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工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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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资,包括标准工资、奖金和各种工资性津贴。1989年,邮电企业工资
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职工工资划分为档案工资、邮电行业工资和企业浮动工
资。1993年7月1日,山东省邮电企业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划分为基本工资、辅
助工资两个部分,基本工资划分为生产岗位工资标准、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岗
位、技能工资标准。辅助工资是在基本工资以外,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其他
工资性收入,是对基本工资必要的补充。

一、邮电企业工资

计时工资是最基本的工资形式,企业采用日工资制和月工资制相结合的方法,
即职工出满勤按月工资发给,职工缺勤或加班加点时,按日工资标准扣发或加发
工资。
法定节日加班工资:自1950年7月31日起,发加班费。自1952年10月10日起,
每月按25.5天计算节日加班工资,按本人日工日资标准200%发给,学徒工发生
活补助费,临时、合同工按本人标准工资100%发给。自1994年6月27日起,计发
加班工资、病假工资和扣除事假工资时日工资标准一律以本人月岗位技能工资标
准除以23.5天计算。1995年5月3日起,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后,计发加班工资和
扣除病事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时,以本人月岗位、技能、工资标准除以21.5天计
算。1995年11月29日起,职工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发本人小时或日工
资标准的150%、200%的工资,法定节日加发本人小时或工资标准300%工资。

二、奖金

奖金弥补计时工资的不足,根据不同的工作要求,按照规定的奖励条件和奖
励标准经过严格的考核,用奖金支付给职工的一种工资报酬形式。
建国后, 1950年执行 《华东区邮电职工一九五0年年终奖金发放办法》 。
1950年底,奖金按解放前旧章并遵照中财委规定办法根据职工在邮电系统的服务
年资折算成月工资发放。随后,根据市局核发奖金额,每日按照职工完成生产任
务情况及遵守纪律的好坏等评定奖金, 奖励分一、二、三等奖。一等奖7元,二
等奖5元,三等奖3元。
1966年11月5日, 根据省局通知,把生产奖金改为“临时附加工资”,即按
职工基本工资的高低,高的少发,低的不发,领导不发的原则,随工资按月发放。
1979年9月, 恢复生产奖励制度,成立了奖金评委会,博山局制定了《生产
奖励办法》 ,生产奖金的发放采用评奖方法。1989年3月,针对评奖方法不够完
善,博山局下发了《关于修改评奖办法的通知》,将评奖修改为把生产奖金以班
组、支局最后一次定员人数为基础,核发到各班组、支局。各班组、支局根据核
发的奖金总额按《通知》中的条件,个人工作量、质量、服务情况按奖金比数发
放给个人。各班组、支局根据自己的具体隋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1982年,
博山局在推行经济责任制中,制定了以五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为内容的《生产奖
励试行办法》 。后称“百分制奖励办法”。1983年6月,市局对博山局实行“一
次予核、 年终结算、与定员挂钩、按指标核奖”的办法,即根据博山局1983年5
月到达的人数,按标准工资总额的12%提取,一资予核全年的生产奖金指标,根
据企业定员人数,按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得分结算全年生产奖金。1988年,生产奖
金由20元提高到30元, 1995年提高到200元。同时对企业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先
进人物及有特殊贡献者, 一般发给每人5元至1500元不等。1983年起,在企业整
顿、“创奖升级”过程中,根据验收情况加发奖金。1990年起,全年改按四个月
标准工资水平发给奖金。1996年,生产奖金改按完成业务指标后发放,超额完成
指标加发一定数量奖金。

