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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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长途电话资费

济青区内长途电话于1925年(民国十四年)4月1日,正式开放营业。长途电话
资费标准以通话之间距离远近确定。通话资费的计算每五分钟为一次,连续通话
不得超过三次。是时,博山至济南的长途电话每次0.85元;到青岛的长途电话每
次1.80元。
1931年(民国二十年),济青长途电话话务管理处公布“济青长途电话营业规
则”,规定长途电话由受话人答话时起,话毕撤线止,五分钟或五分钟以内为一
次,十分钟或十分钟以内为二次,十五分钟或十五分钟以内为三次,同时至多不
得连续至三次以上,并不得于一次呼出两户答话。
1934年(民国二十三年) 5月,国民政府交通部颁发部办长途电话与各地商办
电话公司签订接线合同通则规定:“机械设备设于电报局内或长途电话营业处内,
并由公司负责架设中继线到电报局或营业处的,租费由交通部每月付给。公司用
户使用长途电话,话费按月由公司照营业处或电报局所开单据,负责代向用户收
取,营业章程及价目,须按部定章程及价目办理。”济青长途电话管理处照此执
行,并每月向济南电话股份有限公司交4%的中继线月租费。1934年(民国二十三
年)12月,长途电话统一收费标准。通话时间每三分钟为一次。1934年(民国二十
三年)济青线长途电话价目见下表。
1938年(民国二十七年)至1945年(民国三十四年),日本侵华时期,“华北电
电”规定:加急电话通话费为普通电话通话费二倍,定时电话通话费为普通电话
费五倍,销号费相当于一次该通话的1/5,加急传呼费为普通电话通话费二倍。
1945年(民国三十四年)后,长途电话资费根据发话、受话局两地间的直接空
间距离 (即地图上的直线距离) 制订,作为分级价目。地图则以交通部邮政总局
1936年(民国二十五年)即发之“中华邮政兴国”为标准,在地图上划分若干分级
价目地区,以地图上发话局地理位置或所示县治、市治的位置为中心点做圆心,
以长途电话资费表所规定分级价目空间距离为半径,在地图上画成若干同心圆,
即为分级价目地区,一公分为十公里计算资费。济青区长途电话资费亦按此法计
价收费。
解放后,1950年3月1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以胜利公债0.07分为一个电
信计价单位,资费随计价单位浮动,每旬调整一次,1952年后,改按新人民币计
价收费。1956年7月1日,淄博市邮电局根据上级指示,将各区间原长途电话改为
市郊电话,通话费降低50%。原博山至张店、周村通话一次(3分钟) 0.81元,降
至0.30元,市郊电话夜间(O时—7时)按半价收费。
1958年1月1日,邮电部统一调整长途电话资费。这次调整的基本精神是简化
计费等级,降低资费标准。长话收费级别简化为18级。即时,淄博市郊电话也作
调整。淄博市郊电话分类价目对照表如下:
┏━━━━┯━━━━━━━━━━━┯━━━━━━━━━━━┯━━━━┓
┃ │ 寻常电话 │ 加急电话 │ ┃
┃ 基本 ├───┬───┬───┼───┬───┬───┤ 销号费 ┃
┃ 价目 │ 叫号 │ 叫人 │ 传呼 │ 叫号 │ 叫人 │ 传呼 │ ┃
┠────┼───┼───┼───┼───┼───┼───┼────┨
┃ 0.15 │ 0.15 │ 0.20 │ 0.25 │ 0.30 │ 0.35 │ 0.40 │ 0.05 ┃
┠────┼───┼───┼───┼───┼───┼───┼────┨
┃ 0.30 │ 0.30 │ 0.40 │ 0.50 │ 0.60 │ 0.70 │ O.80 │ 0.10 ┃
┗━━━━┷━━━┷━━━┷━━━┷━━━┷━━━┷━━━┷━━━━┛
1958年4月1日,我国开放节假日减价长话业务,用户在法定节假日 (包括元
旦、五一节、国庆节和春节,共7天)及星期日挂发的各类长途电话,一律减半价
收费。8月1日,为了使长途电话通信更好地为工农业大跃进的需要服务,邮电部
报国务院批准, 再次降低和调整长途电话资费。主要内容如下:1、降低长途电
话基本资费;2、叫人和传呼电话的附加费一律照基本价目加收三分之一;3、各
类长途电话的销号费一律按照基本价目六分之一计算收取。不满0.05元的按0.05
元收取; 4、长途通话改为按分钟计算收费,开始通话不满三分钟的照三分钟收
