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邮政汇兑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33&A=11&rec=28&run=13

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 ,大清邮政开办汇兑业务。1904年9月10日起正式向
内地推广。嗣后,博山大清邮局开办邮政汇兑业务,最初,每张汇票限额10元,
同一汇银人每天开发汇票限定10张。1907年改为同一汇银人,每天开发汇票不得
超出五张。
中华邮政初期,办理邮政汇兑业务的局有甲类、乙类之分。博山局为甲类汇
兑局。甲类汇兑每张汇票限寄100元,每人每日限寄3张。
1949年6月1日起,博山县战时邮局及八陡、郭庄、口头邮务所相继开办简易
汇兑业务。 汇票上印有“拾” 、“贰拾”、“参拾”、“伍拾”、“壹佰”、
“贰佰”、“伍佰”数额,汇款时以日戳盖销汇票与书写汇款金额相等的数额。
是年10月1日起, 博山局及代办所开办定额汇兑业务。定额汇票汇款人可指
定兑付方式和对付局所,邮局不用核对证件,见汇票兑款。定额汇票分1千元、5
千元、1万元、2万元、5万元五种。代办所办理定额汇票以1千元、5千元、1万元
3种为限。定额汇兑业务开办后,停止开发简易汇票。
是年11月份,博山局开} [票35件,共大洋240余万元,12月份前20天,开发
汇票53件,计大洋440余万元。
1949年11月始,协助报社开办代付稿费业务。各地报社通讯员可凭报社印制
的“稿费券”到就近邮局领取现款。
是年,开办电报汇款业务。11月底,开办电汇转汇业务,电报汇款业务是通
过拍发汇款电报通知兑付局开发电报汇票,将汇款人交汇的款兑付给指定收款人。
1950年11月1日, 邮政总局通知,关于银行不通汇各地个人汇款优待汇率八
折计收,单位原则上不优待,优待汇率开发汇票登记簿注明,以备查核。
1951年3月, 汇兑业务改为受银行委托代理的业务后,汇费分四种规定:收
汇局与兑付局当地均设有银行的, 汇费按银行规定的汇率收取,最低为2%,最
高为3‰;收、兑局一地有银行或无银行的,汇率为汇款金额的5‰;邮政代办所
相互或收、兑一方为代办所的,汇率为汇款金额的1%;定额汇票与稿费兑换券,
汇率均为汇款金额的1%,每张最低收汇费0.05分。
是年5月11日,华东邮电管理局对汇票贴花(印花税) 统一规定:除免费汇票
外, 凡不超过50万元者不贴,超过50万元者,均应由填发汇票局贴500元,现款
由局方负担, 兑付时收款人不再贴“印花税” 。发现漏贴时,发现局应补贴,
“印花税”不必向原寄局索补。印花一律贴在汇票背面,并用日戳盖销。免收汇
费之紧急救济、慰问等项汇款,无论收取手续费与否,均免费办理。但减收汇费
者(例如按8折或按半价收取)除外。
是年9月, 对办理书报汇款及代收货价,邮局系代理经办汇票单位,凡邮局
代收书报或代收货款不论托人是否公营私业、个人,拟可一律由邮局划拔。
是年11月,开展定额汇票业务,即由于寄件人习惯运用装钞保价,信函交寄,
对定额汇票业务的发展受到一定限制,但装钞信函的递送有运送的风险。故积极
推展充额汇票业务,装钞保价信函业务,谨能用以补助邮政汇兑的不足。
是年,举办“征询”“代购”和“高额汇款”特种业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委
托邮局办理汇兑业务,以个人汇款为主。
1952年5月1日,废止银行代新华书店兑付邮局汇票,一律改为新华书店将汇
票存入当地银行,不得向邮局提取现金。是年,邮政汇兑业务受理“邮电公事”
汇款。“邮电公事”汇款每笔最低金额以1元为限,最高无限额。
1953年3月,汇兑业务由邮政部门行业经营后,汇费改为每张汇票一律0.20
元;定额汇票的汇费改为按票面款额的15%收取;稿费兑换券的汇费改为每张收
0.05分; 电报汇款款额300元之内,汇费0.20元,超过300元的,超过300元或
其零数加收0.20元,收电报费0.50元,如有附言,电报资费收取附言电报费。
是年4月,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邮电管理局、山东省人民银行联合通知,
人民银行实行“中国人民志愿军瞻家汇款特种信汇办法”,各级邮电局有力配合,
使志愿军汇款大部能及时、准确地到达军属家中。
1954年10月1日, 邮政汇兑更改收款人领取办法。原凭收款人图章兑款,手
