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义务兵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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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颁布后,地方征兵实行义务兵役
制。历年征兵的年龄和数量不同,征集的对象、要求也略有差异,而其方法步骤
却大致相同。每年征兵时,通过宣传教育,报名登记,摸底排队,体格检查和政
治审查等阶段,最后经征兵委员会审批入伍。1978年,开始实行义务兵(为主)和
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服役年限,1956~1966年,陆、海、空军分别为三、四、五年。1967年改为
二、三、四年,1975年又恢复为三、四、五年。自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
截至1985年, 从博山征兵13485名,其中飞行员43名。他们中涌现了一大批英雄
模范人物,成长起众多的部队指挥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