费,通话超过三分钟的,自第四分钟起按每一分钟价目加收话费 (即每一分钟加
收一个基本价目的三分之一)。
5、 各类长途电话的通话费、销号费、预告费、叫人、传呼电话的附加费和
临时租用电话的租费一律按照下列规定分三段收费:
甲、在每日7时18时时间内一律按照基本价目全价收费。
乙、在每日18时24时时间内一律按照基本价目七折收费。
丙、在每日0时7时时间一律按照基本价目减半收费。
丁、在星期13和法定假日内全天(自024时)按照基本价目减半。
6、会议电话通话费按照上述四款办法算出话费总数后再七折收费。7、人民
防空电话、代号电话、特种电话、特设军政专线电话、航空调度电话和电力调度
电话等一律改按寻常价目计算收费。同时,淄博市郊电话资费也作了相应的调整,
除基本话价不变外,销号费、叫人费和传呼附加费及通话费一律按照新规定执行。
1966年9月取消了叫人、传呼附加费、销号费和3分钟基本收费制。1972年
3月1日起恢复了长途电话销号费,每张电话为0.10元。
1978年1月1日起长途电话分段计费, 时间改为7时至19时,按规定价目全价
收费, 19时至次日7时和国家法定假日按规定价目减半收费。假日如有提前或延
后的以当地政府规定为准。1979年6月9日恢复3分钟基本收费办法,叫号、叫人、
传呼电话加收1分钟收费。
1985年4月1日,邮电部又重新将长途电话资费进行了调整。长途电话资费详
情见下表:
附: 长途电话资费表
1985年4月
┏━━┯━━━━━━━━━━━━━━━━━━━━━━━━━━━┯━━━━┓
┃ │ │收费标准┃
┃编号│ 项 目 ├─┬──┨
┃ │ │元│角分┃
┠──┼───────────────────────────┼─┼──┨
┃ │长途电话的分级基本价目(即通话一分钟的价目)为: │ │ ┃
┃ │第1级空间距离在25公里以内 │ │ 05┃
┃ │第2级空间距离超过25公里,至50公里 │ │ 10┃
┃ │第3级空间距离超过50公里,至100公里 │ │ 20┃
┃ │第4级空间距离超过100公里,至150公里 │ │ 30┃
┃ │第5级空间距离超过150公里,至200公里 │ │ 40┃
┃ 1 │第6级空间距离超过200公里,至300公里 │ │ 50┃
┃ │第7级空间距离超过300公里,至400公里 │ │ 60┃
┃ │第8级空间距离超过400公里,于600公里 │ │ 70┃
┃ │第9级空问距离超过600公里,至800公里 │ │ 80┃
┃ │第10级空间距离超过800公里,至1000公里 │ │ 90┃
┃ │第11级空间距离超过1000公里,至1500公里 │ 1│ 00┃
┃ │第12级空间距离超过1500公里,于2000公里 │ 1│ 10┃
┃ │第13级空间距离超过2000公里 │ 1│ 20┃
┠──┼───────────────────────────┼─┼──┨
┃ │国内长途电话通话费的基本收费时间为三分钟,通话不满三 │ │ ┃
┃ 2 │分钟的,按三分钟计算,通话超过三分钟的,按实际通话分钟│ │ ┃
┃ │数计算,尾数不满一分钟的,按一分钟计算 │ │ ┃
┠──┼───────────────────────────┼─┼──┨
┃ 3 │加急电话按照基本价目计算收费。 │ │ ┃
┠──┼───────────────────────────┼─┼──┨
┃ │叫人电话和传呼电话除分别按照原挂和种类和等级计费外, │ │ ┃
┃ 4 │另加收一分钟基本价目的附加费 │ │ ┃
┠──┼───────────────────────────┼─┼──┨
┃ 5 │各类长途电话的销号手续费,每张收 │ │ 10┃
┠──┼───────────────────────────┼─┼──┨
┃ │长途电话费(包括通话费、叫人及传呼费)按照下列规定分段计│ │ ┃
┃ │费: │ │ ┃
┃ │甲、非假日 │ │ ┃
┃ │(1)在每日7时19时内通话的,一律按规定的价目全价费; │ │ ┃
┃ │(2)在每日19时次日7时内通话的,一律按规定的价目计算后减│ │ ┃
┃ 6 │半计费。 │ │ ┃
┃ │乙、例假日 │ │ ┃
┃ │在星期日和法定假日 0时24时内通话的,一律按规定的价目计│ │ ┃
┃ │算后减半计费,例假日如有提前或移后,应以当地人民政府为│ │ ┃
┃ │准。 │ │ ┃
┠──┼───────────────────────────┼─┼──┨
┃ 7 │特种电话和紧急调度电话,按加急电话价目计算收费 │ │ ┃
┠──┼───────────────────────────┼─┼──┨