续过于简单,常发生冒领汇款之事。现改为凭有效证件兑付汇款办法,即凭个人
的服务证、出入证、学生证、工会会员证、户口簿、工作证或经由机关、部队、
企业、学校、村委会等在汇票背面盖章证明,均为有效证件。若代领人取款时,
除盖收款人图章及交验收款人本人证件以外,并应在汇款单背面加盖代领人图章
及交验代领人证件,彻底废止只凭收款人图章兑款手续,避免了冒领汇款之事。
1958年10月,国内电报汇款改革内部处理方法,国内各县局可直通电报汇款。
经指定的邮电支局收汇的电报汇款,由其
主管局拍发汇款电报;兑付的电报汇款,一律由市、县局开发电报汇票,转到收
款人所在地的邮电支局、所兑付。
1959年1月1日,邮电部颁布《国内邮政普通汇兑业务规则及处理办法》,汇
兑业务实行信汇制度,同年4月1日,一律不再开发旧式汇票,每笔汇款最高限额
以l千元为限, 汇票由收汇局装入专用汇套,挂号寄往兑付局,由兑付局通知收
款人来局取款。
是年, 停用定额汇票和稿费兑换券,汇费改按汇款金额的1%收取,每张汇
票汇费最低O.10元。 1962年,《国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规定,自5月1日
起实行汇款限额,除“邮电公事”汇款外,每笔最多以300元为限,超过300元的
分笔交寄。加急电报汇款业务取消,每笔电报费调整为一元。
1965年6月1日起,邮政汇兑改用信封式“汇款通知”取代专用汇套。“汇款
通知”内装的汇票由兑付局取出,将“汇款通知单”投交收款人,凭“汇款通知”
收款,沿用至今。
1977年10月,汇款金额超过三百元或发现连续汇给同一收款人的多笔汇款,
不予办理,动员客户到开户银行交汇(包括单位的电报汇款)。个人汇出的汇款一
律由邮政局办理,办理个人汇款一概收受现金,不收票据。
1980年9月, 取消每笔汇款三百元的最高限额, 并将500元以上的汇票定为
“高额汇票”,对其实行复核制度。汇款金额超过30元的,可以收付银行支票,
但使用支票汇款必须经银行将款项收妥并转入邮政汇兑帐户后方可办理。
是年,恢复办理“存局候领”汇款业务。每件收取0.20元手续费。
1981年,每张汇票最高限额改为5000元为限。1984年电报汇款电报费调整为
每件1.00元。
1985年,博山局交换汇票13199张,是1975年交换汇票7148张的1.85倍。
1988年5月1 日起, 开办邮政快件汇款业务,每笔在普通汇款收费的基础上
加收五角,以贴邮票方式将邮票贴在汇款通知单背面的贴票处用日戳盖销。
是年,增加邮件附加费,即每笔汇款加收0.20元,电汇另加收0.50元附加费。
1989年9月, 邮政快件汇款的快件费取消贴邮票改为收现金0.50元,在日报
单相关栏目注明,其注明快件张数及金额。
1990年7月31日, 每张汇票最低汇费调整为0.30元。汇款人要求汇票用航空
寄递的,加收航空费。办理回执、查询、退汇、改汇、存局侯领等有关事项按规
定标准收费。
1991年1月3日,山东省人民银行批复省邮政储汇局“关于同意恢复汇转储”
业务。“汇转储”业务严格遵守国家的金融方针和政策及“存款自愿,取款自由,
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储蓄原则。
1992年8月1日,博山局汇检室撤消,各营业窗口开发的汇票用邮政公事专用
挂号信封寄发淄博市局储汇分局检查处理。
1993年1月1日起,博山局按照市局规定收取淄博市邮电建设基金,每张汇票
加收0.20元。
1994年10月1日起, 博山局营业室及大支局对出口的汇票实行初检。各大支
局、博山局营业室均设专职或兼职汇兑初检员。
1995年10月1日起空白汇票贴条码签,但必须与汇款单条码相同。
1996年1月1月起每笔汇款最高限额由5万元调整为1万元,邮电公事汇款限额
仍然不变。
是年5月1日起,邮政总局决定停止办理邮政汇款直接转存邮政储蓄存款业务。
12月1日,每笔汇款最低汇费调整为1.00元。电报汇款每笔电报费调整为2元。
兑款的有效期限:1950年邮电部规定,自汇票开发之日起,电汇为三个月,
普汇为6个月, 逾期不领可退回汇款人;汇款人仍不领取,自开发汇票起满三年
后,将汇款归入国库。无法投送的汇款亦照同样办法处理。1979年《国内邮政汇
兑处理规则》 规定;自汇款通知单投交收款人2个月内催领而未领取的汇款,退
回汇款人,汇款人也不领取的满一年后将汇款归入国库。1985年,兑款的有效期
限规定:无论电汇、普汇均为两个月,逾期退回汇款人,汇款人经两次催领仍不