三、津贴、补贴

津贴是工资的一种分配形式,是工资制度的个组成部分,补偿职工额外和特
殊劳动消耗而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建国后,随着国家财政收入和物价调整情
况,津贴标准曾作过多次修订提高。博山局的各种津贴补标准按省、市局的具体
规定执行。
1、 外勤津贴:自1949年12月起,博山局对外勤人员和报、话务员夜班,值
夜人员实行膳食补助,逐步实行津贴。1960年省局印发的《邮电企业费用开支标
准》规定信仰伊斯兰教的职工伙食补助执行当地政府标准。1976年11月,变更外
勤津贴, 农村投递员、邮运员出勤一天的津贴:山区、丘岭地由0.3元改为0.40
元。 1979年12月1日,执行标准为:邮运以外的行政、工程用车,在本区内每日
补助0.50元。在市内出区每人每日补助0.80元。农村投递、邮运人员每人每天补
助0.60元。郊区补助0.55元,城市投递、电报投递、市话查修、装移机、接车人
员的误餐津贴实行包干发给,每月6元。1984年,对外勤人员做了调整。1988年7
月1日,又对长途邮运汽车司机和押运员等工种的伙食补贴进行了调整。1993年7
月,实行岗们技能工资后,对特别岗位津贴的标准重新修订。(见附表一)
2、 夜班、值夜津贴:夜间值班人员津贴分“夜班”“值班”两种。凡于每
日二十点至次日晨六点的时间内进行通信生产工作叫夜班,在夜班时间内无预定
工作,但需派人值班,当无通信任务时可以休息者为值夜。19004年4月,夜班补
助费的标准每小时为0.06元, 值夜费每夜0.30元。1993年7月,实行岗位技能工
资后, 夜班费每小时0.20元,值夜津贴每夜1元。1998年1月改为夜班费每小时1
元,值夜津贴每夜5元。
3、 岗位津贴:1991年博山局执行省邮电企业部岗位补贴,生产人员按不同
工种分18元、16元、14元、12元、10元五个档次,管理岗位为局级18元,处级16
元,科级14元,科员、力事员12元四个档次;技术岗位为18元、16元、14元、12
元四个档次。 1992年4月,为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岗位补贴向苦、脏、累、
险工种和高技术岗位倾斜,把生产岗位按工种分为40、36、32、28、24、20元六
个档次。管理岗位分为60-25元七个档次,技术岗位分为55-25元五个档次,并试
行生产班组长、支局长补贴,正职每人每月6元,副职每人每月4元。1993年7月,
执行市局重新制定岗位补贴试行方法,补贴标准按管理和专业技术,生产工人进
行,分三类,每类有三档,分别按业务收入和业务总量进行考核。(见表)
4、 技能津贴:自1993年,凡被评为电信技师、邮政业务师的职工每人每月
发给津贴20元。1995年10月,博山局执行市局对生产岗位上的人员实行技能津贴,
对管理、技术岗位上的人员实行职责津贴办法。生产人员的津贴按技能工资类别
确定,执行一类和二类技能工资的为一等,每月50元;三类技能工资为二等,每
月60元;四类技能三资为三等,每月70元;管理和技术人员津贴分四等:办事员、
科员与专业技术职务员级职称的每月60元,科级与专业技术助理和中级职称的每
月70元, 区、县局长每月80元,副局长与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职称的每月100元,
局长每月110元。翌年,在此基础上每人又增加10元。
5、 书报费:1984年,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发给专业技术干训图书补助费,
按照技术职称,工作年限等条件,每人每年补助分别为40元、25元、20元。年内
分两次发给。同年11月改为凡工资在100元以上的按每人每月5元发给,其他人员
每人每月4元。 1988年7月1日,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元。1993年9月均调整
为每月15元。
6、洗理费:1984年11月,全局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统按男职工每人每月4
元, 女职工每人每月5元执行。1988年6月,男职工每人每月8元,女职工每人每
月10元。 同年7月,在此基础上又增加3元,1993年9月,再次调整洗理费,月标
准由男职工11元,女职工13元,分别调整为男职工15元,女职工17元。
7、 上、下班交通费:淄博市自1965年实行交通补贴。博山局执行局规定:
自1975年9月, 职工每日上、下班乘坐公共汽车在三站以上的购买月票的职工,
每月个人负担1.50元,超过部分凭月票由工作单位予以补贴。职工上、下班乘汽
车未购月票的一律按70%报销,但每月不得超过6.50元。乘坐火车的不论月票和
零购票,除每人每月负担0.30元外,超出部分给予补助,但补助数额最多不超过
6.50元,职工骑用私人自得车上、下班,或居住地点至工作单位在4华里以上者,
每人每月补助自行车修理费1.50元。 1989年3月, 自行车修理费改为每月5元,
1993年9月调整为每月10元。
8、 副食品价格补贴:1979年国家提高主要副食品销售价格后,职工每人每
月发放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 经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临时工,也享受此项补贴,
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5元,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2.50元。1988年5元试行四种副
食品价格补贴,每人每月10元(禁猪民族12元),对合同制职工和计划内临时工,
属农业户口的以50%计发。 1993年7月后,凡套改岗位技能工资的人员停发副食
品价格补贴。
9、粮价补贴:1966年实行粮价补贴,均在年终核发一次,每人每年4.50元。
1976年, 调整为每人每月1.20,年终随工资一次发给14.40元。1978年10月,
按照省局规定凡国家职工经劳动部门批准的吃商品粮的临时工, 每人每月按2元
发放。1979年因工资升级和提高工资区类别,而增加了工资,凡增加工资在O.50
元以上的均以本人10月份标准工资, 从1980年8月起,按规定冲销粮价补贴,未
冲完部分暂予保留。冲销后,每人每月1.80元、1.90元不等。从1979年11元起,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再实行此粮价补贴。
1991年, 全国粮油统销价格提高,为不使城销居民生活受到较大影响,自5
月1日起,发粮油价格补贴,全局职工每人每月6元。1992年粮食销售价格又提高,
自4月1日起,市局又发粮价补贴,每人每月5元。这二项补贴自1993年7月起,对
实行岗位技能工资的不再另外发放。1992年10月,博山局执行市局通知,按当地
政府规定,发放粮油补贴,每人每月4元,同年又执行特种粮补贴每人每月3元。
10、肉类价格补贴:1958年肉价放开后,自5月起,每个职工每月补贴4元。
县级乡镇每人每月4元,回族增加l元。
11、煤价补贴:1992年在用生活煤提价后,自8月1日起对职工发放补贴每人
每月5元。
12、取暖补贴:解放后,即有烤火费,1963年省局修订费用开支标准,邮电
职工不分城市和乡村,脸民所有制的职工均发给冬季取暖费补贴。取暖时间为三
个月, 从当年12月1日至次年2月底,每人每月4元,三个月共为12元,于当年12
月份一次发放。 对宿舍有取暖没备并免费供给取暖的职工一律不发取暖补贴。
1989年,调整标准,每人每年24元。
13、误餐补贴:自1993年6月1日起,博山局执行市局通知:对在职在岗职工
每人每月发60元误餐补贴。 误餐补贴按职工出勤情况发放,缺勤一天扣发2元,
每月按30元计算。
14、水电补贴:1993年7月1日起,博山局执行市局通知,对固定工、合同工、
离退休人员发放水电补贴,每人每月补贴5元。
除以上补贴、津贴外,还执行较大城市补贴(每人每月35元),单位伙食补贴,
出差伙食补贴,独生子补助,防暑降温费、回族等职工伙食补助等。

