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内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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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函件
1902年(清光绪28年) 1月10日,大清邮政博山二等邮局开业,驻西冶街,并
在八陡镇置邮政代办所。 收费标准为国内互寄函件每重半两,收邮资银2分。陆
续开办的平常函件业务有信函、明信片、新闻纸、印刷物、书籍、贸易契、商务
传单、瞽者文件、货样等。1912年(民国元年),博山中华邮局开办商务传单业务。
1914年(民国3年)6月21日,开办寄递电报业务,只限于公电。1920年(民国9年),
开办国内瞽者文件业务。1934年(民国23年),开办挂号快递、平信快递函件业务。
1935年,(民国24年),11月4日,开办存证信函业务。是年,开办小包业务。
1950年,博山局开办存局候领邮件业务。是年12月,开办邮电公式免费业务。
1951年5月, 淄博市市区及工矿区、 郊区一律照本埠资例纳费。 同年开办
“整付零寄业务,使用单位每月支付一笔邮费,不用逐件帖票,邮件加盖“邮资
已付”戳记,每月月底结算。
1953年1月1日,快递信函业务停办。当月取消“新闻纸”类,将不定期出版
物并入印刷品类业务。 3月,取消商务传单业务,银行交寄的挂号信函使用专用
信封。是年,取消“邮资已付”付费业务。
1957年9月1日,接受军事函件寄递工作,现役军人寄交个人平信免费,在免
费信封正面上逐件加盖“免费军事邮件”“三角戳”记。挂号信函照章纳费。
1958年, 恢复“邮资已付”业务,并放宽印刷品的限重,由每件5公斤放宽
至10公斤。
1960年10月10日,开办特种挂号信函业务。邮票、粮票、布票、食油票、户
口簿、共青团关系、介绍信使用特种挂号信函,其数量:粮票个人寄递60市斤,
单位交寄1000市斤, 个人食油票寄递1市斤,单位交寄10市斤。1963年,个人交
寄布票为15市尺,油票不限。1965年,凭单位证明个人交寄粮票放宽为150市斤。
1966年,特种公信函每件寄递的布票调整为:个人交寄限30市尺,机关等单位交
寄限500市尺。
1969年4月, 取消“义务兵免费”平信业务。1977年5月1日起,对国际盲人
读物实行免费收寄。同时,免收挂号费、回执费等(航空寄递除外)。
1979年,交通部和山东省邮政局规定“收件单位总付邮资”规定:即限报社、
出版社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站)、地质部门(只限投递报矿函件)登记使用该
规定,另防疫站“传染病卡片”在本市区范围也使用该规定。
1980年7月1日开办“邮局代发广告” 业务。1981年7月10日,恢复办理“存
局候领(邮件、汇兑)业务。1984年10月重新恢复“义务兵免费”平信业务。
1987年5月1日,开办有声信函业务。11月对台湾地区的函件实行特别资费。
1991年1月1日起除“报矿”和“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专用信封”使用“收件总
付邮资”业务,其它用户一律停止使用“收件人总付邮资”业务。
1995年10月,“中国邮政明信片资询卡”发行销售,此项业务是邮政开办的
一种新业务。 11月, 开办“中国邮政婚姻卡”业务。是年,开办中国邮政礼仪
(邮资)信函业务,收寄可作平信、挂号(贴挂号标签)、快件寄递(贴快件标签),
亦可装入特快信封作特快专递交寄,还能作礼仪专递交寄。
1996年12月1日起,调整部分邮件资费。同时增加了邮简业务。
快信
1915年(民国4年) 规定,除保险信函及包裹外,其它各类邮件均可按快递交
寄。投递局设专人投递(快信差),特别是商人为了早知道多方商业行情,很多商
人使用快信业务。1934年(民国23年),中华博山邮局均开办普通快递(平快)函件
业务。快递信函按挂号办理,采取直封方式,由铁路邮局转运,落地后由快信差
投递。寄达地点以开办快递业务的各局为限。1953年快信挂号与平函快信停办。
保价信函
邮局承担按规定赔偿责任的邮件称保价函件。包括保价信函、保价印刷品和
保价盲人读物。寄件人寄递保价信函,必须按规定交付保价费。
中华邮政时期,博山邮政局办理保价信函业务。1912年始称保险信函,1936
年改称保价信函。保价信函准寄重要文件和有价契纸,如纸币、债票、股票等,
保价金额以当时国币一千元为限。
战时邮局时期,办理现款信函、保价粮、草、柴票信函和装寄有价文件的保
价信函。 保价现款信函,装寄现款总额每件不得超过当时1万元,现钞的票面价
额, 每张以当时500元以上为限。保价粮、草、柴票信函,每件粮、草、柴票总
额不得超过粮票500斤,柴票1000斤。
1949年,博山局、所办理保价函件业务。各保价信函内准寄各种有价证券和
寄件人认为重要的文件,如储蓄、存折、支票、证据、提货单和特准寄递的外币
等。保价印刷品的准寄范围与印刷品相同。
1951年4月, 博山局开办装寄现钞保价信函业务。保价信函每件至多可寄现