领取的满两个月后按无法退还汇款处理。

附: 博山历年汇票业务量统计
┏━━━━━┯━━━━━┯━━━━━┯━━━━┯━━━━━┯━━━━━┓
┃ 年份 │开发(张) │ 兑付(张)│ 年份│ 开发(张)│ 兑付(张)┃
┠─────┼─────┼─────┼────┼─────┼─────┨
┃ 1972 │ 358660 │ 206114│ 1985│ 72521 │ 59468 ┃
┠─────┼─────┼─────┼────┼─────┼─────┨
┃ 1973 │ │ │ 1986│ 70576 │ 55092 ┃
┠─────┼─────┼─────┼────┼─────┼─────┨
┃ 1974 │ 71477 │ │ 1987│ 70584 │ 49700 ┃
┠─────┼─────┼─────┼────┼─────┼─────┨
┃ 1975 │ │ │ 1988│ 69733 │ 45941 ┃
┠─────┼─────┼─────┼────┼─────┼─────┨
┃ 1976 │ 64214 │ │ 1989│ 79562 │ 59826 ┃
┠─────┼─────┼─────┼────┼─────┼─────┨
┃ 1977 │ 64672 │ │ 1990│ 66989 │ 43430 ┃
┠─────┼─────┼─────┼────┼─────┼─────┨
┃ 1978 │ 67368 │ 42587 │ 1991│ 66911 │ 46470 ┃
┠─────┼─────┼─────┼────┼─────┼─────┨
┃ 1979 │ 65209 │ 46448 │ 1992│ 76977 │ 49062 ┃
┠─────┼─────┼─────┼────┼─────┼─────┨
┃ 1980 │ 72173 │ 42630 │ 1993│ 79625 │ 47694 ┃
┠─────┼─────┼─────┼────┼─────┼─────┨
┃ 1981 │ 68248 │ 56087 │ 1994│ 77916 │ ┃
┠─────┼─────┼─────┼────┼─────┼─────┨
┃ 1982 │ 61501 │ 53035 │ 1995│ 75530 │ 49274 ┃
┠─────┼─────┼─────┼────┼─────┼─────┨
┃ 1983 │ 64820 │ 55031 │ 1996│ 73762 │ ┃
┠─────┼─────┼─────┼────┼─────┼─────┨
┃ 1984 │ 65753 │ 54343 │ 1997│ 72969 │ ┃
┗━━━━━┷━━━━━┷━━━━━┷━━━━┷━━━━━┷━━━━━┛

附: 国内邮政汇兑资费表
1984年
┏━━━━━━━━━━┯━━━━━┯━━━━┯━━━━━━━━━━━━━━━━━┓
┃ 资费种类 │ 计算标准 │资费(元)│ 说 明 ┃
┠──────────┼─────┼────┼─────────────────┨
┃ 汇费 │每汇款一元│ 0.10 │普通和电报汇款均为此标准计收汇费。┃
┃ │及其零数 │ │汇款在10元以下的一律收汇费一角。 ┃
┠──┬───────┼─────┼────┼─────────────────┨
┃ 电 │ 电报费 │ 每件 │ 1.00 │除照收汇费外,加收电报及附言电费,┃
┃ 汇 ├───────┼─────┼────┤附言以20字为限(电汇电文及附言均免 ┃
┃ │ 附言电报费 │ 每字 │ 0.07 │收译电费)。 ┃
┠──┴───────┼─────┼────┼─────────────────┨
┃ 航空汇款的航空费 │ 每件 │ 0.12 │普通汇款要求按航空办理的,加收航空┃
┃ │ │ │费,以邮票贴在汇款通知背面盖销。 ┃
┠──────────┼─────┼────┼─────────────────┨
┃存局侯领汇款手续费 │ 每件 │ 0.12 │由兑付局向收款人收取,手续费以邮票┃
┃ │ │ │贴在补收邮费收据存根上盖销。 ┃
┠──────────┼─────┼────┼─────────────────┨
┃ │ │ │以邮票贴在汇款通知背面或电汇汇款童┃
┃ 回执费 │ 每件 │ 0.20 │收汇日戳处盖销,回执要求按航空寄退┃
┃ │ │ │的加航空费0.02元。 ┃
┠──────────┼─────┼────┼─────────────────┨
