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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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开始宣传避孕工作,避孕药具自费。1957年开始在峨嵋新村、北关、
兴隆3个村进行了试点, 试点的村有30%的妇女要求避孕。1962年农业生产上有
了进一步好转, 人民生活得到了改善, 人口出现了大幅度回升, 出生率高达
42.27‰。
1963年各公社、厂矿、商业系统成立了计划生育委员会,生产大队建立了领
导小组, 全区建起了39处避孕知识询问处。培训技术指导员129人,大力推广阴
道隔膜的使用。1964年采取了以晚婚避孕为主的综合措施,当年结婚对数下降了
64.4%。同年12月份,分别在博城、石马两处公社进行了试点。1965年在全区推
广城乡试点试验, 并以分片包干的办法,组织了节制生育巡回医疗队。同年3月
27日,博山区人民政府下达了《关于计划生育的几项优先规定》的通知,通知中
规定:
一、一切实行节育手术的除伙食费由本人负担外,其它住院、医药、手术等
费用全部免收。享受劳保的职工,手术后回本单位报销。对其家属免收一半,单
位报销一半(免收个人费用)。
二、 经医院证明施行人工流产可休息7~14天,人工流产兼做输卵管手术的
可休息20天,结扎输精管者可按照不同工种与劳动强度休息3~7天,放避孕环可
休息2~3天。职工结扎手术和手术后到医院检查误工,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和
评奖。社员给以基本工分补助。
三、妇女带小孩到市立一院作手术者,小孩可由区直机关幼儿园给以看管,
食宿等方面的照顾和在所住的儿童一样,除收生活费外,其它一概免收任何费用。
四、经生产队证明到医院作节育手术,在兑换粮票时无主粮者,可用瓜干按
照兑换标准兑换粮票,凡作输卵管结扎手术者,以粗换细,照顾细粮一个月。
五、持有生产队或医院证明到医院作各种手术者,各交通部门优先保证乘车,
必要时途中亦可停车。
六、为使农村社员到医院作各种手术的食宿方便,服务部门在同昌成立健康
旅馆,免费住宿(由旅馆与卫生部门结算)吃饭只收成本费。
七、已作结扎手术的妇女,其子女发给优先看病证明,一直到九岁为止。
这样, 至1966年,四种手术达15358例。“文化大革命”期间,因左倾错误
的影响,计划生育工作遭到干扰。1970年全区人13突增11482人,出生率达28.28
‰。 1966~1970年,这段时间净增人口36934人,平均每年净增7386.8人,人口
再生产处于增长快的类型。
1971年后,把计划生育工作列为常年性工作,采取了服药、放环、结扎、流
产的综合措施,并做好技术指导工作并提倡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结婚,每对
夫妇生两个孩子,间隔4~5年为好,有效地控制了人13的增长。1974年人口自然
增长率下降到9.49‰,1976年区委提出了“全党动手、全民动员,立即掀起计划
生育工作群众运动高潮”的13号,同时成立了计划生育工作指挥部,全区同时开
50台手术,结扎11332例,节育率达80.1%。1978年3月,全区开展了第一次计划
生育突击月活动,区委提出了: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坚决
杜绝三胎。对自觉只要一个孩子的夫妇进行表扬和鼓励。区委把计划生育工作纳
入了双学规划,节育率上升到86.1%,人口自然增长率下降到7.36‰。
从1979年开始,工作的重点是:大力提倡一胎,限制二胎,坚决杜绝三胎。
同年8月, 重点转移到只生一个上来,对计划外出生的要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
对破坏计划生育工作的人,要查明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绳之以法。
1980年1月开始,全区统一实行了《准生证》,并作出了具体规定。3月又制
订了《限制计划外生育的试行办法》,文中提出:
一、计划生育重在计划落实。各社队、各单位都要象执行国民经济计划一样
执行生甍计划,用计划控制人口增长。区属以上各单住都要服从驻地公社统一分
配的生育计划摊标。实行块块作计划,条条抓落实,严格控制二胎,坚决杜绝三