附: 邮电通信企业特别岗位标准
1993年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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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应范围 │ 工作环境 │ 津贴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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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原地区 │ 1.00 │按实际出勤日计发 ┃
┃乡邮投递员│半山区 │ 1.20 │包括:机要投递和巡回修车人员、县内邮运(自 ┃
┃ │山区 │ 1.50 │行车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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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原地区 │ 1.00 │ ┃
┃驻段线务员│半山区 │ 1.20 │按实际工作日计发,另发值夜津贴,农话机线 ┃
┃ │山区 │ 1.40 │员比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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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投递员│济南市、 │ │ ┃
┃ 转运员 │青岛市 │ 1.10 │按实际出勤日计发包括:开筒、转趟和机要投 ┃
┃市内线务员│省辖市和地│ 1.00 │递员、电报送报员 ┃
┃ │区县城 │ 0.9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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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押运员│省内 │ 6.00 │按实际出勤日计发,另发值夜津贴(含伙食补贴)┃
┃ │跨省 │ 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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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原地区:100公里以内每 │ ┃
┃ │公里0.025元,101-200公 │ ┃
┃长途邮运汽│里每公里0.02元,201公里 │ ┃
┃车司机和押│以上每公里0.01元。山区:│按每趟实际行车里程计发 ┃
┃运员 │100公里以内每公里0.03 │包括:县内邮运汽车、摩托车班 ┃
┃ │元,10l-200公里每公里0.0│ ┃
┃ │25元,201公里以上每公里 │ ┃
┃ │0.01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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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应范围 │ 工作环境 │ 津贴标准│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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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途电信工│离开驻地到另一县、市进行│ ┃
┃程勘测人员│ │按实际驻勤日计发 ┃
┃ │工程勘测工作,每人每天按│ ┃
┃ │3.00元发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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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原驻地(市区、县城)施工│ ┃
┃ │每人每天发1.00元,离开驻│ ┃
┃ │地到外县市施工,有自办伙│ ┃
┃长途电信工│食或能在机关搭伙的,每人│市地局临时组织的工程施工人员和载波无人站维┃
┃程施工人员│每天发2.00元,无自办伙食│护人员外出维护抢修时可比照执行 ┃
┃ │又不能在机关搭伙的,每人│ ┃
┃ │每天发3.00元按实际工作 │ ┃
┃ │日计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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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点至次晨 │ │ ┃
┃ 夜班津贴│6点的工作 │每小时0.20│按实际工作时间计发 ┃
┃ │人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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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夜津贴 │ │ 1.00 │按夜计发 ┃
┃ │夜间无预定 │ │ ┃
┃ │值班人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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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县市内 │ │ ┃
┃ 农话 │所属乡施工 │ │ ┃
┃ 施工人员│(包括大修和 │ 2.00 │按实际工作日计发 ┃
┃ │代办工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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