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电报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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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开办电报通信业务以来,电报资费变动频繁,几年不作变动甚少,有时年
内多次变动。又,自清、民国至今,电报资费均按上级规定执行,在一定区域内
资费大体相同,故电报资费只绘以大概轮廓。

一、国内公众电报资费

1894年(光绪二十年),邮传部修改报价,始以府及省为单位,华文明码,本
府每字收费五分,本省每字一角,出省每逾一省加费二分。
1912年(民国元年)1月起,华文明语,本省每字6分,隔省1角2分,华文密语
或洋文本省每字9分,隔省每字1角8分。
旧本侵华期间,日本“华北电报电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北电电”)电
报规程中规定的资费为:凡“华北电电”营业区以内,同一省内,同一城镇,华
文明语每字四分,密语八分,日文明语四分,英文八分。其它城镇华文明语七分,
密语一角四分,日文八分,英文一角四分。中、日、满三国官报减价。
1949年7月23日,华东区统一电报价目规定如下:(1) 寻常电报华文明语200
元;华文密语及外文400元。(2) 加急照寻常电报加倍。(3)军政华文、外文不分
明语密语,照寻常电报减半。(4) 新闻电报华文50元;外文100元。(5)加急新闻
电报照寻常电报价。(6)特快电报照寻常电报五倍。(7)交际电报、夜间电报照寻
常电报减半。(8)旅行电报照寻常电报价。(9)发往香港、澳门电报照上列价目加
倍收费以,一、二、三、四、五项为限。山东省邮电管理局同时规定:所有山东
省各局发出电报暂时按照上列价目的7.5折收费。1950年11月,改为华文明语500
元,同年12月又改为750元。1951年恢复本省、外省电报资费,本省华文明语900
元,隔省每字1350元。
1955年3月我国发行新人民币(新币一元等于旧币一万元) ,华文明语为每字
0.09元, 隔省0.135元,华文密语和外文加倍。1958年1月1日,取消本省、外省
区别, 明语、 密语区别, 改为国内华文每字0.03元, 外文加倍,译电费每字
0.005元, 新闻电报每字0.01元,天气、水情、公益电报每份按实有字数起算,
其它电报每份10个字起算。
1983年12月1日, 经国务院批准,国内电报资费进行了调整。普通电报由每
字0.03元调为0.07元,新闻电报由0.01元,调为0.02元,汇款电报由每份0.50元,
调为1元。
同年,博山邮电局恢复城郊农村电报专送业务。按上级规定,收到超出直投
区域范围以外的来报,不论是否使用“邮送”特别业务都实行专送。专送电报收
费标准按照收报人的住址与投递局的距离远近分级收费:1、三公里以内(含三公
里) 每份电报收取专送费0.30元; 2、三公里以上至六公里每份电报收取专送费
0.50元;3、六公里以上至十公里每份电报收取专送费0.70元;4、十公里以上每
份电报收取专送费0.90元(山、湖区的专送电报在原基数上加收O.10元)。
1988年,经省邮电管理局批准,在部分邮电业务中征收省内邮电通信建设附
加费,全省城乡发往国内各地的电报每份加收附加费0.50元。1992年12月20日,
国内公众电报基础资费由每字0.07元调整为每字0.13元,其他主要业务资费和业
务查询手续费等标准亦作相应调整。
1993年1月10日起,根据鲁邮电局经财(1992)第262号文规定,对电报专送费
进行调整,按距离不同分段计算收取:3公里以内0.6元/份,36公里0.80元/份,
610公里1.00元/份, 10公里以上1.20元/份,驻地山区、湖区在各级基础上加
收0.20元/份。
1996年5月起,国内公众电报资费按下表执行。

附: 国内公众电报基本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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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计费单位 │资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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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气、水情、公益电报 │ 每字(10个字起算) │ 0.13 ┃
┠──────────────┼────────────┼────┨
┃ 政务、普通、银行汇款电报│ 每字(10个字起算) │ 0.13 ┃
┠──────────────┼────────────┼────┨
┃ 邮局汇兑业务汇款电报 │ 每份(汇款附言另行计费)│ 2.00 ┃
┠──────────────┼────────────┼────┨
┃ 新闻电报 │ 每字(10个字起算) │ 0.05 ┃
┠────┬─────────┼────────────┼────┨
┃特急、加│ 新闻电报 │ 每字(10个字起算) │ 0.10 ┃
┃急业务电├─────────┼────────────┼────┨
┃报 │ 其余电报 │ 每字(10个字起算) │ 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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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费业务公电 │ 每份 │ 1.30 ┃
┠──────────────┼────────────┼────┨
┃ │ 每字(10个字起算) │ 0.13 ┃
┠──────────────┼────────────┼────┨
┃ 礼仪电报 │ 每份另加特殊处理费 │ 2.00 ┃
┠──────────────┼────────────┼────┨
┃ 发报译电费 │ 每字 │ 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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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个月以内 │ 每号每次 │ 20.00 ┃
┃ 电 │挂├────────┼────────────┼────┨
┃ 报 │号│三个月至一年以内│ 每号每次 │ 60.00 ┃
┃ 挂 │费├────────┼────────────┼────┨
┃ 号 │ │ 长期挂号 │ 每号每次 │60.00 元┃
┃ ├─┴────────┼────────────┼────┨
┃ │ 更改名址手续费 │ 每 次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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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纳费业务公电中增删更改电文、名址的,每份增删、更改超过10
个字的每超过一个字,另加收一个字的普通报费。
2、各类电报每份以10个计费字数起算,超过10个字按实际计费字数计费。
3、发报译电费按全电计费字数计收译费。
4、汇款电报附言部分另外计字计费,每份以20字为限。