钞160000元(含新币16元)。1958年,保价印刷品邮件业务,每件最高金额为人民
币100元; 同年7月24日,省内互寄印刷品限重由5公斤放宽为10公斤,1980年每
件最高保价金额调整为5000元;1992年调整为10000元;1995年调整为50000元。
1960年8月邮电部规定;粮、油、布票应使用保价信封装寄。是年10月10日,
博山局开办特种挂号信函业务,粮、油、布票改作特种挂号信函寄递。如遇寄件
人同时寄粮、 油、布票和现钞亦可同时装入保价信封交寄。1961年8月15日,邮
电部取消装钞保价信函业务。1976年规定:各地人民银行(包括中国银行)之间在
国内互寄的少量外钞,可作保价信函交寄。1982年,规定个人购得的国库券需要
邮寄时,应作国内保价信函交寄。1991年,保价信函准寄范围为各种有价证券和
寄件人认为重要的文件,如储蓄存单、存折、支票、证据、提货单和特准寄递的
外币、贵重集邮品或集邮邮票,个人交寄的国库券或国库券收据等。
保价信函业务开办初期, 每件保价函件最高金额为人民币300元;1980年调
整为5000元;1992年调整为10000元;1995年调整为50000元。
国内航空函件
全程或部分利用飞机运输的邮件称航空邮件。平常函件和挂号函件均可办理
航空寄递。交寄航空函件,要粘贴兰色“航空标签”或者明显标注“航空”字样。
1950年,博山境内各邮电局所、所始办航空函件业务。1952年后开办航空邮筒业
务。
国内函件资费
用户交寄国内函件应付给邮局的费用标准称国内函件资费。按函件种类的不
同,国内函件资费分为信函资费,明信片资费,印刷品函件费和盲人读物函件资
费;按处理方式的不同,国内函件资费分为普通资费和特种资费等。按平常邮件
手续处理的函件付普通资费,按特别手续处理的函件另付特种资费,如挂号费、
保价费、航空费及回执费;按寄达地域不同分为本埠资费和外埠资费;其它资费
有查询费、撤回或更改收件人姓名及地址手续费、退回或改寄费及存局侯领手续
费等。
民信局收递普通信件的资费称“酒力”,保险信件的资费称“号金”。信资
由寄主或收主付给,或由寄主、收主各付半数,也可由寄主先付。民信局承寄书
信收费极廉,按路途远近,收取2分至2角不等(即制钱20文至200文) ,亦可将信
资随时议定,按年、季或月付费。寄主交寄急件时,应付较高信资,如交寄火急
信件,应格外加费。装票据的信函可做挂号交寄,按件收挂号费。各国在中国设
立“客邮”时,德国邮局经办的函件业务邮资分三类:中国境内(寄往国内各地)、
德国租界境内(寄往德国)和外洋邮会各国(寄往邮联各国)。邮件计量按斤、两计
算,邮资按银元角、分计收。国内各地互寄信件每重0.552两收银4分;明信片单
片收银2分,双片收银4分;新闻印刷类2.76两收银2分,超过2.76两至6.9两收银
5分, 超过6.9两至13.8两收银1角,超过13.8两至27.6两收银1角5分,超过27.6
两至55.2两收银3角; 贸易契类6.9两收银5分,超过6.9两至13.8两收银l角,超
过13.8两至27.6两收银1角5分,超过27.6两至55.2两收银3角;货样类6.9两收银
5分,超过6.9两至9.66两收银1角。
大清邮政函件资费采用均一邮资制,即不分邮件远近,实行统一标准收费的
制度。
1897年(清光绪23年),大清邮政制定的函件资费为:信函每重四分之一英两
收银元2分;明信片每张收银元1分;新闻纸每份重2英两以下收银元半分,4英两
以下收1分, 超重每3英两加收1分,总包每3英两收1分;印刷品、商务传单、货
样每2英两收银元2分;挂号费和回执各收银元5分。1899年(清光绪25年) 大清邮
政将邮寄资费分为八资:第一资,内蒙古、新疆以外各省境内的各局就地投送界
内;第二资,以上各省各局之间互寄;第三资,内蒙古、新疆省各局就地投送界
内;第四资,以上两省各局互寄;第五资,以上两省与各省之间互寄;第六资,
联邮各国; 第七资, 日本、朝鲜、关东日本租借地;第八资,以香港、刘公岛
(威海卫英国租借地)、澳门。
1902年(清光绪28年),大清邮政为了通过竞争取缔“客邮”和压跨民信局采
取低资费政策,将国内互寄函件分为本埠和外埠两种收费标准,计费重量由四分
之一英两(约7.5克) 改为半英两(约15克)。一件重量半英两的信函资费,本埠为
银元半分,外埠为银元1分。1904年(清光绪30年) 为扭转亏损将本、外埠信函资
费提高一倍,其它函件资费也略有增加。1910年(清宣统2年),又再次调整邮费,
将信函计量由半英两改为20克,本埠邮费不变,外埠邮费由银元2分调为3分;明
信片邮费调整为单片银元1分,双片(即附有白片的)2分;其余各项函件邮费均无
变动。
中华邮政初期, 函件资费基本沿用“清制” 标准,仍以银元为计费货币。
1940年5月,计费货币使用法币;1944年5月,改用中储券;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
后再次改用法币;1948年11月使用金圆券;1949年4月又使用银元。
1912年, 新闻纸邮费为本埠100克银元半分,外埠50克半分。印刷物、贸易
契邮费为重100克, 本埠银元半分,外埠1分;100至250克本、外埠分别为1分、
2.5分; 250克至500克分别为2分、 5分;500至1000克分别为4分、7分;1000至