┃ │预告电话的收费: │ │ ┃
┃ │甲、通话费:在非假日7时19时内通话的,按加急电话价目计 │ │ ┃
┃ │算收费,在非假日19时次日 7时内和例假日通电话的,按基本│ │ ┃
┃ │价目及第6项规定计算收费。 │ │ ┃
┃ │乙、预告费:按照一分钟基本价目计算收费。 │ │ ┃
┃ 8 │丙、销号费:按照第5项的规定收费。 │ │ ┃
┃ │注:(1)预告电话预告通话内容主题,以十个字为限; │ │ ┃
┃ │ (2)预告电话只有预定时间没有预告内容的,不收预告费;│ │ ┃
┃ │ (3)预告电话销号,如预告内容已通报,收预告费,不收销│ │ ┃
┃ │号费。 │ │ ┃
┠──┼───────────────────────────┼─┼──┨
┃ │预约电话的收费: │ │ ┃
┃ │甲、通话费:在非假日7时19时通话的,按加急电话价目计算 │ │ ┃
┃ 9 │收费,在非假日19时次日7时内和例假日通话的,按基本价目 │ │ ┃
┃ │第6项规定计算收费。 │ │ ┃
┃ │乙、销号费:按照经5项规定收费。 │ │ ┃
┠──┼───────────────────────────┼─┼──┨
┃ │会议电话的收费: │ │ ┃
┃ │甲、通话费:按照每一受话地点的基本价目及第6项规定计算 │ │ ┃
┃ │收费。 │ │ ┃
┃ │会议电话的基本收费时间为30分钟,通话不满30分钟的,按30│ │ ┃
┃ │分钟计算,超过30分钟的,按实际通话时间计算。 │ │ ┃
┃ │乙、预告费:分别受话地点,每十个字按照一分钟基本价目计│ │ ┃
┃ │算收费。 │ │ ┃
┃ 10 │丙、销号手续费:分别受话地点,按照第5项的规定收费。 │ │ ┃
┃ │注:(1)会议电话只有预定时间没有预告内容的,不收预告费 │ │ ┃
┃ │ (2)会议电话更改通话时间和预告内容,按照更改数加收 │ │ ┃
┃ │预告费。 │ │ ┃
┃ │ (3)会议电话汇接县以下用户参加会议,按照农话价目加 │ │ ┃
┃ │收农话汇接费。 │ │ ┃
┃ │ (4)会议电话销号,如预告内容已通报,收预报费不收销 │ │ ┃
┃ │号手续费。 │ │ ┃
┠──┼───────────────────────────┼─┼──┨
┃ 11 │发话人遗失长主收据,要求补出证明的,手续费每份收 │ 0│10 ┃
┗━━┷━━━━━━━━━━━━━━━━━━━━━━━━━━━┷━┷━━┛
1987年11月1日,按邮电部和国家物价局(1987)邮部联字439号文件通知,
对近距离长途电话资费作如下调整:
┏━━━━┯━━━━━━━━━┯━━━━━━━━┯━━━━━━━━━━━┓
┃ │ 空间距(公里) │ │ ┃
┃话价级别├───┬─────┤现行标准基本价目│ 调整后标准基本价目 ┃
┃ │ 超过│ 不超过 │ (1分钟)元 │ (1分钟)元 ┃
┠────┼───┼─────┼────────┼───────────┨
┃ 1 │ 0 │ 25 │ 0.05 │ 0.10 ┃
┠────┼───┼─────┼────────┼───────────┨
┃ 2 │ 25│ 50 │ 0.10 │ O.20 ┃
┠────┼───┼─────┼────────┼───────────┨
┃ 3 │ 50│ 100 │ 0.20 │ 0.30 ┃
┠────┼───┼─────┼────────┼───────────┨
┃ 4 │ 100│ 150 │ 0.30 │ 0.40 ┃
┠────┼───┼─────┼────────┼───────────┨
┃ 5 │ 150│ 200 │ 0.40 │ 0.50 ┃
┠────┼───┼─────┼────────┼───────────┨
┃ 6 │ 200│ 300 │ 0.50 │ 0.60 ┃
┗━━━━┷━━━┷━━━━━┷━━━━━━━━┷━━━━━━━━━━━┛
同年12月1日起, 据省物价局、省邮电管理局通知,开征国内长途电话附加
费,国内长途电话每分钟收取附加费0.10元。实施细则如下:凡在本省各地挂发
全国各地的长途电话按计费通话分钟收取附加费0.10元;用户通过长途挂号台、
营业处、代办点挂发的长途电话,其附加费以通话三分钟起算,通话不足三分钟
的按三分钟计收,通话超过三分钟的,按实际通话分钟计收附加费,叫人、传呼
的一分钟同时收取0.10元附加费;由用户自行拨叫的长途电话,其通话费以一分
钟计收,越过一分钟的,按实际通话分钟数计收,对长途有权用户实行包月制收
