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辑 措施 资料库:博山区情资料库 章节:北万山村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3/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3/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3/section/1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3/section/1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3/section/12/article/4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3/section/12/article/4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为进一步加强完善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结合
本村实际情况制订了《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提倡晚婚晚育
    男年满25周岁, 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女年满28周岁零9个月按计划
生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不足23周岁零9个月生育,一律按一胎计划外生育处理。
    第二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1) 到晚婚年龄结婚者,首先向村委申请办理婚姻状况介绍信,到区民政局
办理结婚登记。
    (2)领取结婚证后,必须立即到镇计生办领生育证,然后将身份证、结婚证、
生育证复印件交村计生办,无生育证者不得怀孕生育。
    第三条:生育计划管理
    (1) 被批准生育一胎或二胎者,怀孕三个月内到镇计生服务站按时查体,不
按期检查者,按镇计生办规定扣罚押金。
    (2) 女方年满32周岁,符合生育二胎规定的,须经镇政府批准,发给二胎生
育证,方可取环、怀孕、生育。
    (3) 持生育证中期妊娠后,非医学需要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妊娠,违者
五年内不再安排生育。
    (4)按计划出生的婴儿,必须在出生的当月到村计生办申报户口。
    第四条:避孕节育措施
    (1) 生育一孩的育龄妇女,满月后开始使用避孕药具,42天后必须放环,特
殊情况者不得超过四个月。
    (2) 经医院检查,不适应放环的育龄妇女,由村计生办发给避孕药具,采取
避孕措施。
    (3)批准生育二胎的育龄妇女,婴儿出生90天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四个月,
必须到区服务站做结扎手术。
    (4)经医院检查不能做结扎手术者,可采取放环措施,所交押金至49岁周岁,
无违犯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方可退回。
    (5) 育龄妇女必须按时参加妇查,当日不参加妇查不发妇查补助费,并在三
日内到指定村或镇计生办参加补查。
    (6)违犯上述规定者,可根据情况由村委研究给予罚款处理。
    第五条:享受待遇及奖励
    (1) 一胎放环育龄妇女,由村计生办人员安排乘车,诊疗药费报销,中途流
血者,村委负责复查,报销药费。
    (2) 二胎结扎费由村委报销,并发给结扎补助费31.50元,护理费14.00元,
合计45.50元。
    (3) 生育二胎剖宫妇女,自愿采取结扎手术者,村一次性奖励500元(身体补
助费300元,住院费补助200元)。
    (4)生育一男孩采取放环措施者,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每月享受5元,独生
费享至14周岁。
    (5)放环结扎失效而怀孕的,坚决做人工流产,村委报销诊疗费。
    (6) 没有准生证或不按要求放环、结扎而采取其他避孕措施失效怀孕者,坚
决做人工流产,村委不承担任何责任,不报销任何费用。
    (7) 符合生育二胎条件而自愿只生一个孩子的,经村计生办与本人签定不再
生育二胎合同,司法所公证,村委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非法婚居、怀孕的管理
    (1) 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结婚的,一次性罚款不少于3000元,并强行分
居。
    (2)非法怀孕者,坚决做人工流产,一切责任自负,费用自理。
    (3)计划外非法生育一孩者,一次性夫妇各罚13万元。
    第七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1) 本村外来打工的育龄妇女,必须交验原籍办理的婚育证明,包括姓名、
出生年月、结婚证、生育证、节育状况、身份证等。
    (2) 检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签定计划生育合同,自觉执行本村的
计划生育规定。
    (3) 租赁房屋户主不得擅自收留无生育证件怀孕的育龄妇女,否则按包庇他
人计划外生育追究责任,并罚款。
    第八条:本规定若与上级有关文件不符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村民要自觉执行本规定,支持帮助计生工作人员的工作,不准打骂
侮辱计生工作人员,计生工作人员若有违背本规定,执行不公正,村民可向村委
会或上级部门反映、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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