2000克分别为7.5分15分; 1939年增加2000至3000克,本埠11.5分,外埠22分。
1921年瞽者文件邮费为重100克本埠银元0.5分, 外埠1分。1922年至1932年,中
华邮政五次调整邮件资费.国内互寄平信资费由银元3分增为4分、6分,后降为5
分。因物价逐年上涨,货币不断贬值,邮资以及挂号、航空、保价等特种邮费也
随之调整。1926年国内明信片邮费调整为单片银元2分,双片4分;1932年再次调
整为单片3分, 双片6分,后又改为单片2分半,双片5分。1948年8月,国内平信
资增到1.5万元。至1949年5月,邮资随物价暴涨调整十五次,平信邮费由金圆券
半分调到120万元。
1942年7月1日始,山东省各战时邮局实行贴票收费制度,执行省战时邮务总
局制定的各类邮件寄费清单(邮政资费表)。邮件计量按斤、两、钱计算。邮资按
北海币元、角、分计收。寄达地区分本区、邻区、远区、大后方和敌占区互寄五
部分。普通信函最低资费,每重5钱(约合16克)或其零数收费5分,公事信函收费
2分;印刷品、报纸类分寄达地区照章纳费;挂号另收挂号费。1943年10月1日,
因物价高涨,战时邮局第一次调整邮政资费。普通信函由5分调为1角;公事信函
由2分调为5分;其它资费也作相应调整。1946年1月1日,对邮政资费调整,寄达
地区调整为主署区内互寄、全省范围互寄和向省外邮寄三部分。普通信函邮费调
为1元;公事信函调为l角;其它邮费同时调整。1947年8月1日,因物价上涨影响,
邮政邮费再次加价。不分寄达地区,信函公文资费调整为每重1两或其零数收费5
元; 报纸、宣传品每重1斤收费5元;书籍、印刷品每重半斤收费5元;挂号、回
执费每件收费各10元。1948年6月1日,为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方针,以邮养邮,增
加邮政邮费。 信函邮费增为200元,对印刷品、报纸类计费项目、邮费进行了调
整。 1948年9月,重新拟定邮政邮费表。信函资费分为国内就地投递、国内各局
互寄和国外通邮各国三类。 就地投递100元;各局互寄200元;通邮各国400元;
其它邮费也相应变更。1949年2月至10月,山东解放区执行华东解放区统一资费。
邮资由北海币改为人民币计收(即北海币100元为人民币1元)。其间,因物价波动
甚剧,邮政收支不敷,为维护邮政业务正常发展,减轻国家负担,数次调整函件
邮费。信函每重20公分或其零数就地投递、各局互寄、通邮各国邮费分别由3元、
5元、10元增至15元、30元,60元。嗣后不分类别,统一资费标准陆续增到70元、
100元、400元。其它函件邮费和特种邮费也数次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函件实行统一邮费制。根据中央财经委员会决定,
国内互寄平信邮费,以小米12两(折合新衡制定7.5两) 的价格为标准制定。初定
平信邮资每重20公分为500元(折合人民币0.05元) 。是年,国内邮政明信片与平
常函件处理手续相同,其邮费单片250元 (折合现人民币0.025元) ,双片5800元
(折合现民币0.05元)。
1950年2月1日,邮政明信片调整为单片400元(折合现人民币0.04元) ,双片
800元(折合现人民币0.08元) 。同年7月1日,平信寄递范围分为国内互寄和本埠
投递两部分,邮费定为国内互寄800元 (折合现人民币0.08元) ,本埠投递400元
(折合现人民币0.04元) 。 邮政明信片实行本埠、外埠两种邮费,国内互寄单片
400元(折合现人民币0.04元),双片800元(折合现人民币0.08元);本埠投递单片
200元(折合现人民币0.02元),双片400元(折合现人民币0.04元)。
1951年9月, 根据国家对军人的优抚政策,制定了《烈士遗物邮寄办法》,
规定现役军人阵亡或在职亡故,其生前遗物可交邮局免费邮寄。1954年补充规定:
在前线与敌斗争牺牲的随军政治工作人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或在职亡故的人
民警察,其生前遗物也可免费邮寄。1955年规定:由机关、团体集中汇封总包寄
给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慰问信,可按总包重量照信函资费计收邮费。
1955年3月,淄博建市后,凡市区内包括工矿区、郊区一律照本埠资例纳费。
1957年9月1日起现役军人交寄国内各地的个人平信,每件限重20克免费邮寄。
1958年规定:寄给沿海和国防前线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慰问信,特准按总包重量照
信函资费减半收费。 1958年4月取消现役军官免费交寄平信的规定, 士兵仍按
“免费军事邮件”规定执行。
1966年9月1日,《毛泽东著作》(包括诗词、语录、选集)一律免费收寄,按
挂号处理,并按轻物品随信函优先发运。1966年10月规定:对各地院校红卫兵组
织串连时邮寄有关“文化大革命”的信函、印刷品,信函按国内邮资关半收费,
印刷品、大字报不分本外埠,一律按每100克收费0.01元。1967年12月1日,取消
