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医疗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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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工作制度

自1949年起,各医院从实际出发编订了诊疗规则及简章。联合诊所兴起后,
博山卫生科统一制定了工作、住院、门诊治疗、护理、收费标准等制度。到1958
年,各医院、卫生院的规章制度健全完善起来。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遭到了
破坏。 1978年7月,国务院卫生部制定了《医院工作制度试行草案》和《医院工
作人员职责试行草案》。博山区各级医院(站、所)根据这两个草案,结合实际制
定了具体实施细则。1985年底,全区各医院(站、所)直至每个科室均建立了具体
均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

公费医疗制度

1952年始,博山在国家工作人员中实行公费医疗制度。1985年底,全区享受
公费医疗人数达7210人。经费来源,由国家财政预算拨给,卫生主管部门具体管
理集中掌握使用。 其标准: 1953年,每人每月2元;1981年,每人每月2.5元;
1985年,每人每年50元。1959年,博山区人民委员会规定公费医疗的原则是:既
不浪费国家一分钱,又不能耽误个病人的医疗。1977年.规定对人参、鹿茸、各
种药酒、补汁等滋补药品实行自费,以达节约国家开支之目的。

合作医疗制度

1969~1970年,全区农村各生产大队先后普遍实行了大队合作医疗制度。赤
脚医生从社员中遴选。资金来源,由生产大队公益金中按社员每人1~2元提取,
再从社员个人每年年终分红中坐扣1元。 社员看病的药费,有的全部报销,有的
部分报销,未作统一规定。1971年,试行社、队两级合作医疗制度,公社卫生院
从大队医疗费中提取50%作资金, 凡享受合作医疗的社员,因重病转公社卫生院
治疗或住院,所需费用皆由卫生院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