼──────┼──────┼──────┨
┃ 三等甲级 │ 180 │ 180 │ 70 │ 64 ┃
┠──────┼──────┼──────┼──────┼──────┨
┃ 三等乙级 │ 140 │ 140 │ 60 │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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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全年应发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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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山区始终认真贯彻执行了国家抚恤标准。

换发残废军人证件

革命残废人员抚恤证,既是革命残废人员的荣誉证件,也是革命残废人员领
取残废抚恤金的凭证。自1950年到2005年的55年间,先后经过了多次评残换证。
1949年12月,第一次检查评定革命残废军人残废等级。
1951年评定残废等级换发新证。
1962年换发残废证件。
1972年换发残废证。
1981年登记换证。
2005年1月27日至2005年6月25日,为全市换证时间,从2005年7月1日起,旧
证停止使用。 为全区347名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统
一换发了新的证件,并对等级进行套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