此项优惠办法。1969年4月1日,停止使用《现役士兵免费交寄邮件办法》,现役
兵交寄平信按国内平信资费标准收费。 1969年5月,《毛泽东著作》恢复计费收
寄。
1987年7月1日起,博山区以政府驻地城区,各乡、镇以乡镇政府驻地村镇为
邮件的本埠范围,照本埠资例纳费,上述范围以外的邮件一律照外埠资例纳费。
经国务院批准, 1990年7月31日起,国内平信资费每重20克或其零数,本埠
由0.04元提高到0.10元, 外埠由0.08元提高到0.20元。1996年12月1日,为解决
我国邮电价格结构性矛盾,经国务院批准,再次调整邮政资费。国内平信资费每
重20克或其零数不分本外埠一律调整到每件0.50元。
印刷品资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印刷品类邮件一直实行低资费标准。
1954年前,印刷品类邮件分类新闻稿件、新闻纸、印刷品、贸易契、商务传单几
种资费。 1954年后,统一印刷品资费。印刷品资费为每重100公分或其零数,本
埠0.015元,外埠0.03元。1955年3月后,淄博市区内,包括工矿区、郊区一律按
本埠资例纳费。1990年7月31日,印刷品资费调整为重100克或其零数,本埠0.04
元, 外埠0.08元。1996年12月1日,印刷品资费取消本、外埠范围,调整为每重
100克或其零数0.30元。
“中国邮政贺年(有奖)明信片”系邮资明信片。1992年普通型每枚售价O.38
元; 1993年普通型每枚0.50元;1994年贺年片贺卡型每枚2.50元;1995年贺年
片贺卡型每枚6元, 极限型每枚2元,普通型每枚0.80元。由于12月1日上调邮资
各局收到普通型加盖0.80元邮资戳1998年贺卡型每枚6.30元,极限型每枚2.20元,
普通型每枚1.00元。
国家对盲人读物函件的邮寄,采取优惠政策。1950年2月1日,邮政资费表规
定,盲人读物函件每重500公分,收费600元(折合现人民币0.06元) ,7月1日调
整为本埠300元(折合现人民币0.03元),外埠600元(折合现人民币0.06元)。1958
年又调整为每公斤本埠0.01元,外埠0.02元。1989年1月1日起,盲人读物按水陆
平常邮件寄递一律免费,按挂号或航空函件交寄,收取挂号费或航空费。
1984年10月1日恢复义务兵交寄平信免费寄递,挂号信函照章纳费。1989年1
月1日起,对盲人读物(信函、文件、书籍、刊物) 平常邮件实行免费寄送,其挂
号邮件或航空交寄邮件,照章收取邮寄费。同月31日,全面提高邮政业务资费,
取消邮件回执业务。同时取消邮政资费附加费。

附: 国内函件业务量统计表
单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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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份 │ 业务量 │ 年 份│ 业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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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3 │ 1048868 │ 1986 │ 2112069 ┃
┠─────┼────────┼─────┼──────────┨
┃ 1974 │ 1518269 │ 1987 │ 2245183 ┃
┠─────┼────────┼─────┼──────────┨
┃ 1976 │ 1779929 │ 1988 │ 2478289 ┃
┠─────┼────────┼─────┼──────────┨
┃ 1977 │ 1978696 │ 1989 │ 2152687 ┃
┠─────┼────────┼─────┼──────────┨
┃ 1978 │ 1882519 │ 1990 │ 1507236 ┃
┠─────┼────────┼─────┼──────────┨
┃ 1979 │ 1527440 │ 1991 │ 1645278 ┃
┠─────┼────────┼─────┼──────────┨
┃ 1980 │ 1597825 │ 1992 │ 1862024 ┃
┠─────┼────────┼─────┼──────────┨
┃ 1981 │ 1502976 │ 1993 │ 1733557 ┃
┠─────┼────────┼─────┼──────────┨
┃ 1982 │ 1697125 │ 1994 │ 1894869 ┃
┠─────┼────────┼─────┼──────────┨
┃ 1983 │ 1649309 │ 1995 │ 1676208 ┃
┠─────┼────────┼─────┼──────────┨
┃ 1984 │ 1834389 │ 1996 │ 1461115 ┃
┠─────┼────────┼─────┼──────────┨