费的, 每月向用户加收100元附加费;加急长途电话附加费不加倍,在夜间和节
假日持发的长途电话附加不减半;用户挂发的特快电话,按普通价目标准收取的
基本通话费作为业务收入长途电话收入列帐,其超过部分,一律作长途电话附加
费处理,不另收附加费;长途电话挂号手续费,亦作为长话附加费处理;凡由财
政人额拨款的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大、中小学校,幼儿园、
托儿所和没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挂发长途电话不收取附加费。
1988年5月12日, 邮电部通知:自7月1日,长途电话半价时间全国统一改为
每天21点至次日7点。同年6月20日,省邮电管理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988)联
字第2号通知: 自7月1日起,将节、假日长途电话半价收费改为全价收费,但21
点至次日7点半价时间不变。
1994年5月, 取消长途直拨有权用户开户费、月使用费、长话查询费、长途
直拨初装费及加装直拨性能手续费。
1995年7月1日起, 长途半价收费时间改为每日21点至次日7点,及法定节假
日和双休日0时至24时, 节假日如有提前移后的,应以当地人民政府规定为准。
1997年,长途电话资费执行标准:
长途电话的分级基本价目(即通话一分钟的价目)为:第一级:省内未建成本
地网的, 空间直线距离300公里及以内的长途电话通话费每一分钟0.50元。第二
级: 省内本地网间,以及未建成本地网空间直线距离300公里以上的长途电话通
话费每一分钟0.60元。 第三级:省际空间直线距离800公里及以内长途电话通话
费每一分钟0.80元。 第四级:省际空间直线距离800公里以上长途电话通话费每
一分钟1.00元。
长途人工和半自动电话通话费的基本收费时间为三分钟,通话不满三分钟的,
按三分钟计算,通话超过三分钟的,按分钟数计算,尾数不满一分钟的,按一分
钟计算。
长途自动电话通话费的基本收费时间为一分钟,通话不满一分钟的,按一分
钟计算,通话超过一分钟的,按实际通话分钟数
计算,尾数不满一分钟的,按一分钟计算。
非假日每日21时至次日7时及法定休息日和法定假日全天, 长途电话费减半
收费。
加急电话、紧急调度电话加倍收费。

二、国际及港澳台长途电话资费

国际电话资费标准由邮电部会同有关国家商定,对未商定资费和路由国家的
收费标准:最初3分钟总价按照亚洲26.40元,欧洲28.80元,非洲33.60元,拉美
36.00元,大洋洲28.80元计算。
1981年国际港澳电话(简易)资费执行标准如下表:
┏━━━━┯━━━━━━━━━┯━━━┯━━━━━━━━━━━━━━━━┓
┃ │ 普通电话 │ │ ┃
┃ 国别 ├─────┬───┤销号费│ 备 注 ┃
┃ │最初三分钟│每分钟│ │ ┃
┃ │ 价目 │ 价目 │ │ ┃
┠────┼─────┼───┼───┼────────────────┨
┃ 日本 │14.40元 │4.80元│ │开放政务、受话人付费和信用卡电话┃
┠────┼─────┼───┼───┼────────────────┨
┃ 美国 │28.80元 │9.60元│ │美国本土和夏威夷开放受话人付费和┃
┃ │ │ │ │信用卡。 ┃
┠────┼─────┼───┼───┼────────────────┨
┃澳大利亚│28.80元 │9.60元│ │开放受话人付费和信用卡电话。 ┃
┠────┼─────┼───┼───┼────────────────┨
┃ 香港 │12.00元 │4.00元│1.20元│叫人16.50传呼21.00传呼开放来话。┃
┠────┼─────┼───┼───┼────────────────┨
┃ 澳门 │12.00元 │4.00元│1.20元│叫人16.00传呼20.00传呼开放来话。┃
┗━━━━┷━━━━━┷━━━┷━━━┷━━━━━━━━━━━━━━━━┛
为适应人民币与外币比价变化, 自1986年11月1日起,国际、港澳电话资费
上调50%左右。1990年12月,由于人民币对金法郎比价变动,再次对国际港澳台
电信资费作出调整,调整幅度为9.57%,其港澳台电话资费标准如下表:
┏━━━━━━━━━━━┯━━━━━━┯━━━━━┯━━━━━━━━━━┓
┃ 发话地点 │ 受话地点 │ 每分钟 │ 呼人电话附加费 ┃
┠───────────┼──────┼─────┼──────────┨
┃ 内地各地(不包括广东)│ 香港 │ 11.00 │ 11.00 ┃
