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精神文明建设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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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风易俗、婚、丧、嫁、娶暂行规定》:

一、村风民俗
①新婚嫁娶喜事新办,破除封建迷信消除陈规陋习,提倡节俭办喜事。
②男女青年达到晚婚年龄,必须到婚姻登记处领取结婚证后,视为正式婚姻。
③男女青年领到结婚证,举行结婚典礼,应喜事新办,不搞封建仪式,杜绝
夜间娶亲。反对大操大办,提倡节俭。
④村民办喜事不准请客,并禁止请村干部陪客。
⑤提倡厚养薄葬,丧事从简。丧事期间,允许设祭奠棚,棚内仅设方桌一张,
放置骨灰盒或死者遗像,两旁摆放鲜花即可。
⑥治丧期间,提倡并逐步推行子女、亲属只佩戴青纱、小白花,不允许披麻
戴孝、穿白衣服、裱白鞋,搞纸扎、拄哀杖、迎灵、指路、架孝、送浆水、煎糕、
摆路祭、棺衣、铭旌等,并谢绝亲友送神食,对死者遗体或遗像只进行三鞠躬、
开追悼会。
⑦本村村民(农业户口)每出现一例死亡村委免费提供火化车辆,并支付火化
费,其他由死者家属承担。
⑧不准私自制作棺材,更不准二次装殓,一律用骨灰盒直接下葬。
⑨办丧事要从俭,不准铺张浪费,治丧人员及亲戚朋友一律吃便饭,不准设
酒席。
⑩对“红白理事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者,除批评教育外,情节严重者可依
法处理。

《公墓管理规定》:

遵照《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条例》和各级政府的有关规定精神,为进一步破
除封建迷信,消除陈规陋习,加强殡葬改革力度,做到丧事从简,移风易俗,使
殡葬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文明化,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对公墓管理作如
下规定:
一、本村建公墓一处,凡本村村民死亡一律到公墓安葬,不准在其他地方安
葬,否则村委将对其罚款500元并强行移葬公墓,一切费用自负。
二、在本规定执行前已建坟墓的允许使用,但不准使用棺材,埋葬后不准留
坟头,自本村规定执行后不准个人私自建坟墓,否则不但不允许使用,而且罚款
300元。
三、凡在公墓安葬的提倡在葬后墓边栽种松树两株,树苗有村委提供。墓前
可立墓碑,但样式规格有村委统一规定,费用有死者家属支付。
四、实行公墓后,可根据村民死亡先后,按公墓规划顺序,有“红白理事会”
统一安排建坟穴,费用由个人负担。
五、 公墓、墓穴规格每间净长1米、宽O.5米、深1米,原材料用砖、水泥板
结构。
六、实行公墓后如有村民要求将前亡者迁入的,可提前写出申请报村委批准
后方可迁入。
村风民俗逐步文明化、制度化、规范化,向文明世俗迈进了一大步。

《保障老年人赡养暂行规定》:

一、全村村民应继承和发扬“敬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每个家庭都
应该商定赡养老人的办法,让老人享受到家庭的温暖,让老人幸福的度过晚年。
二、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关心照料老年人,赡养人不尽赡
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三、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有其它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四、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赡养
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居住。
五、赡养人应积极支持老年人参加政治、法律学习和文化娱乐等社会活动,
丰富精神文化生活。
六、参加本村集体劳动的农业户口老年人,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
每月享受60元生活补助费,每季度发放一次,根据集体经济的发展状况将不定期
进行调整,凡领取区、镇、村企业退休金的和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不享受老年人
生活补助费。
七、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赡养人的孤寡老人,村委根据民政部门
的要求,按照“五保户”供养条例给予办理“五保”供养手续。
八、团支部、妇联、学校应加强敬老爱老,养老的美德教育,制定活动计划,
给孤寡老人送温暖,在全村形成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新风气。
九、村委成立老年协会,负责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
实施和处理不尽赡养义务的有关纠纷,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十、老年人反映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时,老年协会工作人员应立即上门做教育
工作,帮助解决对拒交赡养费、医疗费的人员可强制落实,子女在本村单位工作
的可从工资中扣留,子女在外单位工作的与外单位联系,从该单位扣留。对屡教
不改甚至发展到打骂遗弃老人的,可报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为失去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发放生活补助费规定》:

一、享受生活补助费的残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村出生的农业人口,并始终居住本村。
2、本人属残疾人,并且确实没有任何劳动能力。
3、 真正无依靠没有配偶,也没有子女,如有父母,其父母年龄必须年满60
周岁。
二、生活补助标准。
1、每人每月享受补助费20元。
2、根据集体经济的发展状况,可不定期进行调整。
三、生活补助费发放办法。
1、 村委对本人的情况了解核实,确认符合发放条件后,列入发放生活补助
费名单。
2、每月的10号到村财务科持单领取。
四、有以下情况不能享受生活补助费。
1、户口在本村,但长期在外居住的。
2、在外地出生以后,将户口迁入北万山村,又在北万山村居住的。
3、因工致残,失去劳动能力的。
4、因其他致残,经执法部门依法处理的。
随着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对80岁以上的老年人除按月发给规定的生活补助
费外,每季再发给一袋面粉,每年生日时,干部携带祝寿礼品登门为其祝寿;对
退下来的村里的老干部, 每月发给500元的生活费。每年还定时为全村老人免费
进行一次查体,为每个老年人建立了健康档案,做到了有病及时治疗,保证老年
人的身体健康。为了让老年人愉快的度过晚年,每年还用车拉着老年人游览祖国
的大好河山,参观祖国日新月异的发展变化,逛省城,逛北京,逛青岛,逛泰山。
全村村民实行了合作医疗,小病不出村,每人每年医疗补助费260元。

丰富村民文化生活:

为了活跃村民的文化生活,于1982年村里成立了电影放映队,购买了电影放
映机, 先后放映爱国主义教育、科学文化知识、戏剧等各类影片100余部。成立
起业余京剧团,多次在村中登台演出。成立起150多人的文艺宣传队,新春佳节,
代表海眼公社进城表演。
北万山村初步实现了老有所养,少有所教,病有所医。村党支部、村委会十
分注重对青少年的教育,从学前教育抓起。组织学校师生到革命烈士陵园瞻仰革
命先烈英雄事迹,为烈士扫墓。尊师重教,年年庆祝“教师节”,于1973年就开
始抓学龄前儿童教育,建起了“育红班”(幼儿园)。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全村无
一名学生辍学,对考上一类大学的学生,村委会一次奖励5000元,考上二类大学
的学生,村委会一次奖励3000元,极大地鼓舞了学生的好学上进心。

《环境保护》和《街道卫生管理》的规定:

为确保全村良好的生活环境,为村民的生活垃圾建立了垃圾池,村民的生活
垃圾定点、定时专人清理。旧村进行了改造,道路进行了拓宽硬化,为村民建起
了休闲、娱乐的“小公园”。北万山村在“九五”期间,在全体村民的共同努力
下,被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授予全市“文明单位”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