┃ 1985 │ 2283260 │ 1997 │ 1235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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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邮政快件
邮政快件尺度分为信函型和包裹型两种。 信函型最小尺寸最长限度为16.5
厘米, 宽10.2厘米。包裹型最小尺寸为长、宽、厚三面合计不少于20厘米,最
短一面不少于2厘米; 最大尺寸为长度不超过60厘米,长度以外的横周不超过90
厘米。重量限度为每件不超过5000克。
邮政快件由收寄局至投递到收件人的全过程时限,按邮政总局颁发的《邮政
快件运递时限表》执行。
1987年,普通邮政快件每件起重100克以内,每20克或其零数收0.50元;续
重101克至5000克,每百克或其零数加收0.80元。每件最低保价费为0.20元。
1988年元月1日起,淄博市五区一县城区及15个农村支局所在地之间开办邮
政快件业务,博山局西冶街营业室以及白塔、北博山两支局为其中开办点。是年
3月20日,博山局与全国196个大中城市之间相互开始办理邮政快件业务,西冶街
营业室悬挂寄达投递局名称及运递时间表。快件每件起重20克或其零数0.50元,
银行往来的信函包括结算、凭证、文件、传票等一律使用邮政快件。是年5月1日,
全国办理邮政快件业务的城市达到1960多个。
自1989年1月1日起,各专业银行使用邮政快件使用的专用信封,以视区别加
快邮递速度。1990年7月,凡价值在300元以上的贵重物品,必须作保价邮政快件
交寄,取消甲类和乙类保价邮政快件名称。起重和续重资费分另调整为0.80元、
1.00元,每件最低保价调整为0.30元。
1991年3月, 博山14处支局开办全国邮政快件业务。12月,保价邮政快件交
寄的物品,每件最低价值限额提高到1000元。每件最高保价限额提高到50000元。
用户交寄邮政快件,不分本埠、外埠、航空和水、陆路,实行全国均一资标准,
一律按件称重计收。1992年7月1日,分别调整为1.00元,1.20元;1996年12月,
分别调整为2.00元、2.50元。保价邮政快件除按普通邮政快件资例外,并加收保
价费, 保价费按每件保价金额的1%收取。1996年12月每件最低保价调整为1.00
元。
1998年7月1日,根据上级通知,停止办理邮政快件业务。

附: 国内快件业务量统计表
单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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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份 │ 业务量 │ 年份 │ 业务量 ┃
┠──────┼────────┼──────┼─────────┨
┃ 1988 │ 74135 │ 1993 │ 184734 ┃
┠──────┼────────┼──────┼─────────┨
┃ 1989 │ 177790 │ 1994 │ 142842 ┃
┠──────┼────────┼──────┼─────────┨
┃ 1990 │ 203095 │ 1995 │ 151718 ┃
┠──────┼────────┼──────┼─────────┨
┃ 1991 │ 228107 │ 1996 │ 147418 ┃
┠──────┼────────┼──────┼─────────┨
┃ 1992 │ 244522 │ 1997 │ 108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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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987—1996年邮政快件资费简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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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1987年│1990年│1992年│1996年┃
┃ 资费标准 │ 11月 │ 7月 │ 7月 │ 12月 ┃
┃计费种类 │ │ │ │ ┃
┠─────┬──────────┼───┼───┼───┼───┨
┃ │起重100克以内每20克 │ 0.50 │ O.80 │ 1.00 │ 2.00 ┃
┃ │或其零数 │ │ │ │ ┃
┃基本资费 ├──────────┼───┼───┼───┼───┨
┃ │续重101克到5000克每 │ 0.80 │ 1.00 │ 1.20 │ 2.50 ┃
┃ │100克或其零数加收 │ │ │ │ ┃
┠─┬───┼──────────┼───┼───┼───┼───┨
┃ │ │每保1元或其零数 │ 0.01 │ 0.01 │ 0.0l │ 0.0l ┃
