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工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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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邮政时期,员工的工资因职务有别,等级差距悬殊。洋人邮务长分为五
级,最高薪1875元,最低薪1200元。华人邮务长最高一级月薪1050元。洋人邮务
员分二等二级, 一等一级为1250元,二等二级为675元。华人又细分为邮务官、
邮务生、 邮务员。邮务官分四等八级,最高月薪300元,邮务员分五等十五级,
邮务生分五等十级,试用邮务生起首月薪为28元,与最高的邮务官相差10.4倍。
邮务佐(拣信员、营业员)分四等十四级,按当地生活水平定薪,每等相差2元、4
元、5元、6元、7元、10元不等,至于不分等级的信差、邮差、杂役等,6个月试
用期满留用,增薪3元,以后每年增薪3元,第六次后增薪4元,第九次后增薪5元,
增到十五次为止。快递人员多1元,夜班邮差多1元。解放前,国民政府山东省建
设厅时期的电信局,电信员工的工资差别也相当大,公役月薪30元左右,话务员、
巡线士月薪60元左右,但电话管理所主任则高达120元。
1944年博山战时邮局筹建起,战邮人员均享受“供给制”,即由政府免费供
给粮食、油、盐、柴草,不定期的发极少的服装、棉被和津贴费,标准由各战略
区规定。1946年,曾实行“薪粮制”,根据职务定吃粮标准。每月按物价折款发
给职工。1947年下半年,又恢复“供给制”。
1948年,战时邮局进城接管中华邮政、电信,保留中华邮政电信员工的薪金
制,接管人员则实行供给制。
1949年5月,省邮电管理局统一的实物供给标准。10月1日,再改为“供给制”
的基础上津贴费的制度, 时称“小包干制”。1950年4月又改为“大包干制”。
1951年5月1日,改为“低薪制”,以粮、布、油、盐、煤五种实物作工资标准,
计算单位为“分”。
1956年6月, 随着全国第二次工资改革,执行新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以货币为
计算单位的邮电企业工资等级标准,即四等七级的“独立工资制”。工人、干部
实行不同的工资标准, 百分之百的职工增加了工资。调整额自4月起执行。1963
年8月, 随着全国的工资调整,经博山局测评领导小组测评,部分职工增加了工
资。工资调整中,对城市投递人员、助理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作了修订调整,企
业领导干部改为国家机关级。 1966年,将生产奖改为附加工资。1972年7月,博
山邮政分局、 电信分局分别对低工资职工的工资作了调整。1978年1月,随着全
国工资的调整,40%的低工资职工升级。是年底,为表彰先进和有特殊贡献的人
员,企业给2%的人员工资升了一级。1980年4月,有40%的职工工资得到了调整。
1982年起,对离休干部增发生活补贴。
1984年9月, 按照部、省局的1983年调资方案,对职工工资实行调整结合,
简化归并工资标准,按《新订邮电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和《新订邮电企业工人
工资标准表》及类别工资额靠入新标准相近等级,然后按新标准晋升一级,其中
中专以上毕业者晋升两级。
1985年1月8日,试行固定职工工资浮动升级,3月11日省局通知废止。2月,
市局按照省局1984年的“扩权规定” ,将1984年的3%和1983年的企业整顿验收
合格单位的1%的指标合并使用,给博山局4名职工晋级。10月,改按《国营大型
职工工资标准》 对1982年6月以前工作的职工套升一级工资。在此时间以后参加
工作的职工的工资套入新标准。部分工龄较长工资偏低的职工同时按具体规定再
升半级工资。1986年6月,进行了一次“套生新工资标准扫尾升级”,是年1月起
执行。
1987年4月, 对1983年9月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晋升半级工资,自1986年10月1
日起执行。1987年11月,实行浮动奖励工资,1984年前参加工作的在册职工增加
一个级差。自1987年7月1日起执行。
1987年,执行邮电部(87)劳资62号规定:自9月1日起,凡干部工资没有进入
本职务最低等级工资标准的,可进入本职务最低等级工资标准。根据部职改领导
小组规定:对有技术职务授聘的可按邮电企业干部工资标准执行。
1988年上半年, 向职工核发了一次性效益工资。自7月起,原浮动工资改为
固定工资,对1985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向上浮动一级效益工资。
1989年7月起, 对在1985年底离休未参加工资改革的工资偏低的部分人员进
行增加工资额。
自1989年10月1日起, 实行的企业浮动效益工资纳入“邮电行业工资”,同
时给职工增加一级“浮动工资”。规定:职工在离休、退休或退职时,在企业浮
动工资一律不作为计算有关费用的基数。
10月1日起, 对属于1983年至1990年底参加工作的部分固定职工、合同制职
工,增加半级邮电行业工资。
1991年1月1日起,对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工资待遇进行定级。对考核不合格的
延期定级。
1991年10月1日起, 将1989年按邮电新通知精神给职工浮动发放的一级或半
级本企业工资纳入邮电行业效益工资。 增加半级邮电行业效益工资。对1991年9
月30日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其1988年享受的浮动工资或1989年享受的
本企业工资计入本人离退休费用基数。按邮电部文件规定,决定将邮电行业工资
改名为“邮电行业效益工资”。取消本企业工资。邮电企业职工标准工资按档案
工资、邮电行业效益工资两个类别进行管理。干部在纳入和增加邮电行业效益工
资时,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1992年10月1日起, 对考核合格的固定工,合同制职工,在本人档案工资的