附: 公众电报其他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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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计费单位│资费标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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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传真机发出的去报传真纸成本费 │每份(页)│ 0.50 ┃
┠──┬─────┬───────────┼────┼──────┨
┃ │补送来报底│ 按本局所存来底补抄│ 每份 │ 1.00 ┃
┃ │ ├───────────┼────┼──────┨
┃ 报 │ 手续费 │ 本局无底,发电去索取│每份加收│ 1.30 ┃
┃ 底 ├─────┼───────────┼────┼──────┨
┃ 单 │抄录去报底│ 每份lOO字及以下 │ 每份 │ 0.60 ┃
┃ 据 │ ├───────────┼────┼──────┨
┃ │ 手续费 │ 每份超过lOO字的 │ 每份 │ 1.00 ┃
┃ ├─────┴───────────┼────┼──────┨
┃ │查阅(拍录)报底,注销末发电报手续费│ 每份 │ 0.20 ┃
┠──┼─────────────────┼────┼──────┨
┃ │ 3公里以内 │ 每份 │ 0.60 ┃
┃ 电 ├─────────────────┼────┼──────┨
┃ 报 │ 36公里 │ 每份 │ 0.80 ┃
┃ 专 ├─────────────────┼────┼──────┨
┃ 送 │ 610公里 │ 每份 │ 1.00 ┃
┃ 费 ├─────────────────┼────┼──────┨
┃ │ 10公里以上 │ 每份 │ 1.20 ┃
┃ ├─────────────────┴────┴──────┨
┃ │ 驻地山区、湖区在的在各级基础上加收0.2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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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发报人因遗失电报收据要求补出证明的,按查阅报底标准收费。
2、 已译完的电报尚未发出、用户要求注销,译费不退,用户自译电报并注
有汉字的明语电报,对其中个另代译或代改电码,不收译费;邮局汇款电报的电
文及附言部分汉字、纳费业务公电增删一更改汉字、国际囤圾港澳去报中的汉字,
均不收译费。
3、 电报挂号中途停用,挂号费不退;长期挂号最长不能超过五年,超过期
限仍需继续挂号的,应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二、国际及港澳台电报资费

国际及港澳台电报业务执行部颁收费标准。 1990年12月, 据邮电部电外
(1990) 528号文通知,对国际、港澳台电信业务资费进行调整,关于港澳台电报
的资费标准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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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报地点 │收报地点 │普通电报(中文)每字│普通电报(外文)每字┃
┃ ├──────┼──────┼─────────┼─────────┨
┃ 电 │ 各地 │ 香港 │ 0.44元 │ 0.88元 ┃
┃ ├──────┼──────┼─────────┼─────────┨
┃ 报 │ 各地 │ 澳门 │ 0.44元 │ 0.88元 ┃
┃ ├──────┼──────┼─────────┴─────────┨
┃ │中国大陆各地│台湾省各地 │ 普通电报每字0.8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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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报地点 │ 收报地点 │ 最初150平方厘米 │每增加100平方厘米 ┃
┃ 相片 ├──────┼──────┼─────────┼─────────┨
┃ │ 内地各地 │ 香港 │ 98.00元 │ 49.00元 ┃
┠───┼──────┴──────┼─────────┼─────────┨
┃ │ 发报地点 │ 收报地点 │ 每分钟 ┃
┃ ├─────────────┼─────────┼─────────┨
┃ 用 │内地各地(不包括广东、海南)│ 香港 │ 10.90元 ┃
┃ 户 ├─────────────┼─────────┼─────────┨
┃ 电 │ 广东、海南各地 │ 香港 │ 6.60元 ┃
┃ 报 ├─────────────┼─────────┼─────────┨
┃ │ 内地各地 │ 澳门 │ 8.80元 ┃
┃ ├─────────────┼─────────┼─────────┨
┃ │ 中国大陆各地 │ 台湾省各地 │ 8.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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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2月,邮电部颁布的《国际和港澳电报价目及路由表》中规定:国际
电报每份电报以7个计费字数起算,超过7个字按实际计费字数计费,加急电报按
普通电报价目加倍收费。国际书信电报,每份最少按22个字计费,按普通电报半
价收费; 其他各类纳费的电报,每份最少按7个字计算船舶电报,除了收取本境
费外,还应收取海岸费和经国际电路转发的国际电报费;纳费业务公电,每份最
少按7个字收取公电费(不论原电等级),超过7个字的,则按实际计费字数计算。
港澳台电报资费处理与国际电报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