┃特│保价费├──────────┼───┼───┼───┼───┨
┃别│ │每件最低保价费 │ 0.20 │ 0.30 │ O.30 │ 1.00 ┃
┃资├───┼──────────┼───┼───┼───┼───┨
┃费│查询费│ 每件 │ 0.80 │ 1.00 │ 1.00 │ 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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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件

自大清博山邮局设立时起,即办理国内普通包裹业务。1899年(清光绪25年),
大清邮政规定,除新疆、内蒙古两自治区外,包裹资费每重10磅,一律按收取银
元1角邮费。
1903年(清光绪29年),国内包裹资费分为就地投送、国内互寄两种,并按重
量分段计算资费。包裹重量、尺寸限度为:长不得超过2尺,宽、厚各不得小于2
寸。长形包裹,长不得大于3尺,宽、厚不得大于8寸) 。重量为每包不得超过11
磅。1906年(清光绪32年) ,包裹重量限度为:往来内地准至6磅,轮轨通达的地
方(指由火车、汽车、马车、轮船运输的),准至22磅。1909年(宣统元年),包裹
重量尺寸限度修订为:寄往轮轨通达处,长、宽、厚各不得超过1尺7寸,不通之
处不得超过8寸5分。包裹尺寸最小数,长为2寸5分,宽、厚为1寸7分,长形包裹,
最长不得超过2尺8寸, 宽、厚各不得超过7寸。重量为轮轨通达处互寄每件可重
至16斤8两,不通达处可重至4斤8两。大清邮政初期,包裹邮费按五资标准收取,
第一资为各局投递界内;第二资为互寄外省各局;第三、四资为外洋各国;第五
资为香港、澳门、青岛、威海卫、刘公岛等地。国内包裹资费分级收取。寄往本
局投递界内包裹,每重1磅以内,收银元1角;l磅至3磅,收银元1角5分;3磅至6
磅,收银元2角;6磅至1l磅,收银元3角;11磅至22磅,收银元5角。寄往外省各
局包裹,每重1磅以内,收银元1角5分;1磅至3磅,收银元2角;3磅至6磅,收银
元3角;6磅至11磅,收银元4角;11磅至22磅收银元8角。1910年(清.宣统2年),
博山大清邮局办理保险包裹和代收货价包裹业务。
1917年(民国6年) ,博山中华邮局及神头和八陡镇代办所均办理包裹业务。
当时收寄的个人小包很多,其主要是博山做的琉璃烟嘴,寄往四川省为多。
1925年(民国14年),改进包裹收费办法,除边远六省外,每省分为通达和不
通达火车轮船两类地区,每千克为一级,按级制定资费标准。寄往各省 (除边远
六省外) 火车、轮船通达地方的包裹,按重级资费标准收取;寄往各省不通达地
方的包裹,按重级资费标准加倍收取;寄往云南、贵州、陕西、内蒙古、四川和
新疆等省的包裹,按重级资费标准的不同倍数收取。保险包裹保险费按保险金额
每元按半分加收。包裹重量和尺寸限度为:长不得少于7.5公分,宽、厚各不得
少于5公分,其最大限度,长、宽、厚任何一面不得超过125公分,体积不得超过
120立方公寸; 重量不得超过30公斤。包裹内禁寄物品,除沿用旧制规定的内容
外,增加银行钞票、金银条块、各种钱币、彩票及有关彩票的广告传单 (大总统
命令允许发行的彩票除外)等。
1935年(民国24年),博山邮局开办轻便包裹业务,即小型包裹交邮局寄递,
到达投递局后, 由邮局直接投交收件人。是年,开办小包邮件业务,每重100克
收费5分,每件起点收费2角,寄甘肃、四川、贵州等省,资费加倍,寄新疆的照
信函邮费收取。1938年(民国27年),因运费涨价,中华邮政总局在原以省为计费
区的基础上,制订《国内包裹及小包临时加费表》,加收包裹和小包邮件邮费。
1941年(民国30年) 8月,编发《暂订国内包裹资费表》,保价包裹保价费按保价
金额千分之十六收取,寄往四川省的按千分之六十收取。
1942年(民国31年) ,将超过500公分的书籍等印刷品邮件划出,增设教育图
书小包业务。1944年(民国33年) 7月,颁发《国内包件资例表》,全国各邮政局
统一执行。
1946年(民国35年),改革包裹收费办法,根据递进邮资制原则,按邮程远近
实行一地一费办法计收包裹资费。每一外省为一邮区,各邮区按邮程远近制订寄
至全国各邮区包裹每公斤资例和小包邮件、图书小包每百公分资例。同时,按包
裹收寄和寄达局之间火车、轮船通达或不通达情况,制订准减资例或加收资例,
即火车、轮船直达各局之间互寄之包裹,执行准减资例;火车、轮船非直达之间
互寄之包裹,执行加收资例。各资例标准报邮政总局核准,公布实施。
是年,山东战邮总局颁布《更订邮件资费表》,对现行邮资酌予加价。包裹
资费,每重1斤或其零数,主署区内互寄收北海币2元;全省范围内互寄和向省外
邮寄均为3元。 颁行一年后,因物价上涨原因,1947年8月1日,包裹资费调整为
每重1斤收50元。
1948年6月1日,山东解放区战时邮政管理局颁布《各类邮件资费表》,包裹
资费为基准资费务加程资费两种。包裹基准资费为每重半斤或其零数,收北海币
400元; 加程资费按《加程资费表》计算收取。小包邮件每件收1000元。超额包
裹(重逾10斤)加收原资半数资费。保价包裹或保价小包邮件保价费按邮件实值的