┃ │ │ │0.10指汇套未经收汇局发出,电汇电报┃
┃ 撤回汇款 │ 手续费 │ 每件 │尚未拍发前,汇款人申请回汇款的,相┃
┃ │ │ │关汇费、电报费、附言电费均退给汇款┃
┃ │ │ │人,航空费邮票已经盖销的不予退还。┃
┠──────────┼─────┼────┼─────────────────┨
┃ 查询费 │ 每件 │ 0.20 │ ┃
┠──────────┼─────┼────┼─────────────────┨
┃申请退汇、改汇手续费│ 每件 │ 0.20 │ ┃
┠──────────┼─────┼────┼─────────────────┨
┃ │ │ │要求用电报答复处理结果的,再加收回┃
┃ 使用电报办理有关 │ │ │程电报费0.60元。 ┃
┃兑事项申请的电报费 │ 每件 │ 0.60 │电报汇款要求用电报改汇新址的,加收┃
┃ │ │ │回电费0.60元和重发电汇电报费1.00 ┃
┃ │ │ │元及附言电报费。 ┃
┗━━━━━━━━━━┷━━━━━┷━━━━┷━━━━━━━━━━━━━━━━━┛

附: 国内邮政汇兑资费简表
1984-1996年 单位:元
┏━━━━━━━━━━━━━━━━━┯━━━━┯━━━━━┯━━━━━┯━━━━┓
┃ 年度 │ 1984 │ 1990.7 │ 1996.4 │ 1996.12┃
┃ 计费 资费 ├────┼─────┼─────┼────┨
┃资费种类 单位 标准 │ 资费 │ 资费 │ 资费 │ 资费 ┃
┠──────────┬──────┼────┼─────┼─────┼────┨
┃ │每汇款一元或│ 0.01 │ 0.01 │ 0.01 │ 0.01 ┃
┃ │ 其零数 │ │ │ │ ┃
┃ 汇 费 ├──────┼────┼─────┼─────┼────┨
┃ │每笔汇款最低│ 0.10 │ 0.30 │ 0.30 │ 1.00 ┃
┃ │ 汇费 │ │ │ │ ┃
┠───┬──────┼──────┼────┼─────┼─────┼────┨
┃ │ 电报费 │ 每件 │ 1.00 │ 1.00 │ 2.00 │ 2.00 ┃
┃ 电汇 ├──────┼──────┼────┼─────┼─────┼────┨
┃ │ 附言电报费 │ 每字 │ 0.07 │ 0.07 │ 0.13 │ 0.13 ┃
┠───┴──────┼──────┼────┼─────┼─────┼────┨
┃ 航空费 │ 每件 │ 0.02 │ 0.05 │ 0.10 │ 取消 ┃
┠──────────┼──────┼────┼─────┼─────┼────┨
┃ 撤回汇款手续费 │ 每件 │ 0.10 │ 0.30 │ 0.50 │ 1.00 ┃
┠──────────┼──────┼────┼─────┼─────┼────┨
┃ 存局侯领手续费 │ 每件 │ 0.12 │ 0.30 │ 0.30 │ 1.00 ┃
┠──────────┼──────┼────┼─────┼─────┼────┨
┃ 回执款 │ 每件 │ 0.20 │ 取消 │ 取消 │ 取消 ┃
┠──────────┼──────┼────┼─────┼─────┼────┨
┃ 查询费 │ 每件 │ 0.20 │ 0.50 │ 0.50 │ 免收 ┃
┠──────────┼──────┼────┼─────┼─────┼────┨
┃ 退汇改汇手续费 │ 每件 │ 0.20 │ 0.50 │ 0.50 │ 1.00 ┃
┠──────────┼──────┼────┼─────┼─────┼────┨
┃使用电报办理有关汇兑│ 每件 │ 0.60 │ 1.00 │ 2.00 │ 2.00 ┃
┃ 事项申请的电报费 │ │ │ │ │ ┃
┠──────────┼──────┼────┼─────┼─────┼────┨
┃ 快件汇款快件费 │ 每件 │ │ 0.80 │ 1.00 │ 2.00 ┃
┠──────────┼──────┼────┼─────┼─────┼────┨
┃ 快件汇款查询费 │ 每件 │ │ 1.00 │ 1.00 │ 免收 ┃
┠──────────┼──────┼────┼─────┼─────┼────┨
┃快件汇款退汇改汇费 │ 每件 │ │ 0.50 │ 0.50 │ 1.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