┠───────────┼──────┼─────┼──────────┨
┃ 广东各地(不包括深圳)│ 香港 │ 2.30 │ 2.40 ┃
┠───────────┼──────┼─────┼──────────┨
┃ 深圳 │ 香港 │ 1.50 │ 1.70 ┃
┠───────────┼──────┼─────┼──────────┨
┃ 内地各地(不包括广东)│ 澳门 │ 11.00 │ 11.00 ┃
┠───────────┼──────┼─────┼──────────┨
┃ 广东各地 │ 澳门 │ 2.30 │ 叫人电话附加费2.30┃
┃ (不包括中山、珠海)│ │ │ 传呼电话附加费4.10┃
┠───────────┼──────┼─────┼──────────┨
┃ 中山 │ 澳门 │ 1.50 │ 叫人电话附加费1.50┃
┃ │ │ │ 传呼电话附加费2.70┃
┠───────────┼──────┼─────┼──────────┨
┃ 珠海 │ 澳门 │ 1.10 │ 1.10 ┃
┠───────────┼──────┼─────┼──────────┨
┃ 中国大陆各地 │台湾省各地 │ 11.00 │ 11.00 ┃
┗━━━━━━━━━━━┷━━━━━━┷━━━━━┷━━━━━━━━━━┛

1994年9月1日起,邮电部国际电信业务资费标准提高了50%,其港澳台电话
资费调整如下:
┏━━━━┯━━━━┯━━━━━━━━━━━┯━━━━━━━━━━━━━┓
┃ │ │ 每分钟(元) │ 呼人电话附加费(元) ┃
┃ │ ├────┬──────┼──────┬──────┨
┃发话地点│受话地点│原收取价│调整后收取价│ 原收取价 │调整后收取价┃
┃ │ │ │ │ │ ┃
┠────┼────┼────┼──────┼──────┼──────┨
┃ │香港 │ 11.00│ 16.50 │ 11.00 │ 16.50 ┃
┃ ├────┼────┼──────┼──────┼──────┨
┃国内各地│澳门 │ 11.00│ 16.50 │ 11.00 │ 16.50 ┃
┃ ├────┼────┼──────┼──────┼──────┨
┃ │台湾 │ 11.OO│ 16.50 │ 11.00 │ 16.50 ┃
┗━━━━┷━━━━┷━━━━┷━━━━━━┷━━━━━━┷━━━━━━┛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后,除广东省外全国其它省份至香港、澳门的电话资
费再次下调30%。港、澳、台资费变动情况如下表:

港澳台地区电话资费调整表
┏━━━━━━━━━━━━━━━━━━━━━━━━━┯━━━━━┯━━━━━┓
┃ │ 现行标准 │调整后标准┃
┃ 通话地区 │ (元/分钟)│ (元/分钟)┃
┠─────────────────────────┼─────┼─────┨
┃内地各地(广东省除外)至香港、澳门,内地各地至台湾 │ 11.60 │ 8.10 ┃
┠─────────────────────────┼─────┼─────┨
┃广东省各地(深圳除外)至香港,广东省各地(中山、珠海 │ 3.45 │ 3.45 ┃
┃除外)至澳门 │ │ ┃
┠─────────────────────────┼─────┼─────┨
┃深圳至香港,中山至澳门 │ 2.25 │ 2.25 ┃
┠─────────────────────────┼─────┼─────┨
┃珠海至澳门 │ 1.65 │ 1.65 ┃
┗━━━━━━━━━━━━━━━━━━━━━━━━━┷━━━━━┷━━━━━┛
1998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国际电话(不含港澳台)实行分时段优惠,优
惠时段及优惠幅度如下: 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7时至21时,按现行国家规定标准
收费; 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21时至24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7时至24时,按标
准价的80%收费;每日零时至7时,按标准价的60%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