5%收取。 回执费每件300元。是年10月1日,华东财办邮电管理总局颁布《山东
解放区各类邮件资费表》。
是年,博山局开办的包裹业务有代收货价、快递小包、航空包裹,1948年全
年,博山局收寄快递小包20件,航空包裹158件。
1949年1月6日,山东省邮电管理局颁布了《包裹业务寄递暂行办法修正条例》,
对包裹的重量尺寸限度规定为:凡收寄局与投递局间有火车、轮船、汽车、马车
通达邮路,包裹每件最高重量限60市斤,最大长度限2市尺5寸:不完全属上述邮
路的, 每件最高重量限30市斤,最长限2市尺5寸:包裹每件最低重量限2市斤;
无法分割封装的超重包裹,在车船通达局间寄递的,每件重量不得超过100市斤,
长度不得超过5市尺; 邮路不属于上述情况者,每件重量不得超过50市斤,长度
不得超过2市尺5寸。
1949年3月10日, 山东解放区执行华东解放区战时邮局统一邮政资费。邮资
由北海币改为人民币计收。
1949年7月, 华东邮政管理局颁布《华东区各局所处理国内包件暂行办法》
对包裹重量、尺寸限度的规定:长、宽、厚最小不超二十立方公寸(每公寸等于3
市寸)。特种资费之改订:(1)包件绕道费(2)包件副据费(3)大宗包裹领取认知费
(4)包件保价费。超体重、超体积加收百分之五十邮资。保价费按距离地区收取。
区内保价金额按千分之五收取。邻区保价金额按千分之十收取保价费。隔区保价
金额按千分之十五收取保价费。
同时, 《国内包裹逾期保管费暂行办法》规定:逾期保管费:逾期5日每件
每日收取100元保管费;逾期10日每件每日收取200元保管费;逾期30日每件每日
收取400元保管费;逾期60日每件每日收取800元保管费。
1950年7月,取消图书小包业务。是年9月,博山局开办国内快递小包业务。
1953年7月, 包裹最小限重改为与小包相同, 撤消小包名称, 均称包裹。
1954年1月1日起停止办理私营工商业委托的代收货价包裹业务。1961年,邮寄粮
食、油料和粮食复制品,每次每件限寄1公斤。1966年9月,放宽邮寄粮油限额,
邮寄粮食品种不限,同一寄件人寄给现一收件人的,粮食每次每件以10公斤为限,
油料每次每件以2公斤为限。
1974年5月, 邮寄粮食同一寄件人寄给同一收件人,每次每件10公斤调整为
每次每件5公斤。 对国营企业、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委托的代收货价业务仍然
办理。是年,粮食部、邮电部关于邮寄粮食同一收件人放宽至10公斤。1978年,
邮电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联合通知,发给个人的军用服装,未经部队团级
单位允许不准邮寄。同年,邮电部和公安部联合通知,发给个人的民警服装,未
经领导批准不准邮寄。 1978年2月,为解决邮政运量与运力之间的矛盾,暂停收
寄铁路沿线或非铁路沿线各地互寄的工业品包裹。嗣后,恢复收寄工业品包裹,
每件重量限定不得超过5公斤。
1979年7月1日,保价包裹分为乙类保价包裹和甲类保价包裹两种。个人交寄
的价值在30元以上的包裹必须按乙类保价包裹或保价快递小包处理。价值在30元
及以下的和机关、企业、团体等单位交寄的是否保价由用户自定。凡手表、怀表、
金银饰品、外国铸币和珠宝玉器四大类物品,无论个人还是单位交寄均按甲类保
价包裹或保价陕递小包处理。保价包裹和保价快递小包的保价金额,每件最多以
5000元为限。
1979年9月7日取消限制,工业品包裹一律按现行普通包裹的规定收寄。是年,
包裹类有普通包裹、 快递小包、保价包裹和保价快递小包4项业务。80年代初,
快递小包每件最大重量改为1000克,整件不能拆开的放宽至1500克。
1980年3月24日, 山东省邮电管理局对邮寄粮油限量作出新规定:油料、油
品同一寄件人寄给同一收件人,每次每件由限寄2公斤放宽为3公斤,大豆等粮食
每次每件限寄仍为5公斤。 是年5月1日起,按印刷品收寄的薄膜唱片改按包裹收
寄。
1981年5月1日起恢复办理代收货价邮购业务。每件代收货价手续费0.30元,
包裹快递小包及各类保价邮件均可办理代收货价业务。
1982年,邮电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规定:私人可以在国内邮寄金银饰品。
邮寄时,寄件人必须交验指定销售商店所开的发票,凭发票给予邮寄,并按甲类
保价包裹办理。在交寄时,必须由邮政营业人员当面验证,并会同寄件人封装。
每件保价金额最高以5000元为限。
1983年,增办商品包裹业务。包裹内件属于非经营陛的个人零星物品, (规
格长60cm横周90cm以内),重量5千克以内作“民用包裹”交寄,凡带有经营商品
性质的, 可统称为商品包裹,其收费为加收普通邮资的二分之一。是年5月起,
同一收件人每次满3件的大宗商品包裹的保管期由原保管7天改为3天, 逾期每件
每天收保管费0.10元。
1984年,邮寄卷烟、雪茄烟每次各10条为限,两种合计不得超过20条;邮寄
烟丝、 烟叶每次各5公斤为限,两种合寄不得超过10公斤,上述四种烟合寄时,
包裹总重量不得超过15公斤(其中各种烟均不得超过规定限额)。1985年,邮政总
局规定:花牌(纸牌) 、麻将、牌九不予收寄。是年1月,包裹免费保管期改为三
