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劳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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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 淄博窑业总厂和建筑公司两个单位共1112名工人自1月1日起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称劳动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各项劳保待遇。
另外, 对人数少不具备条件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1个地方国营单位和14个私营单
位285名工人, 经过协商订立了劳动保险集体合同。这是博山企业职工实行劳动
保险的开始。
1977年1月, 博山成立劳动保险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对全区符合劳动保险
条例第二条规定实施范围而尚未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实行劳动保险。65个单位,
12755名职工享受劳保待遇。 其中国营单位11个,职工1345人,集体单位54个,
职工11410人。同时对已实行劳动保险的23个国营单位,职工3383人进行了整顿。
至此, 全区享受劳动保险的单位计88个,职工16138人。其中有供养直系亲属的
职工10656人,供养直系亲属20890人。
1981年8月12日,又对区属大集体企业的博山水泵配件厂、博山防尘设备厂、
博山汽车附件厂等15个单位实行劳动保险。
自1985年起,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劳动保险执行《淄博市劳动保险试行办
法》,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经办。
职工退休、退职从20世纪60年代初始有办理。到1982年底,境内有退休、退
职职工14388人。 1985年底累计,区属企业、事业单位退休、退职职工6778人。
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1852人,集体所有制单位4926人。
退休、退职职工的待遇,1976年以前的标准:职工退休,工龄满15年的发给
本人工资的60%, 15~20年的发给70%,20年以上的发给75%,解放战争期间参加
工作的发80%,抗日战争期间参加工作的发90%,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职工退
职, 享受本人工资的40%,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从1976年6月到1985年5月,
职工的退休、退职费标准有4次提高:1976年6月第一次提高标准,国营单位职工
每人每月平均增加5.53元, 集体单位职工每人每月平均增加2.99元。从1980年9
月起,区内各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退职费,改按调整工资区类别后原单位同
等级在职职工的标准工资计发。 从1983年8月起,职工退休、退职生活费的最低
保证数在原来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了5元。 自1983年10月17日起,按本人
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百改变了建国前参加工作的38名老工人的退休待遇。另外,
自1985年5月起, 对全民所有制单位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而1961年1月1日到
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简退职无固定收入的106名老职工发生活困难补助费, 每
人每月15~20元,发至本人死亡时止。