胎。计划落实到人,张榜么布,监督执行。凡没有《准生证》的一律视为计划外
怀孕。应主动施行人工流产、引产术,经多次教育仍坚持生育者,除实行经济制
裁外,是党、团员的要在组织内作检查,是领导干部的,要公开向群众作检查,
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团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开除党、团籍。
二、计划外生育一胎。夫妇双方系国家.集体干部、职工者,连续3年分别征
收每月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十, 3年内不评奖,不晋级、不提职、不入党、入团。
其孕期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及因此而引起的疾病医疗费等全部自理,不享受
产假待遇。 孩子不享受入托补助和医疗保健待遇。夫妇双方系社员的,连续3年
分别征收双方全年劳动工分的百分之十;夫妇一方系国家、集体干部、职工,一
方系社员的,亦按上述规定分别执行。孩子在5周岁内的口粮,是非农业人口的,
按议价粮傍应;是农业人口的,按国家粮食超购价计算。
三、计划外生育二胎。夫妇双方系国家、集体干部、职工的,连续14年分别
征收每月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十,5年内不评奖、不晋级、不提职、不入党、入团;
夫妇双方系社员的,连续14年分别征收全年劳动工分的百分之十;夫妇一方系国
家、集体于部、职工,一力系社员的,亦按上述规定分别执行。孩子在10周岁内
的口粮,是非农业人口的,按议价粮供应;是农业人口的,按国家粮食超购加价
计算。生三胎以上的,按计划外生育二胎的办法,每多生育一个再加百分之十累
进计算。
四、早婚早育者按第三条处理。非婚而孕,偷取环而孕者,要强令进行流引
产,一切费用自理。工作无效强生的,亦按第三条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论
处。
五、禁止到外地抱养孩子。对终身不育需要抱养孩子的,必须经区革委批准。
否则按第二条处理。已有一个孩子又抱养一个的,或已抱养一个又生育一个的,
均按第三条处理。
六、坚持杜绝“走后门”登记结婚、索取《准生证》等,违者视其情节给予
严肃处理。是领导干部党团员的,要公开在群众中作检查,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
政纪律处分。直至撤职,开除党、团籍。对隐藏计划外怀孕而造成生育者,应给
予经济处罚。
各公社、各系统根据此试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计划,
对限制无计划生育发挥了重要作用。
1981年9月, 全区实行了三种形式的计划生育责任制:一是统一经营联产计
酬或专业承包,仍按省府《十条》规定和本单位的公约合同认真兑现。二是包产
到户、到劳、到人的生产队,在包产定工之前直接与计划生育对象签订双保合同。
三是土地大包干的队实行了“一奖一罚” 的办法。这样,全区279个大队1044个
核算单位, 已落实各种生产责任制的1034个,占99%。各厂矿企事业单位也把生
产指标和计划生育一起承包到车间、班组同奖同罚。
1982年分别在3、8、10月份发动了3次计划生育工作高潮,落实了节育措施,
提高了有效节育率。
1983年, 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了5次计划生育突击活动,用人口增长、土
地减少,以及国家对教育经费的负担等进行了算账对比教育,狠抓了三项节育措
施的落实(一个放、二个扎、计划外怀孕坚决刮) ,全区节育率上升到95.8%,人
口自然增长率下降到7.7‰,晚婚率上升到89.6%,累计独生子女办证达21,984人,
领证率上升到86.9%。
1985年2月在池上乡进行了“间隔式”试点,在独生子女户中普遍签订合同。
同年9月“间隔式” 生育在全区全面推广,至年底,全区24个乡、镇、办事处,
280个村,已批准了21个乡、镇、办事处,253个村实行“间隔式”生育二胎。出
生与流引产之比显著下降。 1984年为1:2.1,1985年为1:0.74。计划生育率上
升到99.7%, 人口自然增长率下降到4.47‰,是30年来人口自然增长率最低的一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