天,每件每逾一天收保管费0.20元,民用包裹每件最多收3元,商品包裹按实际
逾期天数计收。
1986年,普通包裹重量、尺寸限度为:装寄一般物品,每件重量以15公斤为
限,装寄脆弱易碎或流质易溶物品,每件重量以10公斤为限;包裹的最大尺寸,
长不得超过90厘米, 最大横周不得超过120厘米;装寄不能拆开物品的包裹,长
放宽到115厘米,横周放宽到150厘米;包裹的最小尺寸,长、宽、厚合计不得小
于20厘米,最短一面不得小于2厘米。
1986年4月11日起, 邮寄券烟,雪茄烟每次以2条为限,合寄时亦限2条;邮
寄烟丝、烟叶限量不变,上述四种烟合寄时,包裹连皮总重量不得超过7.5公斤。
是年5月24日,邮政总局通知,花牌、麻将、牌九物品均可办理收寄。
1986年7月1日,调整印刷品邮件范围,扩大包裹业务种类。凡不能纳入信函
和印刷品准寄范围的纸制品,一律按纸质品包裹交寄;凡包裹内件属于非经营性
的个人零星物品,作民用包裹交寄;凡包裹内件属于经营性物品和超过民用包裹
重量尺寸限度的,作商品包裹交寄。
纸质品包裹是一种介于包裹和印刷品之间,具有过渡性的业务种类。每件最
大重量限度为5千克,最大和最小尺寸限度与印刷品邮件相同。
民用包裹每件最大重量限度为5千克; 最大尺寸限度为长度不超过60厘米,
长度以外的最大横周不超过90厘米;最小尺寸限度为长、宽、厚三面合计不少于
20厘米,最短一面不少于2厘米。
商品包裹每件最大重量限度,装寄一般物品为15千克,装寄脆弱、易碎、流
质易溶物为10千克;最大尺寸限度为长度不超过90厘米,长度以外的最大横周不
超过120厘米; 最小尺寸限度为长、宽、厚三面合计不少于20厘米,最短一面不
少于2厘米。
1988年,商品包裹每件最大重量放宽至2000克,快递小包最大尺寸限度为长、
宽、厚三面合计不超过50厘米,最长一面不超过30厘米,最小尺寸限度为长、宽、
厚三合计不少于20厘米, 最短一面不少于2厘米。内部处理仍视同挂号信函,原
按址投递改为窗口投递。
是年9月1日,停止收寄香烟业务,属烟草检测或有烟草专卖局出具证明限寄
2条。 对包裹逾期保管费进行了调整,以三天以内为限,逾期一天收0.20元保管
费,最多收保管费30天为限。
1990年2月1日, 停止收寄“用户专用袋”包裹。7月31日,调整包裹逾期保
管费,城市商品包裹免费保管期为三天,城市民用包裹及农村包裹免费保管期为
七天,逾期每件每天收0.20元,每件最多收2元。同月取消快递小包业务。8月1
日,对商包资费临时下浮25%。
是年,纸包每件重500克为计费单位改为每100克为一个计费单位,仍以挂号
形式寄发。
1991年12月, 保价包裹保价金额调整为每件最多以10000元为限。1992年,
商包重量放宽至30公斤为限。 1995年9月,取消贵重药材必须作贵重包裹交寄的
规定, 同时将贵重包裹最低价值限额由300元提高到1000元,保价金额调整为每
件最多以50000元为限。
1996年1月1日,恢复大件包裹“用户专用袋”业务,只限商品包裹和大件商
品包裹,每件最大重量不得超过28千克。
是年12月1日, 取消商品包裹和民用包裹名称,统一按包裹收寄;同时,取
消纸制包裹业务,原收寄内容邮件按印刷品函件收寄。
1998年,包裹禁止寄递或在邮件中夹带的物品有:(1) 法律规定禁止流通或
寄递的物品,如军火、武器、警具、金银等;(2) 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和淫
秽物品;(3)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和毒性等各种危险物品,如雷管、
火药、爆竹、汽油、酒精、生发水、火柴、农药、稀土粉、同位素及容器、鸦片
(包裹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强烈的酸性和碱性物品等;
(4) 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包括骨灰)、动物器官、肢体或骨骼、未经硝
制的兽皮等;(5) 容易腐烂的物品,如鲜鱼,鲜肉、鲜蛋、鲜水果、鲜蔬菜等;
(6) 各种活的动物;(7)各种货币;(8)不适合邮寄条件的怕震、易损物品,如计
量电度表、显像管,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灯泡,日光灯、热水瓶等; (9)
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和污染或损毁其它邮件、设备的物品。
包裹特准收寄的物品有:(1) 鸦片、吗啡、可卡因和各种麻醉品,凭医药卫
生单位证明交寄;(2)各人民银行(包括中国银行)之间在国内互寄人民币精装册,
少量外钞和外国铸币,凭交寄单位证明交寄;(3) 放射性免疫测定盒,凭卫生防
护部门核发的邮寄准许证明交寄;(5) 民警服装,凭县以上公安机关证明交寄;
(6)猎枪、汽枪,凭收件单位所在地县、市以上公安机关发给的《运输证》交寄;
(7)机械加工使用的三棱刮刀,凭寄件单位证明交寄;(8)蜜蜂、蚕种、水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