基础上,向上增加一级档案工资。职工原有的邮电行业效益工资可在新增档案工
资的基础上顺延。
1993年6月1日,省局根据邮电部(1993) 135号文件,制定《山东省邮电企业
岗位技能工资制定实施意见》。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由基本
工资和辅助工资两个部分组成。
1994年10月1日起, 1993年7月1日职工经考核合格后实行岗技工资套改的技
能工资予以固定。并调整了邮电企业现行岗位技能工资标准,不再执行工资类别。
岗位工资类别及技能工资类别和等级分别套人新岗位技能工资标准相对应的各类
别、等级。
1995年12月l日起, 邮电部决定对现行企业岗位技能工资标准做适当提高。
一、 调整岗位工资标准,将现行的生产人员岗位工资标准每岗增加2元,管理和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标准每岗增加30元。二、调整技能工资标准,将生产人员
技能工资标准,一类起点由原60元提高到90元,各级别的工资标准相应提高;管
理和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工资标准起点由124元提高到160元,各级别的工资标准相
应提高。
1996年10月起,1996年9月30日在册(以发工资为准) 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经
考核合格表现良好的职工晋升一级技能工资。
1997年省局以鲁邮电劳字(1997) 486号文通知调整工资。从当年4月1日起执
行。
党和国家十分关心离退休职工的生活待遇,1978年,省劳动 (1978) 鲁劳薪
222号文,为离休职工每人每月增加粮价补贴1.80元;1979年省局(1979)劳字421
号文,为离退休职工增加副食补贴每月5元,省局(1988)劳字163号文,给离退体
职工每月增加生活补助费5元;省局(1990)劳字9号文,给离退休职工根据每个人
的参加工作年限,提高12个级差;省邮电劳(1991)45号文,给离退休职工每人每
月增加粮油价格补贴6元;省邮电经财(1992)111号文,给离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增
加油价补贴5元;省局(1985)计财字132号文,给离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增加肉价补
贴5元;省局(4988) 财会字63号文,给离退休职工增加四种副食补贴每人每月10
元,省邮电劳(1991) 18号文,离退休职工根据参加工作年限,月增加15~8元,
提高1~2级;省邮电财经字(1992)190号文,离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增加煤价补贴5
元; 省局 (1990) 劳字lO号文,给离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增加生活助费8元;省局
(1985) 劳干字139号文,离体职工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助费17元;省局(1986)劳
干字节2号文,给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增加特需补助费12元;省邮电劳资(94)l号文,
对1993年1月~1993年12月退休职工增加退休金的10%待遇;省邮电(1996) 88号
文, 对1945年9月以前参加工作的离休于部每人每月增加护理费100元; 省邮电
(1995) 187号文,给离退休职工生活补贴每人每月增加30元;鲁邮电经财(1992)
186号文,给离退休职工月增加交通费10~50元;鲁邮电劳(1993) 90号文,给离
退休职工洗理费男性月15元,女性月17元;鲁邮电劳(1993)90号文,给离退休图
书费月15元;鲁邮电劳(1994) 116号文,给离退休职工补充保险,月1015元;省
局 (1988) 政干字166号文对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月增加生活补助
0.53元;鲁邮电经财(1992) 2558号文,给离退休职工粮价补贴月增加4元;鲁邮
电行政(1993) 18号文,离退休职工(在1994年6月底在册人员,凡住公房的)按其
月工资的发给住房补贴;鲁邮电劳(1992) 100号文,1992年12月底前离退休职工
增资,增资基数和增资额分按本文1条1项或1项或1条2项,分。别增资44-141元;
鲁邮电劳资(1994) 1号文,对1993年1月后离退休职工,按工龄每年增1元,鲁邮
电劳 (1994) 35号文,为1992年12月前离退休职工按其原工资基数增加生活补贴
30100元;鲁邮电劳(1994)114号文,对1993年12月底前离退休职工按其原工资基
数及工龄长短增加工资30100元;鲁邮电劳(1994)115号文,对1993年12月底前离
退休职工按其原工资基数及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增加工资;鲁邮电劳(1995) 641号
文件增加待遇, 凡1993年12月底前离退休职工,按其工作时间每年增加1元,另
外给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 3号文规定的退休职工按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长短增加养老金3060元,鲁邮电(1996)173号文,发给离退休职工工龄补贴每年1
元;鲁邮电(1997)50号文,对1995年12月31日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增加基本
养老金每月40一90元。1997年4月1日起,邮电通信企业实行分等分级管理办法,
企业等级发生变动后,职工享受的企业等级工资相应调整,博山局定为4等3级。
职工离退休或休病假及加班时,可以企业等级工资作为计算离退休费、病假工资。
疾病救济费或加班工资等相关费用的基数。 (邮电企业职工、企业领导人员工资
标准,及干部工人考核项目见一至二十五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